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报表的粉饰与识别-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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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确认、少摊销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粉饰会计报表,虚盈实亏的惯用手法。其“合法”的借口包括权责发生制、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地方财政部门的批示等。
例如,××股份公司1996年度报告了近2000万元的净利润,但该公司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批复,将已经发生的折旧费用、管理费用、退税损失、利息支出等累计约14000万元挂列为“递延资产”。若考虑这两个因素,××股份公司实际上发生了严重的亏损。
5.利用利息资本化调节利润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而支付的利息费用,在这些长期资产投入使用之前,可予以资本化,计入这些长期资产的成本。利息资本化本是出于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区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的要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滥用利息资本化的规定,蓄意调节利润。
最具代表性安全的当属渝太白。该公司将钛白粉工程建设期间的借款及应付债券的利息8064万元,在该项目已投入使用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资本化,结果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开了我国上市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先河。
利用利息资本化调节利润的更隐秘的做法是,利用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难以界定的事实,通过人为划定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将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利息资本化。
6.利用股权投资调节利润
由于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还很不发达,对股权投资的会计规范尚处于赴阶段,有不少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利用股权投资调节利润。除了借助资产重组之机,利用关联交易将不良股权投资以天价与关联公司置换股权获取“暴利”外,还有不少国有企业利用成本法和权益法粉饰会计报表。典型的做法是,对于盈利的被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对于亏损的被投资企业,即使股权比例超过20%,仍采用成本核算。
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迫于利润压力,经常在会计年度即将结束之际,与关联公司签定股权转让股协议,按权益法或通过合并会计报表,将被收购公司全年的利润纳入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值得庆幸的是,财政部会计司1998年5月已发布了通知,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时,收购企业只能从收购之日前被收购企业实现的利润只能作为收购成本,收购企业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一规定,无疑将抑制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利用股权投资调节利润,粉饰会计报表。
7.利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调节利润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主要用于反映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以外的其他款项。在正常情况下,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期末余额不应过大。然而,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许多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巨大,往往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的余额不相上下,甚至超过这些科目的余额。其所以出现这些异常现象,主要是因为许多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利用这两个科目调节利润。事实上,注册会计师界已经将这两个科目戏称为“垃圾筒”(因为其他应收款往往用于隐藏潜亏)和“聚宝盆”(因为其他应付款往往用于隐瞒利润)。
8.利用时间差(跨年度)调节利润
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在年度结束后能给股东一份“满意”的答卷,往往借助时间差调节利润。传统的做法是在12月份虚开发票,次年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冲回。较为高明的做法是,借助与第三方签定“卖断”收益权的协议,提前确认收入。例如,××股份公司于1997年12月5日与美国一家公司签定协议,以3500万元的价格向美国公司购买了一批硬件和软件,同时美国公司同意以12000万元的价格购买开发出的软件,合同约定交货的时间为1998年6月和9月,1998年12月质量鉴定后予以验收。1997年12月25日,该上市公司与一家外贸公司签定协议,以9600万元的价格“卖断”软件,同时确认5100万元的利润。鉴于该股份公司尚未提供商品或劳务,风险与报酬尚未转移,上述收益的确定显然是不成立的。即使与外贸公司签定的协议成立,这9600万元,也只能作为预收账款,只有等到1998年6月和9月才能根据提供的商品或劳务逐步确认收益。可见,该上市公司实质上是利用与外贸公司的所谓“协议”,进行跨年度的利润调节。
值得庆幸的是,《收入》准则已颁布,确认收入的实现必须满足诸多严格的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抑制利用时间差调节利润的现象。
会计报表粉饰的识别方法
如何识别会计报表粉饰以评价企业的真实盈利能力是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所关心的。笔者认为,针对我国企业粉饰会计报表的惯用手段,采用下列四种方法将有助于发现会计报表粉饰。
1.不良资产剔除法
这里所说的不良资产,除包括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等虚拟资产项目外,还包括可能产生潜亏的资产项目,如高龄应收账款、存货跌价和积压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不良资产剔除法的运用,一是将不良资产总额与净资产比较,如果不良资产总额接近或超过净资产,既说明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可能有问题,也可能表明企业在过去几年因人为夸大利润而形成“资产泡沫”;一是将当期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和增减幅度与当期的利润总额和利润增中幅度比较,如果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及增加幅度超过利润总额的增加额及增加幅度,说明企业当期的利润表有“水份”。
2.关联交易剔除法
关联交易剔除法是指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予以剔除,分析某一特定企业的盈利能力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关联企业,以判断这一企业的盈利基础是否扎实、利润来源是否稳定。如果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关联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就应当特别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分析企业是否以不等价交换的方式与关联交易发生交易进行会计报表粉饰。
关联交易剔除法的延伸运用是,将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与其母公司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对比分析。如果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应剔除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大大低于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就可能意味母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包装注入”上市公司。
3.异常利润剔除法
异常利润剔除法是指将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从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剔除,以分析和评价企业利润来源的稳定性。当企业利用资产重组调节利润时,所产生的利润主要通过这些科目体现,此时,运用异常利润剔除法识别会计报表粉饰将特别有效。
4.现金流量分析法
现金流量分析法是指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现金净流量分别与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的质量。一般而言,没有相应现金净流量的利润,其质量是不可靠的。如果企业的现金净流量长期低于净利润,将意味着与已经确认为利润相对应的资产可能属于不能转化为现金流量的虚拟资产,表明企业可能存在着粉饰会计报表的现象。
抑制会计报表粉饰的若干建议
1.应当要求企业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与公允价格的差异、账款结算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对于明显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不等价关联交易,还应当获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明显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不等价关联交易,还应当获取证券兼管部门的批准。
2.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尽快制定非货币性交易的准则,对通过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进行资产重组行为进行规范。为抑制企业借资产重组之名进行“报表重组”,建议将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的差额收益,按一定期限分期摊销。
3.制定有关资产评估会计处理的准则,对资产评估调账、流动资产项目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是作为损益处理,还是冲减资本公积)、处置已评估且发生增减值的资产项目的会计处理予以规范,防止企业利用资产评估调节利润。
4.制定资产确认准则,对资产的确认标准进行规范,防止企业将不符合资产确认标准(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标准在于能否产生现金流量)的项目(如虚拟资产)确认为资产。对于资产确认准则颁布之前已经存在的虚拟资产,应要求企业予以披露,以便会计信息使用者评估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5.制定大额费用资本化准则,对借款利息支出、研究开发支出、大额广告支出等的资本化行为进行规范,使不同企业对大额费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以提高会计信息的横向和纵向可比性。
6.尽快制定《企业合并》准则,对并购和股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利润确认进行规范。
7.制定《合并会计报表》准则,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进行规范,尤其应当对会计年度内取得或丧失控制权是采用比例法,还是采用推定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作出明确规定。
8.借鉴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会计报表附注指引》,制定《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对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内容进行规范,以提高会计报表 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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