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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节

世界近代中期文化教育史-第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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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联邦政府却不时地加强着它对各级学校的干预。 



     (5)联邦各州和教育 

     联邦宪法通过后,各州政府着手建立自己的法律,其中都涉及到教育问 

题,有些还特别具体。到1800年为止,已有7个州的州法出现了明确的教育 

条款。其它各州也在建立学校基金、捐赠工地,鼓励本州的教育机构,表示 

了他们对教育的关切。 

     1780年的马萨诸塞州州法令命令议员们“维护文学与科学的利益……特 

别是剑桥大学、国民学校和城镇中文法学校的利益”。遵从着1647年法令中 

的许多精神,马萨诸塞州的立法机关于1789年确立了地区法权,要求每50 

户或多于150户的居民区负责维持一所小学,每150户或多于150户的城镇 

负责资助一所文法学校,不从者将被课以罚金。 

     纽约州没有在州法中确订专门的教育条款,但早在1784年,它就由戈文 

纳·乔治·克林顿指导订立了一套学校计划。州立法机关从每一乡中拔出690 

英亩土地用来维持学校,并成立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以管理州内中、 

高等教育,并为办得好的学校做宣传。1787年,董事会的管辖权限扩大到包 

括“全部学院、中学和小学”。三年之后,通过出售州辖土地,集中了一批 

教育基金,交由董事会掌管。 

     1795年纽约州立法机构通过一项议案,决定5年内每年拨款2万英镑, 

按城乡各学校区内每年开课的学校数分配下去。1800年,接受这笔资助金的 

国民学校已达1350所。这种由州政府给与资助的方法使学校事业兴旺起来, 

然而却遭到许多反对,致使1800年资助终止。各学校仍由地方自行维持。 

     弗吉尼亚州属于南方文化类型,以烟草种植园为基础。教会和教育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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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型的。它满足于教育由父母或保护人来支配,只对贫苦儿童和孤儿表示 

关切。到后来,就像在英国那样,为使贫苦儿童能成为有用之人,而不是慈 

善机关的收容对象,教育他们遂成为州政府的责任。 

     托马斯·杰弗逊代表了一个集团,他们认为,政府对普及教育的支持是 

民主社会的基础。1816年,在给查尔斯·扬西的信中,他表达了自己的信念: 

 “在文明状态下,一个国家若想变得愚昧和散漫,那是在希望从来没有过的 

将来也不会有的事情。”1786年,他又表示道:“我相信这样一条规律:自 

由若不掌握在人民手中,尤其是受过一定教育的人民手中,它就不可能得到 

保证。对此,国家有义务制定一项全面的计划来实现它。” 

     杰弗逊同时又是个贵族,他认为,应当由聪明而有文化的社会优秀分子 

占据政府要职。他坚持说,上帝赋予人们的能力和才干不同,每个人都应受 

到教育,都应充分发展自己的天赋本性。最后,少数人统治世界,而其它人 

则接受统治。 

     对大众实行基础教育,使杰出人物享受特殊教育。1779年,杰弗逊把这 

个观点具体地纳入了他呈交弗吉尼亚州立法机构的《关于进一步普及知识的 

提案》中。提案中提出,每区都会有“可组成一所学校的适量儿童”,于是 

区里设小学1所,所有的白人儿童均可免费学习三年。每校设一督学负责雇 

佣教师并监督他们工作。每10所学校有一位总督学,他有权任命各个督学。 

教师工资和学校所有其它费用全部从该区居民税赋中支取。杰弗逊深信,自 

由社会的全体公民都要受基础教育,学习“读、写与通用算术,熟悉希腊、 

罗马、英国和美国的历史”。希望子女达到这一目标的父母可在三年免费教 

育后自费送他们继续求学。但是必须强制州内每个儿童至少接受三年公民基 

础教育。 

     杰弗逊进一步建议,在每一个包括若干县的地区中设1所文法学校。这 

是一种寄宿学校,其费用来源为学费和国民资金中的拨款。学校应教授希腊 

语、拉丁语、英语、地理以及高等数学运算。大多数文法学校的学生都要交 

付规定的学费,但是每个督学有权从其父母无力继续负担学费的儿童中挑选 

一个具有“最优秀、最有前途”的学生,以公费维持他的进一步学习。一年 

结束时,这类免费生中会有1/3被淘汰掉,余者下一年的学习费用继续由公 

费开支。经过一再淘汰后,最有前途者被选入威廉与玛丽学院学习三年。在 

那里,这些“天才”将得到学费、食宿和服装。 

     杰弗逊认为,有领导才能的人不只限于能为儿童交纳学费的富裕家庭, 

有才干的儿童也出自贫家。这些儿童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发展。他决心尽可 

能多地发展一些这样的人才,并以公费保证他们必需的教育,使他们得到最 

充分的生长与发展的机会。 

     杰弗逊在这方面是过于“激进”了。弗吉尼亚州立法机关的态度与他的 

激进思想差距甚大,这一提案被驳回。这种义务的公共教育尽管带有许多限 

制,仍然是贵族的南方所不能接受的。 



                            2.美国的高等教育 



     (1)美国的学院 

     17世纪中,美国依照英国的类型办起了几所学院。哈佛满可以与剑桥大 

学比美,其校园相当不错。当哈佛在新英格兰许多“头面人物”眼中显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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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与道德过于自由化时,又成立了耶鲁学院。而威廉与玛丽学院就其课程、 

资助方式和教育目的来说都是一所典型的英国式学院,他们都由教会资助建 

立,目的是为殖民地各州培养教士和其它领导者。 

     经济条件的好转,吸引了成千上万人入教的宗教复兴,以及慈善与教育 

事业募捐的发展,这一切引起了各种宗教团体兴办学院兴趣的高涨。1746 

年,长老会教徒设立了新泽西学院,后来称为普林斯顿;紧接着是基督学院; 

其后是1754年由圣公会成员创办的哥伦比亚大学;1764年,浸礼会开办了 

布朗学院;1769年,公理会教友开办了达特默斯学院;这一时期唯一不受教 

会控制的学院就是宾夕法尼亚大学,它是由富兰克林中学演变而成的。 

     英国的办学思想统治着所有这些高等院校。学生们依其父母的出身和社 

会地位分别造册。全体学生均须住校,每日参加宗教礼拜,遵守校长和教师 

们制定的详细规章制度,在整个学习期间只由一位导师指导。许多教育界人 

士认为,这才是真正的大学教育,而不是那种职业生活的准备。行为、品德 

与性格的教育更为重要。虽说独立战争后高等院校发生了某些变化,但直到 

19世纪时期它们仍然是宗教性组织,其目的在于造就一种特定类型的人,他 

们的品行与思想必须符合于有文化的统治阶级的要求。 

    独立战争后,这些院校开始反映出日益增长的民主气氛,出身与社会地 

位不再那么重要,严格的宗教性挑选条件也逐渐被放弃。课程较过去有所扩 

充,加入新的,科学性的科目。法语和法国文学作为美法两国之间思想交流 

的一个巨大手段已经普及,帮助人们较清楚地了解两国间的共同之处。其它 

新添加或被列为重点的课程有:古代语、心理学、逻辑学、伦理学、形而上 

学、代数、几何、三角、地理、解剖学和政治学。 

     18世纪后期,高等院校的管理发生了重大变化。早先,它们按照英国式 

思想,由学校全体教员和行政人员制定政策和管理学校,全体教员是一个自 

治集体。校外的董事会逐渐地取代了这一组织。1701年,耶鲁大学成立时, 

董事会由10名牧师组成。在1745年前,校长被排除在董事会以外。当董事 

会负责学校全部事务后,允许全体教员履行一些行政职能。校外董事会的成 

立是教会牢固地控制学校生活及其课程,从而保证它们有正确的道德观念和 

传统的一种手段。 

    独立战争后,高等院校还出现了另一个新倾向。它起因于一个日益坚定 

的新信念,即国家应当建立一个包括高等院校在内的完整的教育体系。人们 

认为,政府应介入并改造高等院校,使其由私立转为国有,这应当是十分合 

乎逻辑的。教育界要人们清楚地意识到,这意味着放弃创办高等院校时的宗 

教性,也就意味着高等院校活动与课程的世俗化。哈佛、耶鲁、威廉与玛丽 

等学院强烈反对。这一时期的复兴者们以耶鲁为主要目标,希望把它改造得 

适合于时代的色彩。他们争辩说,耶鲁享受公共税收资金的事实,已使它成 

为半国有化的机构了。托马斯·克拉普院长强烈反击了此说法,并取得了胜 

利。他说,耶鲁实际上是一所私立的、自治的院校,为实现自己的培养目标, 

它有权以自己认为必需的一切内容要求学生。杰弗逊试图把玛丽和威廉学院 

改变为国立高校,但也未能成功。有两个集团为基督学院的性质展开斗争, 

一个是保守党观点的英国国教教徒们;另一个是长老会不信奉英国国教者、 

以及主张民主者。前者主张由皇家控制;后者主张由殖民地立法机关领导。 

最后教会一方得胜,英王颁发了学院的特准证,还钦定了学院领导集团的人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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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纽约州试图通过州立董事会来控制基督学院。据 1784年法令,哥伦比亚 

学院(即原基督学院)归州董事会管辖,但保留某些特权。1787年,委任董 

事会的法令条款中又除去了这一条而允许哥伦比亚学院自治自理。 

     费城的富兰克林学校由圣公会教徒和保守党人控制。1797年,人们试图 

把它改造成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这个大学确实成立了,但它的前身富兰克 

林学校却拒绝交出特许证而独立于州立大学之外继续活动。经过一场激烈的 

斗争及国家宗教、政治势力的改组之后,两个学校终于合并。1791年,它被 

命名为宾夕法尼亚大学,但仍属于一所私有的、独立的学校。 

     这样,从美国国家成立之初起,民主派领袖们就坚信,必须建立一个完 

整的教育体系,并努力把私立高等院校改造成由国家管理和主办的学校。这 

种斗争从18世纪一直持续到19世纪,那时在达特默斯学院案件中,联邦最 

高法院做出了有利于私立学院的裁决。联邦各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方才在 

各自和教育结构中新建自己的大学。 



     (2)大学观念的兴起 

     随着对高等教育事业兴趣的增长,18世纪后期有些州的当局开始考虑把 

某些学院扩充为正式大学,为职业训练提供更广泛的机会和内容。北卡罗来 

纳州在几次未能获得英王政府对开办学院的特许之后,1776年,准备自己成 

立“一所或更多所新大学”。1789年,州立法机关批准办学。1795年,美国 

历史最悠久的州立大学——北卡罗来纳大学正式开学。1777年,费蒙特州也 

开办了一所州立大学。其它各州纷起效仿。因此到1800年为止,作为仅对殖 

民地时代那种陕隘宗教学院观念的大学概念已深深扎下了根被用来为美国兴 

办足以与欧洲最佳大学比美的高等教育。 

     这一运动在18世纪与19世纪初采取了两种途经。一种是扩充某些学院, 

或者使其达到大学规模,或者在学院的基础上建立州立大学。富兰克林学校 

改变成宾夕法尼亚大学是前者的范例,北卡罗来纳大学则是后者的典型代 

表。哈佛学院于1780年改为大学。1798年,肯塔基州议会创办了特兰塞尔 

比尼亚大学,1845年,它被改建为肯塔基大学。 

     另有一些州采取了第二种途经,即成立一个管理机关,把州的所有学校 

合并成一个州立大学。早在1777年,达特默思学院院长就建议把该院改为州 

立大学,各个慈善学校和中学都作为大学的一部分来发展。佐治亚州特许州 

立法机关有权发展学校并鼓励对学校的援助。1785年,佐治亚大学获准成立 

后,它的“评议会”被授权可设立、控制和监督州内所有的国民学校。 

     1784年,纽约州跨出了同样的步子,州立法机关通过了《关于成立州立 

大学的法令》,纽约州这个州立大学有权“在纽约州内任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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