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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 作者:伊.拉卡托斯兰征译-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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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理论一旦被证伪,就必须淘汰它,尽管这冒有危险:“理论一旦经不起检验,[我们应即同它们分手]。”在方法论上,淘汰必须是结论性的:“一般说来,我们认为公共地可检验的证伪是最终性的……一个后来作出的证认评价……可以用否定的证认度来取代肯定的证认度,而不是相反。”方法论证伪主义者解释说,我们就是这样摆脱常规的:“使我们不致陷入死胡同的永远是实验。”
  方法论证伪主义者将拒斥和证伪分离开来,而独断证伪主义者则将拒斥与证伪合在一起。方法论证伪主义者是可错论者,但他的可错论并不削弱他的批判姿态:他把可错的命题变成了一强硬路线的“基础”。根据这些,他提出了一个新的分界标准:只有那些能够禁止某种“可观察的”事况,因而可被“证伪”和拒斥的理论即非“观察的”命题才是“科学的”:或简言之,一个理论如果具有一“经验基础”,便是“科学的”(或“可接受的”)。这一标准尖锐地道出了独断证伪主义与方法论证伪主义之间的不同。

    这一方法论的分界标准比独断的分界标准要开明得多。方法论证伪主义开辟了新的批评道路:又有许多理论可以具有“科学的”资格。我们已经看到,“观察的”理论比观察的理论要多,因而“基本”陈述比基本陈述要多。而且,概率主义的理论现在也可以有“科学的”资格了:尽管它们是不可证伪的,但是科学家可通过规定某些拒斥规则,使从统计方面予以解释的证据“不符合”这个概率主义的理论,从而作出附加的(第三种)决定,很容易地使它们成为“可证伪的”。

    但缺少了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的条件,即使有了这三种决定也不足以使我们“证伪”一个不能说明任何“可观察的”事件的理论。任何有限数目的“观察”都不足以“征伪”这样一个理论。但如果是这样,怎么能合理地为声称“将自然定律或理论解释为……可部分地决定的陈述,即由于逻辑上的原因,不能被证实,但可以用一种不对称的方式被证伪的陈述,……”这样一种方法论进行辩护呢?我们如何能够把诸如牛顿的动力学和万有引力之类的理论说成是“片面地可决定的呢”?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怎样才能做出真正的努力“以清除错误的理论,即如果一个理论被检验所证伪,则为了拒斥它去找出它的弱点?”我们怎样才能把它们拉入合理讨论的范围之内呢?方法论证伪主义者通过作出进一步的(第四种)决定来解决这个问题:当地检验一个理论连同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的条件,发现理论和该条件的合取被反驳时,他必须决定是否把这一反驳也看作是对该特定理论的反驳。例如,他可以认为水星”反常的”近日点反驳了牛顿理论、已知初始条件及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条件的三重合取N3。然后,他“严峻地”检验初始条件,并可能决定把这些初始条件归属为“不成问题的背景知识”。这一决定意味着水星反常的近日点反驳了牛顿理论和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条件的双重合取N2。现在他必须作出判决性的决定:是否把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的条件也归属于“不成问题的背景知识”之中。假如他发现该条件是业经充分证认的,那么他就会这样做。

    怎样才能严峻地检验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的条件呢?可以假设还存在着其他起作用的因素,对这些因素作出规定,并检验这些特定的假设。如果其中许多假设都受到了反驳,就可以认为这个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的条件是业经充分证认的。

    然而要作出“接受”一个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条件的决定是十分冒险的,因为这一决定蕴涵着严重的后果。如果决定接受它作为这种背景知识的一部分,那么,由NZ的经验基础而来的描述水星近日点的陈述就成了牛顿的特定理论N1的经验基础,以前对于N1不过是“反常”的东西,现在成了反对N1的判决性证据,成了对N1的证伪。(如果陈述A是理论T和一个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条件的合取的潜在证伪者,我们就可以说,由陈述A描述的一个事件“对于理论T是一个反常”。但是,一经决定将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条件归属为“不成问题的背景知识”,这一反常就成了理论T本身的一个潜在证伪者。)既然我们的无情的证伪主义者认为,证伪在方法论上是结论性的,那么这一生死攸关的决定就等于在方法论上淘汰了牛顿的理论,再研究牛顿的理论就成了非理性的了。如果科学家不敢作出这种大胆的决定,这也许是由于他“相信只要一个成功的体系未被最终地证伪,他的工作就是要保护它不受批评”,那么,他就“永远不会由经验受益”。他将堕落为一个辩护士,可能老是声称“人们断言存在于实验结果与理论之间的那些不符之处不过是表面的,随着我们理解力的提高,它们就会消失”。但证伪主义者认为这“恰恰违背了科学家应有的批评态度”,是不能容忍的。用方法论证伪主义者喜爱的一句话来说就是:“必须逼着理论遭到麻烦。”

    当要在成问题的东西与不成问题的东西之间作出区分时,即使只在明确限定的范围内作这种区分,方法论证伪主义者也会陷入严重的困境。当他必须对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的条件作出决定时,当他必须把成百上千个“反常”中的一个提高为“判决性实验”,并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该实验是受到了“控制”的时候,这一困境是最为显著的。

    这样。借助于这第四种决定,我们的方法论证伪主义者终于成功地把甚至象牛顿理论这样的理论也解释成“科学的”了。

     事实上,没有任何理由说明他为什么不再迈出一步。一个理论,甚至这四种决定都不能使其成为在经验上可证伪的理论,如果同另一个按前面所规定的某些理由来说是科学的、并且也是业经充分证认的理论发生了冲突,那么它就被证伪了,为什么不作出这样的决定呢?说到底,如果我们拒斥一个理论,是因为该理论的一个潜在证伪者根据一个观察的理论来看是正确的,那么,我们为什么不拒斥另一个理论,因为它同一个可以归属为不成问题的背景知识的理论有直接的冲突呢?这样,通过一个第五种决定,就会容许我们甚至淘汰“句法上的形而上学”理论,即象“全称-特称”陈述或纯存在陈述之类的理论,因为它们的逻辑形式不可能有时-空上单称的潜在证伪者。

    总结一下:方法论证伪主义者提出了一个有趣的方法,以解决严厉的批判与可错论的结合问题。他不仅在可错论夺去了独断证伪主义者的立足之地以后为证伪提供了一个哲学基础,而且他还相当可观地扩大了这种批判的范围。通过将证伪置于一个新的背景中,他挽救了独断证伪主义者诱人的高尚行为准则:科学的诚实性在于事先规定一项实验,如果实验结果同理论相矛盾,该理论就必须放弃。

    方法论证伪主义比独断证伪主义和保守的约定主义有了相当大的进步,它建议作冒险的决定。但这些冒险达到了鲁莽的程度,人们怀疑这些冒险是否无法减少。

    让我们仔细看一下所涉及到的冒险。

    在这一方法论中,同在任何种类的约定主义中一样,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决定可能将我们引入灾难性的歧途。首先承认这一点的是方法论证伪主义者。但他争辩说,为了有可能进步,我们必须以这一点作为代价。

    人们不得不欣赏我们的方法论证伪主义者的胆大。他觉得自己是一个英雄,面对两个灾难性的选择,他敢于冷静地考虑它们的利弊,并选了较好的一个。其中一个选择是怀疑论的可错论,及其“怎么都行”的态度,对一切知识标准的绝望的抛弃,及由此引起的对科学进步观点的绝望的抛弃。凡事皆无法确立,无法拒斥,甚至无法交流:科学的增长是混乱的增长,是不折不扣的空想的通天塔。在过去的两千年中,科学家和具有科学精神的哲学家们选择了某种辩护主义的幻想以逃避这场恶梦。他们当中的某些人争辩说,人们必须在归纳主义的辩护主义和非理性主义之间作出选择:“我看不出任何出路来摆脱这样一个独断的断言,即我们知道归纳原则或相当于归纳原则的某种东西;否则就只有抛弃几乎一切被科学和常识认为是知识的东西。”我们的方法论证伪主义者骄傲地拒斥了这种逃避主义:他敢于不减可错论之威,且又敢于以大胆的、冒险的约定主义政策毫无教条地避开了怀疑论。他完全知道所冒的危险,但他坚持人们必须在方法论证伪主义和非理性主义之间作出某种选择。他提出了一场几乎没有希望赢得的游戏,但声称说参加这场游戏比放弃这场游戏还是要好些。

    实际上,那些并未提出其他批评方法而批评朴素证伪主义的人,不可避免地要陷入非理性主义。例如,纽拉特混乱地论证说,对一个假说的证伪以及相继而来的淘汰,可能会成为“科学进步的障碍”。但只要他似乎能提出的唯一的其他选择是混乱,他的这一混乱的论证就没有任何力量。亨普尔无疑正确地强调说:“科学提供了种种不同的例子,说明当一个高度确认的理论同一个偶然的顽抗的经验命题发生冲突时,可以通过取消后者而不是牺牲前者来得到解决。”但他承认他除了朴素证伪主义的“基本标准”之外,提不出别的标准。纽拉特,似乎还有亨普尔,把证伪主义作为“伪理性主义”予以拒斥;但“真正的理性主义。在哪里呢?波普尔在1934年就警告说,纽拉特的随意的方法论(更确切地说是缺乏方法论)会使科学变为非经验的,从而变成非理性的;“我们需要有一套规则对‘删除’(或‘接受’)一个原始语句的任意性加以限制。纽拉特未能提出任何这样的规则,因此他无意中抛弃了经验主义……如果因为一个原始语句不便利,就允许(在纽拉特看来,这对任何人都是允许的)人干脆‘删除’它,那么任何体系都是可以予以辩护的。”波普尔和纽拉特都同意一切命题都是可错的,但波普尔有力地指出了至关重要的一点,即当命题相互冲突时,如果我们没有一个坚强的合理的战略或方法来指导我们,我们就不能进步。

    但是至此为止所讨论的这种方法论证伪主义的坚强战略不是太坚强了吗?它所提倡的决定不是必然会太武断了吗?有人甚至会说,方法论证伪主义与独断证伪主义的不同就在于它是空讲可错论!

    要批评一个批评理论通常是非常困难的。要反驳自然主义的证伪主义相对容易一些,因为它依赖的是经验的感觉心理学:可以证明它完全是错误的。但怎样来证伪方法论的证伪呢?任何灾难都不能证伪一个非辩护主义的合理性理论。而且,我们怎样才能辨认出认识论的灾难呢?我们没有任何手段来判断前后相继的理论的逼真性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在现阶段,我们甚至还没有提出一个用于科学理论的一般批评理论,更不用说用于合理性理论的一般批评理论了:因此如果我们要证伪我们的方法论证伪主义,我们就必须首先证伪它,然后才会有一个如何证伪的理论。

    如果我们看一下那些最著名的判决性实验的历史细节,我们就一定会作出这样的结论,即它们或者是毫无理由地被接受为判决性实验,或者它们是根据同我们刚刚讨论过的合理性原则迥然不同的合理性而被接受为判决性实验的。首先,顽固的
  理论家经常向实验判决挑战,并推翻这些判决。对于这一事实,我们的证伪主义者一定十分遗憾。在我们所描述的证伪主义的科学“治安”的概念中,这种成功的上诉是没有地位的。更多的困难来自对附有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条件的理论的证伪。根据我们的证伪主义者的标准,它们的被证伪,正如实际历史中所发生的那样,显然是非理性的。根据证伪主义者的标准,科学家们似乎经常迟缓到了不合理的程度:例如,从接受水星的近日点作为一个反常,到接受它作为对牛顿理论的证伪,这中间用了八十五年,尽管假定其他情况都相同的条件是业经充分证认的。另一方面,科学家似乎又经常鲁莽到了不合理的程度:例如,尽管有充分的反对地球自转的证据,伽利略和他的信徒却接受了哥白尼的日心天体力学。又如,尽管光线发射理论违反了麦克斯韦的业经充分证认的理论,玻尔和他的信徒却接受了这种理论。

    实际上,不难看出独断证伪主义和我们的方法论证伪主义至少有两个共同的重要特点,这两个特点显然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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