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往奴役之路-到奴役之路-第2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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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党之憎恶资本家因而选择富农为打击之对象,如出一辙。在德奥二国,犹太人被看作资本制度底代表。德国人在传统上不喜欢大部分人经商。因此,如果有人反犹,这种想法很容易被那些得不到较高位置的人所接受。德国人之反闪族主义(antisemitism)和反资本主义系起于同一根源。这一方面的知识,对于了解德国当时的情形非常有帮助。可惜,国外的观察家很少把握到这一方面。
在许多地区,集体主义的政策成了一种普遍的趋势;而且集体主义的趋势又日渐国家化。我们必需研究,如果撇开任何形式的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集体制度能否实行。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特殊主义,也许是国家主义,也许是种族主义,也许是阶层主义(classism)。(近之历史主义者之提倡“历史文化”,在思想路数上,也是一种特殊主义。这类做工,也许可替某类人打强心针;但其效果却与红灯照类似。——译者)
假若有人相信集体底目标和利益与个人底目标和利益一致,那末似乎是预先假定人与人之间的看法和想法相似之程度较大。在实行极权的地区,如果支持独裁的团体内有的分子不是独裁的首领所亲自熟悉的,那末独裁的首领便从事训练,使这些分子与一天到晚跟随他的人是一样的:一样地想,一样地说,并且所想所说就是同样的题材。这样,独裁者便可使这些分子与他自己同化,使他们都和他自己一致。当然,这类底办法,要施之于精选的干部是可能的;如果要在世界规模上来施行,则似乎不可思议。同样,要在世界规模上实行集体制度,势必困难重重。所有的社会主义者一致认为,资本不应属于个人,而只应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彼辈不知,在实际上,这类所谓的“国家”,常为一个专政的党所垄断,或为一个独裁的人所劫持。结果,所谓“财产收归国有”无异于收归党有或私有,例如现代共党。——译者)即使在国家以内,很少社会主义者敢于主张,应须剥除比较富有的区域之一部分资产,来帮助比较贫困的区域。复次,社会主义者对于国内人民所提出的诺言,并不能施诸国外的人。(英国就是如此——译者)
集体主义的哲学有一项内发的矛盾。这项矛盾就是,当集体制度以人道主义为根据时,充其量只能在比较小的团体以内实行。因为,人道主义的哲学是从个人主义里发展出来的。(严格言之,一强调集体,就无人道可言。有而且只有从个人出发才能讲人道。——译者)直到现在为止,在理论方面,社会主义是国际思想的。然而,一旦社会主义付诸实践,无论是在苏俄或是在别的国家,社会主义立即蒙上强烈的国家主义的色彩。当最大多数西方人士想象“自由的社会主义”不过是纯理论方面的东西时,在实际上任何地方的社会主义都是极权主义的。一行极权主义,当无人道主义可言了。为什么如此,理由之一,乃如前述,吾人须知,集体主义不能容忍自由主义的广泛的人道主义;而只能容忍极权的特殊主义。(特殊主义,乃今日世界各部分隔膜、误解、猜忌之一源;对内而言,则为进步之一大障碍。——译者)
如果有人认为“社群”或邦国先于个人,如果有人认为社群或邦国有其自己底目标,而且这一目标独立于个人底目标,并且又超越于个人底目标,那末,只有为与社会或邦国底目标相同的目标而作工的个人,才能被认为是这个社群或国家之一分子。如果有人对人采取这一种看法,那末一定得到一种结果。即是,只有这个人为政府所承认的共同目标而工作时,那末他才被尊重为团体之一员,而且,他整个的尊严,并非因他仅仅是一个人而得来,而是因他乃此团体之一员而得来。(这就是个人在极权邦国中的适当位置。这,在思想背景上,与黑格尔底邦国理论若合符节。黑格尔在此所提暗示,对于极权统治之建立,诚有不可没之功也!——译者)人性底概念,以及各种形式底国家主义,几乎全为个人主义的思想之产物。可是,在集体主义的思想系统里,是没有这种思想容身之地的。一个社群要实行集体制度,只能扩张到各个人目标都相同的那一范围。我们又须明了,助使集体制度扩张的因素,都是特殊主义的因素,而且这种因素是具有排他性的。(所见深刻而透彻——海光)
一个人在伟大的团体之中,往往感到自卑。所以,只要在一团体中有些分子于某些方面比团体以外的人优越,他便感到满足。一人加入集体性的团体之中,有许多本能是必须抑制的。可是,在以集体行动来对付团体以外的人时,则某些本能可以尽情发挥。这么一来,一个人底人格便在集体性的团体中淹没了。尼波(Reinbold Niebuhr)写了一本书,叫做《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会(Moral Man and Immoral Society)》。尽管我们不太同意他底结论,可是,在那本书里,尼波把这一方面的真理表示得很深刻。尼波在另一处又说:“在现代人之间,有一趋势与日俱增。现代人总以为他们自己是合乎道德的。因为,他们一天一天地把他们自己底过恶往大的和更大的集团头上推。”(真是至理名言。凡推行集体制度的地方,一定都产生这类现象。因此做残暴的事而无动于衷。许多谈玄说幻者不明此一基本事实,还要“遵古炮制”,寄扭转劫运于抬起一颗一颗的“心”。彼辈不知一颗一颗的心早已给集体制度压扁了,如何抬得起来?这样叫下去,再叫一万年,还是白费力气。——译者)事实的确是如此的。在集体的名义之下,我们似乎可以不负许多道德的责任。
计划主义者常常心胸狭窄。大多数计划主义者缺乏一种国际的普遍怀抱。之所以如此,因为在现存的世界中,一个团体对外的一切接触都足以阻碍其有效地执行计划。最大多数的计划者都是军事性的国家主义者。这并非一件偶然的事。(所以,实行计划者必须组成幕罩,尽可能地阻绝内外交通,避免外力碍手碍脚,以便好“关起门来干”。在另一方面,又用种种麻醉和阻塞工具来防制“开放的心灵”之成长。——译者)
社会主义者在实际上普遍具有国家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倾向。这是远出一般人想象之外的事。虽然如此,其罪恶之昭彰,尚不若韦氏夫妇及早期费边社若干分子之甚。彼等之醉心于计划经济,尚有与众不同之处,即崇敬强权,轻视弱小。历史学家哈维远在五十年前即对韦氏夫妇有所了解。他说韦氏夫妇底社会主义在根本上是反对自由的。他说:“韦氏夫妇并不厌憎王党(Tories)。”的确,韦氏夫妇对于王党格外宽恕。同时,他们却不同情格兰斯顿式的自由主义(Gladstonian Liberalism)。当波瓦战争(Boer War)时,进步的自由分子,和开始组织工党的人在自由和人道的名义下都慷慨地同情波瓦人,以对抗英帝国主义。但是,韦氏夫妇和萧伯纳则袖手旁观。他们是态度矜夸的帝国主义者。弱小民族底独立,对于自由的独立分子而言,也许是很有意义的事;但是对于像韦氏夫妇这样的集体主义者却一点意义也没有。我们依然听到韦布先生向我们解释,“未来的世界是属于伟大的行政邦国的。在这样的邦国以内,官吏控制一切,而警察则维持着秩序。”哈维又在别的地方引萧伯纳底话说:“世界必然属于强大的邦国;弱小的国家必须兼并到大国里,或者被消灭掉。”(狰狞面目,暴露无遗——海光)
在我们所征引的这些话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主义者怎样赞美权力,因为社会主义者如此赞美权力,所以易于从社会主义发展到国家主义。这一发展,深切影响到一切集体主义者底伦理观念。关于弱小邦国底权利问题之态度,马克思和恩格斯比其他大多数集体主义者好不了多少。他们偶尔对于捷克人或波兰人所表示的意见,与现代国家社会党人相似。(可怕!——海光)
从十九世纪伟大个人主义的社会哲学家,像阿克顿爵士(Lord Arcton)和波哈特(Jacob Burckhardt),降至现代具有社会主义色彩的思想家,像罗素,都因袭了自由的传统。这些人认为,权力本身往往是一种最大的罪恶。可是,对于严格的集体主义者而言,权力本身却是一个目的。正如罗素所说的,社会主义者之亟求依照一个单一的计划来组织社会活动,这不仅是出于获取权力的欲望而已。这类行动,毋宁系由于为要达到实行集体制度之目的。集体主义者必须增加其权力,才能达到他们底目的。且集体主义者所获权力之大,在许多地方为前所未有者。
许多自由的社会主义者有一项悲剧式的幻想。他们以为剥夺个人在个体主义制度之下个人所有的权力,并且把这种权力转移到社会去,这样便可以使权力归于消灭。所以,即使是自由的社会主义者,往往也要从事获取权力,想藉权力来消灭权力。不过,许多社会主义者忽视了一件事,即是,集中了权力固然能够完成一个单一的集体计划;可是,权力不仅是转移了就算数的,它还要无限地扩张的。吾人须知,一旦把从前分散于许多人手中的权力集中于少数人之手,则此项握权力较之从前在分散状况下时,势必不断地扩大。权力扩大的结果,简直不独使此权力与从前在分散状况之下时有程度之不同;而且有种类之别。(权力多元化时尚可互相制衡。权力一元化时,横冲直闯起来,何法可制?——译者)有人常说,一个中央计划机构所握有的伟大权力,“并不比私人机构集合起来运用的权力为大”。这种说法简直完全错误。吾人须知,在一个自由竞争的社会里,任何人想保有社会主义的计划机构所掌握的权力之一部分都不可能。如果私人的机构并非在一个指挥系统之下齐一动作,而我们还说“私人机构底权力之集体运用”,这不过是玩弄名词而已。分散权力必可抵抑权力之绝对总和。自由竞争制度,乃分散人吃人的中央管制权力之惟一的良药。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之分散;乃保证个人自由之必要的措施。当经济权力成为一项压制工具时,所谓经济权力也者,如果握在私人手中,便不致成为绝对的和完全的权力,也不足以控制人底全部生活。如果经济权力中央化,并且变成政治权力底工具,那末任何人都得靠它才能生活。经济权力发展到了这一步,其去奴役也已不远矣。
在集体主义者之间流行一项“道德原则”,即是目的使手段成为正确。既然如此,我们可以“只问目的,不择手段”。这条原则,照个人主义的伦理学看来,简直是一切道德之否定;可是,在集体主义的伦理学看来,则是一切行动底最高准则。照集体主义者看来,如果我们底行动是“为全体谋福利”,那末没有任何事情是不应该做的。(这就是现在万恶之源。——译者)
集体主义者觉得“为全体谋福利”是一切应为之事的唯一标准。“一切为国家(raison d'état)”是集体主义的伦理学中最明白的教条。依据这个教条,集体主义者之所作所为,除了权宜之计以外,任何条件都不能限制之。(一针见血。苏俄底一切行为,都可依这一条来解释。一切极权的政治组织底做作,也无不如此。——译者)在集体主义的邦国里,公民应该预备做些什么,并没有什么限制。(所以,今天要人这样,明天要人那样。花样层出不穷。好像耍猴把戏一样。主人要猴子耍什么戏,猴子就得随鞭子动作。——译者)所以,团体要他做什么,或者上级命令他完成什么,他就得照办。他底良心不能阻止他这样干。(在这样铁的制度中,如果还空谈古道德,叫人如何“正心诚意”,如何行“仁义道德”,这不是唱高调,就是不明事理。凡言之不近人情者,鲜不为大荒谬。而此等荒谬,多饰之以人众“不懂”之“哲学”外衣。结果,越谈离题越远,越唱越虚伪。嗟乎!乱世出妖道,岂仅古代为然哉?——译者)(正因如此,更要真道德——海光)
集体主义的伦理学中没有绝对形式的伦理规律。自然,这并不是说,在集体主义的社群中,个人并没有养成许多有用的习惯,吾人须知在集体主义的社群中生活的人,较之在个人主义的社群中生活的人,更需要某些生活习惯才能生存下去。而这些生活习惯,以及某些品性,必须常常练习,才能巩固和增长。(这话才算搔着痛处。在权威控制之下的人众,必须能逆来顺受;视谎言为真理;视苛烦为当然;视强颜为欢乃人生义务;说不愿说的话,做不愿做的事;只问利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