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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节

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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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他担任了昆士兰仲裁法院法官兼院长;1940年,他被任命为昆士兰法院院长;1946年4月,他被任命为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法官。 

  在1919年及1924年,威廉爵士曾因办理向枢密院上诉而两度访英。自1926年至1942年他兼任中央甘蔗价格董事会主席,自1942年起兼任澳大利亚工业关系理事会理事长。 

  他曾担任过1925年调查特物士顿铁路惨案的皇家委员会主席,1936年调查运输事故的皇家委员会主席,1938年调查造糖工业事故的皇家委员会主席。1943年他被任命为澳大利亚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主席,在1944年他曾以此身份又访问过一次英国。 

  1942年他被封为爵士。1946年1月,他被麦克阿瑟将军任命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 

  克莱墨尔将军(美国法官) 

  密朗·西·克莱墨尔(Myron C。Cramer)1881年11月6日生于康奈提坎特州波特兰城。1904年他毕业于威士廉大学,获学士学位;1907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科,获法学士学位。1943年,他接受了威士廉大学赠予的名誉法学博士学位。 

  克莱墨尔将军一向在纽约市及华盛顿省塔康玛城执行律师业务,直到1916年他参加华盛顿国民警卫队开拔至墨西哥边疆执行任务为止。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他在法国服役,并获得中校军衔。1920年他开始参加正规军队,并在军法总监部任少校军职。 

  在两次世界大战的岁月里,克莱墨尔一直在华盛顿军法总监部担任下列职务:第三组及第四组军法监,美国陆军学校法律助教,菲律宾事务司军法监。在1941年12月1日,即美国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几天以前,克莱墨尔少将被任为陆军军法总监,这是美国陆军部一个最高的司法职位。 

  在军法总监的任期内,克莱墨尔将军是创设陆军中所谓“恢复制度”最得力的人物。这个制度的目的是在使被处罚不名誉革职的军人能够回到军中服役并在服役期满后获得名誉的退休。在美国律师公会的帮助下,他还使得军法总监部的法律援助处积极行动起来,在世界各地普遍设置法律援助官员,以便随时给当地的美国驻军及其家属提供法律上的意见和帮助。 

  在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担任了陆军军法总监之后,克莱墨尔将军于1945年11月30日宣告退出现役军职。陆军部长曾为他在军法总监部合同处处长任内的成就颁给了他一个“勤劳勋章”,并为他在军法总监任内的成就颁给了他一个“卓绝服务勋章”。 

  1946年7月10日克莱墨尔将军在退休中被召担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现在的职务(按原任美国法官是马塞诸塞州最高法院院长希金士。但在远东国际法庭开庭不到两个月时光,希金士便因故辞职返国,遗缺遂由美国政府派遣克莱墨尔将军接替)。 

  梅汝璈(中国法官) 

  梅汝璈(Mei JuAo)1904年生于中国江西省南昌县。1924年从北京清华学校毕业后,赴美游学。1926年他以最优等生的成绩毕业于斯丹福大学,获得文科学士学位,并被选入“怀·白塔·卡帕”荣誉学会。1926年夏至1928年冬,梅汝璈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梅汝璈离美后曾在欧洲各国及苏联作广泛之游历旅行。归国后,他首先任教于国立山西大学,1930年任教天津南开大学。1931年至1933年梅汝璈担任国立武汉大学英美法教授。1933年秋梅汝璈被任命为中国国民政府内政部参事兼行政诉愿委员会委员。1934年冬,梅汝璈被任命为中国立法院立法委员。 

  在立法委员任内,梅汝璈担任该院涉外立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外交委员会代理委员长,同时并在中央政治学校主持英美法专门讲座,在中山文化教育馆担任编译部主任及“时事类编”半月刊主编。从1943至1946年,梅汝璈并兼任国防最高委员会专门委员。“中国走向宪治”和“中国战时立法”是梅法官写的两本英文著作,它们受到研究远东问题的西方人士的广泛欢迎。 

  派特里克勋爵(英国法官) 

  派特里克勋爵(Lord Patrick)生于1889年12月25日。他的中学和大学教育都是在苏格兰格拉斯哥接受的。 

  1908年派特里克获得文科硕士学位,1910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13年他加入了苏格兰律师公会,执行业务。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他参加了英国皇家飞行队及皇家空军部队。 

  自1933年起,派特里克勋爵任皇家大律师,1937年至1939年并担任全国律师公会主席。自1939年5月起,派特里克勋爵改任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 

  柴扬诺夫将军(苏联法官) 

  伊凡·密切叶维支·柴扬诺夫(Ivan Micheyevich Zaryanov)1894年11月26日生于维牙特加州斯罗波得斯柯伊区罗金斯卡亚村。从1908年起读了两年书以后,直到1912年,他一直在农村工作。从1912年到1915年,他在斯罗波得斯柯伊区担任土地局司书。

 1915年1月,柴扬诺夫被征入伍,在沙皇陆军中当一名士兵。从1918年到1920年,他在维牙特加军区充当军法委员。 

  1920年2月,柴扬诺夫被派遣前往前线,并被任命为第二十九步兵旅军事法庭庭长。自那时起直至今日,他一直是担任着军法官职务。 

  1927年,柴扬诺夫毕业于在塔什干市的中亚细亚公立大学法科。1930年,他在伏龙芝城开办的军官学校高级班毕业。 

  1931年,柴扬诺夫进了红色法律教授养成所;1934年毕业。同年,他当选为苏联最高法院成员,并被任命为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庭法官。从那时起,他一直是该庭的成员之一。 

  1941年,他奉派担任前线一个战场的军事法庭的庭长;从1942年到1945年,他兼任了红军军法学校校长。 

  作为一个法官,他参加过1935年及1938年对托洛茨基派和布哈林派的审判。 

  苏联政府曾颁发给柴扬诺夫下列勋章和奖章:列宁勋章、红旗勋章、红星勋章、红军二十年服务奖章、保卫莫斯科奖章、对德作战胜利奖章。 

  麦克杜哥(加拿大法官) 

  爱德华·司徒瓦特·麦克杜哥(Edward Stuard Mc Dougall)1886年9月25日生于加拿大蒙特利尔城,祖先是苏格兰人。他毕业于蒙特利尔中学和麦克基尔大学,并于1907年在该大学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13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在学业完成之后,麦克杜哥服役于帕特立西雅公主轻步兵团。从1915年5月到1918年11月,他随军转战于法兰西国土,并获得少校军衔。 

  1928年麦克杜哥被任命为皇家大律师。1942年他被任命为刑事上诉庭普夷士尼法官。在1941年和1943年,他还兼任过劳工纠纷皇室调查委员会委员。 

  麦克杜哥是“魁北克矿业法”一书的作者。 

  柏奈尔(法国法官) 

  亨利·柏奈尔(Henri Bernard)1899年10月8日生于法国阿耳。 

  他毕业于埃克斯的圣心大学之后,在1917年2月7日便开始自愿参加法国陆军。在三年服役期间,有十八个月他参加了在意大利、松姆、安纳及阿登前线的战斗。 

  战争结束后,柏奈尔在埃克斯大学攻读法律,并获得法科学位。此后五年,他从事贸易工作。1931年1月1日,柏奈尔开始在殖民行政机关服务。他在1931年结婚,并在大喀尔生了一个儿子。 

  在他参加殖民行政工作期间,他曾经到过下列各地:多哥、塞内加尔、法属几内亚和中刚果。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柏奈尔应召重服军役,并于1940年8月28日参加戴高乐将军的自由法国的战斗部队。他曾担任在希腊泽维尔的各军事法庭的检察长,旋又随自由法国部队在近东作战。战后,柏奈尔任职于巴黎第一军事法庭,最后担任法国驻奥地利占领军工作。他是离开他在奥地利的工作岗位而奉派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来的。 

  罗林(荷兰法官) 

  贝·维·嗳·罗林(B。V。A。Roling)1906年12月26日生于荷兰顿波叙。他是在荷兰尼米根和乌特莱希大学以及德国纽伦堡大学受法律教育的。 

  1933年罗林在乌特莱希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并于同年在该大学担任刑事学讲师。 

  1941年罗林被任命为密德尔堡法院法官,1945年改任乌特莱希法院法官并兼任乌特莱希大学刑法教授。 

  诺斯克罗夫特(新西兰法官) 

  艾里玛·哈卫·诺斯克罗夫特(Erima Harvey Northcroft),1884年12月2日生于新西兰荷基提卡。他是在荷基提卡中学、威林顿大学和奥克兰大学院(新西兰大学)受教育的。 

  1907年诺斯克罗夫特被新西兰最高法院核准为出庭该院的辩护律师;从1907年到1923年,他在汉密顿执行律师业务;从1923年到1935年在奥克兰执行律师业务;1935年,诺斯克罗夫特被任命为新西兰最高法院法官。 

  1911年诺斯克罗夫特担任过新西兰炮兵野战军的守土军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他获得中校军衔,并得到政府公报表扬和“卓越服务勋章”。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他曾任炮兵野战军守卫旅司令官,旋改任新西兰陆军军法副总监。他曾被授予“殖民地辅助部队军官奖章”。后来,他被提升为新西兰陆军军法总监,并授予上校军衔。1935年,他在奉派为最高法院法官之后,便退出现役军职,列入后备军官名单。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诺斯克罗夫特在1940年被征重服现役,并被任命为新西兰南部军区炮兵指挥官。1941年,他被调任为基督教堂立土顿炮台地区的炮台司令官。1942年5月他辞去了现行军职,被列入退休军人名单。 

  巴尔(印度法官) 

  拉达宾诺德·巴尔(Radhabinod Pal)1888年1月生于孟加拉省拉第亚区内地的一个小村庄。由于三岁时便丧失了父亲,他幼年的教育完全系依靠慈善施舍;他母亲替人家工作,以维持家庭生活。 

  不久,巴尔获得了政府助学金,因而在1907年他毕业于加尔各答大学,并在数学课程方面获得优异奖。1908年巴尔在这个大学继续攻读,并获得数学硕士学位。巴尔旋在里本法科大学学习法律,1909年毕业。

1911年7月巴尔在孟加拉省密棉辛格的午前学院担任数学教师,同时还加入了当地的律师公会作为一名辩护士。他这样担任双重职务一直到1920年他获得加尔各答大学的法学硕士学位。1921年5月,他辞去了上述双重职务去参加高等法院作为一个辩护士。 

  1923年巴尔被任为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1924年并获得该校的法学博士学位。 

  1937年巴尔加入国际法协会;同年他被邀出席在海牙举行的比较法国际会议。在那次会议中,他被选为主席团团员,并且担任了法律哲学组的总报告人。 

  1940年巴尔被任为加尔各答高等法院法官。1946年4月27日,他被派遣前来担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现在的职务。 

  巴尔法官是下列各书的作者,这些书在印度被公认为是标准著作:(1)“英属印度的时效法”;(2)“英属印度的所得税法”;(3)“长子继承法”;(4)“印度法律哲学。” 

  哈那尼拉(菲律宾法官) 

  德尔芬·哈那尼拉(Delfin Haranilla)1883年12月14日生于伊罗依洛省之阿帕茨镇。在阿帕茨镇立和伊罗依洛省立中学毕业之后,哈那尼拉考取了官费留学,得以赴美深造。他在美国进过圣安娜高级中学,田纳西州州立大学,并于1907年在华盛顿特区乔治城大学法科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回到菲律宾之后,哈那尼拉担任过下列司法职务:法院书记官、翻译官、检察官、第一司法区和第七司法区初级法院的助理法官。 

  1925年9月1日哈那尼拉被任为菲律宾总检察官。在伍德、海顿、史汀生、德维斯、基尔摩和罗斯福任菲律宾总督期内,他始终是担任着这个职务,直到1932年美国胡佛总统任命他为菲律宾最高法院法官为止。但是由于该院法官名额那时自15名减为11名,他实际上并未能到任视事。 

  在1940年哈那尼拉在被授予上校军衔之后,便被任为菲律宾军法总监。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他于1941年12月19日被召参加美国军队,并随美国远东空军部队驻扎巴丹,直至1942年4月11日巴丹沦陷为止。 

  1945年2月27日菲律宾临时政府重新建立,哈那尼拉被任命为司法部部长。这个职务他一直担任到1945年6月6日他被任命为菲律宾最高法院法官为止。作为一个资历最深的法官,他在该院院长依法应当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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