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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节

混乱的经济学-第9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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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者都会暴富。
  
  与此相类似的是突破正当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五种作法:由政府或政府机构“贷款”给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以购买其企业的股权。表面上看,贷款必须偿还,这似乎是一笔正常的金融交易,而在实际上,它却常常给原公有企业经营者提供了正常情况下不可能有的暴富机会。
  
  在市场经济的正常条件下,金融市场往往是由资金的供给方严格配给的:财产很少的借款人通常不可能从资金供给者借得金额极大的贷款。资金供给者们这样作,是为了避免风险上的不对称给自己造成损失:如果借款人不能以自己的财产为借款提供足够的担保,则他就会处于典型的“负赢不负亏”的地位,在自己的收益高时可以于还本付息之外赚到大笔的钱,而在自己的收益低时却把损失转嫁给债权人,通过不还本付息来让债权人为自己承担风险。而由于资金供给者们不向财产少者贷款这种配给行为,私人财产极少的人就丧失了许多发财的机会。
  
  纯粹的企业经营者如果不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贪污受贿,就不会有很多私人的资金去购买本企业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或政府机构“贷款”给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以购买其企业的股权,等于由政府来承担风险上的不对称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正常的资金供给者们都是避免这种风险损失的。这一方面是由政府承担了风险上的不对称所造成的损失,目的只是为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提供一个负赢不负亏的暴富机会,另一方面是让那些个人财富很少的原公有企业经营者通过获得贷款而有了大发横财的机会,这在正常的市场经济下几乎没有可能。与正常的市场经济作一下对比就可以知道,这种由政府提供贷款来帮助原公有企业经营者收购其企业的作法,是一种典型的有意以特殊优惠而保证原公有企业经营者快速致富的手段。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六种作法,就是直接将公有企业白送给某些个人(通常是其现任的经营者)私人所有。这当然是一种靠损害他人而使少数人暴富的最直接的捷径。但是在中国目前尚有一定法规的社会环境下,直接将公有企业白送给私人很难行得通。因此这种白送通常都发生在一些相当特殊的环境下,并且是在暗地里悄悄进行的。
  
  这种可以在暗地里悄悄地直接将公有企业白送给私人的特殊环境,最多地发生在政府机构与其开办的企业“脱钩”时。
  
  由于中国的经济改革一直走着一条缺乏规范的道路,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都出现过许多由政府机构甚至军队开办的“公有制企业”。这些企业利用政府机构和军队享有的特权,往往可以获得惊人的利润。但是它们依靠政府的特权进行经营,也直接损害了任何市场经济都必须有的起码的公正性,引起了公众的愤恨。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中国政府不得不一再颁布禁令,禁止政府机构和军队开办企业,直至强行下令政府机构和军队与其开办的企业“脱钩”,不再作这些企业的所有者,使这些企业不再对任何政府机构或军队有隶属关系。
  
  下令政府机构和军队与其开办的企业“脱钩”,这本来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措施。但是在中国,这种强行“脱钩”往往没有随之以对被“脱钩”企业所有权的适当处置。那些原来由政府机构甚至军队开办的企业的所有权,往往被原主管的政府官员以一纸文件随意处置,而且多半就给予了原来经营这些企业的经营者。
  
  例如某地公安局派王某办了一个赢利性的“驾驶学校”,强令申请驾驶执照者必须缴费进入该校“学习”,毕业后方可获得驾驶执照。这样的“驾校”当然是财源滚滚,利润极高。而在当地公安局执行中央指示与该“驾校”“脱钩”时,公安局的领导就将该“驾校”白送给其原来的经营者王某作为其私人财产,当然该“驾校”经营期间所积累的一切财产也都成了王某的私人财产,王某因此而成为巨富。
  
  这一类“企业”原来的丰厚利润来源于利用政府机构或军队的种种特权,在“脱钩”之后,它们多半都失去了这些牟取暴利的途径,因而不再产生丰厚利润。但是这些企业在过去利润丰厚时往往积累了可观的财产,如上边所说的那个“驾校”就购置了楼房和停车场。这些企业的财产在“脱钩”之后就成了企业新的私人所有者的私人财产,他们也因此而暴富。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七种作法,也是一种最恶劣的手段,这就是各种各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从假报帐目、隐瞒资产到转移企业财产甚至贪污受贿。本文前边的论述已经说明,本来最近几年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各种官方规定就有许多大缺陷,它们极大地方便了少数人掠夺广大人民的财产,而在这样的法规基础上违法违规,那只会是少数人通过对他人财产的无耻掠夺而暴富。
  
  不正常的外部环境
  
  在前些年进行公有企业“改制”时,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当的政策和作法。这些不适当的政策和作法本身并不是“改制”的作法,但是却造成了不正常的企业“改制”外部环境,使少数人可以以此通过损害其他人而致富。
  
  这方面的第一个不正常因素是,由于前些年企业“改制”时没有实行适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使“改制”后的私营企业主靠使用甚至倒卖原公有企业使用的土地而致富。
  
  由于我国城市化的飞速发展,前些年“改制”的公有企业大多已处于当地城市的中心地带,其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与一般的农村土地相比有着高得不可比的市场价值,这种土地市场价值归根结底来源于城市土地的级差地租。但是由于我国过去实行的会计制度限制,大幅度增高了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通常都没有计入公有企业的帐面总资产,以致许多企业的土地价值已经远远高于其帐面上的真正公有净资产。而许多“民营企业家”甚至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购买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其实是为了“买入”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将这些地块资本化的高额级差地租据为己有。
  
  就是在当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也都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尽可能将城市土地的高额级差地租收到自己手中,以便用这笔财富去兴办各种公益事业。香港通过拍卖土地使用权来作到这一点,美国和日本等国则通过征收高额的房地产税和土地税来收缴城市的级差地租。在我国的公有企业改革和重组过程中,本来也应当实行适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以便将原公有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带来的级差地租全部收缴到国家手中,至少也应使其全部用于安置原公有企业的员工,或为其提供社会保障。
  
  而在前些年的公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既没有由政府征收足够高的土地税和房地产税,转让城市土地的使用权又不实行公开拍卖,“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时又往往联带出售了该企业土地的使用权,这一切混乱的政策结合在一起,就使“购买”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往往成了以极低代价获得高价城市土地的暴富良机。由于许多公有企业的土地价值都高于其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即使以真正公有净资产的价格买入该企业,也可以靠转手倒卖其土地使用权而立刻发一笔大财。至于以低于公有净资产的价格买入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交易,则为利用企业土地的级差地租而致富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这样以“买企业”为借口而买土地进行倒卖,是少数人通过企业“改制”而致富的一个非常普遍的途径。
  
  1998年之前辽宁实行所谓的“一元钱卖国企”的白送国有企业政策,就极大地便宜了许多靠“开发”或倒卖土地发财的所谓“企业家”。本人就听到过许多这样的国有企业“改制”案例,在其中购买企业的“民营企业家”所付出的购买价格和其他费用要远远低于该企业土地的市场价值,以致企业的职工们气愤地说,“要是靠卖地来挣钱,我们自己不会卖,还用得着什么民营企业家!”而问题恰恰在于,由买下了企业的“民营企业家”卖地,土地收益全部成了该“企业家”的私人财产;本企业职工集体出卖土地,土地收益当然可以归该企业职工集体所有。
  
  2004年8月,重庆4303工厂3千职工集体抵制将该企业出售给私营企业,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购买该企业的人可以从该厂土地的出售中发财。该厂原为国有,帐面资产有2亿多元,另有270亩土地,由于多年亏损,重庆市经委将该厂以2,2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已经私有化了的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而在8月30日警察进驻该厂时,连警察们都私下议论说:“光是这重庆近郊区的270亩土地也不止2千万元哪!”这一句话就足够说明,向私人出售这样一个工厂会如何使个别人发财。
  
  前几年哈尔滨“北苑集团”职工围绕企业破产而进行的抗议活动,也与该集团土地使用权所带来的级差地租归谁所有有关。
  
  前些年公有企业“改制”所面临的另一大不正常的外部环境,正是由运动式地集中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本身造成的。
  
  集中在短时间内大量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一方面由于时间仓促而必然造成操作上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从而压低公有企业的出售价格;另一方面,在短时间内大量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等于极大地增加了金融市场上的资产供给和资金需求,这本身就会极大地削弱资产出售方在交易中的议价力量,由此而压低公有企业的平均售价。这都会使大量“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急剧致富。
  
  抢时间赶进度容易造成工作中的失误,这是任何有工作经验的人都应当知道的常识。所谓“忙中出错”,就是这个意思。公有企业“改制”是极其复杂的事情,前几年有的地方竟然鼓吹“跑步完成改制”(这完全可以与1958年的“跑步进入共产主义”比美),这样急急忙忙地赶进度完成改制,不出错而造成人民利益受损才是真正的怪事。
  
  短时间内集中出售公有企业会压低所有企业股权的平均售价,这也是任何明白供求关系和资金市场特点的人都知道的。正象大批企业在极短时期内上市发行新股会使整个股市的股票价格都走低一样,在短时间内集中出售公有企业本身就会爆炸性地增加金融市场上对资产的供给和对资金的需求,同时它并不能增加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给。其结果是资金对企业资产的相对价格急升,而企业资产相对于资金的价格暴跌。在这样的市场供求关系下,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必定会以比正常情况下低得多的代价出售,而掌握着雄厚资金并大量购入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当然会普遍地急剧致富。
  
  上述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在短时间内集中出售公有企业几乎必然会一方面造成公有财产的巨大损失,另一方面则使大量购入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财富急剧增加。在这里,少数人的暴富几乎完全来自于公有财产的损失。
  
  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的公有企业“改制”,越来越变得象是比赛进度的运动。这样的改制运动必然造成在短期内大量集中地出售公有企业,同时对有权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买方又施加了种种限制。在这样的短期集中“出售”下,公有企业的卖价必定是越压越低,由此造成的公有财产损失和少数人暴富不可避免。
  
  这样的短期内集中出售公有企业到底使公有财产蒙受了多大损失,我们现在还很难估计。但是在中国的“企业家”内部却流行着一句名言:要是用2块钱买了改制企业的10块钱资产,那买企业的人就算是吃了亏了。由此推算,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是以两块钱增值为10块钱的速度在暴富,而公有财产则相应地损失了80%。
  
  这方面可以用波兰私有化的例子来作一个比较。据经济管理出版社最近翻译出版的波兰经济学家卡齐米耶日。Z。波兹南斯基的著作《全球化的负面影响》第二章估计,在从1990年开始的波兰十多年的私有化过程中,波兰出售国有财产所得收益只相当于这些财产实际价值的十分之一。其论据是令人信服的:波兰出售全部国有财产的收益,只相当于用这些固定资产生产出来的年国民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而在联邦德国这样的高效率西方工业化国家,使用的固定资本相当于其生产出来的年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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