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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03-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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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列报的一致性
27.财务报表中项目的列报和分类,应自一个期间至下一个期间保持一致,除非:
    (1)企业经营性质的重大变化或对其财务报表列报的审视表明,改变报表中项目的列报与分类将导致反恰当地列报事项或交易;
    (2)国际会计准则或常设解释委员会的解释要求改变列报方式。
    28.一项重大的购买或处置事项,或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审视,可能表明财务报表应以不同的方式列报。只有当修改过的结构可能持续,或当另外的列报方式的好处明显时,企业才应改变其财务报表的列报方式。当改变列报方式时,企业应按第38段的要求对其比较信息进行重新分类。只要修改过的列报方式与本准则的要求一致,则允许为遵守国家会计准则的规定而改变列报方式。
总体要求…重要性和汇总
29.每个重要项目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重要的金额应与具有类似性质或功能的金额汇总,不必单独列报。
    30.财务报表是通过对大量的交易进行处理而生成的,这些交易按其性质或功能汇总成类。在汇总和分类过程的最后阶段是将浓缩和分类的数据列报,这些数据形成财务报表内的项目或附注中的项目。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重要,则应将其与财务报表内或附注中的其他项目汇总。但是,其重要程度不足以在财务报表内单独列报的项目,对于附注而言,却可能是足够重要的,从而应在附注中单独列报。 
    31.就本准则而言,一项信息如果不披露就有可能影响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进行经济决策,则该信息是重要的。重要性依项目的规模和性质而定,规模和性质是根据其忽略的特定情况来判断的。在决定一个项目或一个汇总的项目是否重要时,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应一起予以评价。依情况不同,或是项目的性质或是项目的规模可能是决定性因素。例如,具有同样性质和功能的各单项”资产的金额,即使单项金额大,也应予以合并。但是,性质或功能各异的大项目则应单独列报。 
    32.重要性要求,如果生成的信息不重要,则不必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特定披露要求。
总体要求…抵销
33.除非另外的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抵销,否则资产和负债不能抵销。 
    34.当且仅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收益和费用项目应予抵销:
    (1)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抵消;
    (2)同样或类似交易和事项形成的利得、损失和相关的费用不重要。这些金额应按第29段的要求予以汇总。
    35.单独列报重要的资产和负债、收益和费用是重要的。在收益表或资产负债表中进行的抵销,除非反映了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否则不能让使用者理解所进行的交易以及评价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扣除计价准备(如存货毁损准备和应收款坏帐准备)后的资产净额的报告不是抵销。 
    36.《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 收入》定义了术语“收入”,并要求在考虑了企业许可的商业折扣和数量折扣金额后,以收到的或应收的代价物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收入。在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会进行不产生收人但附属于主要产生收入的活动的交易。如果列报能反映这些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则这些交易的结果应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和相关费用相抵后的净额列报。例如:
    (1)非流动资产(包括投资和经营资产)处置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的帐面金额和相关销售费用后的余额报告;
    (2)根据与第三方的合同安排(例如,分包协议)所发生的可以报销支出应扣除相关的已报销金额;
    (3)非常项目可以扣除相关税款后的净额列报,少数股东权益以总额在附注中反映。 
    37.此外,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例如,汇兑损益或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以净额报告。但是,如果这种利得和损失的规模、性质或影响程度重大,以致于《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 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要求单独披露它们,则这些利得和损失应单独报告。
总体要求…比较信息
38.除非国际会计准则允许或要求,否则应披露财务报表中所有数量信息的前期比较信息。当比较信息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时,应包括在叙述性和说明性信息中。
    39.有些情况下,以前期间的财务报表提供的叙述性信息在当期仍是相关的。例如,某法律争端的结果在最近的资产负债表日尚不确定,仍待解决,则该法律争端的详细情况应在当期披露。使用者可以从最近的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不确定事项以及当期为解决不确定事项而采取的措施的 信息中获益。 
    4O.当修订财务报表中项目的列报或分类时,只要可行,比较金额应予重新分类以确保与当期可比;重新分类的性质、金额和原因应予披露。如果无法将比较金额重新分类,则企业应披露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以及假设金额重新分类可能引起的变化的性质。
    41.无法为实现与当期可比而重新将比较信息分类的情况可能存在。例如,数据可能没有在以前期间按允许重新分类的方式收集,且重新生成这些信息又不切实际。在这种情况下,本应对比较金额进行调整的性质应予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 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涉及追溯运用的会计政策变更要求对比较信息所作的调整。
结构和内容…引言
42.本准则要求某些信息在财务报表内披露;要求其他项目或者在财务报表内或者在附注中披露;并设计出推荐的格式作为本准则的附录,企业可以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适当地遵循这些格式。《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现金流量表》提供了现金流量表列报的结构。 
    43.本准则在广泛的意义上使用术语“披露”,既包括每份财务报表表内列报的项目,也包括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列报的项目。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的披露按那些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提供。除非本准则或另外的准则有相反的规定,这些披露应或在相关财务报表内,或其附注中提供。
结构和内容…引言…财务报表的界定
44.财务报表应明确地予以界定,与同一份公布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区别开来。
    45.国际会计准则只适用于财务报表,不适用于年度报告中列报的其他信息或其他文件。因此使用者能够将使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信息与对其有用但不受国际会计准则约束的其他信息区分开来是重要的。 
    46.财务报表的每个组成部分应予明确地界定。此外,下列信息应优先列报,并在对恰当地理解所列报的信息显得必要时予以重复:
    (1)报告企业的名称或其他确认方式;
    (2)财务报表是涵盖单个企业还是企业集团;
    (3)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视何者对财务报表的相关组成部分合适而定; 
    (4)报告货币;
    (5)财务报表中列报数字的精确度。
    47.在财务报表的每页上注明页码及简略的栏目标题通常即符合了第46段的要求。在确定提供这些信息的最好方式进需要判断。例如,当财务报表是采用电子阅读时,可以不单独的页码;于是,以上项目应足够频繁地提供以确保对所提供信息的正确理解。 
    48.财务报表通过以报告货币单位的千或百万单位来列报信息,通常可以使其更易理解。只要对列报的精确度予以披露,这样做是可以接受的,相关的信息不会丢失。
结构和内容…引言…报告期间
49.财务报表至少应按年提供。在例外情况下,如果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日变更,年度财务报来涵盖的期间长于或短于一年,除了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外,企业还应被这:
    (1)使用非一年的期间的原因;
    (2)收益表、权益变动、现金流量和相关附注的比较金额不可比的事实。
    50.在例外情况下,企业可能被要求或决定变更其资产负债表日。例如,企业被另一个具有不同资产负债表日的企业购置后,就是如此。出现这种情况时,重要的是使用者应知道当期反映的金额与比较金额是不可比的,且变更资产负债表日的原因应予披露。 
    51.通常,应一贯地编制涵盖一年期的财务报表。但是,由于现实的原因,有些企业倾向于一个不是一年(例如 52周)的期间报告。本准则不阻止这种做法,因为由此生成的财务报表不可能与那些一年期的财务报表形成重大不同。
结构和内容…引言…及时性
52.如果财务报表不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合理期间内让使用者获得,则其有用性将受到损害。企业应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六个月内公布其财务报表。诸如企业经营的复杂性等因素,不足以成为无法及时报告的理由。更具体的时限在许多管辖权范围(译者注: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市场规则中明确。
结构和内容…资产负债表…流动/非流动的区分
53.每个企业均应依据其经营的性质,确定是否在资产负债表内将流动和非流动资产、流动和非流动负债作为单独的类别列报。本准则的第57段至65段适用于作这种区分时的情况。当企业选择不作这种区分时,则资产和负债应概括地按其流动性列报。 
    54.无论采用哪种列报方法,对于每个资产和负债项目,如果其含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内和十二个月外预期将收回或清偿的金额,则企业应披露超过十二个月后将收回或清偿的那部分金额。
    55.如果企业在一个清晰可辨的经营周期内供应商品或劳务,则在资产负债表内将流动和非流动资产和负债单独分类,能够通过将作为营运资本连续循环的净资产与用于企业长期经营的净资产区分开来提供有用的信息。它也可以突出在本经营周期内预期能实现的资产,以及在同一期间内应偿还的负债。 
    56.有关资产到期日的信息在评价企业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时是有用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 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要求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日。金融资产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金融负债包括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预期收回日和非货币性负债(如准备)的预期清偿日的信息也是有用的,而不论资产和负债是否作流动类和非流动类的划分。例如,企业应披露预期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后收回的存货金额。
结构和内容…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
57.当某项资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划分为流动资产:
    (l)预期能在企业经营周期的正常过程中实现,或持有以待出售或消耗;
    (2)主要为交易目的或短期而持有,且预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实现;
    (3)是不受用途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资产。
    所有的其他资产应划分为非流动资产。
    58.本准则使用术语“非流动”包括具有长期性质的有形、无形经营和金融资产。只要含义清楚,本准则并不禁止使用其他描述。 
    59.企业的经营周期指介于进人生产过程的原材料的购买与其以现金或以易于转换成现金的某种工具的形式实现之间的这段时间。流动资产包括作为正常经营周期的一部分而出售、消耗和实现的存货应收帐款,即使它们不能预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实现也是如此。如果有价证券预期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实现,则其应划归为流动资产;否则,即划归为非流动资产。
结构和内容…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
60.当某项负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划归为流动负债:
    (1)预期能在企业经营周期的正常过程中清偿;
    (2)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到期。
    所有的其他负债应划分为非流动负债。
    61.流动负债可以按类似于流动资产分类的方式来分类。有些流动负债,如应付帐款、应付雇员的费用及其他应计经营费用,构成企业正常经营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本的一部分。这些经营项目应划归为流动负债,即使它们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十二个月的时间内才清偿也是如此。 
    62.其他负债不作为本经营周期的一部分进行清偿,但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清偿。附息负债的流动部分、银行透支、应付股利。应付所得税和其他非交易应付款就是这方面的例子。为营运资本进行长期融资,且预定不在十二个月内清偿的附息负债是非流动负债。 
    63.如果长期附息负债符合下列条件,则企业应持续地将其划归为非流动负债,即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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