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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05-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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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公司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公司进行工程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出包工程,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账单,补付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应结转转工程成本,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剩余物资移交时,借记“物料用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四、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和外购工程物资设置明细款。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完工的工程实际成本。

    1609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价款、残料价值或变价收人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 “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属于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17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公司购入的住房使用权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投资者投人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自行开发并按法定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三、公司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和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等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等科目。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受益年限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而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经营期短于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经营期的年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且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公司应按上述规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入账而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171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经发生,但摊销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公司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开办费应当从公司开始经营的当月起,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开办费不大的,也可在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摊销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1801 存出资本保征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保证金。
    二、存出资本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缴存的资本保证金。

    18ll 抵债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债务重组而收到的物资,包括物料用品、固定资产等。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二、公司在债务重组中收到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分保业务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在债务重组中收到的物料用品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分保业务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公司处置抵债物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将抵债物资转为自用,应将其价值转人相关资产科目,借记“固定资产”、“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将抵债物资出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同时结转相关成本,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资产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债务重组中收到的尚未处置的抵债物资的价值。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亏和毁损的各种流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物料用品”等科目。应由保险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赔偿的损失,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扣除保险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经批准后,按其账面净值列入营业外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盘盈的各种流动资产,借记“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后列入当期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数,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经批准后,按其净值列入营业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年度终了时,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2l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经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公司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归还短期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102 拆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入的资金。
    二、公司拆入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计提的拆入资金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归还拆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拆出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的本金。

    2111 应付手续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
    二、发生应付手续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保险代理入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手续费。

    2112 应付佣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入支付的佣金。
    二、发生应付佣金时,借记“佣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佣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个人代理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佣金。

    2121 预收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人寿保险业务的趸交保费在“保费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预收保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保费收入实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2122 预收分保赔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预收的分保赔款。
    二、预收分保赔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分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上转销的赔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赔款” 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接受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转销的预收分保单位赔款。

    2131 存入分保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合同约定扣存分保接受人的保费形成的准备  金。
    二、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借记本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扣存本期的准备金、赔款和费用等项目金额,贷记本科目和“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按分保接受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扣存的尚未退还的分保准备金。

    2132 存入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存入理赔保证金,核算收取的被代理人存入的理赔保证金;
    2.存人信用险保证金,核算收取的保户按规定交付的保费保证金。
    三、收到存入的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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