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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节

刑事侦查学-第4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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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拘留的时候,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 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加以注明。 对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拘留,任何人都不得抗拒和阻拦。 对于抗拒合法拘留的,执行拘留人员可以使用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三)

    执行机关拘留人犯后,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于没有在24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在卷中注明。(四)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犯,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于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五)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犯,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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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3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这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的人犯拘留后的羁押期限,最多不能超过10天。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遵守法定的期限,被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有权要求释放,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48条)。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促使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高办案效率。因此,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提请和审查批捕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拘留羁押期限,不得随意延长。不能搞“以拘代捕”或者“以拘代罚”

    、“以拘代侦”。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4条第2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9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法应当实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案情报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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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逮捕

    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剥夺人犯的人身自由,并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它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人自杀、逃跑、毁灭罪证或继续危害社会,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一)逮捕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就表明,逮捕人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

    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即在逮捕人犯之前,必须做认真的侦查和调查工作,将主要犯罪事实调查清楚,并取得确凿证据后,才能依法捕人。 这是逮捕人犯的首要条件。 它既可以保证及时逮捕人犯,又不至于发生错捕。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即已查清的主要犯罪事实,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能实行逮捕。对那些罪行较轻,尚不够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则不能逮捕。3。采取其他较轻的强制措施不能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非捕不可的。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对人犯实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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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逮捕的法定程序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说明,在我国,逮捕权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行使,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执行逮捕。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人犯,还是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犯,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没有执行逮捕人犯的权力。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在逮捕人犯之前,要由立案机关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2。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犯,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3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3。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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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4。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被逮捕人应在逮捕证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加以注明。如果被逮捕人抗拒逮捕,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必要时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5。

    公安机关对逮捕的人犯必须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将释放的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6。人犯被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4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9条)。

    (三)逮捕的方法逮捕是一项时间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强制措施。 为了保证逮捕的顺利进行,在实施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这主要包括:1。

    要详细了解逮捕对象的情况,即逮捕对象的姓名、别名、化名、性别、年龄、外貌特征、家庭人口、工作单位、详细地址、有无凶器,以及是否受过某种反抗拘捕的职业技能训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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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要了解逮捕对象住处和周围环境情况,如住处的门牌号,有几处通道,有无可供藏身和逃跑的处所等。3。

    要了解逮捕对象上下班时间、生活规律及经常活动的场所等。4。

    制定逮捕方案,主要内容为:执行逮捕的时间、地点、方法、执行人员的组成和分工,以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相应的对策等。5。

    备好执行逮捕的各种法律文书,如《逮捕证》、《搜查证》、《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6。

    备好执行逮捕所需的各种工具、器材,如车辆、相机、通讯器材、搜查工具、武器戒具等。执行人员在实施逮捕时,必须做到行动迅速,机智勇敢,善于根据逮捕对象的特点及当时所处的具体环境情况采取正确有效的策略方法。 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

    在人犯住所逮捕。执行人员应首先在其住所的出入口和周围通道布置岗哨,以防止逮捕对象逃跑和无关人员闯入。然后以适当的名义(如查户口、查卫生等)叫开门户,进入室内实施逮捕。2。

    在人犯工作单位逮捕。执行人员要事先与逮捕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和保卫部门联系,商定逮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法。 一般的做法是:由单位的领导或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找逮捕对象谈话为名,将其带到适当地点,由公安人员实施逮捕。3。

    在行驶的车船上逮捕。执行人员应与车船上的工作人员和乘警取得联系,在他们的配合下以查票或检查证件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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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确认逮捕对象无误后,即可宣布逮捕。为了不惊扰乘客,也可以将逮捕对象带到车船上的办公室或其他僻静处所,由公安人员宣布逮捕。4。

    在室外逮捕。 应尽量避免在人多、环境复杂的公共场所进行。事先要准备好押解的交通工具,选择人稀僻静地点,乘其不备之时,实施逮捕。公安人员在实施逮捕时,应当提高警惕,防止逮捕对象行凶、自杀、逃跑或毁灭证据。 为此,要首先命令逮捕对象原地不动、举起双手,然后向其出示逮捕证,当场宣布逮捕,并且立即进行人身搜查。 对于其随身携带的武器、凶器、赃物及其他可以用来行凶、自杀的物品等,应予以扣押,并填写《扣押物品清单》。

    上述关于执行逮捕的方法对拘留也是适用的。 执行人员应将拘捕的人犯迅速押送看守所羁押。执行逮捕机关,由于逮捕对象已经死亡、逃跑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逮捕或者逮捕未获的,应当迅速书面通知原批准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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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讯  问

    第一节 讯问的概念和任务

    一、讯问的概念

    讯问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审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讯问被告人必须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讯问。在我国,讯问被告人,一般是在被告人被依法逮捕或者拘留之后,由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来进行。 讯问被告人是预审部门的一项基本任务。 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办案人员进行讯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一般是分两个阶段进行的:第一阶段是从发现犯罪,决定立案侦查时开始,通过侦查,确认犯罪分子并查清其主要罪行,或者认定重大犯罪嫌疑人,到依法对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为止;第二阶段是从依法逮捕或者拘留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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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开始,通过审讯和调查,进一步收集和审查证据,查清全部案情,直至将被告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做其他处理为止。 侦查和预审是相互衔接的两个工作过程。 侦查是预审的前提和基础;预审则是侦查的继续和发展。二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统称为侦查阶段。由此可见,预审部门对被告人的讯问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活动,它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审讯,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二、讯问的对象

    侦查人员讯问的对象主要包括下列四种:1。

    依法被逮捕的人犯。 在一般情况下,人犯在被捕前其主要犯罪事实业已查清。这是逮捕人犯的首要条件。但是,在侦查阶段,一般不限制侦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侦查人员所采取的各种侦查措施,基本上是秘密进行的,不触动侦查对象。正是由于这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往往很难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特别是那些只有通过采取面对面的公开的侦查措施才能发现和证实的犯罪事实及线索,在侦查阶段是很难解决的。 而预审阶段,通过讯问被告人和公开调查取证,既可以彻底揭露和证实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情节,又可以听取被告人的申辩,从而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2。

    依法被拘留的人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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