新编纳税-第1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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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2)经济特区的内联企业、上海浦东新区新办的内联企业以及外地向浦东投资的独资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3)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4)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5)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6)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7)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8)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9)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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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0)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2)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所得税。(1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14)
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1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15)
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195年底。(16)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7)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18)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为照顾一些利润较低或规模较小的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
七、税额计算
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乘以适用税率,并扣除享受的减征、免征税额和境外已纳税额的可扣除额后,计算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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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汇算清缴。境外已纳税款的可扣除额的计算规定为,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此项应纳税额称扣除限额。 这项规定的基本含义是:(1)企业的境外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2)国家承担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义务。(3)可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必须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4)能够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 其计算公式: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5)扣除不足准许结转。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如果低于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税额中如数扣除,如果高于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在本纳税年度内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由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最长不得超过5年。应纳税额的预缴。(1)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可分月或者分季,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2)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月或季)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C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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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所得税时,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月份或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4)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5)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税款,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应纳税额的汇算清缴。(1)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对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依法缴纳所得税。(2)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3)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1)全年应纳所得税=全年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境外已纳税款按规定的扣除额(2)全年应减征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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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度汇算清缴应补或应退的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减征所得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的所得税税额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其作用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调节的一个税种。 在我国对个人所得的调节,原来通过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即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这三个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权益,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这三个法律、法规并存的状况便逐渐显现出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为了使我国的个人所得课税制度向着科学、统一、规范、合理的方向迈进,必须对个人所得税法加以修改。1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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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取消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它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建立内外统一、符合国际惯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客观需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实行分类分率课征制。 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实行比例税率。(2)以个人为纳税主体。 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有两大税收系统,按以家庭为纳税主体还是以个人为纳税主体来划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纳税主体,通常它不考虑家庭支出因素。(3)实行定额与定率扣除费用相结合的办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视不同情况分别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的办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800元;对其他所得采取定额扣除800元或定率(20%)扣除费用的办法。(4)计算简便。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等规定都比较简明,便于计算。 征收方法基本上实行由支付单位扣缴税款的源泉征收和个人申报纳税两种方法。
二、纳税义务人和征收范围
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以上为居民)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以上为非居民)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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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这样,就对纳税义务人的纳税范围有了明确的界定。按照国际惯例,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即为居民;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于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365天的人,亦为居民。居民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为的所得纳税。 这样划分,就可以使我国的个人所得课税制度更加科学,同时更好地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确保我国的征收权益。根据上述原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有以下三种:(1)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户,无论其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或者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3)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或者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籍个人。
三、应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由于个人所得的范围很广,所以有必要规定纳税的所得项目。 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共列举了11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这11项所得是:(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经国务院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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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上述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如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该项所得还包括上述纳税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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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