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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节

03-合同法问答-第1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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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货物运输合同计划性强。现阶段,由于我国货物运输能力满足不了运量要求的矛盾还相当突出,因此要求加强货物运输的计划性,做到统筹安排。对煤炭、石油、木材、化肥、钢铁、粮食等大宗货物,其运输合同要根据货物调拨计划、运输能力和运输计划签订。零星货物的运输合同,要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签订。
    (2)货物运输合同是标准合同。在我国,各种运输都有专门的法规调整。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基本上都由运输法规确定,运输费一般也由国家运输部门直接规定,当事人双方都必须按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3)货物运输合同的收货人可能是托运人,也可能是第三人,因此,货物运输合同可能是为第三人即收货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收货人为第三人时,他虽然并不参加订立合同,但在运输合同成立以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货人享有一定的权利,负有一定的义务。这是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
    (4)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不是货物,而是运输行为,即把货物从起运点送到指定点的行为。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队履行结果看,是货物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围绕着物产生的。而是围绕着为他人运送货物的行为产生的。
    (5)货物运输合同有两种形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第一种形式是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在履行合同中再分批填写货运单。有长期固定货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和有计划分期分批发运的大宗货物运输多采用这种形式。第二种形式是只填写货运单,承运方在托运方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在这种情况下,货运单就是货物运输合同。无论上述哪种情况,货运单都起着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的作用。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在货物运输中,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主要有:
    (1)铁路货运合同。是指利用铁路运输货物的托运方与经营铁路运输的国有企业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也就是铁路运输部门使用自己的运输设备,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将托运人的货物安全送达指定地点并交付收货人,托运人给付铁路规定的运输费用的协议。
    (2)公路货运合同。是指利用公路运输货物的托运方与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联户)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也就是承运方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和设备,采用公路运输方式,将托运方的货物安全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方按照规定给付承运方运输费用的协议。
    (3)水路货运合同。是指利用水路运输货物的托运方与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的企业或个体(联户)船民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也就是承运方使用自己的船舶,把托运方托运的货物经水路运至一定地点,交付收货人,而托运人按规定给付承运人运费的协议。水路货运合同可分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内河货物运输合同两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方与托运方约定,通过海上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给收货方的协议。内河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方与托运方约走,通过江河、湖泊以及其他内陆通航水域,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给收货方的协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在有关责任的规定上有一些区别。
    (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利用航空运输货物的托运方与经营航空货物运输的企业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也就是航空公司使用自己的飞机,将托运方的货物空运到指定地点,交给收货人,托运方按规定给付承运方运费的协议。
    (5)管道运输合同。是指利用管道运输的托运方与经营管道运输的企业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也就是承运方以管道为运输工具,将托运方的物资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方,托运方按规定向承运方给付运费的协议。通过管道运输的,通常是液体或气体物资。
    (6)联运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种类运输的承运者结为一方,共同完成某项货物运输任务,与托运方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常见的联运组合有:铁路与水路联运、铁路与公路联运、铁路与公路及水路联运、航空与公路联运、江海联运等。
30、什么是购销合同
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各部门、地区、企业、事业单位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而进行流通的渠道,主要是以购销活动进行连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购销合同是经济合同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
    购销合同是供方将产品销售给需方,需方接收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购销合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在经济活动中,按购销产品的性质,又可以具体分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两大类。
    一、购销合同的基本特征
    (1)购销的物品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价形态的物品。一切国家法律规定禁止流转的物品和无形财产权不能成为产品购销合同的标的。某些物品,如金银等贵重金属、军用产品的购销,要按国家有关管理这类物品的特殊规定订立合同。
    (2)购销合同转移的是物质财产的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按照购销合同规定,供方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一定数量的物质财产有偿转让给需方,并因此丧失了对该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需方根据财产价格支付一定的价金,并因此获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一般来说,根据购销合同,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购销活动,发生的是财产经营管理权的转移;其他购销活动,转移的是财产的所有权。
    (3)与国家指令性讨·划有关的购销合同,有关企业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购销合同。
    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一方将工矿产品销售或转移给他方,而他方获得产品并按约定给付价款,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工矿产品包括工业品生产资料和工业品生活资料。工业品生产资料通常称为物资,即由工业部门提供的用于社会再生产的原材料、燃料和机电设备等,如:钢材、有色金属及其制品、木材、水泥、煤炭、石油、化工原料以及各种机电设备、电工产品、工具等。工业品生活资料是指工业部门提供的用于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日用工业消费品,如纺织品、针织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民用五金、交通电器、家用电器、化工产品等。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农村乡村办工业企业生产的砖、瓦、砂、石、水泥、煤炭等产品和废旧物资,纺织部门的下脚料,林业部门的木材、木料,属于工矿产品。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从乡办工业企业购进的,属工矿产品。如土糖、土纸、草席等。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适应范围广,种类繁多。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供应合同。供应合同是法人之间、主要物资及工业企业之间,根据国家有关分配计划,由一方供应物资而另一方接受物资给付价款的协议。另外,工业部门参加订货会议推销自销产品,商业部门有计划地供应工业、农业及其他部门需要的商品所签订的合同,也属于供应合同。
    (2)采购推销合同。采购推销合同是指商业、工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为生产或流通的需要,购买或推销产品、原材料或辅助材料等而签订的协议。
    (3)产销合同。产销合同是商品经营者和生产企业之间为适应市场需要,掌握某些商品货源,由双方结合实际衔接产销计划,生产企业按合同生产产品、商品经营者按合同收购产品的协议。
    (4)调拨合同。调拨合同是某一行业系统内部为有计划地分配而调出、调入某些商品而达成的购销协议。
    (5)协作合同。协作合同主要是指企业之间相互支持某些物资而签订的协议。
    (6)调剂合同。调剂合同是指物资、工业和商业企业在原材料、设备和其他物资等方面为弥补自身储备的不足,以解决生产经营所急需的物资而调剂余缺而签订的协议。
    三、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是供方将其生产或经营的农副产品,交付给需方使用或所有,需方接受农副产品并付给供方价款的协议。
    农副产品包括农副业生产者从事的植物栽培、种植和动物繁殖、饲养的产品及初步加工品、或捕猎、采集的野生动植物等。包括粮食(原粮和成品粮)、植物油(食用油和非食用的植物油及油料)、粮食油料加工副产品、猪、羊、牛、禽、蛋、水产品、棉花(籽棉和皮棉)、中药材、畜产品、麻、烟叶、茶叶、甘蔗、甜菜、干鲜果、干鲜菜、蚕茧、毛竹、篙竹、棕片、木材、蜂蜜、花、草、虫、乌、野生植物油料、野生纤维原料、野生淀粉原料和野生烤胶原料等种植、采集、饲养和捕猎的农、林、牧、副、渔产品。
    从屠宰厂购进的猪鬃、肠衣、皮张等畜产品,从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成品粮、植物油及粮油副产品,均属于农副产品。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土糖、上纸、草席等,从农民手中购进的,属于农副产品。
    在经济活动中常用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买卖合同。是指商业、供销部门和其他经济组织、私人企业、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生产者之间,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就买卖农副产品而签订的协议。
    第二、定购合同。是指国家指定的粮食、供销企业与农户之间就粮、棉、油料等农副产品签订的协议。定购合同通常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在播种前签订。
    第三、预购合同。是指农副产品购买单位根据国家政策与生产者签订的预先买卖农副产品的协议。这类合同的特点是,购买方向生产者提前给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预付款,生产者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及交货时间,把农副产品交付给购买方,在结算时从总货款中扣除预先支付的定金或预付款。
    第四、购销结合合同。是指商业、粮食、供销企业与农副产品的生产者之间签订的买卖农副产品与买卖工业品相结合的协议。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合同标的既有农副产品,又有工矿产品,双方当事人既是买方又是卖方。
31、什么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新建、扩建、改建和恢复工程以及设备安装等活动,它包括工厂、矿山、铁路、桥梁、港口、农田水利、商店、住宅、学校、医院等工程的建设和机器设备的安装等建设活动。建设工程的数量、质量、规模和布局,标志着国家社会再生产的扩大规模以及生产力发展的速度和方向。因此,建设工程必须根据国家的财力、物力,有计划地进行,注重经济效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国家管理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法律手段。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工程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发包方(建设单位)交付的、有特定标准的基建工作,发包方按期接受勘察设计文件和验收竣工工程,并支付勘察设计费和工程价款或报酬。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一个总概念,它是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四种合同的总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可以由建设单位与一些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单位分别订立合同;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与一个总包单位订立总包合同,然后由总包单位与各分包单位订立各种分包合同,由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则对总包单位负责。
    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特点
    (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计划性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一切没有完成审批手续的项目,都不得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主体资格要求特别严格。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建设项目按期完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持有勘察设计证书,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持有施工证。社会组织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必须是国家设立的或国家批准成立的,具有相应经济权限和经营能力的专门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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