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批判法轮功增刊-第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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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又提出:“社会成员之间应该提倡宽容、对话、交流来作为社会规范,而不是通过偏见、歧视、压制和暴力来破坏中国人现在所能享受的不多的自由社会活动空间。”这是一个令人赞叹的原则。但是,这个原则该如何应用在要破坏这一原则的人和团体上?该文并没有开出一个没有“偏见、歧视”的观点。
作为思想上的解放必须依靠不断的学习、提出疑问,修正自己的观点。如果一定要先从没有“偏见、歧视”的立场出发才能作评议,这样的评议没有任何价值。偏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视一切不同意见为“偏见”。李氏的辩护人的做法是要求他人接受他的模糊定义、前提,方可算是没有“偏见”。这种做法等于是把一个变形的轮子套在你的车上才让你走。
《书屋》一九九九年批判法轮功增刊轮功、迷信与政治——评李氏的《再论迷信》
自 闲
七月十三日,李氏著新经再论迷信。如果说李氏的初论――《何为迷信》(《法轮佛法(精进要旨》)是为迷信他而辩护(李氏称,“一旦人们着迷地相信了什么包括真理,就是迷信了,没有贬意”),“再论”则是让练习者不要迷信与原来迷信对立的“反迷信”。
李氏及其练习者以往提出过科学与迷信的问题,现在是“政治与迷信”的问题。李氏称:“迷信本来是一个很普通的名词,是政治家把这两个字炒成了一个杀伤力很强的名词。”因此,李氏的“法轮”转出了这么一个结论:“其实搞政治的人所宣扬的迷信,那不是迷信”,是正信。简言之:迷信非迷信;若有人反迷信,是迫害性的迷信。我试用李氏的“宇宙法理”广推于此低下的人类社会。历史上的政权,有用宗教作为武器的(如天主教与新教)、有用意识形态为武器的(如君权与神权)、有用经济手段为武器的(如殖民主义和非殖民化运动),按李氏“轮法”,可以得出“宗教非宗教(天主教=新教)”,“意识形态非意识形态(君权=神权)”,“经济手段非经济手段(殖民=非殖民)”的结论。显然,李氏不至于承认此等谬论。
李氏的论断并非如上所说的可以按理推导,可能也不会是那么慎密。他的意思仅有一个:称轮功为迷信者,是政治帽子,因而非真理。不称轮功为“迷信”者,是真理。轮功是辨别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辨别是否是迷信的唯一标准。这个标准是建立在否定科学的基础上的。
李氏否定科学家的中立性,言道:“那些为政治所利用的所谓科学家,其实也是政治人物。”进而暗示他们的科学方法,学术行为也非中立。因而,科学家不应参与任何与政治有关的批判,甚至于与科学方法有关的批判。李氏为以后的科学家出了一个难题:若是他们一旦说某事某物不符合科学原则,他们就不是科学家,“充其量也只能是政治家手中的一根打人的棍子而已。”李氏并非不要科学。他的选择是要可以证实李氏“轮功”的“科学”。《在广州讲法答疑》,李氏就接受“科学”解释类似“元神、副原神”这些“你原来以为是迷信的东西”。科学并非是证伪,而是证实。它亦非一般的证实(这是传统实证主义的问题),而是证实“你原来以为是迷信”、但李氏不以为迷信的迷信(借用李氏的“轮证”方法)。可以设想,如李氏一统天下,科学家们是否会被迫成为“轮功”的棍子?这点,特别应唤起正在“伺服”转“法轮”的科学家们注意。(这是建立在作者一直证明法轮功有政治动机的前提下的。如在“法轮”里的科学家认为作者这一前提已被证伪,可以不理会这点。)如李氏所说的各科学失去了中立性,我们应依何为准,判别迷信?李氏言称否认用“政治”这一方法。但他的行为所证相反,所称为我所证伪。
李氏称:“是科学还是迷信,不是由搞政治的人说了算的……”李氏这一观点听起来是英国Locke和J。S。 Mills自由主义的观点。但是,李氏是西方自由主义信徒吗?不可能。(我怀疑李氏没有清楚表达他的天机,以至常人无法理解其“真”意。)第一,从李氏教义来看,“信徒”只有“信”这伟大的外在的“神”而不容怀疑,也不允许“加一点什么”。他的大法又是“高于人类社会一切理论的宇宙法理”的。这与自由主义的信仰相去甚远。第二,如李氏了解历史或洞悉天机:历史上用政治、宗教来断定科学为“迷信”的例子不少。李氏的科学“信徒”常常乐道哥白尼蒙冤一例,就是宗教判别科学为迷信的实事。第三,从所用的标准来说,李氏自以为是“神”或其化身,不会降格用科学解决“神”是否是迷信这样不可思议的问题。如上所述,李氏既已否定了科学的中立性,他怎么会接受科学对他的判别?如果李氏是并非自由主义者,又否定了科学的中立性,又要扮“神”,他会如何扫除反迷信的中立的科学,抵挡科学的批判,以保“法轮”迷信永转不停?我的猜想是:用政治。这正是他现实一切活动的主动力。依据如下。
从李氏的理论来说,李氏宣传的是“末日”教条:这是“神”在“人类社会的道德处于全面崩溃时……给了人这最后的机会。”这是最后的救赎“斗争”。如果人类不“珍惜”,“为了私欲破坏宇宙给予人类的这最后的希望,令天地为之震怒”,后果是无间地狱。他的神是有感情的(我指的是希腊语中的thymos一样的Pathos,不一定是“善”、“悲悯”这样的感情既然是神,作者最多只能依《神说法轮经》妄推之),他会降灾于人,而“无知的人还会把各种灾祸说成是自然现象”。可怜的无知的人如何得知应知和所知,以不冒犯“神”?人类要了解宇宙这“最低下的一层生命”的“生存的标准”,那就只有通过《转法轮》,崇拜它的化身、“法身”。不然,人类只能“被宇宙的历史所淘汰掉”。这样的说教是对全人类历史智慧及其文明的谴责。李氏“真、善、忍”的特洛依木马,藏的是扫除“宇宙垃圾”的清道夫。“真、善、忍”所售的是“神”的愤怒。不用政治方法,何以施为?
李氏不以“轮功”理论,而动辄以“一亿”练习者之名挟持政权、民间机构,是显然的政治行为。李氏对政治权力的崇拜,远超过对他自己独创的法轮功表面教条(真、善、忍)的信仰。他的“历史上神的誓约在兑现中”,他的“大法”正在“衡量着一切生命”。他信的是极权主义般的“神罚世人”的力量,以“神的誓约”相威胁。他相信的手法是暗中监视一切生命(对练习者所造成的心理恐惧),以“轮”后算账相邀。他判别“迷信”的依据是他自己的轮功和所得到的练习者们洗脑后的、自我封闭的支持。这些无不反映出李氏对政治权力中支配性一面的向往。又因为是“无组织”,所以不用负责。行使支配权而不负责,名极权主义。
李氏“轮功”的基础,已有表白,他利用人们有过信仰、盲目崇拜后的失落,“特别是在文革中受到过难忘的心灵触及”,以迷信(毫无贬意)取而代之。承人之危,落井加“轮”,以“轮法”代替科学的思维。这就是宇宙中最低下的政治。
《书屋》一九九九年批判法轮功增刊当代中国的社会认同危机——法轮功事件的启示
何清涟
“法轮功”在我国出现已有好几年,它的低级与粗糙,其实只要翻翻《法轮大功》一书也就了然于胸,学者们一般都对这种“类宗教”的神秘事物不感兴趣,但就在不绝于耳的有关气功真伪的争论声中,在司马南与胡万林“斗法”的过程中,在有关柯云路痴迷于气功的是非评说声中,作为气功极端形式之一的法轮功,竟然已经壮大到需要中央政府动员专政工具与全部新闻媒体的力量出面敉平此事。尤其令人不能轻视的是,在法轮功的信众当中,除了党政军干部之外,竟然还有不少研究员、大学教师等文化层次不低的人。这一事件下面蕴含的东西也就不能不引起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注意。
法轮功的“类宗教”性质
法轮功是不是宗教?这可能是法轮功与外界对它的看法最歧异的地方。法轮功修炼者没有人承认法轮功是个宗教组织。但从其信条、传功方式、以及李洪志拥有的“教主”地位,再结合我国历史上的民间宗教如五斗米道、景教、白莲教,以及让清王朝元气大伤的拜上帝教的兴起与发展历程来看,至少可以称之为“类宗教”组织。我手头有一本印刷精美的《法轮大法》,里面的道理其实只是佛家、道家及中国千百年来老百姓“常识理性”的杂糅,还不时穿插王母娘娘、《封神演义》等民间俚俗故事。法轮功的文化符号法轮也是由道家的阴阳太极图与佛家的“”纹变化组合而来。与《圣经》、《古兰经》及佛经这类成熟的宗教经典相比,《法轮大法》显然要幼稚粗陋得多,宣讲的道理倒是与洪秀全当年拜上帝会的《原道醒世训》等三篇文字相类。于是这就带出了一个被有意无意忽视的问题:这一“类宗教”的低劣不难辩识,但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包括一些文化层次不低的人参加修炼法轮功?为什么自从五四以来,我国就一直高张民主与科学的大旗,在动用政权力量铲除了一切民间“类宗教”以后,科学真理竟然还是不能完全取代宗教真理?
中国的历史上,儒家学说是主流学说,一直起着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功能。而民间“类宗教”组织一旦以民众为基础,具有广泛的包容能力及深入的动员能力时,对政权而言,就已经成了一种替代性权力组织。这类组织不论它怀有何种目的,只要它动员民众,对政权而言,它就具有颠覆性。这一点只要看看历史就不难明白这种“类宗教”组织的社会作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两者所持的政治理念都是大一统理念,除自己之外否认任何其它权威的合理性,儒家学说奉行一元化规则,支持权威政治;民间宗教奉行暴力规则,支持的是暴力政治。
宗教权力——人类社会的重要公共权力之一种
一般而言,人类社会的公共权力有几种来源:经济权力:这一权力是从人们满足生存需要中得来的,这种满足通过提取、改造、分配和消费自然物的社会组织实现。围绕这些任务形成的集合被称为阶级,那些能够垄断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之人,即统治阶级。政治权力:来自于对社会关系许多方面的集权、制度化与领土管理的有效性。政府则是有效行使政治权力的社会组织。军事权力:来自于有组织的防卫外界需要与它对防卫侵略的有用性。因为军事权力有关生与死的问题,更由于它是广大地理和社会空间的防卫和攻击组织,所以军事权力是可以行使强制性控制的集中核心。在行政命令造成不相称结果的地方,军事主义往往被证明是有效的,专制者比较喜欢借助于军事权力来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