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第1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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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当一个庞大的特权统治阶层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国家财政入不敷出时所可
能发生的事件为例作出明白无误的解释:因地方自治而形成的全国四分五裂
的局面,确实给了那些地方大员们更接近财源的机会。
要将妥欢贴睦尔说成是具有号召力的领导是很困难的。脱脱曾积极地设
法维持中央对全国资源及人事的控制权,当然部分地是通过印制越来越多的
没有任何财源为后盾的纸钞这样一种毫无前途的权宜办法,但这种通货膨胀
政策不能无限期地实行下去(事实上1356年纸钞已毫不值钱并停止了流
通)。我们还可以说,由于脱脱杰出的个人才能,元朝才完整地存在了这样
长时间;脱脱的解职极不合时宜,在他离开后,中央集权的元朝统治也就不
复存在了。明朝开创者们从元末混乱局面中汲取的教训确实有某些合理的因
素。
然而,还应该回想一下14世纪到处发生灾害这个事实。在各个蒙古汗国
内外,从欧亚大陆一端的冰岛和英国,到另一端的日本,各国都苦于瘟疫、
饥荒、农业减产、人口下降以及社会动乱,几乎没有一个社会能免遭其中的
某些灾害。中国则无一幸免。在14世纪中,至少有36个冬天异常严寒,比
①
有记载的任何一个世纪都多。在黄河流域地区,水灾与旱灾在14世纪似乎
②
比以往任何时候发生得都要频繁。14世纪四五十年代还发生了极为严重的
③
瘟疫。 妥欢贴睦尔朝几乎年年有饥荒的记载,这些饥荒导致人口大量死亡,
④
政府要花大量钱财进行赈济。 自然灾害使众多的百姓背井离乡、陷于贫困,
酿成了14世纪50年代破坏全国的起义运动。
元末的各届政府都尽了最大努力试图从这些灾难中解脱出来,他们并没
有忽视这些问题。从各方面来看,元朝在医药和食物的赈济上所作的努力都
是认真负责的、富有经验的。事实上,妥欢贴睦尔朝的历史提出了这样一个
问题:面临这样反反复复的大规模的灾难时,还有哪一个朝代能比元朝做得
① 见'274'H。H。拉姆:《气候:过去、现在和未来》,第2 卷,第447 页。关于妥欢贴睦尔在位期间严寒气
候的详情,见'653' 《元史》,卷51,第1097—1098 页。
② '57'赵冈: 《经济分析:中国历史中的人与土地》,第203 页。
③ '653' 《元史》,卷51,第1111 页。
④ '653' 《元史》,卷51,第1109—11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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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如此反复的自然灾害长期积累的后果,很有可能使任何一个政府都束
手无策。如果中国正常的年景多一些,元朝有可能比它实际存在的时间要长
得多。
对于元朝垮台的主要因素及一系列原因,将来肯定还要有长时间的研究
与争论。但我们也要记住,从任何意义上说,元朝在历史上都不是盲目力量
的牺牲者。1368年,元朝是被一个意识上极端、道德上激进的革命运动赶出
中国的。反抗者们以坚定不移的决心,进行了艰苦的斗争,付出了不懈的努
力。他们利用14世纪五六十年代元政府一切明显的弱点,从而使自己看到了
一个和平安定的中国的前景。元朝政府本身也曾有机会去获得这种远见,但
它却令人不解地没有这么做。如此看来,元朝的最终倒台是因为明朝的开创
者决意要它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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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元代政府与社会
政 府
元代政府结构的形成发生在忽必烈(世祖,1260—1294年在位)统治期
间。尽管有元一代政府组成机构的功能与形成一直在变动之中,但忽必烈时
创建的政府官僚机构的基本组成因素一直保持到1368年元朝结束。
在政府的创建中,忽必烈本人提出了许多新的设想。为了创造一个反映
各种文化的官僚系统,他注意听取汉人、契丹人、女真人、畏兀儿人、吐蕃
佛教徒以及蒙古人的建议。元朝官僚机构所用的正式名称可能会导致这样的
结论:忽必烈不过是建立了一个近于纯汉化结构的政府。但实际上,元朝官
僚机构是由各种不同的政治与文化因素相混合而组成的。即使是元朝官僚机
构中的“纯汉”因素,也能追溯到契丹人的辽朝、女真人的金朝以及汉人的
唐、宋各朝政府。
在忽必烈早期朝廷中影响最大的汉人是刘秉忠(1216—1274年)。刘秉
忠是禅宗佛教徒,是蒙古皇帝的心腹。在刘秉忠与王鹗 (1190—1273年)、
姚枢(1201—1278年)、许衡(1209—1281年)等一小批汉人谋士的指导下,
①
在忽必烈朝的最初十年内,建立了政府的中央行政机构。行政、军事与监察
机关之间的三足鼎立、权力平衡的中国传统方式并没有改变 (至少在表面上
是这样),建立了中书省处理行政事务、枢密院负责军事事务、御史台负责
②
政府内的检查监督的机制。在中央与地方政府机构的实际功能方面,我们看
到军事与民政的管辖范围有很大的重叠。汉族文士们对这种重叠有很多批
评,而重叠的根源则在于蒙古人传统上把军事部门和军队将领倚靠为政府的
核心。
尽管蒙古人倾向于将权力赋予军队,但他们在中国还是创立了一个自成
体系的文职官僚系统。在忽必烈统治时就形成的元朝文官机构的最上层是中
书省。虽然窝阔台(太宗)于1231年首创中书省,但如同元朝政府大多数机
构一样,只是在忽必烈统治下,中书省才有了十分明确的权限。中书省是整
个文官官僚机构的神经中枢。在元朝的组织结构中,就联系与控制方面而言,
其大多数部门都最终对中书省负责。例如,军队将领与监察系统的高级官员
以外的人写的所有奏折都要通过中书省送呈皇帝。反过来,中书省也有权荐
举官员,草拟诏书,并奏请皇帝批准。除了作为联络中心外,中书省事实上
对帝国范围内所有的文职官员的任命都有控制权。但是,军队、监察、宣徽
院、宣政院和世袭的投下的职位则通过它们各自的系统来进行。
在元代不同时期,还建立过尚书省,结果被废置。但元朝从来没有运用
① 见'49'陈学霖:《忽必烈时期兼通佛道的政治家刘秉忠》。刘秉忠的传见'653'《元史》,卷157,第3687—3695
页。亦见'52'陈学霖:《王鹗》。
② 下述元代中央机构的情况,参看'110'戴维。M。法夸尔:《元代政府的结构与职能》;'412'拉契内夫斯基:
《元法典》,第1 卷;'653' 《元史》,卷85—92 《百官志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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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过唐代存在过的三省制度,即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元朝中央政府没有
依靠三省而只是一省,这点与女真人的金朝极为相似,金朝于1156年取消了
三省中的两个,而仅留下尚书省,下设六部。
仅依赖一省而不是三省,并不能作为元代政府中央集权的象征。很多其
他因素都不利于中央集权。明显的有,军事官僚机构侵犯文官权限范围的趋
势;处于政府正常控制之外的那些半自治的投下的存在;以及地区与地方官
员无视联络与控制的金字塔结构,而给自己留下了很大的活动空间。
中书省的最高长官是中书令,在忽必烈朝这一职位由皇太子充任。由于
有元一代中书令一职经常空缺,中书令以下的两个官员右丞相与左丞相事实
上成了帝国职务最高的长官。他们直接控制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
部、刑部和工部。
在忽必烈时代正式建立起来的六部之中,吏部也许是最有影响的,因为
它有任命全部帝国文官的功能。那些与普通百姓有直接接触的地方文官们定
期由吏部进行考评,决定其晋升、降职或迁调。这些被任命的官员,其任期
应该是30个月(若在京)或三年(若在行省),但在制度的实际执行中,常
出现任期长得多的例子。
户部掌管人口统计、赋税记录、国家财政、钞币以及官府制造业。户部
的一个最重要的职责是对元代典章中有关纸钞的详细规定加以实施。由于元
政府下定决心在帝国范围流通纸钞,印刷与管理纸钞的程序是相当粗放式
的。政府对此深为不安,这可以从伪造纸钞要判处死刑这一事实得到证明。
②
就政治与经济的权力而言,礼部的权限比吏部、户部窄得多。宫廷仪式、
音乐、聚会和祭祀等由礼部各部门负责,此外还有诸如追封庙号、供应御膳、
制造玉玺之类事宜。但礼部的权力不仅仅限于宫廷礼仪,它还延伸到制定限
制浪费的法令以及婚丧仪式等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普通百姓生活的方
面。而且,礼部负责支持元代中国所有不同民族实行各自的礼仪的权利,别
的民族不必向汉族标准看齐。例如,畏兀儿人被要求按照自己的礼仪行丧;
①
如果他们无视自己的风俗而按汉人风俗行丧,他们的财产就会被没收。礼部
还负责管理国家所属的学校和对宗教设置作出规定。②
六部之中的兵部最不重要,因为元代真正的军事权力在枢密院。1263年
建立的枢密院,是一个独立的最高军事机构,而兵部仅是文职官僚机构中书
省的下属部门。《元史·兵志》在叙述元代军事组织机构时甚至不提兵部,
③
仅说“立枢密院以总之”,从这里完全可以反映出兵部的微不足道。一切军
事机关,包括宿卫,在军事指挥系统中都是对枢密院负绝对责任的。
兵部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军屯人口、驿站人事,调拨军事所需牲畜,并监
督驿站的供应。但是到了1320年,兵部对驿站的管辖权转给了通政院,通政
院是1276年成立的独立于军事系统之外的专门综理驿站事务的机构。总之,
兵部的无权反映了蒙古人不愿意将他们的军事建制置于政府的文官机构之
① '653' 《元史》,卷85,第2121 页。见'202'贺凯:《中国职官辞典》,第28—31 、40—44 、55—57 页。
① '628' 《元典章》,卷29—30 。畏兀儿人的丧俗,见《元典章》,卷30,8a—8b。在'78'柯立夫的《畏兀
儿人的丧葬习俗》一文中,有此段史料的译文。被没收的财产,限定为一半。
② 关于学校的规定,见'628' 《元典章》,卷31—32 ;关于宗教的规定,见《元典章》,卷33。
③ '653' 《元史》,卷98,第2508 页。《元史》卷98 在'195'萧启庆的 《元代的军事制度》中译成了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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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将权力放在枢密院,元统治者就能够将军事事务与文官系统区别开来,
对文官保密。事实上,《元史》对枢密院的描写,一开头就说它“掌天下兵
甲机密之务”。①
刑部的职责在于起草刑法政令,复审涉及死刑的案例,登记罪犯家属与
注册没收物品。与以前的朝代相比,元代刑部的地位更为重要,因为它取代
了以往大理寺的案件复审权。大理寺是在北齐和隋朝创建的,是全国最高的
司法机关,而元朝却没有大理寺。从1283年至1285年很短的一段时间里大
②
理寺曾仅仅在名义上存在过,实际上是临时代替了都护府。这样,没有大理
寺,由刑部来做出与执行司法决定,这些司法决定只有中书省或皇帝本人偶
尔修正一下。
元代司法系统中刑部地位很高,但其权力并未延伸到与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