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西夏史-第3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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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共本利大麦'一石''三'斗五升。其典不充,限至来八月'一日不
赎来时',一任出卖,不词。
立文人兀女'浪粟'(押)知见人讹静'□□'(押)⑤
这里所书的契指代写借约。契中' '内的文字为陈国灿考订补充之内
容。立文人即借债人,知见人即证人。裴为放债者姓。借债人的抵押品
为“袄子裘一领”,说明借债必须有实物作抵押。这类残契反映了西夏
农村高利贷的猖獗和国内商业的畸形。
西夏统治者在高利贷猖獗的情况下,为了不让广大农、牧民因借债
而迅速破产,从而引起阶级矛盾的激化,他们有针对性地颁布了一些法
律条文,对放债与借债者作了种种规定与限制,企图将西夏的高利贷和
典当业纳入法制的轨道。如仁宗仁孝时期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就
有关于高利贷和典当业的许多条文,其中关于高利贷的具体规定,大体
上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一)借债人必须按时还债。如果到期无故不还,将要受到法律的
惩处。“因负债不还给,十缗以下,有官罚五缗钱,庶人十杖,十缗以
上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
(二)放债人不得任意收取利息,应按政府法定的利率收取。即钱
“一缗收五钱以下”,粮“一斛收利一斛以下”,也就是说最高利率为
放一收一,本利相等,“本利相等后,不允取超额”,更不允许利上加
利。“不允在应算利钱谷物中收取债偿”。
(三)借债人无力还债时,第一,应放宽还债限期。“(借债人)
无所还债,则当依地程远近限量,给二三次限期,当使设法还债”;第
二,可让其做工偿还。“可令出力典债”,“以工力当分担”;第三,
不可强迫借债者用帐房、牲畜、土地等基本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偿还。
“诸人欠他人债? 。不允以强力将他人畜物、帐舍、地畴取来相抵、违
者徒一年”。更不允许将借债者的家属作抵押。“借债者不能还时,当
① 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15,《神宗经制西夏》。
② 《长编》卷162,庆历8 年正月辛未。
③ 霍升平等译:《西夏箴言集锦》,载《民族艺林》1988 年第1 期。
④ 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发现的一批西夏遗物》,《文物》1978 年第8 期。
⑤ 陈国灿:《西夏天庆年间典当残契的复原》,《中国史研究》1980 年第1 期。
催促同去借者,同去借者不能还,则不允以其二种人之妻子、媳、未嫁
女等还债价”①。如果不执行该规定,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很明显,这
些规定的基本用意,在于稳定广大农、牧民的个体经济,保证封建政府
的税收来源,从而使西夏国家得以长治久安。
二、对外贸易
西夏对外贸易,在公元1126 年(宋钦宗靖康元年,夏崇宗乾顺元德
八年)以前,主要是与宋贸易,其次是与辽及其他少数民族政权进行贸
易。1127 年(宋高宗建炎三年,夏正德元年)以后,则以金为其主要贸
易对象。由于金朝统治下的北部中国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因此,
夏、金贸易对于西夏社会经济的发展,其重要性显然比不上北宋时期的
宋夏贸易。
1。夏宋贸易
西夏同中原王朝的贸易,早在唐末五代之时即已开始。当时的夏州
地方政权,据有银、夏、绥、宥等州,其党项拓跋部主要从事畜牧业,
因此,他们迫切需要同中原王朝进行贸易,“夏州虽产羊马,博易资货
悉在中土”①。宋朝建立后,夏州统治者为了同宋朝建立良好的政治经济
关系,主动向宋提供战马。“彝兴闻北汉兵常扰麟州,知中国需马,遣
使以良马三百匹入献”②。此后,随着宋夏关系的发展,两国间的经济交
往更加频繁,方式更加多样,并对双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不可忽视
的重要作用。
夏宋贸易明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自公元960 年(建隆元年)至
公元1003 年(咸平六年)首尾43 年。这是西夏贸易的初期阶段。这个
阶段,由于李继迁发动对宋战争,因此,宋夏贸易时续时断。这阶段的
主要方式是朝贡贸易。战争之初,太宗下令禁止与夏州政权通商贸易,
从而使继迁在经济上陷入困境。为此,继迁上表卑词祈请:“王者无外
戎夷,莫非赤子,乞通互市以济资用”①,太宗允诺。于是继迁接连向宋
贡马与骆驼。公元994 年(淳化五年)七月,继迁“遣牙校贡马”。八
月,又“遣从弟延信贡骆驼名马? 。太宗召见延信,面加抚慰,厚赉遣
还”②。公元995 年(至道元年)一月,继迁“遣左押衙张捕以良马骆驼
来贡③。公元998 年(咸平元年)四月,继迁遣弟宥州团练使继瑗来贡骆
驼名马”④。
除朝贡贸易之外,继迁为了满足党项族对农产品的需求,还鼓动党
项商人大搞青白盐走私活动,用青白盐换取宋朝谷物。当时宋夏处于战
争状态,关系紧张,宋朝为了用经济手段制裁继迁,采用郑文宝的建议,
下令禁止陕西人民不得私市青、白盐,违者定死罪。但这一政策不利于
①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3,《催索债利门》。
① 《长编》卷68,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壬申。
② 《宋史》卷486,《夏国传上》。
① 《宋史》卷491,《党项传》。
② 《西夏书事》卷5。
③ 《宋会要辑稿》第199 册,《蕃夷》7 之13。
④ 同上。
解决宋夏矛盾,相反,激起了党项族的反抗,“戎人乏食,相率寇边,
屠小康堡,内属万余帐亦叛”⑤,同时,由于便宜的青、白盐被禁止,而
解盐价贵,引起关陇一带的老百姓不满,“境上骚扰”⑥,文宝建议降低
盐价,保证供应食盐,结果人民的愤懑虽然缓和了,但宋政府却在不到
一年的时间亏损课税20 万贯。最后,宋朝只好被迫取消盐禁。
此外,继迁还“于赤沙、骆驼路各置会贸易”⑦,以补朝贡贸易之不
足。同时,由于继迁发兵夺取宋朝西北军事重镇灵州,宋对西夏也就采
取更加严厉的经济封锁,宋夏贸易也就再一次中断。
自公元1004 年(景德元年)至1038 年(夏天授礼法延祚元年,宋
宝元元年)首尾35 年,为宋夏贸易中期阶段。这是宋夏贸易的繁荣时期。
在这个阶段里,由于李德明同宋朝保持了比较友好的关系,加上统治境
内的农业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因此,对宋贸易十分活跃。其贸易方式显
著增多。
朝贡贸易:同第一阶段“德明进奉频仍”①比较,这阶段的朝贡贸易
大大增多。史称“贡奉之使,道路相属”②。现将这阶段的朝贡情况列表
如下:
从下表可知德明时期的朝贡贸易总计14 次,比继迁时期的二次增加
了5 倍。反映了德明时期朝贡贸易次数的频繁。
这种频繁的朝贡,至少有两大裨益:第一,向宋贡马、驼等物,可
以换取宋朝按物估值的相应回赐。以贡马为例,公元1010 年(大中祥符
三年)十月,凉州厮铎督与潘失吉遣使贡马,“厮铎督马三匹,估直百
七十贯,潘失吉马三匹,百一十贯”,鉴于二人“与诸蕃不同,常宜优
奖,所进马每匹赐银五十两,失吉马共赐百五十贯”③。吐蕃贡马估值如
此,西夏当然不会例外;第二,可以在指定的地点“市所须物”④,或卖
掉带来之物。“岁遣人至京师贸易,出入民间如家”⑤,“使者一至,赐
予不赀,贩易而归,获利无算”⑥,西夏贡使所卖之物主要是些什么呢?
“赵德明进奉人使中,卖甘草,苁蓉甚多”⑦,表明所卖者多为土产药材。
榷场贸易:即在宋沿边距离西夏很近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贸易场所。
宋政府设有勾当官和榷场指挥使等来专门管理,以便稽查出入货物,进
行大宗贸易,同时,榷场有牙人评定货色等级,兜揽承交。另设有税务,
征收商税。征税方式,“官中止量收汉人税钱,西夏自收蕃客税例”①。
宋政府为了获取榷场贸易的利润,不惜向榷场大量投资。如公元1075 年
⑤ 《宋史》卷277,《郑文宝传》。
⑥ 同上。
⑦ 《长编》卷51,咸平五年正月甲子。
① 《长编》卷65,景德四年三月癸丑。
② 《长编》卷65,景德四年三月庚申。
③ 《宋会要辑稿》第195 册,《方域》21 之23。
④ 《长编》卷65,景德四年三月癸丑。
⑤ 《苏子美集·赠太子太保韩公行状》。
⑥ 《长编》卷404,元祐二年八月戊戌。
⑦ 《宋会要辑稿》第140 册,《食货》38 之29。
① 《文潞公文集·御批绥州边事》。
(熙宁八年)“市易司请假奉宸库象犀珠直二十万缗于榷场贸易,至明
年终偿其值,从之”②。
入贡时间贡使姓名贡品种类及数量回赐物资料来源
景德二年(公元
1005 )九月八日
白文寿《宋会要辑稿》第
199 册《蕃夷》7
之16
景德三年(公元
1006 )五月一日
贺守之等同上
景德三年六月
七日
贺永珎同上
景德三年七月马50 匹袭衣、金
带、器币
《西夏书事》
景德三年十一
月十三日
御马25 、散马100 、
骆驼300 头
《宋会要稿》第
199 册《蕃夷》7
之16 ,《长编》
卷64
景德四年(公元
1007 年)六月二
十一日
马500 匹、骆驼200
匹、用于谢给俸■
袭衣、金
带、器币
《宋会要辑稿》第
199 册《蕃夷》7
之16 、《长篇》
卷65
景德四年六月
二十一日
马500 匹(《长篇》
卷65 作150 匹)助修
庄穆皇后园陵
《宋会要辑稿》第
199 册《蕃夷》7
之16 、《宋史》
卷485《夏国传上》
大中祥符4 年
(公元1011 年)
四月九日
马鞍马、器
币、银帛、
茶
《宋夷会要稿辑》
第199 册《蕃夷》
7 之18《西夏书事》
卷9
天圣五年(公元
1027 年)二月
白文美方物《西夏书事》卷10
天圣七年(公元
1029 年)十二月
马70 匹佛经一藏《西藏书事》卷11
在德明的请求下,宋政府于景德四年首先于保安军置榷场。接着于
天圣年间增置镇戎军榷场和并代路和市。《宋史》卷186《食货志·互市
舶法》云:
“天圣中,陕西榷场二,并代路亦请置场和市(次一级榷场),
许之。及元昊反,即诏陕西、河东绝其互市,废保安军榷场? 。。
庆历六年,复为置场于保安、镇戎二军”。
一些有关西夏史的专著和文章,都认定德明时期宋朝仅设置了保安军榷
② 《文献通考》卷20,《市籴考》。
场,至于镇戎军榷场,则认为到元昊称臣之后才正式建置。但根据该材
料的后文:“天圣中,陕西榷场二”,以及“复为置场于保安、镇戎二
军”看,说明镇戎军榷场早在天圣年间就已设置。故其行文到元昊时,
很自然地要用“复为置”3 字。
除经双方同意设立的榷场之外,德明还拟单方面设立榷场,但因宋
朝反对和阻挠,未能成功。“(德明)筑堡于石州浊轮谷,将建榷场,
诏缘边安抚司止之”③。
宋夏榷场贸易货物品种繁多。如保安军榷场进行的“官市”货物,
属于西夏方面的有以下几类:(一)牲畜(马、羊、骆驼等),此为大
宗商品;(二)毛织品(毡毯、毛褐等);(三)药材(麝脐、羱羚角、
大黄、枸杞、甘草、柴胡、苁蓉、红花等);(四)其他(青盐、■砂、
玉石、蜜蜡、翎毛等);属于宋朝方面的,主要有:(一)丝织品(缯
布、罗绮等);(二)日用品(瓷、漆器等);(三)其他(香药、姜、
桂等)。至于“官市”以外的商品种类不受此限。“其非官市者,听与
民交易”①。
和市:即次一级的商场。宋人叫和市。其交易规模较小。如公元1026
年(天圣四年)二月,由于德明的请求,仁宗同意“置西界和市场”②。
此后,又相继于河东路、陕西路沿边的久良津吴堡、银星、金汤、白豹、
虾麻、折姜等地设有和市。
窃市与走私:所谓窃市,即于宋夏边境偷偷贩卖违禁品。如公元1009
年(大中祥符二年)“德明多遣人赍违禁物,窃市于边”③。当时宋政府
规定的违禁品大体上有以下几类。
青盐:由于西夏青盐比宋朝解盐价廉物美,深受宋朝沿边人民欢迎,
但宋朝早在太宗统治期间为了从经济上制裁李继迁,曾将青盐列为禁卖
品。宋夏媾和时,真宗曾打算开禁,但因德明不愿归还灵州及纳质,因
此,青盐仍被列为禁卖品。
铜铁:为传统禁品。早在宋太宗时,即规定铜铁,“不得阑出番界
及化外”④,德明时自然不能例外。
钱币:也为传统禁品。早在宋太祖时即严禁铜钱出塞外,“诏吏民
阑出铜钱百已上论罪,至五贯以上送阙下”⑤。
粮食:公元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