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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

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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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与农业银行的业务合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协同动作。 由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业务是从农业银行划转过来的,目前仍由农业银行代理,因此,二者是宗旨一致、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兄弟行。

    二、我国农业发展银行组织机构的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制。 其中,总行设在北京;分支机构的设置,则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在若干农业比重大的省、自治区设派出机构(分行或办事处)和县级营业机构。 同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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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79—

    实行行长负责制,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总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由国务院任命。 行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全行工作,副行长则协助行长工作。 分行的正、副行长由总行任命;支行正、副行长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任命。职员则实行行员制。其中行长负责全行工作,主持行长会议,研究并决定以下重大事项:(一)本行的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二)行长的工作报告;(三)国家重点农业政策性贷款项目;(四)本行年度决算报告;(五)有关本行的其他重大事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内贸易部等有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并报国务院批准。 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一人。 其中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二)

    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三)查阅、审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会计资料;(四)监督、评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的工作,提出任免、奖惩建议,但应当注意的是:监事会只是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起监督、检查、评价的作用,却不干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具体业务。 具体业务主要是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主持负责的。

    三、我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业务活动的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活动:(一)

    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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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银行法概论

    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二)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三)

    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四)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五)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六)发行金融债券;(七)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八)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九)境外筹资;(十)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我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统一计划、指标管理、统筹统还、专款专用的资金计划管理办法,负责农业政策性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监督和检查。 自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从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划转后,已经以委托农业银行代理的方式继续运行。 同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接受其他部门委托发放的低息贷款,按委托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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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9—

    五、我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从中国农业银行改组而新建立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独立的法人,其资本金从原来的中国农业银行资本金中拨出一部分解决。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接管原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农业政策性贷款(债权)

    ,并接受相应的人民银行贷款(债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公历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每年向财政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财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每年定期公布,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节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规定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性质和任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对我国进出口业实行政策性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是经营国家进出口方面业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如为扩大我国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也就是说,进出口银行要以金融手段支持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尤其是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以促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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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银行法概论

    商品结构的升级换代。进出口银行成立初期的业务重点是出口信贷,194年共办理出口卖方信贷业务20多笔,实际放款20多亿元。 在这些项目中,成套设备项目为贷款额的52。

    47%,船舶项目占3。

    27%,其他机电项目为14。

    26%,为加速我国出口商品提高档次做出了贡献。 这家银行194年还顺利完成了17亿元金融债券的发行计划,及时保证了信贷资金的需要。 由于资金调度得当,放款有序安排,提前偿还了人民银行临时再贷款2亿元,从而为该行树立了“讲信用,重声誉”的良好形象。在195年,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力量,同时出口商品结构逐步优化,正向着以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的方向迈进,在这个好的形势下,机电产品成为我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为今后的大发展和“九五”

    期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上新台阶奠定了基础。从世界市场发展趋势和我国已具备的实力来看,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潜力很大,而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一年多来,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已实际发放贷款63。

    6亿元,意向承保金额达5亿美元。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来源和注册资本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由财政部核拔。 注册资本尚未公布。 该行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专项资金和对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业务范围:主要是为大型机电成套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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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101—

    信贷和卖方信贷;为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办理贴息及出口信贷担保,不办理商务银行业务。该行坚持自担风险、保本经营,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其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

    三、进出口银行经营的范围和规则

    (一)进出口银行的经营范围1。提供进出口信贷;2。

    提供信贷担保等业务;195年12月为出口买方信贷提供了首笔担保。3。兼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4。其他业务。加强管理、避免或最大限度降低经营风险,是所有金融机构都应予以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结合进出口银行的业务,主要应该防范的经营风险是:1。

    信贷风险。 进出口银行已承办的信贷业务,都可能存在贷款逾期或不能归还的风险,为防范损失,一定要严格贷款审批制度。 除要适用《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贷款审批原则外,还要充分适用自主经营权力,坚持贷前调查、审贷分高、集中审批、会计监督、贷后管理等制度;坚持每笔贷款要有担保或抵押,坚决不办信用贷款;对援外优惠贷款,要逐步建立专项风险基金。2。

    保险和担保业务的风险。 要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及本行制订的管理办法,谨慎承保,并采取建立出口信贷保险基金以及大额赔付由国家承受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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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银行法概论

    3。

    汇率风险。 进出口银行的外币债务和债权,一般均是中长期,所以一定要重视国际金融市场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据信息,注意分析并学会运用掉期业务等手段来降低承受的汇价风险。4。

    信用风险。对于政策性银行来讲,首先应把好贷款关,并逐步制定短、中、长期贷款的比例;其次要做好资金计划运筹,确保支付和按期偿还债务本息。5。

    盗、抢、诈骗风险。 进出口行新建不久,虽未发生此类案件,但不能放松警惕,要切实贯彻银行“三防一保”的要求,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二)经营原则和措施1。坚持自主、保本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原则。进出口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一要通过经营活动,为支持我国成套设备与机电产品出口做出贡献;二要在经营活动中取得效益,把政策性与效益性统一起来。 我们要通过加强管理,综合经营,增收节支,在取得财政合理补贴后实现保本和争取盈利。 为此要把好以下几关:(1)把好业务收入关。 政策性业务与政贷转贷业务分帐管理;财政补贴争取及时到位;各项贷款本息、保费等,及时收取入帐。(2)把好资金调度关。 按照“安全、灵活、效益”原则,加强资金运筹管理。(3)把好费用开支关。 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压缩非经营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4)把好进人关。 这也是一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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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301—

    少费用开支的重要渠道。2。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安全防范机制。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组织机构与财务制度

    中国进出口银行设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可兼银行行长,也可不兼。董事长,银行行长都由政府或政府部门授权任免。中国进出口银行要设监事会,并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和其他成员组成。 监事会受国务院委托对其经营方针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对银行行长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检查,对银行行长的工作做出评价和建议。中国进出口银行只设总行,不设营业性分支机构,其信贷业务由中国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代理,在个别大城市,可设派出机构(办事处或代表处)

    ,负责调查统计和监督代理等事宜。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财务制度与其他政策性银行类似。

    第五节 关于政策性银行的立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组建的三家政策性银行,都有各自的“条例”和“章程”

    ,并报经国务院批准执行。 这种条例和章程也是一种金融行政法规,《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又为政策性银行的设置及其行为规范划了一个笼子,但上述条例、章程和两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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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1—银行法概论

    都不能代替政策性银行的本身立法,并且制定政策性银行法是完善我国金融立法体系,专门调控政策性银行金融关系,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行为,建立和健全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机制,保证政策性金融稳健、合法运行的迫切需要。制定我国政策性银行法所要解决的主要法律问题,所要规范的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一)

    政策性银行的性质、任务、法律地位,与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关系;(二)

    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确定性范围和界限、经营机制、业务规则;(三)政策性银行的组织机构、代理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四)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和操作运用以及责任和罚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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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501—

    第六章 商业银行的组织和经营管理原则的规定

    第一节 实行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变及我国商业银行组织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一、实行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变

    在政策性业务分离出去之后,现国家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各专业银行要尽快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首先,贯彻执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原则;其次,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要强化集中管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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