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现代前期宗教史-第2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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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成立一个由5名以上宗教学者组成的立法监督委员会,审查议会提出和
通过的立法草案是否符合伊斯兰教教义;未经该委员会的批准,国王不得颁
布任何法律。神权在与王权的斗争中,借助群众运动的力量,暂时取得了胜
利,但这一斗争一直持续了很长一个时期。
3。土耳其。从14世纪初至16世纪中叶,通过不断的军事扩张,奥斯曼
土耳其成为一个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幅员辽阔的伊斯兰教大帝国。从17
世纪初开始,帝国在各方面逐渐走向衰落。奥斯曼苏丹色里姆三世(1789—
1847年在位)和马赫茂德二世(1808—1839年在位)为了挽救这种局面,先
后进行了改革。1839到1876年,曾任土耳其外交大臣并多次出任首相的穆
斯坦法·拉希德·帕沙又进一步改革,使奥斯曼土耳其的刑法、民法和商法
不再受伊斯兰教法的制约。但穆斯林的婚姻、继承以及教产的捐赠仍受教法
的控制。
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奥斯曼帝国内部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一批接受
西方教育的知识分子力图在土耳其实行社会改良。1865年6月,这批知识分
子在伊斯坦布尔秘密结社,自称新奥斯曼党人。1876年5月30日,他们成
功地发动了宫廷政变,废黜了苏丹阿布杜勒·阿齐兹,扶其弟哈米德二世登
上王位。
依仗新奥斯曼党人力量上台的阿布勒·哈米德二世(1876—1890年在
位)为骗取改良派的信任,任命新奥斯曼党人领袖米德哈德为首相。1876年
12月23日,土耳其颁布了由这位新首相拟定的第一部宪法。宪法规定了伊
斯兰教为国教,土耳其语为国语,国家实行两院制,保障帝国领土完整、个
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和教育自由、赋税平等和全体臣民在法律面前一律
平等等。作为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的苏丹,哈米德二世并不真正拥护此宪法。
因此,苏丹借1877年4月土俄战争中土耳其惨败之机,把失败原因归罪于立
宪运动,下令解散国会,停止实行宪法,逮捕并杀害米德哈德首相。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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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又恢复了古老的法律和中世纪的统治方式。这种政策更加剧了帝国内部
的矛盾,引起了各地的起义,直接动摇了帝国的统治。面对这种局势,哈米
德二世转向泛伊斯兰主义政策的宣传,企图利用帝国境内各族穆斯林臣民共
同的宗教信仰、生活习俗和宗教感情,来加强苏丹的威信,维护其摇摇欲坠
的统治。他宣布自己是全世界穆斯林的哈里发,并多次同宗教界的亲信密谋,
向各地派遣代理人宣传他的政策,甚至不惜以重金收买各宗派、团体、圣地、
陵园的宗教首领为其服务,同时还从印度、阿富汗等地招来伊斯兰教上层人
物的子弟进行专门培训。哈米德二世差不多动用了帝国税收的一半用于他的
泛伊斯兰主义政策的宣传,但结果并没有能挽救帝国解体的命运。
4。泛伊斯兰主义。正如前面已讲到的,19世纪和20世纪初,近东穆斯
林各族人民反对殖民主义、资本帝国主义奴役的斗争,往往是在宗教外衣掩
盖下进行的。当时在伊斯兰世界里,出现了许多伊斯兰社会思潮,从不同的
侧面,通过不同的途径,力图挽救伊斯兰国家的危机。泛伊斯兰主义如同瓦
哈比主义一样,在伊斯兰世界里有着广泛的影响。
泛伊斯兰主义的创始人为赛义德·哲马鲁丁·阿富汗尼(1839—1897)。
生于阿富汗喀布尔附近的艾萨巴达城 (一说生于波斯哈马丹,成长于阿富
汗),故称阿富汗尼 (阿富汗人)。青年时期曾在阿富汗和波斯等地求学,
受到传统伊斯兰教的熏陶。后赴印度深造,开始接触欧洲文明。27岁时出任
阿富汗首相。他曾去过麦加朝觐,访问过埃及,后又去过伊斯坦布尔。最后
于1871年定居埃及,在艾资哈尔大学任教,同时进行泛伊斯兰主义的宣传。
1879年他被英政府驱逐出埃及,迁居印度。1883年来到巴黎。在旅居巴黎的
三年时间里,阿富汗尼全力投入泛伊斯兰主义的宣传。1884年与他的学生、
埃及人穆罕默德·阿布杜(1849—1905)创办了一份阿拉伯文周刊《团结报》,
号召全世界穆斯林团结起来,共同反对西方殖民者的统治。这在知识界和青
年学生中极有影响。报纸出版18期后被查封。《团结报》停刊后,阿富汗尼
应波斯国王纳希丁的邀请,在德黑兰继续他的泛伊斯兰主义的宣传。后来,
国王发现自己在养虎为患,把他送往伊拉克。后又迁居到俄国的莫斯科和圣
彼得堡。晚年得到奥斯曼土耳其苏丹阿布杜勒·哈米德二世的支持,在土耳
其大力推行其主张,直至1897年病死于伊斯坦布尔。
阿富汗尼认为,穆斯林要拯救自己,必须首先要了解西方及其价值,汲
取那些同自己的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东西。他还认为,穆斯林国家
之间不应有妨碍思想交流或资本交流的“壁垒”,每个穆斯林国家在经济上
和政治上要互相支援。因此,他号召:“全世界穆斯林,团结起来!环视你
的周围,向你的世界学习,与时代同呼吸。像你们的先辈那样征服知识;寻
求权力并恰如其分地使用权力;联合起来并寻求统一;联合起来,你们就会
强大起来。只有采取这种方式,你们才能在一个即将到来的艰难时代生存下
去。”
概括起来,阿富汗尼的泛伊斯兰主义的主要内容是:政治方面,主张全
世界穆斯林不分民族,拥戴一个共同的哈里发,在伊斯兰教法的基础上建立
一个超国家、超民族、超地域的统一的伊斯兰大帝国。在宗教方面,为了使
伊斯兰教进行改革,要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文化,要使伊斯兰教教育成为国
民教育的第一课题,等等。在当时,泛伊斯兰主义具有反殖民主义色彩,在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伊斯兰教国家人民反对外国侵略者的奴役,要求社会
进步而联合起来的愿望。但这种愿望、这种改革,是立足于保存封建哈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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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并寄希望于奥斯曼封建统治者身上,与人民群众毫无关系,因此,基
础十分薄弱,歪曲了现实的阶级和民族关系,最后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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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埃及及北非马格里布国家的伊斯兰教
1882年,英军占领埃及,埃及沦为英国的殖民地。此时,埃及几乎全民
信仰伊斯兰教,伊斯兰教神秘主义苏非派思想居于垄断地位。近代史上,埃
及成为伊斯兰教复兴和改革运动的中心。著名的艾资哈尔大学作为伊斯兰世
界最高学府,吸引了大批外籍留学生来这里学习深造。同时,它也是埃及反
对侵略、争取民族独立斗争的思想宣传阵地。
英国的殖民统治激化了埃及的民族矛盾,引发了埃及世俗民族主义的兴
起。其鼓吹者以阿里·优素福和穆斯塔法·凯末尔为代表。与此同时,由于
伊斯兰教在群众中根深蒂固的影响,加入这个斗争行列的一些宗教界爱国人
士,力图通过对伊斯兰教实行一定的改革,使其适应时代社会生活发展的需
要,来摆脱埃及的屈辱遭遇。这种伊斯兰民族主义思潮尤以穆罕默德·阿布
杜 (1849—1905)倡导的伊斯兰现代主义改革思潮影响最大。
穆罕默德·阿布杜出身于埃及布赫拉省的一个穆斯林农民家庭。自幼受
到传统的宗教教育,以后又深受苏非思想的影响,先后在坦塔艾哈迈迪耶大
学和开罗艾资哈尔大学攻读伊斯兰教课程。1871年拜来开罗讲学访问的泛伊
斯兰主义倡导者阿富汗尼为师,并成为其积极追随者和密友,从此思想发生
很大的变化,不时发表文章,呼吁发展民族文化教育,学习西方现代科学技
术。以后,曾任教员、杂志主编等。1881年,因同情和支持阿拉比领导的埃
及民主党人发动的起义而被英国殖民当局流放叙利亚3年。后赴法国巴黎与
阿富汗尼共同创立旅欧穆斯林组织——“牢不可破关系协会”(一译“坚柄
协会”),并创办同名阿拉伯文周刊,宣传泛伊斯兰主义。1885—1888年,
应聘在贝鲁特伊斯兰学院任教,后回国任教于艾资哈尔大学。1895年起,以
政府代表身份参加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对其经院式的古老教育制度和教学方
法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使艾资哈尔大学从此发展成为新型的伊斯兰高等学
府。晚年从事司法工作。1899年被任命为全埃及大穆夫提,成为伊斯兰法典
的权威解释者,曾就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发表法律见解。
穆罕默德·阿布杜倡导的伊斯兰教现代主义,是以宗教改革为基本内容
的具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社会思潮。他主张净化伊斯兰教信仰,恢复
信仰的纯洁性,清除崇拜圣徒圣墓、人神合一等一切异端思想行为和外来影
响;改革伊斯兰教传统中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陈规陋习和教律,简化繁琐的宗
教礼仪,改变一夫多妻和畜奴等封建制度。他认为发展教育是智力复兴和变
革现实的基础,要改革传统的经院式教育制度和阿拉伯文风,学习和掌握现
代科学文化,把欧洲的科学文化技术融合在伊斯兰思想文化体系之中,让穆
斯林进入现代生活,使宗教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他继承了伊斯兰教穆
尔太齐赖派的唯理性观点,宣称理性为伊斯兰教所固有,因而首要的在于恢
复理性的地位,力图解决宗教与科学、宗教与理性的矛盾。在政治上,他主
张穆斯林应在“认主独一”的信仰旗帜下,排除纷争,团结起来,反对西方
殖民主义的侵略和封建君主制,建立仁政和正义的伊斯兰国家,在政治、经
济和智力上同时复兴,以经训中的伦理思想建立新的道德规范去教育埃及人
民,以促进埃及的民族觉醒。
穆罕默德·阿布杜在倡导伊斯兰现代主义时,事实上已经包含了复兴古
老的阿拉伯民族文化以逐步摆脱英国殖民统治的民族主义内容,对推动埃及
伊斯兰改革运动、促进本国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反英民族解放运动都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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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的作用。但是,其后继者拉希德·里达(1865—1935年)却主张伊斯兰
教是阿拉伯埃及民族的特性,鼓吹从宗教内部寻求国家与民族复兴的动力。
以后逐渐脱离日益高涨的民族主义运动,只停留在伊斯兰原旨教义的宣传活
动上,没有提出任何切合实际的行动纲领。
面对伊斯兰民族主义者对自己统治的不断打击,以及现代主义者改革伊
斯兰教法以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倾向,英国殖民当局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
在肆意在信仰基督教的科普特人与穆斯林之间制造分裂的同时,又逼迫埃及
政府多次进行法制改革,以冲击传统的伊斯兰教教法,进而削弱埃及宗教阶
层的地位。1875年颁布的《埃及刑法典》,其中只保留了一项伊斯兰教法的
条款,即:未经埃及穆夫提确认,不得对穆斯林罪犯执行死刑。不久,埃及
又参照法国法律颁布《商法典》和《海商法典》,制订分别适用于混合法庭
和埃及国民法庭的两部民法典,成立独立于宗教法庭的世俗法律制度。到19
世纪末,埃及刑事、商事和民事的大部分领域里的纠纷,已不再属于伊斯兰
法院的司法权限了。但伊斯兰教法作为“私法”,仍适用于穆斯林“私人身
份事情”,包括婚姻、家庭、继承、宗教基金等。这些仍受伊斯兰传统法律
约束的领域,也作了一些个别的修改和调整。从1880年到1931年,埃及政
府曾4次颁布《沙里亚法庭组织和程序法》,以限制伊斯兰法院的审判权。
19世纪后期,北非马格里布国家已经基本沦为法国、英国、西班牙等欧
洲列强的殖民地。法国占领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又使摩洛哥成为其保护领。
当时,伊斯兰教苏非派各教团在这里占有绝对优势。调和伊斯兰教苏非主义
与官方信仰的思潮在北非各地流传,成为复兴伊斯兰原旨教义的一股强大推
动力。30年代由阿尔及利亚苏非派学者穆罕默德·阿里·赛努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