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第1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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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光绪二十有三年,岁在丁酉孟夏初吉,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合肥李鸿章敬为大美国前伯理玺天德(按:“伯理玺天德”是英文president总统的音译)葛兰脱墓道种树,用志景慕。出使大臣二品衔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铁岭杨儒谨题
李鸿章为什么远道来美国给格兰特墓道种树?
据有关资料记载:格兰特总统卸任后,曾在其儿子陪同下环游世界。1879年5月28日,格兰特来到中国;路过天津时,李鸿章曾予以接待。当时正好发生日本吞并琉球事件。中国政府几次向日本交涉,毫无结果。清政府和李鸿章想借助格兰特的名望,在他访日期间劝说日本放弃琉球。可格兰特此时已卸任总统职务,很难有所作为,他的调停自然毫无结果。
格兰特回国前,从日本给李鸿章写了一封信,信中除介绍日本的新气象外,明确指出:“中国大害在一弱字,国家譬如人身,人身一弱则百病来侵,一强则外邪不入。”格兰特希望中国奋发自强,否则“日本以一万劲旅”,可“长驱直捣中国三千洋里”。他建议清国总理李鸿章“仿日本之例而效法西法”,“广行通商”,如是则“国势必日强盛,各国自不敢侵侮”,等等。当时,李鸿章和清政府没有、也不可能按照格兰特开的药方去做,果然在甲午战争中惨败。回顾这段历史,令人唏嘘浩叹!
因李鸿章和格兰特有以上一段交往,1896年李鸿章出使俄国,在参加沙皇尼古拉二世加冕典礼之后,特意转道美国参观访问。据当时美国报纸报道:这年8月28日,李鸿章坐船抵达纽约之日,港内百多艘船舰汽笛长鸣。上岸后,有五十万纽约市民在第五大道和中央公园等处,夹道欢迎和观看李鸿章乘坐的四轮马车。此时,格兰特已去世十年,他的儿子专门登船迎接。李鸿章因此专程拜谒格兰特墓。
有人考证说:
杨儒的铭文中其实存在着史实的错误。李鸿章拜祭格兰特墓的具体时日应是1896年8月30日,有出版于1899年的《李傅相历聘欧美记》为证:“二十二日(西八月三十号),中堂出自纽约行台,至前民主格兰德寝园,有宿草矣,为怆然者久之。从者以鲜花环进,敬悬墓门,循西礼也。”李氏亲至其地只此一次,文中既未言及,可见所谓“墓道种树”乃徒有虚名,此等事原多半由下属代劳。因而1897年5月2日(阴历四月初一日)的墓前植树人,实为杨儒,而非中堂大人本人。〔1〕
以上的分析是可信的。1896年8月李鸿章谒墓之日,格兰特陵墓还没有建成,李鸿章只是“循西礼”在墓前献了一个花圈。第二年,格兰特陵墓建成,由“出使大臣”杨儒代表李鸿章来到美国,在墓园完成种树之事。这和树前铜牌的英文署时为“1897年5月”相吻合。不过,笔者今天看到的这三棵银杏树都不像百年老树,特别是中间和东边的两棵,十分矮小萎弱,显然是后来补栽。有人说,这几棵树的成长,显示着清帝国败亡的命运。
李鸿章与格兰特的交往,还有这么一个故事:
格兰特访华时,携有一根名贵手杖。这根手杖通体雕刻,装饰十分华美;手柄处镶有一块大过拇指的钻石,周围是小钻石环绕,璀璨夺目,据说价值“十数万金”。李鸿章看到后,十分喜爱,反复赏玩,不忍释手。格兰特见到此景,就通过翻译说:“中堂既然喜欢这根手杖,本当奉赠,只是这根手杖是我卸任时,全国工商各界赠与留作纪念的。它代表国民公意,不便私自送人。等我回国征得大家同意后,当奉寄致赠,用副中堂雅意。”
十六年后,李鸿章在纽约访问期间,探视了格兰特的遗孀朱莉娅。格兰特夫人设宴款待李鸿章,并邀请工商各界名流百余人作陪。席散后,朱莉娅立即把这根手杖立于台上,向所有人讲述了格兰特同李鸿章的友谊和手杖的故事。她告诉李鸿章:格兰特回国后,一直记着手杖的事,因琐事繁杂,一直没有机会和各界商量;但生前曾特别嘱咐她帮助实现当年的许诺和愿望。然后,朱莉娅面向大家说:“今天适逢李先生来访,现特请问诸位:是否同意将大家赠与我丈夫的手杖转赠李先生?”满堂宾客一致鼓掌赞同。于是,朱莉娅当众双手举杖奉送李鸿章。李鸿章回国后,爱护这根手杖如同至宝,须臾不离。
“格兰特赠杖”使我想起“季子挂剑”的故事:春秋时代,吴王少子吴季札出使各国,路过徐国,看到徐君很喜爱自己佩带的一把宝剑,便想把这把剑赠给徐君,但考虑到出使其他国家还需用它,便暂时留下了。当季子再回到徐国时,徐君已死。为了实践心中早已许下的诺言,季子解下自己的剑,将它挂在徐君墓前的树上。是的,讲求“诚信”是一种高尚的品德。在这方面,和我国的吴季子一样,美国总统格兰特也做出了很好的榜样!
一个孩子墓地的故事
离格兰特陵墓不到一百米处,哈德逊河边,还有一座孩子墓。坟墓虽小但整齐别致:它有一个格兰特陵墓式、下方上圆的水泥墓碣。四周护栏、树木和路灯围绕。在墓旁的一块木牌上记载着另一个讲求诚信的故事:
二百多年以前,1797年7月15日,一个名叫St Claire Pollock、年仅五岁的孩子,不慎从这河滨的悬崖上坠落身亡。孩子的父亲悲痛欲绝,便在悬崖落水处给孩子修建了一座小小的坟墓。后来,主人家道衰落,不得不将土地转让。他对土地的新主人提出了一个特殊要求:把孩子墓地作为土地的一部分保留,永远不要毁坏它。新主人答应了,并把这个条件写进了契约。这样,孩子的坟墓就被保留了下来。
一百年过去了。这片土地不知道辗转卖过了多少次,也不知道换过了多少个主人;孩子的名字早已被世人遗忘,但孩子的坟墓仍然在那里,它依据一个又一个的买卖契约,被完整无缺地保存下来。
到了1897年,这片风水宝地被选中作为格兰特总统的陵园,政府成了这块土地的主人。孩子的墓地依然被完整地保留下来,成了格兰特陵墓的邻居。一个国家总统的陵墓和一个孩子墓毗邻而居,这可能是世界上难以寻觅的奇观。
又一个一百年过去了。1997年7月,格兰特将军陵墓建成一百周年,也是小孩去世二百周年。当时的纽约市长朱利安尼来到这里,在缅怀格兰特将军的同时,重新修整了孩子的坟墓。朱利安尼还亲自撰写了孩子墓地的故事,把它刻在木牌上,立在孩子的墓边,让它世世代代流传下去。
在孩子墓碑的一侧,笔者看到镌刻着这样一段文字:
人生下来就充满了烦恼。他的来到像一朵鲜花,很快地凋谢了;他的匆匆离去则像一道闪亮的影子,仍在继续发光。
是的,“鲜花”凋谢了,“影子”留下来。使“影子”“继续发光”的,是那位可亲可敬的父亲,是一代又一代的土地主人,还有格兰特陵墓的修建者、历任纽约市长,以及整个社会。一滴水可见大海。从对一个孩子墓地的爱护和尊重,可以见到一个社会的道德风尚。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不是光靠喊口号、作报告、写文章就能建立起来的,而是要靠整个社会(包括政府和社会上每一个人)从日常生活的点滴事情做起。这就是这个孩子墓地的故事给人们的启示。
注释:
〔1〕摘自《返回现场》,江西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从“讼棍”到权利的维护者
——记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确立
? 陈 浩
法律的历史表明,没有职业律师阶层就不可能存在真正的法治。法律条文规定了公民权利,但那还只是纸上的权利,要想真正实现权利或权利受到侵害要寻求救济,面对庞杂的法律条文,当事人少不了职业律师的帮助。现代法治社会中,律师是保证公民权利的重要一环。
回望中国的历史,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却没有律师的容身之地。不过,没有律师,却有讼师。在中国古代,律文规定打官司先要向官衙呈递诉状,陈述案情。但普通百姓大多不识字,也不清楚司法程序,需要讼师帮助书写诉状,了解打官司的门路。所以在中国古代,讼师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传统的中国社会是礼治社会,儒家思想牢牢占据统治地位。在儒家看来,圣人的言行是我们行为的准则,打官司的人当然是违背圣人训诫的无知小人,而那些唆使他人打官司并从中渔利的讼师就更是圣人君子所不齿的恶棍。
古代先贤的理想是使社会达到没有纷争的和谐统一,“无讼”必然是其追求的目标。孔子曰:“听讼,我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据《荀子·宥坐》记载,孔子担任鲁国司寇期间,有一对父子打官司,孔圣人拘留了儿子,三个月都不判决,孔子自我反省,认为是政府没有教化好百姓,才使得他们不顾父子亲情,罪过不在百姓,而在政府。圣人毕竟是圣人,一番自责最终感化了父亲,请求停止诉讼,孔子于是就把儿子释放了。一场纷争就这样化解于无形。儒家的逻辑是,读圣人书,听圣人言,接受道德教化之人,懂得长幼尊卑,知道礼义廉耻,自然不会去打官司。打官司的人没有被教化好,才会为蝇头小利不顾礼法,因此,“无讼”“息讼”才是审判的目的。明朝有位松江知府叫赵豫,到任以后,凡是有人来打官司,他第一句话就是:“明天再来”。有人不肯走,赵豫好言相劝,最后还是那句话:“明天再来”。老百姓笑称“松江太守明日来”。赵豫就是用此法达到息讼的目的。赵豫任松江太守九年,治理有方,社会安定,离任时受到百姓的联名挽留,于是皇上将赵豫提升两级,留任松江知府。在这样崇尚“无讼”的古代社会,讼师作为职业自然会受到社会排斥。
在中国,大家公认最早的讼师是春秋时代郑国的邓析。邓析的法律知识渊博,且能言善辩。追随他学习法律的人数不胜数,在当时非常有名,应该算个法律专家。他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明码标价,大案子要一件外套,小案子要一件内衣或裤子。有一年郑国发大水,一个有钱人淹死了,尸体被别人捞起来了,有钱人的家里人去索要,但对方开价太高,引起了法律纠纷。后来,有钱人亲属找到了邓析,询问他的意见。邓析回答道:“你放心吧,他不卖给你又能卖给谁呢!”有钱人家想想有道理,就耐心等待。捞尸体这人怕有钱人家里不买,自己一分钱也要不到,也去找邓析商量,邓析又说:“他不找你买还能找谁买!”这人也放心地走了。不能不说邓析非常聪明,可是这样的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1〕,靠搬弄是非获取利益,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造成社会动荡,法令不行,为当权者所忌恨,当然就被“咔嚓”掉了。
邓析的命运如此,以后的讼师也好不了多少。国家的统治者推崇儒家,以宗法等级确立道德秩序,进而确立自己的统治秩序。儒家的理想社会蓝图是:从皇帝到县令的大小官员通过实行仁政取得道德感召力,受到百姓的拥护,上下左右没有纠纷,没有诉讼,各守其位,各司其责,君臣父子和睦相处。在统治者看来,争讼是不道德的勾当,讼师危害社会安定,破坏统治秩序。唐宋以来,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都有专门的法律条文禁止讼师帮助他人打官司。如《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为人作词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到了清朝,统治者对讼师的打击力度更大,《大清律例》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督抚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强盗、人命重罪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近边充军。”〔2〕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讼师的职业不可能有太大的吸引力。从事讼师的主要是走不通科举路的监生、胥吏、幕友等。这些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民国时出版《刀笔精华》辑录了清末著名讼师的禀帖辩诉,里面既有助纣为虐的恶行,也有除奸铲恶的善举,一言可以活人,一言可以罪人,他人身家性命尽在刀笔吏的掌握中。其中一些讼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为开脱罪行或诬陷他人,不惜违背良心,颠倒黑白,全然没有是非观念。试举一例,一个寡妇与邻居汤家争地,汤家有钱有势,上下贿赂打点,使争执迟迟得不到解决。寡妇一气之下,在某天夜里吊死在汤家的墓地里。汤家为逃脱干系,用重金买通了当时的著名讼师谢方樽。谢方樽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