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第二十章关联及其交易-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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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笔记
第二十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要点
掌握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
关联方关系的披露原则;
以及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与关联方有关的几个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有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1、控制
①、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获利。
②、控制的途径
A、所有权方式: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包括
a。 直接控制:甲拥有乙51%表决权资本,则可认为甲直接控制了乙;
b。 间接控制:甲拥有乙51%表决权资本,乙拥有丙51%表决权资本,则可认为甲间接控制了丙;
c。 直接和间接控制:甲拥有乙51%表决权资本,同时拥有丙15%表决权资本,乙拥有丙36%表决权资本,则可认为甲直接和间接控制了丙。
B、所有权+其它方式:
其它方式包括:
a。与其它投资者有协议,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b。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财务和经营政策
c。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d。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C、以法律或协议形式达到控制(如承包合同)
D、母、子公司的判定:
a。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b。有投资。
2、共同控制
①、两种表现形式
A、合营方所持表决权资本相同,并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
B、合营方虽然所持表决权资本不同,但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
②、共同控制是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但是合营方的投资比例是否相同并不重要,能否形成共同控制关系的关键是看合同约定。
③、合营方共同控制一个企业,则该企业则称为合营方的合营企业,合营方和合营企业之间是共同控制关系。形成共同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构成关联方
3、重大影响
①、拥有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
②、拥有20%以下但能实施重大影响的:
A、在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派有代表
B、参与政策制定过程
C、派出管理人员
D、依赖投资企业技术资料
E、其他能证明有重大影响的
③、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但通过法律或协议取得重大影响
只有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才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
1、纵向看:
①、控制(控股>50%,=50%不行)
②、共同控制(投资双方各占50%,或有协议)
③、重大影响(20%~50%)
2、横向看:同受一方或多方控制的两企业之间(仅指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不算)
3、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
①、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
②、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承包一家无投资关系的企业。
③、合营企业(共同控制)
④、联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定量:投资持股比例大于等于20%但小于等于50%。
定性:实质上达到重大影响。如: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决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⑤、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A、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B、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主要指“四总一董”: 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但不包括:董事会秘书、非执行董事、监事)
C、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
⑥、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4、应注意的问题
①、部门之间不算
②、共同控制、重大影响通常仅指直接共同控制和直接重大影响,不包括间接共同控制和间接重大影响。
③、同受共同控制或同受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不视为关联方
④、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
⑤、大客户不算关联方。(再加点股权控制,就是关联方了)
⑥、在判断关联关系时,尊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关联方关系的披露要求
1、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时,无论有无交易,均需披露:
①、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②、企业的主营业务。
③、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2、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在没有发生交易时,可不披露。发生交易时,应披露:
①、子公司
②、合营企业
③、联营企业
④、主要投资者个人
⑤、关键管理人员
⑥、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四、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资源或义务的转移是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征;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关键。
根据重要性分别处理:
1、零星交易,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小或几乎没有影响时,可不披露。
2、有影响的重大交易(≥销售额的10%),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
①、关联方关系的性质:说明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属于以下何种: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②、交易类型: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③、交易要素: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两年期比较数据);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收付款方式及条件;与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是否一致;关联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情况;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作出特别说明。
④、交易协议或合同主要内容、交易总额及当期交易数量和金额
⑤、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产生的原因及金额
判断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应以交易是否发生为依据,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3、不需要披露的
①、合并报表中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②、与合并报表一起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的关联交易。
五、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
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一关联交易差价”,并且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1、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
①、正常商品销售:首选判断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A、非关联方交易占该总销售量比例≥20%时,关联方交易价格按非关联方交易加权平均价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
资本公积一关联交易价差
B、非关联方交易<20%,以“成本×(1+20%)”为限确认收入,实际交易价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实际交易价达不到这个标准的,以实际交易价为准。
②、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无法证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的)
A、按帐面价值确认收入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B、其他资产收到价款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一关联交易差价
2、承担债务或费用:视作一方对另一方的直接捐赠处理
承担方:记入营业外支出;被承担方:记入资本公积(一个原则:谁也不能因此而增加利润)
承担方被承担方
债务借: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债务
贷:银行存款等 借:负债科目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费用借: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借:费用科目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3、委托或受托经营
①、受托经营资产
A、收取的受托经营费用,以“受托资产帐面价值×一年期银行利率×110%”为限,确认为其它业务收入,多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B、受托方支付的费用: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支出
②、受托经营企业
A、盈利,按下列三者孰低确认其他业务收入,超过部分资本公积
a。协议确定收益
b。受托经营实现净利润
c。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按10%
B、亏损
a。 净亏损应由受托方承担部分,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b。不承担亏损的,仍取得委托经营收益时,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c。承担部分亏损,以收益扣除承担的净亏损后,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
4、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的会计处理
资金占用费按一年期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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