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第十三章借款费用-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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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笔记
第十三章 借款费用
一、借款费用的内容
包括因借款发生的:
①、利息:包括银行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带息债务承担的利息
②、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③、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佣金、印刷费等
④、外币借款汇兑差额:包括本金汇兑差额、利息汇兑差额
二、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
1、资产范围:
仅限于固定资产。必须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发生,并且是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借款费用,才能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
2、借款费用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必须是专门借款(标明用途的借款合同)
3、具体确认原则:
①、利息、溢折价的摊销、外币借款汇兑差额的确认
A、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本化
资本化条件:
a、必须在允许资本化期间发生。
b、支出必须与购建固定资产相挂钩。
外币借款汇兑差额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在发生时就可全额资本化,不必挂钩。
B、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期间费用。
与专门借款有关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②、辅助费用的确认
A、因安排专门借款、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发生时就资本化。全部资本化,不要求与资产支出挂钩
B、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C、金额较小的,可不资本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D、专门借款之外的辅助费用,在发生当时就计入当期损益。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同时满足):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三种形式:
①、支付现金:
②、转移非现金资产。其中:
耗用的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其资产支出=产品成本+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视同销售已交纳的增值税
③、承担带息债务。
出包的,向承包方第一次付款时,确认为资产支出发生。
2、借款费用己经发生
3、必要的购建活动己经开始
四、资本化金额的计量:
利息资本化金额(包括溢折价的摊销)=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1、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支出×每笔支出占用天数)÷会计期天数
发生笔数较多、较均衡时,可按月计算
累计加权平均数=月初累计支出+当月支出总额÷2
如果按季计算
累计加权平均数=∑(月初累计支出+当月支出总额÷2)÷会计期月数
2、资本化率的确定:
①、只有一笔专门借款时,资本化率=借款利率
②、一笔以上借款时,资本化率=加权平均利率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利息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本金×每笔占用天数)÷会计期天数
对于债券的资本化率,应采用实际利率。 因此债券借款本金应按每期期初账面价值确定,为简化计算也可按年初账面价值确定。取得债券当年,债券借款本金可按收到的实际价款确定,而从次年起,债券借款本金就要考虑应计利息、支付利息和溢折价摊销数的影响。所以,债券的资本化率每年可能不一样。
3、利息资本化金额的限制
(1)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额。
(2)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不论是本金的汇兑差额还是利息的汇兑差额要全额资本化,不与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相挂钩。
(3)每期辅助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就是每期辅助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不与发生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相挂钩。
五、会计处理
1、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借:在建工程
贷:长期借款等
2、正常生产经营期间不能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计入发生当月损益。
3、筹建期间发生的不能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发生时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
4、清算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产品完工前,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六、暂停资本化
1、中断的原因是非正常中断
2、中断时间较长(标准:≥3个月)
如果中断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仍应资本化。
七、停止资本化
1、正常情况下:就是达到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具体来说满足以下三者之一:
①、固定资产实体建造已经完成(或实质上已完成)
②、与设计或合同要求基本相符
③、继续发生的支出很少
2、提醒注意:固定资产实体各部分不同时分别完工的:
A、如果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各自分别资本化。
B、不能单独使用,必须等全部完工后才可使用的,全部完工后再资本化。
八、披露
1、当期资本化的金额
2、资本化率
如果同时有两项或以上资本化的固定资产,且资本化率各不相同,应分别披露;如果资本化率相同,合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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