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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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旅游财会
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1993年1月15日(93)财会字第01号
目录
一、总说明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会计报表
(一) 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编制说明
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交通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交通运输企业、包括从事远洋、沿海、内河、公路运输企业,海河港口,仓储企业,外轮代理企业,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轮渡、地铁等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 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 登记帐簿,查阅帐目 ,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 ,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等级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 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 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 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 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 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 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编号名 称
一、资产负债表
1101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09其他货币资金
4111短期投资
5112应收票据
6113应收账款
7114坏账准备
8115预付账款
9119其他应收款
10121材料采购
11124材料
12125燃料
13126轮胎
14129低值易耗品
15131材料成本差异
16l 33委托加工材料
17139待摊费用
18151氏期投资
19161固定资产
20165累计折旧
21166固定资产清理
22169在建工程
23171无形资产
24181递延资产
25191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26201短期借款
27202应付票据
28203应付账款
29204预收账款
30209其他应付款
31211应付工资
32214应付福利费
33221应交税金
34223应付利润
35229其他应交款
36231预提费用
37241长期借款
38251应付债券
39261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实收资本
40301资本公积
41311盈余公积
42313本年利润
43321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44 322辅助营运费用
45 401营运间接费用
46 411船舶固定费用
47 421船舶维护费用
48 424集装箱固定费用
五、损益类
49 427运输收入
50 501运输支出
51 502装卸收入
52 511装卸支出
53 512堆存收入
54 521堆存支出
55 522代理业务收入
56 531代理业务支出
57 532港务管理收入
58 541港务管理支出
59 542其他业务收入
60 551其他业务支出
61 552营运税金及附加
62 561管理费用
63 571财务费用
64 572投资收益
65 581营业外收入
66 591 营业外支出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统一核算的专业公司或有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的企业,可以增设“拨付所属自尽”科目;附属企业可以相应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有调剂外汇业务的企业,可以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3。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备用金”科目。
4。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可以增设“外购商品”科目。
5。国家拨给特种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特种储备物资”科目和“特种储备基金”科目。
6。经常收取保证金的企业,可以增设“存入保证金”科目。
7。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材料”科目。
8。根据需要,企业可以不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在“材料”“轮胎”“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9。低值易耗品较少的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材料”科目核算。
10。预收、预付帐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预收帐款”、“预付帐款”科目,将预收、预付帐款在“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科目核算。
11。材料在成本中所占比重很大的企业,可以将“材料”科目分为“辅助材料”“修理用备件”等科目。
12。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以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13。对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陈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14。还有其他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人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账。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人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增加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买人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剂价大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接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币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在建工程” “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实际取得的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人的,应冲销“外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如在外汇调剂市场购人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并将买入外汇额度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以购入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资金买入外币时,按该外汇额度账面成本,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外币户),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购入外汇额度再出让时,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人民币户),按出让外汇额度的账面成本,贷记“外汇价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企业因营运业务而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卖出外汇额度取得的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