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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25-实务指南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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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检查是否按规范组织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不合格项的处理是否适当;
    ⒋检查是否对进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进行验收,对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有效,对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否进行分析,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适当,是否进行返工或加固修补。
    ⒌检查工程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
    ⒍检查评定的优良品、合格品是否符合施工验收规范,有无不实情况;
    ⒎检查中标人的往来帐目或通过核实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份,分析、判断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及再分包的行为;
    ⒏检查工程监理执行情况是否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㈢工程投资控制的审计
    ⒈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工程计量程序、资金计划及支付程序、索赔管理程序和合同管理程序,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⒉检查支付预付备料款、进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
    ⒊检查设计变更对投资的影响;
    ⒋检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制度,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第三十一条  合同管理审计主要采用关键线路跟踪审计法、技术经济分析法、质量鉴定法、现场核定法等方法。
第八章 工程造价审计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工程造价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检查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等。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咨询部门)审核过的概算(含修正概算)和预算;
    (二)有关设计图纸和设备清单;
    (三)工程招投标文件;
    (四)合同文本;
    (五)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六)工作变更文件;
    (七)工程索赔文件等。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设计概算的审计
    ⒈检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向设计单位提供的计价依据的合规性;
    ⒉检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情况,包括概算文件、概算的项目与初步设计方案的一致性、项目总概算与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费用构成的正确性;
    ⒊检查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等;
    ⒋检查概算具体内容。包括设计单位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总概算表、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表和有关初步设计图纸的完整性;组织概算会审的情况,重点检查总概算中各项综合指标和单项指标与同类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对比是否合理。
    ㈡施工图预算的审计
    施工图预算审计主要检查施工图预算的量、价、费计算是否正确,计算依据是否合理。施工图预算审计包括直接费用审计、间接费用审计、计划利润和税金审计等内容。
    ⒈直接费用审计包括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的正确性等方面的审查和评价。
    (1)工程量计算审计。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要检查其符合性。在设计变更,发生新增工程量时,应检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与工程管理部门的确认情况。
    (2)单价套用审计。检查是否套用规定的预算定额、有无高套和重套现象;检查定额换算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检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出现后的材料和设备价格的调整情况,检查市场价的采用情况。
    ⒉其他直接费用审计包括检查预算定额、取费基数、费率计取是否正确。
    ⒊间接费用审计包括检查各项取费基数、取费标准的计取套用的正确性。
    ⒋计划利润和税金计取的合理性的审计。
    ㈢合同价的审计。即检查合同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包括固定总价合同的审计、可调合同价的审计、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审计。检查合同价的开口范围是否合适,若实际发生开口部分,应检查其真实性和计取的正确性。
    ㈣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审计
    ⒈检查实行清单计价工程的合规性;
    ⒉检查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
    ⒊检查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四统一”,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⒋检查由投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目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⒌检查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
    ㈤工程结算的审计
    ⒈检查与合同价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与现场、施工图和合同相符;
    ⒉检查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清单费用与清单外费用是否合理;
    ⒊检查前期、中期、后期结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审计主要采用重点审计法、现场检查法、对比审计法等方法。
    重点审计法即选择建设项目中工程量大、单价高,对造价有较大影响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进行重点审查的方法。该方法主要用于审查材料用量、单价是否正确、工资单价、机械台班是否合理。
    现场检查法是指对施工现场直接考察的方法,以观察现场工作人员及管理活动,检查工程量、工程进度,所用材料质量是否与设计相符。
第九章 竣工验收审计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审计是指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竣工图;
    (三)施工图设计及变更洽谈记录;
    (四)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 
    (五)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
    (六)施工合同;
    (七)技术资料和技术设备说明书;
    (八)竣工决算财务资料;
    (九)现场签证;
    (十)隐蔽工程记录;
    (十一)设计变更通知单;
    (十二)会议纪要;
    (十三)工程档案结算资料清单等。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验收审计
    ⒈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
    ⒉检查建设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包括环境验收规范、防火验收规范等;
    ⒊对于委托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检查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 
    ⒋检查承包商是否按照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
    ⒌检查对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作了严格的检验;
    ⒍检查建设项目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⒎检查保修费用是否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控制;
    ⒏检查验收过程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㈡试运行情况的审计
    ⒈检查建设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试运行情况,对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
    ⒉检查试生产产品收入是否冲减了建设成本。
    ㈢合同履行结果的审计。即检查业主、承包商因对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或建设期间发生意外而产生的索赔与反索赔问题,核查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串通作弊现象,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审计主要采用现场检查法、设计图与竣工图循环审查法等方法。
    设计图与竣工图循环审查法是指通过分析设计图与竣工图之间的差异来分析评价相关变更、签证等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的方法。
第十章 财务管理审计
第四十条  财务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及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十一条  财务管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筹资论证材料及审批文件;
    (二)财务预算;
    (三)相关会计凭证、账薄、报表;
    (四)设计概算;
    (五)竣工决算资料;
    (六)资产交付资料等。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建设资金筹措的审计
    ⒈检查筹资备选方案论证的充分性,决策方案选择的可靠性、合理性及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⒉检查筹资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
    ⒊检查筹资数额的合理性,分析所筹资金的偿还能力;
    ⒋评价筹资环节的内部控制。
    ㈡资金支付及账务处理的审计
    ⒈检查、评价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其执行情况;
    ⒉检查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充分运用;
    ⒊检查“工程物资”科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专用材料”、“专用设备”明细科目中的材料和设备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有无盲目采购的情况;
    (2)检查“预付大型设备款”明细科目所预付的款项是否按照合同支付,有无违规多付的情况;
    (3)检查据以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是否合法、齐全;
    (4)检查支付物资结算款时是否按合同规定扣除了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5)检查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物资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是否做出了正确的账务处理。
    ⒋检查“在建工程”科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检查“在建工程一建筑安装工程”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包括是否存在设计概算外其他工程项目的支出;是否将生产领用的备件、材料列入建设成本;据以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是否合法、齐全;是否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工程款、备料款、进度款;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是否按合同规定扣除了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和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⑵检查“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是否将设计概算外的其他工程或生产领用的仪器、仪表等列入本科目;是否在本科目中列入了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其他不属于本科目工程支出的费用。 
    ⑶检查“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存在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将建设资金用于集资或提供赞助而列入其他支出的问题;是否存在以试生产为由,有意拖延不办固定资产交付手续,从而增大负荷联合试车费用的问题;是否存在截留负荷联合试车期间发生的收入,不将其冲减试车费用的问题;试生产产品出售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将应由生产承担的递延费用列入本科目的问题;投资借款利息资本化计算的正确性,有无将应由生产承担的财务费用列入本科目的问题;本科目累计发生额摊销标准与摊销比例是否适当、正确;是否设置了“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备查薄”,登记按照建设项目概算内容购置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现成房屋、无形资产以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登记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有无弄虚作假、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及舞弊迹象。 
    ㈢竣工决算的审计
    ⒈检查所编制的竣工决算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实施程序,有无将未经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而自行建设的项目编制竣工工程决算的问题;
    ⒉检查竣工决算编制方法的可靠性。有无造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实的问   题; 
    ⒊检查有无将不具备竣工决算编制条件的建设项目提前或强行编制竣工决算的情况;
    ⒋检查“竣工工程概况表”中的各项投资支出,并分别与设计概算数相比较,分析节约或超支情况;
    ⒌检查“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将各项资产的实际支出与设计概算数进行比较,以确定各项资产的节约或超支数额;
    ⒍分析投资支出偏离设计概算的主要原因;
    ⒎检查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检查建设项目“工程物资盘存表”,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帐实是否相符;检查建设项目现金结余的真实性;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关注是否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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