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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01-证券公司财务制度-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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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五十八条  公司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十九条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收入、证券自营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 
  (一)利息收入。指公司存放银行和清算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指公司与银行及其他证券、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包括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收入。 
  (三)证券发行收入。指证券发行差价收入和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指公司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客户发行证券时,承购价与包销价之间的差价收入。证券发行手续费收入指采用代销和包销方式发行证券时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四)证券自营收入。指公司自营证券买卖业务,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的差价收入。 
  (五)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指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证券返售给其他企业,返售价与买入价的差价收入。 
  (六)手续费收入。指公司为客户办理各种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包括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代兑付证券手续费收入、代保管证券手续费收入等。不包括以代销和余额包销方式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 
  (七)汇兑收益。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进行外汇业务发生的汇兑收益。 
  (八)其他业务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资产管理收入等。 
  第六十条  公司应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或者在劳务己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一条  投资收益包括公司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长期投资获得的利润、股利和利息,公司的长期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获得的款额高于或低于实际投资数额或账面价值及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的差额,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亏损)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取得投资收益依法交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第六十三条  公司依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的投资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四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本公司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转让、盘盈、清理净收入、罚款收入、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权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及附加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六十七条  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八条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一般风险准备按不低于税后利润(减一项)10%的比例提取。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减一项)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按税后利润(减一项)5—10%的比例提取,用于公司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前,公司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的决议提取和使用。 
  第六十九条  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八章 外币业务
第七十条  外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业务量较大的公司应实行外币分账制,平时以外币记账,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公司,应随外币业务的发生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七十一条  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各种外币金额可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份终了,不论实行外币分账制还是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各种外币账户的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第七十二条  外币汇率,以中国入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基准汇价为准;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基准汇价的,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货币的汇价进行套算。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第七十三条  公司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四条  公司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金额与按公司章程、合同约定投入时的外汇汇率折合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六条  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计入公司的开办费。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巾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七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十九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公司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资产负债表列示公司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和金额。资产负债表必须符合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 
  利润表应当充分揭示公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提供营业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税款等数据。 
  现金流量表应当充分揭示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方面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状况。 
  其他附表主要包括:损益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明细表、资本及各项准备金情况表、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表、税利解缴情况表等。其他附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需要设置和编制。 
  公司合并或汇总编制的财务报表一律按人民币进行折算编制,外币报表作为附表。 
  第八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真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增减变化原因。 
  (二)财务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 
  (三)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原因。 
  (四)利润的实现及分配和税金的缴纳情况。 
  (五)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重大案件、重大差错、重大损失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月、季、年向主管财政机关及公司主要投资者等提供财务报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一)经营状况指标。 
  资产负债率=负债期末余额/资产期末余额×100% 
   权益负债率=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负债期末余额×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期末余额/流动负债期末余额× 100% 
   自营证券比例=自营证券期末余额/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 100% 
   长期投资比例=长期投资期末余额/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100% 
   固定资本比例=固定资产期末净值+期末在建工程/实收资本×100% 
  (二)经营成果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期初余额 + 资产期末余额)/2×100% 
   人均利润=净利润/年平均人数 
   费用率=营业费用/收入× 100% 
   成本率=成本/收入× 100% 
   利润率=净利润/收入× 100% 
第十章 公司清算
第八十三条  公司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公司剩余财产等。 
  第八十四条  被清算公司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公司财产。 
  第八十五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为依据。 
  第八十六条  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公司清算损益。 
  第八十七条  公司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如发生上述行为,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公司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第八十八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公告费、诉讼费以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计入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九条  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第九十条  公司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终了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财产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第九十二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清算报告和收支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报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财政机关和其他部门以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九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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