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作者:[法]贡斯当阎克文刘满贵译-第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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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鉴别力的人加以仇视的原因,是多么刻不容缓!一切知识活动无疑都是高尚体面的。它们都应受到尊重。我们的第一特性,我们特有的品质,就是思想。谁能运用思想,谁就有资格得到我们的尊敬,这同成功与否完全无关。谁侮辱或拒绝思想,谁就是放弃了人的称号,自外于人类。然而,每一门科学都赋予探索者的个人精神一种偏执的方向,事实证明这在政治事务中是危险的——除非它能受到制衡。这种制衡的力量只能在财产中找得到。惟有财产能在人与人之间建立统一的联系。财产能防止他们轻率地牺牲他人的幸福与安宁,因为他们自己的幸福与安宁也会面临那种牺牲,因为他们要为自己考虑。财产将重新确立他们和联合体其他成员之间的众多关系和共同利益,迫使他们从完全异想天开的理论和完全不着边际的高谈阔论中走出来。
我们不应认为这种预防措施仅仅有助于维护秩序;事实上它对于保护自由也至关重要。有些科学有时候会稀奇古怪地结合在一起,在政治动乱时期能使人们着迷于一些不可能兑现的自由观,在另一些时期则使人们对专制统治逆来顺受。学究们很少受到非正义权力的折磨。权力所憎恨的只是思想。它非常喜欢把科学当成统治的工具,把精湛的技艺看作被统治者的娱乐方式。因此,有些人从事的研究事业同生活的实际利益毫无关系,这使他们免遭权力的压迫,权力从不把他们视为敌人;这样的人通常都不会遭受压在其他阶级身上的滥用权力之害。
7.论代议制议会的辩论
我们应该把一项重要改进归功于现行宪法:恢复议会中的公开辩论。
共和八年(1799)的宪法禁止议会中的公开辩论;《钦定宪章》开了禁,但施加了许多限制,只许两院中的一个进行公开辩论,同时用一种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神秘气氛笼罩着另一个议院的所有审议。我们又回到了简单的观念。我们知道,我们集会就是为了相互理解,要做到相互理解就必须说话,而且,代表们无权与他们的选举人争长论短,因为选举人有权了解自己的利益正在如何被处置。
在即将对我们发生效力的宪法中,有一条用心良苦但却受到批评的详细规定,它极有助于保证使公开辩论产生有益的结果。这就是禁止书面发言的规定。我同意,这更像是一条行政规定而不是宪法条文。滥用书面发言已经对我们议会程序产生了如此大的影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扭曲,令人感到幸运的是,它终于得到了矫正。
只有当演说者不得不大发议论时,才能产生真正的辩论。被刚刚听到的论证所打动的每一个人,自然会对它们做出评价。那些论证甚至会在他不知不觉中刻入他的脑海。他无法把它们从自己的记忆中消除。他现在遇到的看法,将会融入并修改他已经持有的看法,促使他回答从不同观点提出的同一问题。
如果演说者只是朗读他们在默默的研究中写出的东西,那就不再是辩论,而是阐发。他们不再倾听,因为他们听到的东西无论如何都未必能改变他们打算说的话。他们会等着发言者结束发言,然后再去占据他的位置。他们不会评价发言者所捍卫的观点,他们计算着他占用的时间,认为那是有意拖延。这样就没有了讨论;每个人都在重复着已经遭到驳斥的反对意见。每个人都把他并未预期的事情搁置起来,所有可能打破局面的事情都已提前完成。发言者接遗而至,但没有交流;即使他们还有相互辩驳,也是偶然现象。他们好像是行进方向相反的两支军队,擦身而过却难得相互看上一眼,甚至不愿抬眼相望,因为害怕偏离已经不可改变的既定路线。
在仅由书面发言构成的辩论中,这既不是惟一的,也不是最令人忧虑的缺陷。还存在着另一个更为严重的缺陷。
在我们中间对井井有条的秩序和自由最具威胁性的事情,既不是夸大其辞或者谬误,甚至也不是无知,尽管我们并不缺乏这些毛病。毋宁说,它是哗众取宠的需要。这种需要堕落成一种暴戾,是更加危险的毛病,因为它并非产生于人类的本性,而是一种社会产物,是一种古文明和一个大都市留下的人工产品。所以,它不会自我约束,不像那些天然的激情一样能够自行消耗殆尽。情操阻止不了它,因为它与情操毫不沾边。理性对它一筹莫展,因为它并不打算被人说服,而是要去说服别人。甚至疲劳也不能使它平静下来,因为身体力行的人注意不到自己的感觉,只想看到它在其他人身上产生的作用。见解、雄辩、情感,一切都变成了手段,人本身则转化为自己虚荣心的工具。
在一个有这种倾向的民族中,必须以力所能及的手段,尽可能地剥夺使属人拥有产生任何影响的机会。我说任何影响,是因为我们的虚荣心很低贱,而且无拘无束:它渴望一切,但又能被一点点东西所满足。看看它提出来的要求,你会认为它贪得无厌。但是,看到它墨守着最微小的成就,你又会羡慕它的俭朴。
现在,让我们把这些真理应用于我们的正题。你希望我们的代议制议会保持理性吗?那就让那些想在议会中出人头地的人拿出天赋来。多数人都会寻求理性的庇护,这倒无伤大雅。但是,如果你向那个多数开放了一种任何人都能有所斩获的行当,那就没有人会打算放弃那个好处。每个人都将纵情于雄辩滔滔的时刻,陶醉在名扬遐迩的关头。任何能够制作或者能够捉刀制作书面发言的人,都是想要表明他的合法存在。议会变成了学院,但区别在于,那种学究式的夸夸其谈却在决定着公民的命运、财产甚至生命。
我实在不愿列举那些令人难以置信的证据,以展示这种出现在我们革命最悲惨时期的欲望。我看见代表们到处寻找发言的题目,以便他们的名字不至于在方兴未艾的伟大运动中被淹没。一旦找到题目,写好发言,那么,结果如何对他们来说是无关紧要的。禁止书面发言,我们将在我们的议会中开创原来一直缺乏的局面,就是说,沉默的多数为出类拔苹之辈的优势所倾倒,不得不在一种无力进行交流的地位上聆听他们的发言,而且变得更为开明,因为谦恭已不起作用;也变得更为理性,因为它保持了沉默。
大臣们出席议会,极有助于表明他们参加辩论是多么具有合理性。大臣们自己也要讨论行政管理所必需的法令。他们将提供惟有通过实际统治才能积累起来的实际知识。反对党看上去将不再势同寇仇,坚持己见将不会演变为冥顽不化。政府会听从理性的反对意见,修改已经批准的建议,解释含糊不清的构想。权力将能够恰如其分地向理性表示敬意而不致受到危害,并能运用理性的武器保护自己。
然而,当大臣们不是以大臣的身份参加议会,而只有经国民选举才能成为议会成员的时候,我们的议会是不可能达到代议制度能够达到的完美程度的。使内阁与代表互不相容,是我们过去的宪法所犯下的一个极大错误。
如果人民的代表经常被排除在权力运作之外,我们有理由担心,他们会把权力看作自己的天敌。反过来说,如果大臣们能被接纳进议会当中,那么,雄心壮志将会引导他们只反对人,而尊重制度。因为他们的攻击目标是个人,他们对整个议会并没有多少危险。没有一个人想要打碎一件他有望加以利用的工具。对同一个人来说,如果行政权总是让他难以企及,他就会试图削弱它的力量;如果这种力量有可能在某一天为他所有,他反而会善待它。
我们在英国就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内阁的敌人在内阁的权势中看到了自己未来的权力和力量:反对党对待政府的特权一如对待自己的遗产,而且尊重目前仍被敌人使用的手段,因为将来自己也可能去使用。如果宪法使各党派生出这样的认识,即每一派只有无视宪法才能得到另一派的地位,那就是一个极大的罪恶。不过,只要行政权凌驾于立法权之上,对立法者来说行政权总是象征着障碍而决不象征着希望,就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我们不能一厢情愿地认为,可以在一个我们指望能够保护自由利益的政治组织中消除党派之争。因此,重要的是尽力使那些党争不至于变成祸害,而且,由于它们必定时有获胜的机会,所以必须事先预测并削减它们胜利的后果。
如果大臣也是议会成员,那么一旦犯了过失,他们更容易受到抨击。无需控告他们,只需质问他们就够了。同样,如果他们是无辜的,他们为自己辩护也更为容易,因为他们随时都能解释他们的行为动机。
如果我们在无需把权力联合起来的情况下,也能把个人联合起来,那我们就能组成一个和谐一致的政府,而不是组成两个武装起来的兵营。
另一个结果是,一个无能的或不被信任的大臣不可能保住他的权力。在英国,如果大臣发现自己处于少数地位,实际上就等于丢掉了他的位子。
8.论立法创制权
我相信,关于立法创制权的宪法规定,其含义一直受到普遍的误解。《钦定宪章》几乎否定了曾经授予两院的全部立法创制权。后来又出现了多少有点非法的进展:代表们自称有权公开提出议案,而大臣们则宣称他们才应当拥有这一特权。当某个议案得到接受时,笨拙而繁琐的规则又在阻碍它的进展。总而言之,在1814年宪法中,创制权只是一种不充分的手段,而且与宪法的本意相反,它总是处在这样的危险之中:被某些更为严苛的宪法解释排挤掉。
另一方面,在我们的《宪法法案》中,两院的创制权同英国国会被授予的创制权之间只有一个区别:国家元首不必行使否决权:它被代之以沉默。然而,当舆论要求采纳人心所向的措施时,一个代议制政府能够仅以长久的沉默来作出反应吗?难道这就是一个接受舆论监督的政府的特征吗?因此,创制权实际上正在全面归还给国民的代表,因为每当他们认为方便的时候,他们就会重新提出议案,这是他们曾经拥有、却被《钦定宪章》第21条剥夺了的权力。
我对立法创制权的看法丝毫未变:在我看来——一年前我就这样看——它是国民代表的权力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不能不把它给予大臣们。它确实是他们表达政府意愿的特权,正如它是代表们表达人民意志的特权一样。但是,必然要发生的是,政府几乎永远不会去使用这种特权。占有两院席位、跻身于代表行列的大臣们,将会以这种身份根据国家的形势和需要提出议案。政府会感到,对于自己的尊严来说,等待要比抢先行动更得体。只要它提出立法动议,实际上是在听候两院的裁决。而等待两院的动议,它则会成为两院的裁决者。
在初始阶段,我们应当让我们的宪法机制有机会通过惯例和习俗得以确立和简化。在预测这些惯例和习俗方面常会面临重重困难;因缺乏经验而导致的悬而不决一旦引起不满,它们就能被制造出来。我们应当坚信现行宪法会尽到作用。不能让它毁于轻率的修改,我们应当看一下已有的事物是否真的没有给我们带来同样的好处。宪法在接受实践检验之前,其形式不过是一纸空文。只有实践能够显示它们的作用,确定它们的意义。我们不止一次地借口重建而拆毁建筑。从今以后,我们应当利用那种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获得的知识,遵循中庸之道,调动聪明才智,在那位最慷慨、最强大的同盟——时间——的帮助下,循序渐进地满足我们所有的局部需要。
9 论大臣的责任
关于大臣的责任问题,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既完全适用又十分全面,它也许是惟一一部做到这一点的宪法。
大臣们能在三个不同的方面受到控告,并应受到起诉:(1)由于滥用或误用他们的合法权力;(2)由于他们的非法行为损害了与特定个人并无直接关系的公共利益;(3)由于侵犯个人的自由、安全与财产。
我在三个月前出版的一部著作'2'中谈到,由于最后这项罪行与大臣们被合法授予的权力无关,因此他们在这个方面应与普通公民同等对待,交由普通法庭判决。
毫无疑问,一个大臣由于一时冲动而夺去一位妇女的生命,或者盛怒之下杀死了一个男人,就不应把他作为大臣,采取任何特殊的方式予以起诉,而应作为普通法的一名触犯者,接受他的罪行所适用的普通法的惩罚,而且要采取普通法规定的方式。
被法律宣告有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