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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

世界近代中期哲学思想史-第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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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上帝谛造一切,教会代表上帝;只有天赋神权,那有天赋人权?洛克之 

  前,虽然也有种种对人的尊严的呼吁和呐喊,但在理论上给一个完整的说明 

  的,则自洛克开始。霍布斯固然也是以人的眼光看待国家的前驱性人物,但 

  他的政治理念不合自由主义口味,所以在严格意义上讲,只能算是一种未成 

  熟的近代人权价值观念。洛克说:“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 



② 《温斯坦莱文选》,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6 页。 


… Page 35…

                                                             ① 

  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什么状态呢?请诸君 

  注意:“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 

  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 

                                            ② 

  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人类原来生活在这样美好的状态,从 

  逻辑上看,不论什么政权形式破坏了这种美好状态,都是向人类天性的挑战, 

  而向着人类天性挑战的人不是丧失了人性就是得了某种不可救药的疾病,这 

  一点,在逻辑上应该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遗憾的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力也有缺陷,主要的缺陷是某些人会因 

  为私利和偏见而对人们的平等权力进行破坏,一些人又会利用某种权力形式 

  而剥夺他人的自由。于是,自然状态虽好,自然法则虽然天然合理,但为着 

  使每个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还是应该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状态,自然 

  权力也随之让位于契约形式。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洛克展开了他那深刻、 

  实用的政论文章。 



        (2)财产权力,不容侵犯 

       洛克对公民财产权最为重视,他认为公民个人的财产权是一切权利的基 

  础。正是他鼓吹的这种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理论,成为后来资本主义文明的 

  最重要的支柱原则之一,也是英、法革命和美国人权宣言中最重要的内容之 

  一。洛克对公民财产权的分析,同样有他一整套理论作基础,这就是他的劳 

  动价值说。他认为上帝最初将自然中的一些物品拨给个人使用,但这些出于 

  上帝恩赐的物品,一经个人劳动参予,便成为个人财产。而凡属个人财产, 

  便完完全全归个人所有,具有了神圣不可侵犯性。任何人都不再具有对它产 

  生疑问或占有的权力。对此,洛克讲了一个很有趣的例证。他写道:“即使 

  在我们中间,无论是谁只要在围场时紧赶一只野兔,那只野兔就被认为是他 

  的所有物。因为野兽仍被看作是共有的,不属任何人所有,只要有人对这类 

  动物花费了这样多的劳动去发现并追赶它,他就使它脱离原来是共有的自然 

  状态,而开始成为一种财产。”① 

       确实很潇洒又很合乎常情的说法。一只野兔——大自然中的野兔,自然 

  不能算是谁的财产——野兔虽小,人类共有之。但一经狩猎者发现并捕捉它 

  ——狩猎开始有了劳动参予,好了,这只本来在理论上属于全人类共有的野 

  兔马上成为这位狩猎者的个人财产了。这观点或许绝无高精深奥之处,但它 

  却十分合乎常情。即使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如果您到允许狩猎的地方 

  去打猎,那么当您发现一只野兔,这只野兔就开始属于您了。而您再捕捉到 

  它,那么,没的说,这野兔归您了。如果有谁要将它从您手中拿走,那您一 

  定不干,此无他,因为这兔儿是您发现并由您捉到的。这虽然在许多东方人 

  看来,不过是一种常识,但杰出的洛克却从中发现了真理。 

       他的结论是,未经劳动参予的物品,属于自然状态,而一经劳动参与, 

  就属参予者个人所有。他不但对此深信不疑,而且为此著书立说,终身奋斗。 



        (3)自由权力,不受约束 



①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5 页。 

② 同上。 

①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21 页。 


… Page 36…

       洛克的公民权理论,虽然以财产权作要点,却不止于财产权而已。他认 

  为,举凡生命、自由和财产等个人权利都是不容侵犯的。自由和生命权也如 

  同财产权一样,只能属于公民自己,这就是说,不仅财产权,自由权也是一 

  种不受任何约束而只以法律作准则的神圣权利。他说:“人的自然自由,就 

  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 

  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 

  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 

                                                                            ① 

  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豁或任何法律的约束。”他还说: 

   “这种不受绝对、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 

  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 

  失。”② 

       不仅如此,他的自由权力还要幅射到方方面面。他尤其认为人有自由思 

  想的权力。他说:“任何人都有一种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即任意使用各个 

  词汇表达自己的思想。因此,别人虽然与我们使用同一词汇,可我们没有权 

  力使他们在头脑中产生与我们所用的词汇所表示的相同的思想。所以,伟大 

  的奥古斯都虽然具有统治世界的权力,可他也承认自己无法创造任何新的拉 

              ① 

  丁词汇。”在文明社会,人是不犯思想罪的。如果思想也能犯罪,则只有回 

  归上帝的统治,或者把自己的灵魂双手交送出去,甘心情愿去作奴才。 



        (4)公民权力,不可剥夺,不能转让 

       洛克与霍布斯权利理论的另一个区别在于:霍布斯认为,因为人性是自 

  私的,既自私便不能相互依赖,因此,必须把个人权利统统交给国家——“利 

  维坦”,然后由国家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但他忽略了——如果这国 

  家——“利维坦”变成自私自利之徒或凶残暴虐之徒,则那后果必定更其要 

  命。 

       洛克则不然,他既认为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所以顺理成章,便得出 

  结论:个人交给国家的权力不但是有限的,而且是有目的的。分开来讲,就 

  是: 

        第一,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以及一切相应的权力, 

  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它们只属于公民个人。他说:“我们是生而自由 

  的”。生而自由的人,如果把自己的自由权利交出,那就无异于交出自己的 

  灵魂和生命。这不唯不合理性,而且也不合人性。 

        第二,公民为着自身利益可以交出一部分权力,但交出权力的目的,只 

  是为了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伤害和侵犯。在他看来,不论任何权力者,包括最 

  高权力机关在内,“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因 

  为,既然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这就必然假定 

  而且要求人民应该享有财产权,否则就必须假定他们因参加社会而丧失了作 

  为他们加入社会的目的的东西;这种十分悖理的事是无论何人也不会承认 

  的。”① 



①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16 页。 

② 同上书,第17 页。 

① 《世界思想家文库》上册,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3 年版,第866 页。 

①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86 页。 


… Page 37…

        公民有没有权利是一个方面,这些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另一个方 

  面,或者说是更重要的方面。如果名义上具有各种各样的权利,是天下最幸 

  福的人,实际上,这些权利如同80岁的中风老汉肩上的一篓子鸡蛋,稍不留 

  神就会打成一摊烂酱。甚至还要以种种方式逼迫你把这权利双手捧着交将出 

  去,脸上还要浮现出无比幸福的微笑。这样的公民权利,岂非等于一个“零 

  蛋”。 

        在洛克这里全然不是如此。他认为公民交出一部分权力,是因为要使自 

   己应得的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而政府的生存目的,不是别的,恰恰就是 

  保护人民的这些权利不受任何势力的干扰和侵犯。 

        自然,洛克的自由权也不是无限制的。他认为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 

                ② 

  任的状态” 。他说:“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 

                                                           ③ 

  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比如你占有一件文物,这文 

  物 100%属于你,但你没有权力随便让它毁坏。比如你养了一只熊猫——请 

  恕我姑妄言之,这熊猫 100%归你所有,但你同样不能对它有任何伤害。他 

  的理论是,“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 

                            ① 

  健康、自由和财产。”这些话虽然是他在谈到人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法时提出 

  的,很显然,他心目中最合理的社会体制和价值原则,也必然如此。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洛克重视契约,必定重视法治。他的基本观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他的反证是:既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可以要求例外。 

        一方面,他认定:“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 

  因为既然它只是得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享有这种权力的人就不能把它让 

  给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选定国 

  家的形式。”② 

        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即使对于立法机关的权力也必须有严格的限定。 

  这包括: 

         “第一,它们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 

  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③ 

         “第二,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 

   目的。”④ 

         “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① 



         “第四,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其他人, 

  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② 

        这4条限定,尤其是第一条中关于“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 



② 同上书,第6 页。 

③ 同上。 

①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6 页。 

② 同上书,第88—89 页。 

③ 同上。 

①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88—89 页。 

② 同上。 


… Page 38…

  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的规定,其实就是对“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的最好注释。你高官也罢,贵戚也罢,教主也罢,国王也罢,只能 

  依法行事,否则,就对不起了。 



        (6)法律不等于法令,政府不得以令代法 

       洛克是一个完全的法制主义者,所以在他的政体理论中,必然将法律置 

  于主导地位,面对统治者颁布的法令、命令以及临时方案,则别有所解。他 

  并非轻视执政者,而是要求执政者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事。 

       洛克既不能容忍专制主义者的为所欲为,也坚决反对所谓的贤君统治。 

  他认为:“这仿佛是当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时,他们同意,除一人之 

  外,大家都应当受法律的约束,但他一个人仍然可以保留自然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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