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屋2003-04-第28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今为止事实上是一个有神论的国家。不仅如此,与南美那些来自西班牙、葡萄牙的“淘金”移民不同,这些“同宗不同教”的信徒在欧洲大陆受到了宗教迫害,他们是为了避难,同时也是为了坚执以自己的方式敬神,才不惜克服重重困难,漂洋过海,来到当时是不毛之地的北美。所以,当他们一旦有可能建立自己的国家并约定宪法时,宗教和宗教自由的问题很自然要被放在首位——不仅在当时的十条修正案中位列其首,而且在第一条里也首当其冲。
至于宪法修正案,它是美国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宪法一分为二,由两大板块构成。其一不妨叫做“权力法案”,另一就是作为“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了。两个法案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对国家进行权力授予和分割,比如,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别授予以及这三种权力的并列与分立。后者则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两者的逻辑关系在于,国家权力来自公民权利(也就是说,是每一个公民割让出自己的部分权利才使之转化为国家权力),因此,权力的目的就是为权利服务。但,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它完全有可能反过来造成对母体权利的侵害。因此,当年美国制宪者,至少是其中一部分人认为:在授予国家权力的同时,必须予以一定的限制,不让国家这个庞大的“利维坦”反噬公民权利。这样,在完成宪法中的“权力法案”之后,第四年即1791年,又出台了作为“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最初批准生效时有十条)。关于这两个法案的简洁表达不妨是:前者是权力分工,后者是权力防范。
第一修正案看似简单,但内涵却相当丰富。仅就宗教而言,其政教分离的精神就体现在国家不得以立法形式确立某一种宗教为国教,同样也不得以立法形式禁止任何一种宗教。美国虽然是一个有神论国家,但宗教信仰却不是国家的事,而是民间和个人的事。这就是《新约》中出自耶稣之口的“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两者泾渭分明,井河不犯(相形之下,哪怕是一个无神论国家,如果政教不分,倒完全可能充满宗教气息)。
当然,第一修正案主要是针对国会而制定,确定国会在某些方面不得立法。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国会议员由民众普选而出,一旦选出的议员由于自己的宗教倾向,又由于他们在国会中是可能的大多数,这时,他们如果利用手中的立法权确立他们自己信奉的教义为国教,事情就不可收拾了。所以,作为一种防范,第一修正案很自然把矛头锁定在国会上。
但,从宪法完备的角度看,它毕竟有所疏漏,因为,干涉宗教自由的,不仅可能来自国会,也有可能来自行政,来自文官政府。好在作为第一修正案的前驱,亦即1786年由托马斯·杰斐逊提出并由弗吉利亚州通过的《弗吉利亚宗教自由法令》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下面是笔者从该法令中摘引的一段文字,它既可以看作是对第一修正案政教分离精神的一个注释,同时,也不妨给现在依然是政教合一性质的国家提供一比较性的参照:
人的思想见解既不是文官政府可以指导的,也不属其管辖范围。如果我们容忍政府官员把权力伸张到思想见解的领域,任他们假定某些宗教的教义有坏倾向而限制人们皈依和传播它们,那将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错误作法,这会马上断送一切宗教自由。
三、“效忠誓辞”的违宪性
根据第一修正案政教分离的精神,美国包括联邦和州的各级以及各种公立机构俱不得以任何形式宣扬、赞助宗教活动。而公立学校要求学生诵读“效忠誓辞”,并由于这誓辞中含有“上帝之下的国家”抑或“上帝庇佑下的国家”这样明显带有宗教色彩的字眼,实际上,使宣誓本身变成了一种宣扬宗教活动的形式。更兼美国公立学校由政府拨款维持,而政府的款子又来自纳税人,这实际上又是用纳税人的钱来赞助宗教活动。因此它给人的感觉不但是政府在扶持宗教,而且政府还认同一元神。
这一元神,根据美国最初的移民构成,显然是指“犹太—基督”一系。那么,今天的美国,移民成份已经非常复杂,它既有来自东南亚的佛教徒,也有来自东亚、西亚和北非的伊斯兰教徒,当后者的子弟也被要求用这样的语言宣誓时,这是否有用一种宗教律例强加另一种宗教律例之嫌?更何况上述情况还不包括来自无神论国家比如中国的无神论者(当然也指美国本土和来自世界各地的无神论者),他们是否会觉得这更是一种强加?因为,前者(比如一个伊斯兰教徒)在宣誓时毕竟还可以把抽象的神想象为自己心目中的真主,来它个皮里阳秋,而对无神论者来说,菩提本无树,心中原无神,但,口中却要念念有辞,即使自己可以不念,至少还要被迫听别人念,并且,不是一天而是天天:这能不能说是一种长期的精神困扰?这是不是违反了宪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因为在逻辑上,宗教自由内涵着不宗教和反宗教的自由。
四、裁决激怒了美国
但是,该裁决一出,立即激怒了美国,并在全美引发了一场政治风波,当然主要都是些反对的声浪。
据《中国时报》报道:“美国总统布希(什)也已亲自投入这场论战。他在加拿大与俄国总统普丁(京)召开记者会时也特意谴责法院这项判决。他说:本人认为,上帝显然是我个人生活中的很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我国人民日常生活中很重要一部分。这也是仍以这项判决与美国历史及传统脱节的原因。”
美国参众两院的反应显得更为激烈,当裁决消息一传来,议员们立刻中止了国家防务法案的辩论,数分钟内便以九十九票对零票通过决议,谴责该上诉法院的这一裁决。周三当晚,亦有百多名众议员(多为共和党人)齐集国会山,面对国旗集体朗诵效忠誓辞,以示抗议。
至于美国民间,事发以来,正有数不清的电话、电子邮件涌向媒体和第九联邦上诉法院。许多美国传媒工作者对此都感到十分震惊,哥伦比亚晚间新闻的一位监制说:每个人听到后的本能反应都是大喊“什么?”
与此同时,美国国内的自由主义者和保守派就这一裁决也理所当然地展开了相当激烈的论战。而打赢这场官司的纽道则说:这宗“爱国”诉讼是代表他的女儿进行的,但他自己受到了威胁,有一些威胁电话不断打来,这些电话来自那些崇拜上帝的人。
正因为如此,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作出裁决的第二天即宣布暂停执行,等待法庭复议。而且据人们推测,即使复议不变,司法部也肯定会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而到了最高法院那里,该裁决十有八九会被推翻。
尽管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这一裁决几乎遭到普世反对,它的前途——亦即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吉凶未卜且凶多吉少,但从法理角度而言,实在看不出它有什么不妥。甚至可以说,这是一项带有“破天荒”性质的政治正确行为。说它“破天荒”,因为如果顺着誓辞违宪的思路推,美国从立国之初到今天,二百多年来,很多习以为常的东西——这些东西不仅已经成为美国人的经验、习惯、历史、传统,甚至成为他们的个体无意识乃至集体无意识——都经不起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衡量,因而是违宪的。这也正是这个案子足以惊爆美国的最根本的原因:纵然它不可以改变美国的过去,所谓法不咎往,但却能深刻地影响美国的今天和明天。
五、美国的忧虑
第九上诉法院判效忠誓辞违宪,是因为誓辞本身含有宗教字眼。那么,如果把宗教字眼从中挖去,不就完了。当初出台于1892年的誓辞原是没有宗教字眼的,直到1954年,由某天主教团倡议,艾森豪威尔总统敦促,国会才通过一个法案,即在国家之后加上短语“上帝之下”,以示自己是一个有神论国家(现在看来,这个法案是“非法之法”了)。但,“上帝之下”添上去也许不难,现在要挖掉,却很不容易。
为什么?因为要挖掉的并不仅仅是这两个字,它同时更挖掉了美国赖以成为美国的宗教传统。美国是一个清教徒移民国家,二百多年来的发展历程,使这个国家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打上了基督教的烙印。尽管宪法中政教分离原则使基督教不可能成为由政府提倡或国会立法的国教,但从民间自发认同和普遍接受的角度,将之作为国教,却又毋庸置疑。这是一种强大的传统力量,而传统的意义就在于,它也是一种合法性,习惯成自然的合法性。正是在这种“合法”的惯性下,誓辞中的“上帝”字眼“理”所当然地被忽视了。但它毕竟经不起宪法挑剔,只要有人把它拎出来,你就得面对。
然而,现在令美国人所棘手的问题是,这个案子已经远远不是它本身了。比如,美国通用货币,不论币值,也不论纸币、硬币,一律都印有这样的字样“我们所信赖的上帝”。制币是政府行为,这样做,违宪否?美国新总统上任时,总要手按《圣经》宣誓,这是否也有违宪之嫌?如果这案子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按惯例,在审理案子前,最高法官们在宣誓中都要说:“上帝保佑美国和这个法庭”,这又该如何论处?泛言之,美国法庭上证人作证前的宣誓,法官就职时的宣誓,国会在每个工作日开始前所作的集体祷告,总统公开讲话那习惯性的结尾以及美国国歌的歌词,都因其含有“上帝”字样,是不是统统违宪?
如果上诉法院复议不变,如果最高法院维持原判,下面势必造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因为根据这个判例,以上所举具有违宪之嫌。那位纽道医生似乎看准了效忠誓辞的典范性以及由它所引发的连琐反应,才摩拳擦掌,下一步准备指控美元违宪了吗?可是,一旦这些都被判为违宪,那么,美国还是不是今天的美国?这就是由该案所引发的美国的忧虑。
六、美国之为美国
美国之为美国,宗教之功难以抹灭。可以说,是美国的宗教塑造了美国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当然,说宗教塑造政治不是说它对政治直接干涉,而是指它作为一种终极价值和力量之源对政治(人)所产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比如,总统就任宣誓,并不是发誓为上帝替天行道,而是祈求上帝帮助他,保佑他,给他力量。这是一种信念的支撑。再者,美国政教分离的原则,推其原始,也是防止某一教派掌控政治,从而动用政治力量干涉宗教自由。说到底,这原则还是为了在信仰自由的前提下保障宗教。因此,对当时是清一色的清教徒来说,那种超越了具体教派意义上的宗教和宗教精神如果不是支配政治而是融入政治,不仅是自然的,也是可接受的。事实上这种融入形成了传统,也形成了相应的秩序。而美国是一个格外珍惜传统和注重秩序的国家,现在,这个传统秩序面临违宪指控,如果它真的被宪法终结,那么,对美国人来说,或者,对现在依然绝大多数是清教徒的美国人来说,是不是乱了套、“国将不国”呢?
但是,美国是一个具有两重性的国家。它不但是一个有着宗教传统的有神论国家,它同时也是一个高度自由和高度宪政化的国家。宪政的要义即保障信仰自由在内的公民自由。因此,美国之为美国,是在它所奉持的自由观念。《美国读本》一书中的《美国的观念》这样表述美国:
其他国家都是在这样的人民中形成的,他们出生在他们的家族自古以来繁衍生息的地方。不论他们的政府如何更迭,英国人是英国人,法国人是法国人,中国人是中国人;他们的民族国家可以分裂,再建而无损于他们的国家的地位。而美国是由一个观念产生的国家;不是这个地方,而是这个观念缔造了美国政府。
是的,在比较的意义上,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形成于地缘的或种族的因素,只有美国是个例外,它的形成仅仅缘于一种观念:自由的观念,是自由这个观念使最初的移民们奔赴北美,并缔造了美国及其文明。因此,在世人眼里,美国的形象肯定不是十字架上的基督耶稣,而是曼哈顿岛上的自由女神。
如果说在制定修正案的那个时代,由于移民成份的单一,宗教自由仅仅只体现在基督一系的不同教派间,它并不包括在这之外的异教徒和非教徒,那么,今天时移事易,第一修正案所内涵着的不同宗的信教自由乃至非宗教的自由,越发具有现实意义。美国因其自身的移民传统和开放传统,以致有人这样声称,再过多少年,美国的白人将有可能成为少数民族。在一个不同种族杂处的国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