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乱的经济学-第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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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世纪的英国则恰恰与这两类国家都不一样:它的封建制度使国内有着强大的封建贵族阶层,这个阶层当然是压迫人民的,但是它也与国王的权力相抗衡;苏格兰、爱尔兰一直没有与英格兰真正统一;一定程度地介入欧洲的政治军事斗争,使欧洲的各种势力对英国的国内状况也有一定的影响。这样,在中世纪英国的历史中,贵族、天主教会、外国的政治军事力量(特别是法国的君主和罗马教皇)都成了重要的政治力量,英国的君主从来都无法实行绝对的专制统治。为了保住自己的权力,英国的君主不得不经常与本国的贵族以至普通臣民妥协,而英国的贵族和普通百姓却不必担心与君主的对抗会招致亡国的危险,因为英国的岛国环境使外国的武装干涉极为困难。
《大宪章》本身就是天主教会在英国的大主教兰顿领导英国的贵族们强迫英王约翰签订的。他们利用英王约翰在与法王腓力二世争夺法国领土的战争中失败的机会武力发难,迫使英王约翰签订了保障他们的个人自由的《大宪章》。
在17世纪的英国革命前后,英国人民多次以《大宪章》为依据,要求英国君主保障他们的个人自由。而这次的英国革命之所以能够有发动的机会,又是因为英王查理在镇压苏格兰反叛的战争中失败。以《大宪章》为代表的英国自由主义文化传统,就是英国的这些特殊的历史环境的产物。而英国的这种自由主义文化传统和近代的历史条件相结合,又使英国成了第一个实行“自由的市场经济”的欧洲大国。
实行“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几乎都有一个同样的历史特点:它们都没有经过推翻旧的统治者的剧烈的政治革命,工业化社会之前的那种旧的等级式社会关系仍然显著地残存于社会中。这种旧的等级式社会关系把社会上所有的人都按某种身份特征划入某一社会等级之中,如贵族与平民,长辈与晚辈,级别高的人与级别低的人等等。甚至老人与年轻人在年龄上的差别也可以成为划分等级的依据。这一点在日本和德国的社会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在这两个国家中,封建时代的那种等级式的人际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一直残存到今天。由于旧的等级式社会关系仍然起很大的作用,就使这些国家人们的等级意识很浓,习惯于集体行动和简单地服从上级,从而使这些国家形成了“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
日本和韩国的集体协调型市场经济也与它们浓厚的儒家文化传统有着明显的联系。这种经济中的集体协调一般是在某个权威领导下作出的;而儒家文化崇尚权威,主张在等级秩序之下的集体中协调人们的行为,它是这些国家实行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之一。在日本人依靠市场之外的权威来协调集体行为的习惯中,清楚地显露出他们服从权威、忠实于上级的历史传统。
同样,我们不难看出法国的“行政市场体制”与路易十四以来由行政机构管理的中央集权制之间的历史联系。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不仅造成了一种国家管理的气氛,而且也培养出了大批有管理能力的官吏,从而为国家干预资源配置准备好了干部和人才。而瑞典之所以实行“福利国家”的市场经济模式,显然是因为瑞典这种北欧国家的人在历史上就具有喜好合作和妥协的传统。
实行“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往往其居民在信仰上是分裂的:他们分成有不同信仰的几个大集团,但是信仰的不同又没有妨碍他们联合为同一个国家。
新加坡就是一个由华人、马来西亚人、印度人、欧洲人四个种族构成的多元化的社会,每个种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独特的信仰,不同种族的价值观和信仰经常发生冲突。正是由于居民分成信仰不同的几大集团,而这几大集团又必须在同一个城市国家中和平共存下去,新加坡人才决心把新加坡建设成一个多民族整合为一的用法律规制一切的社会,才形成了它的“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
德国虽然是由同一个民族构成的国家,但是这个民族在宗教信仰上是分裂的:德国人分成了信仰天主教和新教的几乎势均力敌的两大集团。这种信仰上的分裂是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的后果。宗教改革所造成的信仰上的分裂曾经导致德国的封建诸侯之间爆发战争,而且是造成17世纪初的毁灭性的30年战争的原因之一。由于认识到不可能在德国消灭对立的教派,德国的天主教和新教诸侯们才在奥格斯堡和约和威斯特伐利亚合约中彼此承认了对方教派的信徒的平等权利。三百年后的德国统一并没有改变德国人的这种在信仰上分裂的局面,而在这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德国市场经济就不能不明显地具有“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的特点。
本书第一节已经指出,在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中,国家尽可能多地以其立法和执法活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原则上不再把国家法律的作用仅仅限制于解决个人之间发生的争执,而是以全社会利益的名义用法律来规制人们的其它许多行为。我们可以推测,其居民在信仰上分裂的国家之所以会形成“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首先是因为在任何有效率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居民们虽然在市场交易中会有争执,但是在社会以至经济生活的许多领域还必须具有某些一致的行为。在居民有同一个信仰的国家,这些一致的行为是由同一个宗教信仰来造成的;而在其居民有不同信仰的国家,由于不存在共同的宗教信仰,就只能靠国家的法律来造成全体居民的这种一致的行为。这样,居民在信仰上分裂的国家就必须使其法律的作用超出解决个人之间发生的争执的范围,将其法律的作用扩大到以全社会利益的名义规制人们的其它许多行为。
实行“公有制的市场经济”的国家的历史,特别是南斯拉夫的历史,特别清楚地表明了这种市场经济模式产生的历史原因:这种“公有制的市场经济”模式是20世纪的共产主义革命运动的产物。南斯拉夫的“公有制的市场经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共产党人在南斯拉夫执政的条件下,由南斯拉夫的共产主义者们设想出来的,并且是由共产主义者们执政的南斯拉夫政府强制推行的。没有20世纪的共产主义运动,就不会有“公有制的市场经济”。
每当一国面临在几种可行的方案中进行选择的关头,历史上形成的文化传统通过决定社会政治力量对比,总会迫使它选择最接近自己历史传统的那种方案。这就造成了一国的历史传统与它的市场经济模式之间的联系。
以上的论述尽管很粗略,但是也已经足以说明一国的历史条件如何决定了它的市场经济模式。我们可以由这些论述中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美国能实行“自由的市场经济”,是由于美国的特殊历史条件,而大多数别的国家并不具备这样的历史条件。在不具备美国式的历史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推行美国式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只能引起灾难。
比较一下现代的美国与现代以色列国家,就可以清楚地证明上述论点。
表面上看,现代的美国和现代的以色列都是由自由的欧美国家移民建立的。但是,移居美国的欧洲移民有大量的“无主”荒地可以占据开垦。北美大陆上的印第安人数目很少,他们也没有形成土地所有权观念和国家观念,几乎无法阻止白人移民占据他们历来自由使用的土地。一直到19世纪后期,美国政府还可以以低的可怜的象征性价格向每一个移居美国西部的白种人“出售”一块特定面积的土地,这实际上是向移民平均分配土地。美国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就是在这样的氛围中形成的。
而移居巴勒斯坦的犹太人并不具有这样的资源条件:那里的土地不仅贫瘠而稀少,而且已经被当地的阿拉伯居民占有,这些阿拉伯居民已经有了明确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和民族意识。犹太移民占据当地阿拉伯居民的土地并且建立自己的主权民族国家,这不能不引起激烈的民族矛盾和流血冲突。自从以色列建国以来,巴勒斯坦的阿拉伯居民与犹太移民的冲突就没有断过,以色列与周围的阿拉伯国家进行过多次战争,在50多年中实际上总是处于某种战争状态。在这样一种环境中,以色列不能不随时实行战时体制,其经济也必然是高度国家干预的。美国式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在以色列是没有生存空间的。
知道了美国的经济体制只能适用于美国的特殊环境,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那些要简单地照搬美国制度的推销。
2000年12月笔者在昆明参加了一个研讨会,会上在讨论中国政府开发西部的特殊政策时,德国工商联合会驻中国的代表竟说,美国19世纪开发西部时,政府只是给美国移民一块廉价的土地,除此以外根本就没有什么别的特殊政策。你们要开发西部,也只须让我们自由地经商投资就可以了。
这显然是一个经济自由主义的推销员,而且他就是以美国的榜样为号召。笔者当即回击说,美国西部有那么多“无主”的土地(实际上也是从印第安人那里夺来的),美国政府当然可以用赠送土地来鼓励移民;而中国西部的可耕地都已有人耕作或在经济上利用,政府再把这些土地赠送给移民,只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冲突。我就用这样一个小小的例子来告诉这位德国资本的代表:在美国可以作得很顺利的事,在中国往往是绝对不可以作的!其实我心里也十分清楚,德国自己的经济体制就绝没有美国那样自由,这位德国人要我们象美国那些样自由放任,不过是要让德国资本可以自由地抢夺中国的市场而已。?
第六节 蜕变中的美国模式
本章的开头曾经指出,20世纪90年代似乎是一个“美国化”的年代,全世界各国好象都在引进美国的市场经济模式。但是实际上,在美国进入了“新经济”的喧嚣后面,一场悄悄的变化正在发生——这场变化并不意味着“自由的市场经济”模式的胜利,而是意味着美国模式的蜕变。美国正在越来越甚地脱离“自由的市场经济”模式,带上别的市场经济模式的色彩。
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对整个经济的行政干预和法律规制大大加强。这以后的美国虽然还是实行着“自由的市场经济”,但是其经济自由主义的色彩已经比19世纪时弱了许多。80年代之后确实由美国带头掀起了一股经济“自由化”和“解除规制”的浪潮,这似乎强化了美国的“自由的市场经济”的色彩,是对30年代以来的国家干预趋势的反动。但是,80年代以后的美国经济并不是只向着更为“自由化”这一个方向走。在减少国家干预的自由化表明下面,美国的“自由的市场经济”模式正在蜕化。
蜕变的第一个表现就是美国各级政府的规制实际上越来越多。在美国作律师的中国人曾经深有感触地说:美国的经济看起来很自由,但是你一进入美国进行经营,就会碰上数不清的各种各样的政府“规制”,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会触犯哪条规定,遭到罚款和惩处。结果是没赚到钱还会赔上老本。这种政府规制往往是由州或地方的政府规定的。这样的规定是如此之多,以至于在一家银行门口摔伤的老太婆可以向这家银行起诉要求赔款,因为该银行没有树起“雪天小心路滑”的警示牌。我们也经常可以从新闻媒体上得知,美国法院判处大公司(如大烟草公司)向消费者支付巨额罚款,因为其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
这些政府规制、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规制之所以越来越多,是因为生活日益富裕使美国人越来越重视普通民众的生活质量和福利。但是这方面的另一个重要前提是,美国毕竟是一个民主国家,多数人的利益高于任何商业机构的盈利。这也就是我们所强调的,民主在某些地方是与经济自由冲突的。
当然,现在美国的绝大多数规制仍然没有超出“自由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制轨道,对企业的惩处多数还以有人控告为前提,规制多还只表现在可以根据控告惩处企业的法律条文多。但是这种条文越多,美国的经济自由受到的限制就越大;这种条文多到一定程度,就会使美国慢慢地脱离“自由的市场经济”的轨道。现在美国就处在这样一个过程中。
美国模式蜕变的第二个表现是美国政府开始悄悄地推行“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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