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第22号企业合并-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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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将商誉的账面金额在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确定的剩余有用年限内摊销(见第44段至54段);
②将负商誉的账面金额在购入的可辨认应折旧/应摊销非货币资产的剩余加权平均使用年限内确认为收益(见第62段(1))。
(即:任何变更的处理,应与《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 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对会计估计所要求的处理方法一致。)
生效日期
102.本准则对报告期自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鼓励较早地运用。如果企业将本准则应用于1999年7月1日之前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则企业应:
(1)披露这一事实;
(2)同时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一资产减值)、《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一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一无形资产》。
103.本准则替代1993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一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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