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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作者:[法]贡斯当阎克文刘满贵译-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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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臣们和社会签订的契约则不同。他们怀着得到荣耀、权力或财富的希望,自愿接受了显赫而复杂的职位,组成了一个严密而又无形的整体。他们行政行为的任何举动都不能孤立地加以看待。因而,他们赞成把他们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判断。但是,任何一部特定的法律都做不到这一点。所以就出现了那种必须在他们之上行使的酌处权。


  的确,审慎从事的衡平法所要求的,就是把一切与国家安全相一致的缓和措施纳入这种权力的运作之中,这是一种严格的社会责任。因此,按照这种要求组成的特别法庭,可以保护其成员不受大众情绪的干扰。因此,授予那个法庭的宣判、选择或减轻刑罚的权力,只能根据它的良心行事。因此最后,就要吁请国王的宽宏,这是惠及全体臣民的资源,但是对大臣们比对其他任何人更为有利,因为这同他们个人有关。


  是的,大臣们将很少受到处罚,但是,如果宪法是自由的,国民是富有活力的,那么,一名大臣受到严正审判的打击,重新回到普通公民的行列,实际上比最底层的公民还要地位低下,因为非难一直伴随和追击着他,这时再对他进行处罚还有什么重要意义呢?自由得到了保护,不会受到他的攻击,大众精神接受了使它获得生气和净化的有益震动,权力被传唤到法庭并受到法庭判决的打击,已使公共道德得到了权力的尊敬。


  黑斯廷斯先生没有受到惩罚:但是这位印度的压迫者却跪着出现在上议院面前,而福克斯的声音、谢里丹的声音、伯克的声音,在为长期遭受践踏的人性雪耻,在唤醒英国人民灵魂中的慷慨情怀和正义情感,使淮利是图的动机不得不掩饰一下它们的贪婪与狂暴。'5'


  梅尔维尔爵士没有受到惩罚, 我不想探究他是否清白。但是,这个一生老谋深算的人物,尽管机敏却依然受到了谴责,尽管关系众多却依然受到了指控,他的例子可以提醒那些有着相同经历的人们,公正才有价值,正直才有安全。


  甚至诺斯爵士也没有受到指控。但他的对手却以指控的威胁而强化了宪法的自由原则,并且申明了国家的每个组成部分都有权承担它同意承担的责任。最后,在较早的年代,威尔克斯的迫害者们只是被判罚款,但是对他们的起诉和判决加强了对个人自由的保证,使“英国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这一原则变得神圣不可侵犯。
  这些就是责任的好处,不是仅仅监禁和处死几个人就能带来的好处。


  一个人的死亡或者把他监禁起来,从来不是人民的安全所必需,因为那种安全应当依靠人民自身。一个对已被剥夺权力的大臣的自由或生命也感到害怕的民族,确实是一个不幸的民族。他们就像那些因为担心主人会拿着马鞭重新出现而将他杀死的奴隶一样。


  如果我们希望被宣布有罪的大臣受到严厉对待,给未来的大臣一个儆戒,那么我认为,一次传遍欧洲的控告所带来的痛苦,被赶下高位、接受审判所带来的耻辱,以及茕茕孑立、悔恨不已、丢尽脸面,这些对于野心和傲慢来说,就是足够严厉的惩罚,就是足够沉重的教训。


  应当看到,考虑到大臣们的责任而给予他们这种宽容,并不等于损害个人的权利和安全,因为侵犯权利和威胁安全的罪行,将会按照其他程序,由其他法官作出判决。一位大臣可能会在一场战争的合法性和功效问题上犯错误;也可能由于不得不对一项条约作出让步而犯错误;还可能在一项财政事务中犯错误。因此,他的动机必需交由自由裁量权来进行评价,就是说,由自由裁量权来评价那些不确定的可能性因素。但是,一位大臣在非法侵害一位公民的自由时,他不可能被人误解。他知道他正在犯罪。他知道他和犯有同样伤害罪的个人毫无区别。所以,调查政治问题时的宽容,作为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们对付非法或专横行为时将不复存在。在这样的案件中,普通法就会发挥其全部威力,判决必须由普通法庭宣布,处罚必须准确,适用法律必须一丝不苟。


  无疑,国王可能会免除处罚。他可以像对待其他案件那样给予豁免。但是他对罪犯的仁慈,不能使受害者丧失由法庭给予的补偿'8'。
10.论申吿大臣不值得公众信任


  在去年提出的有关责任问题的方案中,有一项动议认为,如果大臣的管理失误使国家安全、王室尊严或人民自由受到威胁,但又没有直接触犯任何成文法,那就应当用一种外表较为温和的程序来取代正式控告。这个动议就是授予代议制议会申告大臣们不值得公众信任的权利。


  我要首先指出,事实上,只有在大臣们失去议会多数的时候,才能提出这种申告。如果我们有了我们所需要的、而且是任何立宪君主制都必不可少的东西——我指的是一个步调一致的内阁,一个稳定的多数和一个独立于那个多数的反对派,那么,任何大臣都不可能在没有得到绝对多数选票的情况下保住他的位置,除非要求人民进行新的选举。此时,新的选举将会成为那位大臣所受信任的试金石。因此,我在用以取代控告的这种申告里面,只看到对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的陈述,舍此无它。另外,我相信,这种申告很可能被经常采用,因为它不像正式控告那么庄严,看上去也没有那么严厉。如果你担心控告本身可能被用得太多,那是因为你假定议会喜欢宗派活动。但是,如果议会确实喜欢宗派活动,它更有可能去诽谤大臣,而不是控告他们,就像不必申告——其实这对他们毫无损害——也能诽谤他们一样,而诽谤既不需要什么调查,也不需要什么证据,简言之,那纯粹是在发泄报复欲。如果议会不喜欢宗派活动,为什么我们应该发明这样一个在此处无用、用在别处又充满危险的办法呢?


  其次,如果大臣受到控告,一个法庭就要受命进行审判。这个法庭将通过它作出的无论什么判决,在政府与人民代表之间重建和谐。但是,没有哪个法庭能够对那种令人生疑的申告作出判决。这种申告是一种敌对行为,由于没有确定无疑的必然结果,它的潜在影响会更可悲。这等于是国王与人民代表迎面相对,而你却失去了一个巨大优势——拥有中立权力在他们之间进行仲裁。


  再者,这种申告是对王室特权的直接攻击。它对国王的选择自由提出质疑。控告就不是这样。大臣们可能成为罪人,但不能说在他们成为罪人之前,国王任命他们是犯了错误。当你控告大臣时,你攻击的只是大臣本身,而当你申告他们不值得公众信任时,等于是君主也受到了控告——既包括他的意图,也包括他的判断力;这是在立宪制政府中绝对不能发生的事情。


  立宪君主制中的王权,其本质就是归它所有的任命权的独立性。国王决不以他自己的名义行事。他被置于一切权力的顶峰,又创造了一些权力,节制了一些权力,以这种方式指导政治生活,调整政治生活,但不参与政治生活。他的不可侵犯性正是派生于此。因此,我们必须使这个特权保持完整和受到尊重。他的选择权决不能受到挑战。议会决不能自称有权拒绝,如果它一意孤行,那就意味着任命权的结束。
  但愿我不会被人指责为热衷于绝对权力。我希望王权拥有无尽的活力,受到无上的崇敬,这对人民的安宁和王权的尊严都是不可或缺的。


  让议会的审议保持充分的自由。让新闻摆脱一切障碍,给它们以帮助、鼓励和启蒙。让反对派享有毫无顾忌地进行讨论的权利。不允许使用违宪手段剥夺内阁享有的多数。但是,不要为它规定一条一旦开放就会使它一意孤行的道路。得到提议的申告权,根据情况的不同,或是会成为没有结果的手段,或是成为一件党争的武器。


  我还要补充的是,对于大臣本身来说,尽管有时会受到控告——或许是轻描淡写的控告——但也比随时面对含糊其辞的申告要好得多,在申告面前保护他们将会难乎其难。大臣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的一个重大理由,就是这样一个简明的短语:控告他!
  我已经说过,但我再重复一遍:大臣是否享有信任或是否引起了怀疑,要看多数人是支持还是抛弃他。这就是合法的途径,是宪法精神的体现。寻求其他途径是毫无意义的。
11.论下属的责任
  确立了大臣的责任还不够;如果这种责任没有其行动目标的直接执行者,它就等于不存在。


  必须让宪法规定的统治集团的所有等级都去承担责任的分量。如果不能设计一条合法的途径,使所有官员在理应受到控告时服从控告,那么,单纯表面的责任不过是一个圈套,对那些信以为真的人们来说将是毁灭性的。如果你只去惩罚签署了非法命令的大臣,而让执行命令的人逍遥法外,你就是把补救措施放在了一个经常是高不可攀的地方。这就像你劝告一个遭到攻击的人,只教他打击来犯者的脑袋而不是他的胳臂,借口他的胳臂不过是一个盲目的工具,而意志是在他的脑袋里,所以罪恶也在他的脑袋里。


  但是,有人会反对说,不管什么原因,如果下属可能会由于服从而受到惩罚,那么,你就应当允许他们在执行政府的措施之前对它们进行判断。这个简单的事实的确会使政府的整个行动受到阻碍。如果服从是危险的,你到那里去找官员?你将把那些被授予权力的人置于多么无能的状态!你将给那些负有执行责任的人造成什么样的不确定性!
  我首先要回答的是,如果你规定政府官员有无条件被动服从的经纽时义务,你就是向人类社会发放了任何盲目与狂暴的权力都可以随意使用的专横与压迫的工具。这两种罪恶哪一种更大?
  但是我相信,在这一点上,在有关被动服从的性质与可能性的问题上,我必须回到某些更为一般的原则。


  感谢上帝,像这种受到赞扬并推荐给我们的服从,是根本不可能的。甚至军事纪律对这种被动的服从也有限制,不管提出什么样的抽象论据,事情的性质就是如此。强调军队必须像机器一样,把士兵的头脑系于伍长的命令,这是错误的。在酩酊大醉的伍长命令下,一个士兵应当杀死他的队长吗?因此,他必须弄清楚他的伍长是否真的醉了。他肯定会反应过来,队长的权力高于伍长。由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头脑和反应都是士兵所需要的。队长听到团长的命令,就应当率领和他一样服从命令的连队去逮捕国防大臣吗?在这里,队长也需要头脑和反应。一个团长听到国防大臣的命令,就应当立即试图夺取国家元首的性命吗?于是团长的头脑和反应也成为必须。'9'那些津津乐道被动服从的人并未考虑到,过于驯顺的工具会被各种各样的手抓住,然后掉头反对他们原来的主人;人的头脑有着追根究底的相同秉性,而这会有效地帮助他区别对待暴力,告诉他谁真正拥有下达命令的权力,谁正在篡夺这个权力。


  没有人怀疑,作为一般原则,纪律是一切军事组织的基础;迅速执行已下达的命令,也为一切民政管理所必须。不过,这项规则有它的限度。这些限度难以描述,因为预测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是办不到的。但是,它们能被感觉到,每个人的理智都让他感觉到它们。他是它们的法官,而且必定是它们的惟一法官。他冒着风险和危险判断它们。如果他错了,他必须承担后果。但是,人类决不会完全丧失追根究底的能力,况且他还有着与生俱来并指导他行动、且没有任何职位能够阻止他使用的思想能力。'10'


  毫无疑问,因为服从而遭受惩罚的可能性,有时将使下属陷入令人痛苦的不确定性之中,而充当盲目热情的机器或者聪明敏捷的猛犬,对他们来说也许更为省心。不过,在所有人类事务中都存在着不确定性。如果想摆脱所有的不确定性,人类将不再是一种道德的存在。所谓推理,就是对各种可能性和偶然性进行比较。哪里有比较,哪里就有犯错误的可能性,从而哪里就有不确定性。但是,一个结构良好的政治组织却能够对那些不确定性采取补救措施,不仅弥补个人判断的错误,而且保护无辜的人们免遭这种错误的毁灭性后果。这种补救措施也一定能使行政机构像所有其他公民一样从中受益,这就是陪审团制度。对于所有涉及道德性质与综合性质的问题,陪审团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出版自由,没有陪审团制度就永远不可能存在。只有陪审团能够决定,哪本书在特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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