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第54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携带某种财物。侦查机关在受理群众报案时,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并注明事主的工作单位、住址和电话号码,以便从中发现侦查线索,或者通过对照犯罪分子口供,结销案件,发还赃物。
二、认真勘验出事地点及有关场所
对于重大扒窃案件,在询问事主以后,还应组织力量,对出事地点及其周围有关场所,如厕所、胡同、树林等,进行实地勘验和搜索,仔细找寻扒窃分子在作案过程中留下的钱
452
刑事侦查学34
包、工作证、文件、烟头、纸张和脚印等痕迹、物品,研究扒窃分子逃走的方向和路线,推测其可能隐藏的地区,并注意从现场遗留物上发现手印。如果是采用割包的方法行窃的,应仔细勘验被破坏的衣物,研究扒窃分子使用的工具和手法,并注意其技术是否熟练,有何种习惯特点。 对于同一地区连续发生的手段相同的扒窃案件,可考虑并案侦查。
三、深入调查摸底,发现嫌疑线索
扒窃分子多有连续作案的特点,有些人是曾经受过司法机关多次打击处理的惯窃犯。 因此,侦破扒窃案件的一条重要措施,就是要从历史上曾经有过扒窃罪行的人员中开展调查摸底。 摸清这些人在经济上、行动上有无反常表现,是否经常在出事地点活动,其作案手法是否与已发生的案件相一致,以及经常接近哪些人员,有无可疑迹象等。 如果发现嫌疑对象,则应采用秘密辨认,跟踪监视等侦查手段对其进行重点调查控制和侦查,以查获累犯、惯犯和集团犯。
四、发现赃物,查获罪犯
在被扒窃的财物中,如果有储蓄存折、外币、火车票、影戏票、餐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要迅速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控制,以便在罪犯前来取款、兑换和退票时,当场抓获。
五、严密控制扒窃犯经常活动的场所
商场、影剧院、餐厅、公园、车站、码头等往来人员众
453
44刑事侦查学
多的场所,是扒窃分子经常活动的地方。 根据扒窃分子活动的规律特点,组织力量做好对这些场所的控制工作,是防范和发现扒窃分子犯罪活动的有力措施。控制工作主要是依靠这些场所的职工群众来进行,如商店的营业员,车站、码头的服务员,公共电、汽车上的售票员、驾驶员等,是反扒窃斗争的重要力量。 侦查人员应当利用他们职务上的方便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反扒窃斗争的积极性。 同时,还应经常向他们介绍扒窃分子活动的规律特点和识别、抓获扒窃分子的方法,以提高他们的斗争本领。对于扒窃分子活动比较猖獗的场所,应抽调一定力量,组成反扒窃斗争的专门队伍,在群众治安积极分子的协助下,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巡查守候,加强阵地控制。
六、抓紧搜查和讯问,进一步扩大战果
扒窃分子一般都是多次作案,而且有不少人是结伙作案,但是,当它们被抓获后,只承认现案,而不交待其他罪行;只供认单人作案,而不交待同伙。 因此,对已抓获的扒窃惯犯和集团犯,必须抓紧进行搜查和讯问,力争挤清余罪,深挖罪犯,扩大战果。 在讯问中,要按照党的政策,开展政策攻心,促其彻底坦白交待。 同时,还要通过追查其经济开支和赃款去向,注意发现教唆犯和犯罪集团首犯。对于已抓获的扒窃惯犯,还要逐人建档建卡。在档案中,要详细记明其姓名、外号、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工作单位以及经常进行扒窃活动的地段、场所,作案的手法和特点等,并且捺印十指指纹,切实搞好监督控制工作。
454
刑事侦查学54
第二十三章 诈骗案件的侦查
第一节 诈骗案件的特点
一、诈骗案件的概念
诈骗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犯罪案件。在我国,诈骗罪为侵犯财产罪之一种。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使用某种欺骗手段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而不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则不能定为诈骗罪,而应根据其侵犯的客体定罪。 例如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而从中取利的,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在客观方面,实施了以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而“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3)在主观方面,本罪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455
644刑事侦查学
诈骗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实践中常见的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骗取钱物;伪造、涂改单据或者公文、凭证冒领或者骗取款物;以恋爱、结婚、介绍工作为名,骗取财物;以代购紧俏商品或推销产品为名,骗取现金或货物,等等。 近几年来,犯罪分子利用改革搞活之机,进行诈骗活动,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趋向多样化,如利用支票、信用卡等进行诈骗;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骗取对方的预付款、定金等;以合伙办企业、经商为诱饵,诱骗他人或企业、事业单位入股,骗取款物,等等。 从作案成员来看,由一人、几人诈骗,发展到多人共同诈骗、集团诈骗;由主要是社会上的犯罪分子诈骗,发展到以单位名义诈骗,内外勾结进行诈骗。 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诈骗的数额越来越大,对公私财产和社会治安所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有些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公安干警进行招摇撞骗,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有些犯罪分子专门诈骗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的财物,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因此,积极侦破诈骗案件,打击诈骗活动,是刑事侦查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诈骗案件的特点
诈骗案件的一般特点是:1。
诈骗犯多为惯犯,作案手段有一定的规律性,常常使用同一手段连续流窜作案。2。
诈骗犯作案前,往往经过周密的预谋准备,如对诈骗对象的确定;各种证件、公函、单据等的伪造或变造;作案
456
刑事侦查学74
时机的选择,等等。3。
诈骗犯与被害人之间有较长时间的接触。被害人对诈骗犯的体貌特征、口音、行为举止、衣着打扮和职业爱好等均有较深刻的印象。4。
诈骗犯在行骗过程中,往往会留下证件、公函、书信、票证及其他痕迹、物证。5。
诈骗犯一般持有被骗走的赃款、赃物,会在销售、使用和兑换过程中暴露。
第二节 侦查诈骗案件的一般方法
根据诈骗案件的上述特点,主要应采用以下侦查方法:
一、详细询问被害人和知情人
诈骗案件一般没有犯罪现场可供勘查,所以侦查工作大多从询问被害人和知情人开始。 询问的主要内容是:1。
被骗经过。 包括被害人在什么时间、地点与犯罪分子相遇,怎样认识的,有无中间人引见;相处的时间多长,相互接触的次数,交谈的内容,到过何处,做过何事,办过何种手续,签订过何种合同,等等。2。
犯罪分子的年龄、性别、体貌特征、语言特征、嗜好习惯等。 假冒什么身份,持有何种证件、公函,反映出何种职业技术特点,等等。3。
被骗走财物的种类、数量、型号、特征、记号、价值、用途,以及罪犯使用何种交通工具、携带何种物品,有何特
457
844刑事侦查学
征。4。
犯罪分子所接触的人员、活动地区、经常落脚的地点等。5。犯罪分子在行骗过程中留下何种证件和字据、物品。6。
犯罪分子逃窜的方向,即从何地来,向何处去,可能逃往的地区或单位。7。
被害人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经济状况、社会交往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采取侦缉措施,缉拿罪犯
侦查人员在询问被害人和知情人之后,应对案情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如果判明诈骗犯罪确实存在,要及时采取侦缉措施,缉拿犯罪分子,这主要是:(1)将诈骗犯特征、诈骗手段及被骗走财物的名称、数量、型号和细微特征等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协助查找;(2)对已查证核实的诈骗犯,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出通缉令,请求有关地区协助缉拿;(3)
对正在逃窜中的犯罪分子,一旦发现线索,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追缉堵截。
三、组织被害人寻找辨认
对诈骗犯可能出现的地区或者藏身落脚的场所要进行严密控制,必要时可组织被害人、知情人进行寻找辨认,查获犯罪分子。 对已发现或拘捕的重大诈骗嫌疑人和赃款、赃物等,也可组织被害人、知情人进行辨认,以揭露和证实犯罪。
458
刑事侦查学94
四、控制赃物
犯罪分子如果持有赃物,应向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发出通报,组织力量严密控制可能匿赃、销赃的场所,注意发现被骗财物和窝藏、销售赃物的犯罪分子,查获诈骗犯。
五、进行司法鉴定
犯罪分子在行骗过程中如果留下书信、公函、字据、合同及其他痕迹、物品,应当聘请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笔迹鉴定、指纹鉴定和文书、物证检验,为认定犯罪提供证据。
459
054刑事侦查学
第二十四章 贪污案件的侦查
第一节 贪污案件的特点
一、贪污案件的概念
贪污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案件。 我国《刑法》第155条所规定的贪污罪,是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这是特殊主体。 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相勾结,伙同进行贪污的,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2)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谓公共财产,除了直接归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外,还包括在国家、集体、合营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途中的私人财产。(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所谓
460
刑事侦查学15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管钱管物的职权之便,而不是指与职权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等方便条件。(4)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贪污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严重犯罪行为。 它不仅在经济上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在政治上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污染社会风气,在思想上腐蚀了干部队伍,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所以,打击贪污犯罪,不仅是一场经济斗争,而且是一场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盛衰兴亡的政治斗争。为了促进廉政建设,保护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大力加强贪污案件的侦查工作,坚决打击贪污犯罪活动。
二、贪污案件的特点
贪污案件有以下主要特点:(一)作案成员的特殊性贪污案件的作案成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手中掌拥一定的财权、物权或人权,活动能量大、社会联系广泛,并且以合法的身份作掩护,有作案的充裕时间和方便条件。(二)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隐蔽性贪污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由于行为人职务的性质不同,所采用的手段也不同。 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
461
254刑事侦查学
还包括其他手段。贪污罪中的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侵吞的方式一般有三种: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加以扣留、隐匿不交,应支付的不支付或者收款不入帐,转为己有;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者擅自赠送他人;将应追缴的赃款赃物和罚没款物,非法占有或者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