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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04-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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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已经完成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以及盘盈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贷方核算售出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以及结转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盘亏、毁损产成品的实际成本。月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三、企业自用的产成品,如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产品税或营业税的,应视同产品销售处理;不需要缴纳产品税或营业税的,可将其实际成本自本科目直接转入有关科目,不作销售处理。
    四、各种库存产成品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增设“产成品成本差异”科目,核算产成品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并应按月将产成品成本差异按照存销比例进行分配,将售出产成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
    六、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并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企业,可增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产成品发出或办妥赊销、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手续)后,将赊销或分期收款的产成品实际成本,从本科目转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按合同规定期限收取销售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并按当期收回的价款占应收价款总额的比例计算结转已销售实现的产成品的销售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财产保险费、排污费、技术转让费及施工机械安装、拆卸、辅助设施和进出场费等。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均不属本科目核算范围。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各项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分期摊销时,借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14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计帐。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按实际投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将这部分股利从长期投资成本中减除,作其他应收款处理。即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股利后的股票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对于购买股票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还应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购买股票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还应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五、企业认购的债券,应于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应计利息的,还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企业应于会计期间终了时,计算本期应计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企业购入债券价格高于或低于债券票面金额,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平均分摊,即于各会计期间终了时,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或折价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数,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投资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或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投出资产的帐面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应按其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向其他单位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数与帐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5号科目 拨付所属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付所属内部独立核算但不独立纳税单位用于生产和经营的资金。
    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拨出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净值入帐;拨出的流动资产,按帐面实际拨出数入帐。
    三、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应与所属单位使用的“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相一致。
    四、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拨付给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资金,贷方核算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回的资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拨付给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资金的期末数额。
    五、本科目应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户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5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依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分类方法,对其进行明细分类。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入帐原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为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买价或售出单位原价(扣除原安装费用)、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以及缴纳的税金;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为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记帐价值;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为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及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为原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受赠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入帐,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其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为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帐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四、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长期应付款”科目。租赁期满,如按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累计折旧”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六、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独立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作固定资产并按其性质进行分类。

    第155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四、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5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企业临时设施的清理可在本科目设置“临时设施清理”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逐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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