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政史拾遗 作者:刘以芬-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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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者莫不满意。居恒健谈,然遇有臭味不相投者,辄嘿不作一语,或昏昏欲睡。性不善宗教,当任教育总长时,马相伯
老人往谒,商教会学校问题,陈说良久,方讶主人何以不置一词,视之则熟寐座上矣。此固有失待人接物之道,然其纯
任天真,毫无缘饰,亦可藉窥一斑。夙持儒家素行之说,谓政治本是艰苦生涯,若不能随遇而安,一事未成,先图享乐,
岂足有为?故平日于起居吃着,均不厝意。曾与嵩生因党事乘轮南下,至则舱位已满,而事又不能缓,乃商之船员,借
木板支为床,各据其一,嵩生尚铺自携被褥其上,正辗转反侧,苦难成寐,视先生则和衣而卧,鼾声作矣。船中餐无殊
草具,嵩生几无可下箸,先生狼吞虎咽,甘之如饴。嵩生尝戏谓济武实至今未脱野蛮生活,先生一笑置之。
先生小事或糊涂,大事则极有分际,与袁、段均曾一度携手,方其合也,不即不离,及其去也,不随不激,始终处
之裕如,不贻拖泥带水之诮。于国民党,虽有见仁见智之不同,然一遇国家安危所系,立即释嫌言好,戮力同心,真不
失大政治家风度。综观先生生平,与其谓为阴谋家,毋宁谓为本书生气,尚较适当。然天下歪曲之宣传往往胜于事实,
感情之判断往往超乎理智,致当时无论国民党与非国民党,殆均视先生为阴谋魁杰,而先生后来之惨遭非命,或即种因
乎此。
先生毕业日本法政大学,时作观政欧美之想,自参加段阁下野,在国内政治活动一时既暂呈静止,而国际大战告终,
一切方在剧变,允宜乘此时机亲往观察以资参考。乃决取道日本,赴美一游,本约余偕行,余以牵于他务,未能远离,
遂改约霍君俪白,实则霍君较余为适,以其娴英语也。先生既抵美,举凡彼邦政制、思潮、社会组织、政党形势、工商
业情形,罔不悉心考察,撮要纪存,以备他日返国,编辑成书,藉资国人考镜。未几得党中电促归,归经西雅图,是处
华侨商会开会欢迎,会散,众请乘汽车行,先生以寓所密迩,屏不御,与诸人且行且谈,不十数步,至经最狭处,突一
人迎面来,枪举弹发,先生应声仆地气绝,凶手亦自诛。其行刺原因何在?由于自动,抑或有人主使?以无口供可鞠,
终成疑案。第知凶手业理发,隶某党党籍,以先生平生只有政敌,无私仇,则此案与政治当不无关系,岂反对者过于重
视先生(即所谓阴谋之魁),故必欲杀之以为快耶?先生噩耗抵京,全党震悼,尤以余辜先生盛意,未获偕行稍尽将护
之责,至今犹时觉疚心。先生归骨后,同人搜其行箧,得残稿一束,皆在美考察时所随录者,以不忍任其湮没,嘱余将
文字略加修正,交由北京《晨报》发表,然实不能尽先生所欲言者于万一也。忆先生挽宋教仁先生有“何国人忍把万里
长城自坏”句,乃相隔不十年,先生竟继宋先生之后,而自成为被坏之长城。“人之云亡,邦国殄瘁”,民国以来,无
论何方,均不悟相反相成之理,不互相尊重人才,转互相摧毁人才,此我国所以不振也,悲夫!
★黎元洪与法统问题
自民国三年袁世凯解散国会,废弃约法,而颁布所谓新约法,法统问题已启先声。至六年段祺
瑞改选国会以后,更演成南北相持之局。惜当时言法者,或以急于成功而不力求贯彻,或以便于私图而非诚意拥护,以
致黎元洪地位几与法统问题,成为不可分离之关系,斯亦至可怪者也。讨袁之举,其志不但在保全共和,而且在恢复约
法。黎元洪以民国副总统,竟甘受任由新约法产生之参政院议长,其后各团体帝制请愿书则由该院转呈,选举国民代表
办法则由该院议定,国体投票推定皇帝时则该院为代表,而该院本身之推戴书且由黎领衔,以法律论,袁为帝制之主犯,
黎亦宜列为重要之帮助犯。袁既以此丧失总统资格,则黎之副总统资格,岂能独存?乃当日讨袁军对黎,不但不一并声
讨,而且以滇、黔、粤、桂四督及蔡(锷)、戴(戡)、李(烈钧)、陈(炳)等代表护国军政府发布第二号宣言谓
:“大总统既已缺位,依民国二年十月所公布之总统选举法第五条,由黎副总统继任。”而袁于撤销帝制欲向南方谋和
时,曾商黎出管将军府,黎竟宣言:“除约法上之副总统外,无论何职,皆不承认。”一若不自知其附袁罪行,而尚腼
然以约法上地位自居者。黎固不足责,而当时南方不乏高明之士,何亦竟不明是非、不顾法律若此?若谓黎之附袁,系
由于胁迫而非出其本衷,然以堂堂一副总统,尚昧于舍生取义之道,辱身失节,更何足以以代表国家?闻其时南方要人,
亦未尝不考虑及此,第因总统问题为各方利害所关,若另行选举,势必引起剧烈竞争,而影响及内部之团结,故不得不
利用黎为缓冲,藉免一时纷纠,此则以法律迁就事实,非言法所宜尔也。
黎出任总统之根据,中间尚有新旧约法之争,而主用旧法者终于占胜。一方拥护旧约法,一方则使在旧约法上已经
丧失资格之副总统,冒窃大位,岂非护法运动之一大玷?黎就任总统后未及一年,因府、院之争而引起督军团独立,因
督军团独立而引起张勋北上,因张勋北上而引起其以解散国会为入京调停条件。黎既身为解散国会之罪人,则亦即民国
之罪人,依法应丧失总统资格,乃于张勋复辟之后,竟俨然以大总统令特任段祺瑞为国务总理,同时电请冯国璋依照约
法代行大总统职权,固仍以元首自居也。无论冯、段欣然接受,未尝研究其授与来源之如何?即当日南方忠告段祺瑞电
中,亦只对段严加责备,对黎则并无一语纠绳,其曰:“要求宣战之不已,以至殴击议员;殴击议员之不已,以至解散
国会;解散国会之不已,以至复建伪清。本为一人保固权位,以召滔天之祸,足下奖成此患,岂得不为追究?”则似以
段为解散国会之祸首,而黎转可不问,又曰:“总理一职,既无同意,亦无副署,实为非法任命,果出黄陂手谕与否?
亦未可知。”则似果属黎谕,犹为可说,吾不知其何以对黎若是其恕耶?
今姑置此不论,黎致冯电,本但请其代行大总统职权,迨段入京,黎由东交民巷回居私宅,又通电宣告此后不再与
闻政事,推冯副总统继任大总统。既曰继任,依法黎当再无复位之日,乃其后直系一战胜皖,再战胜奉,由孙传芳一电,
而黎又复位。按孙电略谓:“南北统一之破裂,既以法律问题为厉阶;统一之归束,即当以恢复法统为捷径。应请黎黄
陂复位,召集六年旧国会,速制宪法,共选副座”云云。推孙氏之意,似非黎氏复位及恢复旧国会,不足以言恢复法统,
而不知黎实为解散国会之罪人,黎果应复位则国会即不应恢复,国会果应恢复则黎即不应复位,今乃以黎复位与恢复国
会并举,持此以解决法统问题,岂非滑稽之甚?盖当时直系并非有爱于黎,亦非毫无法律知识,其所以出此者,实因亟
欲选举曹锟为总统,故不得不假黎与国会为桥梁已耳。其作用虽与讨袁军不同,至其假法律以为便宜之计,则前后如出
一辙。民国十余年来,每一次护法,皆为毁法干纪之黎元洪造机会,真令人为之三太息也。
★双十节就职之三总统
民国以来,有三总统于国庆日就职,曰袁世凯、曰徐世昌、曰曹锟。袁为叛国罪人,其心目
中不知有民国,更何知所谓国庆?而所以必择是日就任总统者,盖以国庆,各国使节例必进贺,果是日兼举行第一任总
统就任典礼,不特为无上光荣,且亦足以增加其国际之声望。故袁在十月以前,即极力促成总统选举,国会既徇其意,
先行制定宪法一部分之大总统选举法而公布之,及至国会选举总统之日,犹恐不能获得法定票数,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
以军警假装公民团,包围国会,威胁议员,求达其当选之目的。闻袁事前曾向人表示,民国成立,瞬届一年,若正式总
统尚未能选出,恐将影响及国际承认问题,予个人固无关系,如国家前途何?此足见二年之十月十日,实袁所视为最重
要之一日,而不容不极力争取者也。
第一任总统既以二年十月十日就职,则因任期关系,第二任以下总统其就职日期,亦必为某年十月十日,本属当然
之事,毫不足怪。惟我国政治情形,至为复杂,十余年间,总统问题层见迭出,其时实力派及一班政客又均以法律迁就
政治,牵强比附,不计及他,而机缘凑合,竟使每届选出之总统,皆恰于是年十月十日就职,是则可异而堪以一述者也。
袁世凯既背叛民国,帝制自为,即不死,亦已丧失大总统资格,依大总统选举法规定,自应由副总统继任。不幸当时副
总统黎元洪亦在附逆之列(其理由前已述及),以法律言,自不能使其继位,而应另开总统选举会选举总统。果尔则新
选出之总统,其就职日期必不为是年之十月十日,可以断言。乃当时因图政治利便,各方对黎均无异言,国会议员遂宣
言:“现在黎大总统继任,实根据民国二年十月国会所制定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之规定,应承继本任总统之任期,至民
国七年十月为止。”盖依规定总统任期为五年,袁于民国二年十月就任总统,其任期应至七年十月始届满也。
黎既继袁,国会遂举冯国璋为副总统,其后黎又因解散国会,引起复辟事变而去职,冯乃又继黎,本应至黎所余之
任期届满为止(即七年十月十日),不生疑问。乃冯、段执政,忽主张改造国会,其理由以“中华民国已为张勋复辟灭
亡,今仿照第一次革命先例,召集临时参议院,重定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后,再行召集新国会”。既认中华民国为已经
灭亡,则民国以来,所颁布之法律自亦随之失效,冯之大总统地位,且无所依据以取得,更何论于任期问题!然当时秉
政柄者,仍为图政治上之利便,仅以民国中断为改造国会理由,而一切法令则悉仍旧贯。于是冯之任期,仍至黎所余任
期为止,由新国会举徐世昌为总统,徐遂亦于七年十月十日就职矣。
及皖、奉相继失败,直系独握大权,以欲使己系领袖膺总统,非先驱徐废弃安福国会不可。乃又假恢复法统之美名,
主张由黎复位,重行召集旧国会。然黎既于六年宣告离职,请冯继位,且已至黎所余之任期为止,则黎果依何法得以重
登总统宝座?于是有谓袁于称帝时即已丧失总统资格,而黎之继袁则自袁死亡之日始,故黎任期应补足一百六十余日,
即自洪宪改元至袁死之日止者;有谓袁在任期间,在法律上无效,故黎任期尚有一年三个月者;又有谓黎任期应由修改
约法,旧约法失效之日起算,须至民国十四年九月始满者;但亦有置法律不谈,而主张黎只能为事实上总统,即国会亦
只能为事实上国会者。凡此皆属有为而发,适成为政治上之投机论而已。其实直系之拥黎复位,一方藉之以驱徐,一方
亦利用其任期之短促,故愈主张延长黎之任期,不啻转以促黎之去位,因黎之恋栈及附黎者为之张目,终使直系迫不及
待,而扮演逼宫夺印之丑剧。于是公行贿赂,由国会选曹锟为总统,而曹亦适于十二年十月十日就职矣。
总之所谓三总统者,其选出既皆予人以非议,徒种祸乱之根源,而所用手段,或出威胁,或由行贿(徐表面上虽似
无此二者,然当日安福系议员于岁费外,均领有相当津贴费,俾便该系指挥投票,不可谓非间接变相贿选),令人回忆
其就职之日,仿佛犹觉刀光围绕,铜臭薰天。以国庆日之庄严璨烂,乃竟着此污点,袁、徐、曹固不足责,而当日昧于
远见,及曲解法律以图取便之政客,自亦不能辞其咎也。
★国会之双包案
自庄周有“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之语,于是世人多误以社会为无真是真非,遇事之有利于己
者,辄强词主张以求幸胜,而天下遂愈多事矣。如民国八年之发生所谓国会双包案,亦其例也。
忆当民六段(瑞祺)内阁废弃旧国会,依据其所颁布之新国会议员选举法,另行选举参、众两院议员,因而旧国会
之一部分议员,乃奔赴广州,自行集会。计当时南下者,仅有政学会、益友社、政余俱乐部、民友社(皆属国民党)四
派议员,他如研究系等则均不之应,致难获法定人数,只称为“非常国会”。虽明知未能正式行使职权,作用究属不大,
终以无法补充人数,不得不暂维现状。直至七年六月,以迫于时势之需要,乃决定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