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3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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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还对人民币现金、金银、外汇实行严格管理以及人民银行必须维护库款的安全。6。
国家依法惩处伪造、变造、毁坏人民币,破坏人民币信誉的违法犯罪行为。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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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按情节轻重处理:(1)故意挖补、拼凑或揭去、变造人民币者;(2)故意伪造、变造人民币者;(3)故意破坏、涂抹人民币者;(4)仿造人民币式样进行印制内部票券者,仿造或溶化硬分币者;(5)破坏人民币信誉者;(6)造假票子者;(7)凡破坏新版人民币发行或借新版人民币发行之机从中渔利,扰乱金融市场者,均应依法惩处。
二、对我国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为了确保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人民银行法》明确地作了如下重要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1。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行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2。残损、污损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3。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4。
严惩货币犯罪。 在《人民银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中也明确指出,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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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在某些地区还不断出现制造和使用假币的情况,严重破坏了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秩序,干扰了市场流通。 为了提高反假币与防假币的能力,增强反假防范能力,一些省、市制定了反假币的办法。
第三节 人民币发行原则和发行程序的规定
一、人民币发行原则及发行权、控制权、决定权
《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我国人民币发行历来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一)
集中统一发行原则;(二)计划发行原则;(三)信用发行原则,又称经济发行原则。 关于集中统一发行原则和计划发行原则大家好理解,也比较熟悉,在此不再详叙了。 关于信用发行原则,由于人们还有不同的认识,在这里有必要多说几句。 所谓信用发行,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增加的货币发行,由于这种发行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它被认为是一种正常的发行。 实践证明,坚持信用发行是人民币发行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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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原则之一,因为坚持信用发行是保持货币流通正常和人民币币值稳定的关键。因为坚持信用发行就是坚持生产增长,商品流通扩大,货币流通量也需要相应增加的发行。 这种发行既客观又科学,是一种经济发行。 与此相反还有一种财政发行,即国家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或超过经济发展实际需要而增加的货币发行。 这种发行一般是由财政向银行透支而引起银行过度发行。这种发行结果是货币投放出去之后收不回来,最后导致通货膨胀,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不能搞这种财政发行。为了坚持信用发行,过去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规定:“财政部门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现在国家预算法和《人行法》又有明确规定。 如《人行法》第2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因为财政透支是财政通过无偿占用部分货币发行基金而迫使银行增发货币;因为银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实质上也是银行用增加货币发行的办法去购买的,因此都不可取。 在学术界也有些同志提出在坚持信用发行的原则下是否可以多少搞一点儿财政发行,我们认为财政发行如果要进入或超过法律所允许的范围,那就必须要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并报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而按照我国立法所体现出来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谁有这种货币发行权,谁就负有保证货币流通正常的义务。坚持货币发行的三个基本原则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正确运用和实行货币发行权、控制权、决定权。1。
发行权。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掌管人民币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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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在我国,人民币的发行权属国家,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掌管人民币的发行,包括研究拟定国家货币政策;负责人民币票券的设计、印刷以及人民币的储备;编制四大计划(货币供给计划、国家信贷计划、外汇信贷计划、社会信用计划)
,确定货币供给增长率指标,报经国家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都无权发行货币,从1948年12月1日人民银行成立以来始终如此。 即使在动乱年代,这点也没发生变化。 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掌管人民币的发行,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在中央,这是完全必要的。 因为只有集中统一发行货币才能稳定货币;只有集中统一发行货币才能实现计划发行;只有集中统一发行货币才能适应货币流通规律。 为了搞好人民币的发行工作,在中国人民银行中专门成立发行库。 总行设总发行库,各地方人民银行分别设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 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货币的权利,就完全排除了其他机构发行货币的行为。 这也注意到了世界各国的先例:所有中央银行都“掌管货币发行权”。
例如瑞典国家银行法规定:瑞典国家银行是唯一授权发行钞票的机构。 匈牙利国家银行法规定:匈牙利国家银行是唯一拥有钞票和硬币发行权的银行。 法兰西银行法规定:法兰西银行独享货币发行权。 前苏联国家银行章程也规定:苏联国家银行享有在苏联领土内发行货币的垄断权。 这些例子说明国家授权国家银行也就是中央银行的发行货币权是有明显的排他性的。 如果我们注意到了“唯一”
、“独享”
、“垄断”等字眼,就会使我们明白国家授予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权的目的,也就完全排除了其他机构获得这种权利的可能性,这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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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没有弹性的,这也是一种立法技巧。2。
控制权。 货币发行多少,何时投放与收回,按照什么放松或紧缩银根,都要注意货币流通对国家意志、银行货币发行和货币立法的影响而加强控制,也就是说对货币发行进行法律的规定,决不是随心所欲的,也决不是违背客观规律的。 国家权力完全可以将任意面额的票券和任意数量的货币投放市场,也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使这种投放合法化,但是这些货币一旦投入流通领域,就离开了国家意志、国家权力,而要受货币流通在内的规律所制约。如果不顾这种情况,就要遭到客观规律的报复。 所以,在运用法律决定货币发行时,一定要掌握货币流通规律对货币立法的影响。 所谓货币流通规律,是指商品流通过程中货币需要量的规律。 现代货币流通规律可以用两个公式来表示:(1)流通中全部纸币所代表的价值量=流通中货币的必要量。(2)单位纸币所代表的价值量=流通中货币的必要量纸币发行总量。 如果违背了这两个公式,就要发生货币贬值。 货币发行量的控制权最终属国务院。 按照《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货币政策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以上都说明了国务院对货币具有调控权,并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3。
决定权。 人民币票券、铸币的种类和票面式样由中国人民银行设计,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并对人民币发行的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严格禁止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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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币的发行程序
人民币的发行程序是指人民币发行的步骤和方法,是属于人民币发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历来的规定,特别是《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198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制度》以及《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的规定,我国人民币的发行程序大致分为四步:第一步:提出和审批人民币的发行计划。每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货币供应和货币发行计划(包括发行额度)
,报经国务院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 包括负责票币设计、印制和储备。第二步:通过在银行内设置的发行库办理发行业务和保管调拨发行基金。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发行基金的金库,简称发行库。 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需要决定设置。 在总行设置总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置分库,在地、市分行设置中心支库,在县支行设置支库。 各级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 发行库的具体任务是:1。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货币发行额度,统一调度货币发行基金。2。
按照国务院批准,中央银行发行货币的决定,具体办理货币发行工作和损伤票币的回收销毁工作。3。
统一保管、调运发行基金,调剂市场各种票币的流通比例。4。
办理全国发行业务的会计核算,正确全面地反映市场货币投放与收回情况。 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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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是发行库保管的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准备基金。 它不是流通中的货币,是待流通中的货币。 因此,发行基金不是现金。 发行基金的动用权属于总库,各地分、支库所保管的发行基金,只是总库的一部分。 下级发行库的发行基金出库或调拨必须凭上级发行库核定的出库限额或出库命令办理,没有上级发行库的出库命令,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发行库对保管的发行基金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过去《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3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发行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货币投放与回笼的渠道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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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上级发行库的调拨命令办理。 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库的库款。现在通过制定《人行法》把这一规定提到了法律的高度,即规定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这些规定富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第三步:通过行内设置的业务库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见货币投放与回笼的渠道图解)。
货币流通示意图
业务库是指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对外营业的基层行处,是为办理日常的现金收付而设置的现金库存。 业务库与发行库是不同的,发行库保存的是发行准备基金,由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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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管理,而业务库的现金是日常周转金,是属流通中货币的一部分。 在实际货币发行中必须严格区分发行库与业务库的界限。各级行处业务库保留的现金,必须核定库存限额。在营业过程中,如果业务库现金不足,发行库应根据上级发行库的出库命令,将出库限额之内的发行基金拨入各行处业务库,这就是货币投放。 业务库超过库存限额时,必须及时交回发行库,这就是货币回笼。 发行库与业务库调拨关系见货币流通示意图。 人民币发行业务便是通过这两库往来调拨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