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第1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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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工与政治事件的巧合,似乎没有内在联系,而纯粹是由于经济情况造成
的:清末的通货膨胀和粮食歉收导致劳工提出越来越多的要求和产生其他的
不满。
尽管工人在大多数罢工中表现了高度的团结,二十世纪初的中国无产阶
级还是深受使传统行会大受其害的地区和行帮对立的影响。例如某公司有同
乡或同工种的工人举行罢工,但它的其他工人却常常袖手旁观。
事实上,大城市的技术工人,尤其是机工、木工和织工,虽然已经受雇
于新式的机器厂,却仍然属于手工业社团,他们在进大工厂之前就是在这里
学艺和工作的。上海造船厂的木工和铁路上的机工,象手艺匠人那样加入同
样的行会。在工业化的前夕,行会能够施加充分的影响来维护其利益,尤其
是在工厂使用技工方面。工厂不得不利用行会作为代理人去招收熟练工,这
些工人被迫继续向行会交付会费。在辛亥革命前夕,参加行会基本上成了定
规,这样做常常是为了想从行会办的善举中得到好处。
非熟练工人多半组成帮或帮会,这是一些松散组织,由同一地区的无业
工人拥戴一个头目所组成。头目往往是包工的中介人。在某些地区和行业
中,秘密会社的影响也很大,例如三合会及其分会一向在矿工和搬运工中吸
收大量会徒。在广州和香港,秘密会社控制了各行各业。他们为了报复舰队
司令孤拔袭击福州和台湾,在1884年组织了一次不亚于总罢工的罢工。①
通过秘密会社的渠道,也有为数很少的工人加入了革命组织,例如1911
① 赵亲: 《辛亥革命前后的中国工人运动》,载《历史研究》,1959 年第2 期第1—16 页。
① 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244—1248 页;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265—
1269 页;汪敬虞和聂宝璋:《关于中国第一代产业工人的斗争资料》,载《经济研究》,1962 年第3 期第
43—5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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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同盟会就曾吸收过兴建川汉铁路的劳工和沪宁、沪杭线上的铁路工人。但
是,这些工人是作为个人加入革命组织的,而不是整个无产阶级的集体行
动。这些组织没有一个是专门代表劳工利益的。虽然也正在创立更加严格的
按行业界线的组织,例如1909年在广州成立的机器研究公会以及广东机器
工会后来派生的组织,但其成员既有工人也有小雇主;它们首先重视的是通
过工厂和课堂学习来提倡技术教育。1902年为开平矿工、铁路工人和泥瓦工
开办的唐山俱乐部,给工人提供了读书、听音乐和娱乐的方便。有技术的工
人更喜欢以等级为基础建立单独组织,例如1906年在广州建立的邮电职工
俱乐部。但是,所有这些组织都是连络感情性质的,主要目的是业余活动、
互助和学习。有组织的劳工运动同这些早期的劳工协会没有直接的关系。②
工业无产阶级人数太少,觉悟太低,还不足以在民众中形成一支独立自
主的力量。毫无疑问,罢工使它有了不同于众的面目,并为其发展开辟了道
路。但是,由于无产阶级还年青,流动性大,需要它做的工作又是非技术性
的,所以只能说明它在进行质的转变,这种转变将使它与曾经孕育它的社会
集团,如贫苦农民、熟练工匠和城市群众等大不相同。它还起不了在民众运
动中应起的集体作用。
即使考虑把现代第三产业即服务行业的职员、机关雇员、各种商业和市
政机构(如海关、公用事业和电讯等部门)的雇员统统算在新企业工人之列,
以扩大其队伍,直接同具有最先进的经济和技术特点的工业生产有关的劳工
数量,在劳动人民的总数当中也仍然是极少数。虽然资料缺乏,不足以提出
精确数字,但可以说它所占的比重不会超过百分之一,还包括家属在内。如
果同新、旧上层分子之间的比例加以比较,这个新、旧劳动者之间的比例是
特别低的。物质条件和世界观的相应差异还没有考虑在内。因此,工业资本
主义对统治阶级的社会组织的影响比对人民的影响要大得多。
农村暴发户和贫苦农民
农村形势表面上没有变化,但是也能看出它在变动。由于得不到文献资
料的证实,而且这种变动并没有使生产关系或生产方式有重大改变,所以要
确切地认清农村的变动是很困难的。在农村体制中只有一些缓慢的变动,但
是总的说来,农村体制在这一时期是依然如故的。
在某些地区,尤其是在长江中下游以及山东、奉天、广东和四川等省,
①
富裕农民的数量显然有所增加。这似乎是同商业的发展和土地所有权的变
动有关。然而,商业的发展涉及几种不同的因素,其一是内地商业的扩大,
那是由十八世纪以来传统的水陆运输的改善所促成的,这种扩大也使城市发
② 谢诺: 《1919—1927 年的中国工人运动》,第181—185 页。
① 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1849—1911》,第638—640、672—68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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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致富。尽管十九世纪中期有过大规模起义的破坏,在广州三角洲、江苏南
部和作为粮食贸易中心的长江中游一带,仍旧能够感到这种发展的影响。由
于政府将大运河对私人运输开放,山东中部和西部便依靠它形成了一个广阔
的区域性市场体系。随着市场的扩大,出现了城市的发展和手工业内部更严
格的分工;市场的扩大也刺激了专业的商品农业的发展以满足城市人口日益
①
增长的需要。 这种农业体制反过来又吸收了城市的财富:城市商人购买农
村土地,直接通过中间人管理雇工,同时又在市镇设立店铺、作坊和当铺。
农业、商业和工业往往就这样携手并进,相互受益。想方设法要增加土地的
农民都愿转向这种类型的商品化农业,他们可以将所得到的利润投资于市镇
的赚钱买卖中去。山东中、西部的这种市场经济,在十九世纪中期受到社会
动乱和天灾的严重破坏,在1890年以后就被与开放商埠和铁路有联系的商
业发展所取代。商业活动此后转到东部沿海一带,而不再依靠运河了。这些
地区也变成了农业向商品化和专门化转化的地方。毫无疑问,此时的这种转
化使农业利润更多地被吸收为城市投资,而农村回收的城市投资则是极少
的。②
在长江流域和广州三角洲,同西方的渗透和商埠的发展有关的这一商业
发展的第二阶段开始得较早,并且又扩大了第一阶段的影响。但是在东北,
商业发展的第二个过程则是单独发展起来的。③
土地所有权变动的加速也许有利于富裕农民的增加。实际上,继承人平
分土地的习惯做法导致地产遭到周期性分割而小得不足以维持生计。连续的
农业歉收、税收的增加,以及预测不到的市场波动,在清末四十年中经常发
①
生,从而迫使小土地所有者往往低价出卖土地以偿还债务和勉强餬口。根
据少数地区的统计数字,二十世纪之初地价明显下跌而农产品价格上涨。②
安徽一个地主利用1910年洪水之灾,竟买了九千亩土地。在困难时期,出
卖土地的速度总是加快的。③
不过,一部分农民发财并不一定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集中。某些地区的
土地是有所集中的,例如在安徽和湖南,那里有些文、武官吏在太平军失败
④
以后得到了大量土地,但是这种现象既不普遍,也不长久。 小土地所有者
① 景甦和罗崙:《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第3—37 页。
② 迈尔斯: 《1890—1949 年河北山东的农业发展》,第184—257 页。
③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386—416、469—482、651—660 页。
①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557—563 页。
② 迈尔斯:《1890—1949 年河北山东的农业发展》,第142 页。这些数字涉及的是直隶和山东种植高粱的
地区。此种情况并不普遍;参见李文治的《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中第276—277 页提到的两个相反
的例子。
③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175—178 页。
④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178—18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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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占优势。 ⑤
收入增加往往是经营效率提高的结果,但也反映了已经引进可以获利更
多的经济作物,如鸦片之类;效率提高也使一些农民能够扩大耕种面积。四
⑥
川就曾出现一种自己土地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土地的富裕佃农。 在山东,地
主成功地引进新的农业技术,一般都在不超过五百亩的土地上应用。这些“经
营”地主自己耕种,同时又雇工帮助;由于更多地使用有机肥料和较好的农
具,其产量要比小生产者高百分之三十到五十。增加的收入被投放于商业和
金融活动,而不是用来购买更多的土地。⑦
江苏南部还出现了租栈,这是一种从几户地主 (多是不在农村的地主)
的土地收税和收租的机构,它使少数仍在农村的地主能够通过管理租栈来增
加收入。于是,它们就使农业经济内部一个寄生的集团兴旺起来。这个集团
是由收租人和土地丈量人所组成,其中许多人往往还在衙门兼差,所以能利
用其双份收入来放高利贷、做小买卖或者购置土地。①
以上所述种种变化,许多都是一种漫长而缓慢的发展过程的继续,结果
导致各地产生一批农村新寡头。这批新寡头同传统的上层文人并无多少渊
源;后者在太平军起义之后已经逃离农村,抛弃了农业。农村新寡头的地位
并不比生员高多少,而以生员和监生为多。他们没有文人那种传统的文化声
誉,在地方上他们也不承担司礼仪的传统职能,但他们确实需要并且得到了
官府的直接帮助以维护私利。这些人很少自费养兵,却深知如何为自己的利
②
益而利用太平天国之后仍然在活跃的或因临时危机而重新集结的民团。 这
些农村新寡头还能够在十八个省份的未开垦区和边境地区占用大量官地,他
们系统地进行开垦,不受习惯性的保佃措施的限制。③
农村某几类人在光绪和宣统年间能够比较富裕,似乎并非因为农业生产
有所增加,即使从局部地区来看也是这样。相反,如果当时有关农村普遍贫
困的大量记载是准确的话,某些人直接牺牲了小农的利益才使他们个人的财
产得以增加。广大农民被剥夺了土地,或者不得不耕种经过任意分割而不足
以维持生活的小块土地,还要负担增加的地租,同时又不再能用手工产品来
①
弥补其亏空:所有这些情况造成的农民的逐渐贫穷几乎是普遍现象。 目前
⑤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193—196、629—660 页。
⑥ 久保田文次:《清末四川的大佃户》,载东京教育大学东洋史学研究所编:《近代中国农村社会史研究》,
第247—296 页。
⑦ 景甦和罗崙:《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第41—81 、130—141 页。
① 村松佑次:《近代江南的租栈:中国地主制度之研究》。关于其他地区农村社会中这些情况日益增长的
重要性,参见迈尔斯:《1890—1949 年河北山东的农业发展》,第268—270 页。
②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287—296 页。
③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214—23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