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中世纪政治史-第1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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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河外地区、信德和旁遮普;阿拉伯本部省区,辖也门及阿拉伯半岛中部;
东部省区,辖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和小亚细亚;埃及省区、易弗里基叶省区,
辖北非、西班牙、西西里等地。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由哈里发直接统治。由国
家邮政局管理的邮政系统,利用驿马在首都和各省会之间传递信件。各省区
的首脑为艾米尔(总督),由哈里发任命,节制全省军政官员,唯税务官直
接向哈里发负责。各省区的大法官从宗教学者中选拔,负责处理诉讼,管理
宗教基金。各省的宗教领袖一般由总督或大法官兼任,代表哈里发支持省区
的宗教事务。省下设县,县长由总督任命,报哈里发备案。
帝国居民分为四等:阿拉伯穆斯林,享有免税特权,只交天课;非阿拉
伯穆斯林,免人头税,但要交纳土地税;保持原来宗教信仰的非穆斯林,须
交人头税和土地税,一般不得从事参政活动,但也有例外,如大马士革的基
督徒曾担任政府财政部长;奴隶,多为征服战争中的俘虏。
在征服战争中获得的土地,一部分成为哈里发王室土地,即“沙瓦非”;
一部分分给清真寺,即“瓦克夫”,免除赋税,不得转让、抵押、变卖;余
者为贵族的采邑,称“伊格塔尔”,领有采邑者须向哈里发提供军事服役。
此外,改奉伊斯兰教的拜占庭、伊朗的地主仍保有原来的土地,这种个人私
有土地称为“穆尔克”,个人可自由支配。土地一般由依附农民耕种,地租
为收成的1/3到1/2。
帝国初期,赋税较轻,以后纳税负担逐渐加重。政府日益腐败。哈里发
纵容官员横征暴敛,高级官吏营私舞弊的现象极为普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帝国内形成各种反抗势力,其中最主要的是:什叶派,伊拉克人多为其拥护
者;阿拔斯派,拥戴穆罕默德叔父阿拔斯的后裔;呼罗珊人,波斯的穆斯林。
后来,这三种势力逐渐结成联盟,领袖是阿拔斯派的艾卜·阿拔斯。747年6
月,呼罗珊爆发穆斯林起义;9月,起义者攻克呼罗珊省会木鹿。749年,伊
拉克首府库法驻军投降。同年10月,艾卜·阿拔斯在库法被拥戴为哈里发。
750年1月,在底格里斯河支流大扎河左岸,倭马亚王朝末代哈里发麦尔旺
二世的军队与阿拔斯军队决战,麦尔旺二世战败,逃亡埃及,同年8月,被
追杀于卜绥尔城。倭马亚王朝灭亡。
(5)阿拔斯王朝(750—1258)
阿拔斯王朝旗帜尚黑,中国史书称为“黑衣大食”。国家最初定都库法,
762年迁都巴格达。
在阿拔斯王朝统治时期,种族特权和种族歧视已逐渐消失,阿拉伯血统
不再至高无上。迁都巴格达后,古代东方的传统,尤其是波斯的风尚对帝国
产生很大的影响。在各级政府官员中,波斯人也占很大比例。
王朝体制为波斯式的君主专制政体。哈里发是国家军事、政治、宗教的
最高领袖,为安拉的代理人、“安拉在大地上的影子”。全国的警察组织庞
大而严密,警察待遇优厚,国家警察署长兼任哈里发的警卫长。哈里发的近
卫军为领军饷的常备军,是维护政权的支柱。总法官由哈里发任命,必为笃
信伊斯兰教、精通教义与教律之人。维齐尔 (宰相)辅助哈里发,有权秉承
哈里发的旨意处理一切行政与宗教事务;有权对中央与地方的政府官员的任
免提出意见,报哈里发批准和执行。宰相下设会计检察院、枢密院(掌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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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敕令),以及军政、财政、商务、农业、工业、邮政等各部,称作“狄
万”;各部由大臣领导,设若干秘书处理具体公务。另设御前总监,向哈里
发和维齐尔转呈各部总监对各部工作的考核报告。帝国初期,全国划分为24
个行省。各省总督由维齐尔提名,哈里发委任。总督节制省内军政官员,全
权处理省内军务政务。但一般任期很短,各省均有代表常驻巴格达,随时接
受哈里发的旨意。哈里发还经常派出钦差大臣,到各省传达命令,参与处理
军政事务。邮政网络连接巴格达和各个省会,全国设有驿站900多处。
帝国初期,赋税较前朝有所降低,一般为收成的2/5。8世纪下半叶后,
赋税逐年增加。政府也日益腐败。皇室和贵族的生活荒淫奢侈,社会贫富极
为悬殊。苦难深重而又笃信伊斯兰教的民众,以自己的方式重新阐释教义,
形成各种宗教异端;他们将自己的宗教付诸行动,就产生了各种以宗教异端
形式出现的反抗运动。
776年,河外地区胡拉米叶教派的农民起义。该教派认为,宇宙间有善
恶二神,一切暴力、压迫、不平等皆来源于恶神;一旦善神降临人间,正义
就会得以实现。起义领袖哈希姆·伊本·哈金,以绿纱蒙面,自称凡人无法
忍受他面部的刺眼圣光,史称穆盖奈特,即“蒙面人”。哈希姆曾占领河外
地区,向农民分配夺自贵族的土地。783年,起义被镇压。
816年,巴克尔领导的胡拉米叶派又在阿塞拜疆起义,并提出土地公有
和取消赋税的口号,得到民众的拥护,曾控制帝国北部商路,与拜占庭皇帝
结盟,起义一直坚持了20年。
869年,巴士拉地区爆发黑奴起义。黑奴首领阿里·伊本·穆罕默德自
称阿里后裔,安拉的使者,提出作恶者即为异端,主张人人平等,黑奴亦可
为哈里发。义军曾进抵巴格达,有20万之众。但后来起义首领并未废除奴隶,
起义军占领地区农民仍要交纳赋税。883年,起义被镇压。
9世纪末年,伊朗、也门、巴勒斯坦、叙利亚等地兴起盖尔麦特运动。
盖尔麦特教派源于什叶派,因其领袖盖尔麦特而得名。该教派为秘密宗教组
织,加入者必须经过秘传,信徒都要交纳1/5的收入作为教派公用基金;不
赞同朝觐,不恪守伊斯兰教的宗教仪式;敌视非盖尔麦特派教徒,认为杀死
①
敌对的穆斯林是合法的。教派领袖宣称,隐蔽的伊玛目即将降临,号召建立
一个财产公有、人人平等的社会。899年,盖尔麦特派在波斯湾建立独立国
家,建都艾赫萨(今胡富夫)。这个国家不礼拜,不封斋,从事农业劳动的
主要是黑奴。930年,盖尔麦特派袭击麦加,杀朝觐者,带走天房的黑色圣
石 (951年才送回)。盖尔麦特派国家的历史一直延续到12世纪。
9世纪后,阿拔斯王朝的国势逐渐衰落,庞大的阿拉伯帝国开始解体。
867年,军事贵族萨法尔在锡克斯坦建立独立的萨法尔王朝。869年,哈
里发为阻止萨法尔的东进,将吐火罗斯坦、信德等省作为封邑封给萨法尔;
后又正式承认萨法尔所征服的地区。
874年,袄族贵族奈绥尔灭萨法尔王朝,在呼罗珊省建萨曼王朝。
962年,麦哈穆德在阿富汗建立哥疾宁王朝,名义上仍承认哈里发的宗
主权。
10世纪中叶,哈木丹之子哈桑在毛绥里(今摩苏尔)省建立哈木丹王朝,
并且强迫哈里发封其为“纳绥尔·道莱”(意为国之辅弼)。
① “伊玛目”是什叶派对“安拉的使者”的称呼,以区别于逊尼派的哈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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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世纪末,十字军侵入叙利亚和巴勒斯坦,在耶路撒冷等地建立十字军
教国。
阿拔斯王朝后期,王权衰微,哈里发只剩下因宗教信仰而使人敬畏的名
号。
945年,波斯的布韦希人 (信奉什叶派教义)赶走控制哈里发的突厥近
卫军,被哈里发穆斯台克非 (944—946)当做救星迎进巴格达,随即成为巴
格达的真正统治者。挟天子以令诸侯,保持哈里发的最高政治、宗教领袖的
名号,实际统治阿拉伯帝国长达一个多世纪。
1055年,信奉逊尼派教义的塞尔柱人攻进巴格达,赶走了布韦希人,被
哈里发任命为摄政王,并赐以“苏丹”(意即权威)的称号。塞尔柱人同样
取得了实际的统治权,但仍然没有废黜哈里发。塞尔柱人统治时期,推行军
事封建制度。军事贵族世袭被封赐的土地,农民承担实物地租和劳役,并为
过往官员和军人提供食宿。
13世纪,蒙古军队开始对西亚的军事征服。1258年2月,蒙古人攻占巴
格达,末代哈里发穆斯台尔绥木投降后被杀。阿拔斯王朝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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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蒙古帝国
(1)蒙古国家的形成
9世纪以后,蒙古人就在贝加尔湖东南,呼伦贝尔以西的广阔草原游牧、
狩猎。12世纪,蒙古人进入父系氏族末期。12世纪末,氏族部落的首领逐渐
成为世袭的贵族,即“那颜”。首领周围有数目不等的亲兵,被称为“那可
儿”,原意是朋友。首领的那可儿与首领共同生活,同患难,共安乐,是首
领的“家人”。平时,那可儿在首领家中也从事种种家务,与首领的家奴、
家仆区别不大,尤其在弱小首领的营地。但那可儿具有自由身分,可自主选
择首领,他们中有的也是贵族子弟;只要不杀害、出卖原来追随的首领,那
可儿另投明主并非不义。而且,在强大的首领身边,那可儿还可以获得首领
赐予的土地和部众。
13世纪初,蒙古各部之间为争夺财产、部众以及水草丰盛之地的战争日
趋残酷。有些部落结成安答 (意为结义兄弟),相互援助。在战争中,那可
儿随同那颜一起作战。战败的部落,或被消灭,或被胜者所吞并,形成以“汗”
为首领的更大的部落联盟。这种战争无休无止,以至“天下扰攘,相互攻伐,
人不安心”。蒙古各部族的能否实现统一,已成为民族生存与发展的迫切问
题。
统一蒙古各部的成吉思汗,原名铁木真 (1162—1227)。父也速该,为
孛儿只斤部下属乞颜部首领,早亡,所属部众亦散。铁木真幼年生活艰辛,
成人后,投靠也速该的安答克烈部首领王罕,逐渐收整乞颜旧部。1201年,
联合王罕击败势力庞大的古儿汗 (普众之汗)扎木合。不久又与王罕反目。
1203年秋,击败王罕。1204年,彻底战胜最后一个对手乃蛮部太阳汗。1206
年,蒙古各部在斡难河 (今鄂嫩河)畔召开“库里尔台”大会,推铁木真为
大汗,尊号成吉思 (意思是海洋)。统一的蒙古国家由是建立。
成吉思汗运用行政方式重新组织蒙古氏族部落,将早已存在的那可儿制
度改变为政治性的封建制度,并且建立起国家政权的必要机构。
成吉思汗将蒙古各部的土地和子民分封给忠于自己的儿子和本族的近
亲,同时使诸亲王、大汗氏族的所有受封贵族及其家臣都成为效忠大汗的战
士,从而将蒙古诸部形成一支统一的政治、军事力量。蒙古诸部的土地和百
姓分封给诸王,使诸王为皇帝的藩臣。用十户、百户、千户、万户的组织重
新组织蒙古诸部,将所有民众划分在这些组织中;所谓十户、百户、千户、
万户也就是可以提供十个、百个、千个、甚至万个士兵的封地,其原型为蒙
古部落的分支、氏族、克兰等,因而数字上的划分只是大体而言,并不严格
精确。管理这些封地的“百户”、“千户”、“万户”原来是氏族、克兰的
首领,现在成为蒙古诸王的家臣,仍旧称为那颜,但这已经是一种可以世袭
的政治地位。作为诸王的家臣,“百户”又为“千户”的家臣,“千户”又
为“万户”的家臣,层层依附。隶属于十户、百户、千户中的部众,也依附
于这些大大小小的那颜,不得随意脱离他所在的单位,“任意脱离这个领袖
①
归附那个领袖是以死刑的威胁来禁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