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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

纯粹理性批判002-第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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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的限界,乃经验上不可能者,故亦为绝对不可能者。
    至其肯定的解答亦直接由之而来即:现象系列中之追溯,以其为世界量之一种规定,故为不定的进行。此等于谓感性世界虽无绝对的量,而经验的追溯(仅由此追溯,感性世界始能在其条件方面授与吾人)则自有自身之法则,即必须常自所视为受条件制限者之一切项目进展至更远之项目,其所以行之者,则或由吾人自身之经验,或由历史之线索,或由因果之连锁。且以规律常有进一步之要求,故吾人唯一及恒常之目的,必为“悟性之可能的经验使用之扩大”,此即理性在应用其原理时所有唯一之固有任务。
    此种规律并不命定——必须在某一种现象中进行无止境之——确定之经验的追溯,例如自一现时生存之人物向其祖先系列追溯,吾人绝不能期望遇及最初一对之配偶,又如在天体系列中,吾人绝不容许有一极限之太阳系等等。所有此规律所要求者,仅为自现象进展至现象而已;即令此等进展所向之现象,不产生任何现实知觉(例如因其度量过微对于吾人意识不能成为经验时)然以其为现象,故仍属于可能的经验也。
    一切起始皆在时间中,延扩体之一切限界皆在空间中。但空间时间仅属感官世界。
    因之,世界中之现象固受条件之制限,而世界自身则既非有条件为其制限,亦非以不受条件制限云云为其限界者也。
    理与此同,因世界绝不能以其视为已完成者授与吾人,又因“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系列”以其为宇宙系列,亦不能以其所视以为已完成者授与吾人,故“世界量之概念”,仅由追溯授与吾人,非先于追溯在一集合的直观中授与者也。但追溯仅以进行规定世界之量而成,并不以任何一定的概念授与吾人。故追溯并不产生任何其与某种单位量相关时所能称为“无限”之量之概念。易言之,追溯并非无限进行,(一若“此无限”能授与吾人者)乃仅进行至不定之远度耳,盖欲由追溯以得——在此追溯中且即由此追溯而始成为现实之——经验的量,则其进行自属不定者也。
    二 解决关于“直观中所与一全体所有分割之总体”之宇宙论的理念吾人如分割直观中所与一全体,则吾人自受条件制限之某某事物进至其所以可能之条件。部分之分割(细分或分解)乃此等条件系列中之追溯。此种系列之绝对的总体,仅在追溯设能到达其单纯的部分时,始能授与吾人。但在继续前进的分解时,所有其一切部分若其自身仍为可分割者,则分割——即自受条件制限者至其条件之追溯——乃无限进行者。盖种种条件(种种部分)其自身本包含于受条件制限者之中,且因此受条件规约者在一包围于限界内之直观中以全体授与吾人,故其一切部分皆与受条件制限者一同授与。是以,追溯不能仅名之不定的追溯。此种不定的追溯惟关于第一种宇宙论的理念,始可容许之,盖因第一种宇宙论的理念之所要求者,乃自受条件制限者进展至其条件,而此等条件以其在受条件制限者之外,故非由受条件制限者授与,且亦随同授与,乃在经验的追溯中始增加其上者。但吾人不能对于一“能无限分割之全体”谓为由无限多部分所构成者。盖一切部分虽包含于一全体之直观中,但其全部分割则并不包含其中,而仅由继续的分解所构成,即仅在追溯本身所构成,由此追溯,此种系列始成为现实者也。
    今因此种追溯乃无限者,故其所到达之一切项目(即一切部分)皆包含于“所视为一集合体之所与全体中”。但其全部之分割系列并不包含其中,盖分割系列乃无限的继续,绝不成为全体,故不能展示一“无限的多量”或展示全体中所有“无限多量之任何总括”。
    此种泛论显能应用于空间。所直观为“在限界内之一切空间”,皆为此种全体,凡由分解所得此种全体之各部分,其自身仍为空间。故一切有限界之空间,乃无限可分割者。
    自此发生此说之第二种应用,即应用之于包围于限界内之外部的现象即物体,自极自然。物体之可分性,乃根据于空间之可分性,此种空间之可分性构成“所视为一延扩的全体之物体”之可能性。故物体乃无限的可分,但非由无限多部分所构成者也。
    诚以物体在空间中应表现为实体,故就空间可分性之法则而言,物体自与空间有别。
    吾人确能容认分解绝不能自空间除去其一切复合性;盖若如是,则是谓空间(空间中并无独立自存之事物)已终止其为空间,顾此乃不可能者。反之,若谓排遣物质之复合性将绝无一物留存,则显见其与实体之概念不合,所谓实体即指一切复合之主体而言,即令除去其在空间中之联结(物体之要素由此空间中之联结始构成一物体),实体亦必永存于复合事物所有之要素中。但此说对于由纯粹悟性概念所思维之物自身则然,但不能适用于吾人所名为“现象领域中之实体”。盖此种实体,非绝对的主体,仅为感性之常住心象;除视之为一直观(其中绝不见有不受条件之性质)以外,绝无所有。
    此种无限前进之规律,其能应用于“所视为纯然充实空间之现象”之再分,固无疑义,但不能应用于——其中所有部分在授与时即已如是确定的截然有别,以构成相互有别之区别量之——一全体。吾人不能谓一有机的全体之一切部分,其自身仍如是组织,即在分解其部分至无限时,仍能常见有其他之有机的部分,一言以蔽之,全体为无限之有机组织者。盖此非吾人所能思维之假设。在物质之无限分解中所发见之部分,能成为组织,自极真实。“空间中所与现象”之分割无限性,仅根据于此种事实,即由此无限性所与者,仅有可分性(至可分性之自身,即关于其部分之数目,则为维对的不定者)——至部分之本身,则仅由再分所授与所规定者也。一言以蔽之,全体自身非为已分割者。
    故部分之数目(分割能在一全体中规定此种部分数目)将依据吾人在分割之追溯中所注意之进展程度何如。反之,在所思维为组织无限之有机体事例中,其全体表现为已分割成种种部分,且在一切追溯之前,以确定的而又无限的部分数目授与吾人。但此乃自相矛盾。盖此种无限之内部错综,乃吾人所视为一种无限的(即绝不完成者)系列,同时又视为在与他有别之一复合体中之已完成者。无限可分性之属于现象,仅限于现象为继续的量;此与占有空间不可分离者,盖占有空间实为无限可分性根据之所在耳。其视任何事物为与他有别之区别量者,乃以其中所有单位之数目视为已确定者,因而以之为在一切事例中常等于某某数目。一有机体中所有之有机组织究能到达何种程度,此仅经验能示知;就吾人经验之所及者,虽不能正确到达任何无机的部分,但至少必须容认经验此种无机的部分之可能性。顾当吾人在普泛所谓现象之先验的分割时,则其分割究推展至如何程度之问题,并不待经验之解答;此乃由理性之原理所决定者,此种理性原理命定“在分解延扩体时,其经验的追溯,依据此种现象之性质,绝不能视为绝对完成者”。
    解决教学的先验理念之结论点,与解决力学的先验原理之出发点“经由一切先验的理念,在图表形式中,表现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以及展示此种矛盾之根据所在,及其铲除之唯一方法,在宣布正反二者皆属虚伪”之时,吾人曾以条件与受条件制限者之关系为皆在空间时间中者。此乃通常悟性平常所有之假定,顾所有矛盾则皆由此而起者也。就此种见解言之,则“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系列”中所有总体之一切辩证的表象,彻底皆为同一性格。条件随同受条件制限者常为系列中之一项目,因而与受条件制限者同质。在此种系列中,其追溯绝不能思维为完成者,盖若思维其为完成,则必谬以“其自身本为受条件制限者之一项目”为最初的项目,因而以之为不受条件制限者;故对于对象(即受条件制限者)不应常仅就其量考虑之,但至少对于其条件之系列,乃就其量考虑之者。于是发生以下之困难——此一种困难由任何调和方法皆不能处理之,唯有直截了当解决之耳——即理性使系列对于悟性过长或过短,因而悟性绝不能与理性所制定之理念相等而适合之也。
    但在此所有种种中,吾人曾忽视在对象间所得之本质的区别,即在“理性努力使之跻于理念之悟性概念”间所得之本质的区别。据吾人以前所举之范畴表,其中二组概念包含现象之数学的综合,其他二组则包含现象之力学的综合。迄今为止,固无须顾及此种区别;盖正类在一切先验的理念之普泛表象中,吾人已与现象领域中之条件相合,在此二种数学的先验理念中,吾人心中所有之唯一对象,乃所视为现象之对象耳。但吾人今进而考虑力学的悟性概念适于理性之理念究至何种程度,则此种区别即成重要,关于理性所陷入之争论,以一完全新观点展示吾人。此种争讼在吾人已往之裁决中,曾以两方主张皆依据误谬之前提而排弃之者。但因在力学的二律背驰中,或能发见与理性要求相合之前提,且因法官或能修正其诉状中之缺点(盖两方之诉状皆犯有陈述不当之过),故或能解决此争端使两方满足,此种情形在数学的二律背驰之事实中,实为不可能者也。
    吾人如仅考虑条件系列方推展,以及考虑此系列是否达于理念抑或理念对于系列过大或过小,则所有系列在此等方面实皆为同质。但为此等理念基础之悟性概念,则能包含或仅同质(一切量之复合及分割皆以同质为前提者)之综合,或为异质之综合。盖至少在力学的综合之事例中(在因果之连结中及在必然者与偶然者之连结中事皆相同),能容许有异质者也。
    故在现象系列之数学的连结中,所能容许者仅有感性的条件,盖即谓条件自身无一非系列之一部分。反之,在感性的条件之力学的系列中,能容许有其自身非系列之一部分而在系列以外,纯为直悟的之异质条件。理性以此种方法获得满足,在现象之先设立不受条件制限者,但同时现象之永为受条件制限者之性质,并不因之而有所妨,且在破坏悟性所制定之原理时,现象之系列亦不因而中断。
    因力学的理念容许有“在现象系列以外现象所有之条件”,即容许有“其自身非现象”之条件,故吾人到达一与“数学的二律背驰中所可能之任何结论”完全不同之结论。
    在数学的二律背驰中,吾人不得不摈斥对立之辩证的主张二者皆为误谬。反之,在力学的系列中,完全受条件制限者(此与所视为现象之系列不可分离)与“虽为经验上不受条件制限者但又非感性的”之条件相连系。于是吾人乃能一方使悟性满足,他方使理性满足。凡以某种方法在纯然现象中寻求“不受条件制限之总体”所有之辩证的论证,皆扫地无余,而理性之命题在其与以如是更正确之说明时,正反两方皆能同为真实。顾此在仅与“数学上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有关之宇宙论的理念之事例中,则绝不能如是;盖在此等宇宙论的理念中,无一现象系列之条件能发见其自身非现象,顾既视为现象,则自为系列中所有项目之一也。
    三 解决关于“宇宙事象皆自其原因而来其所有总体”之宇宙论的理念当吾人论究所发生之事象时,吾人所可考虑者,仅有两种因果作用;或为依据自然之因果作用,或自自由所发生之因果作用。前者为感性世界中一种状态与“其所依据规律继之而起之前一状态”之连结。因现象之因果作用依据时间条件,且若先在状态常存在,则先在状态决不能产生“时间中为最初成立”之结果,故所发生或成立之事象,其原因之因果作用自身,亦必为有所自来而成立者,且依据悟性之原理,此原因之自身亦复须有一原因。
    反之,所谓自由就其宇宙论的意义而言,我指为“自发的创始一种状态”之力量而言。故此种因果作用其自身非如自然法则所要求,在时间中有其他原因规定之者。就此种意义言之,自由乃纯然先验的理念,第一、此等理念绝不含有假自经验之任何事物;第二、与“任何经验中所不能规定或授与”之对象相关。凡发生之一切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乃一普遍的法则,实为一切经验所以可能之条件。故凡原因之因果作用,其自身为所发生所成立者,则其自身亦必复有一原因;于是经验之全部领域,不问其推展如何之远,皆转变为一“纯然自然的事物之总和”。但因在此种情形中,绝不能得——规定因果关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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