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预算外资金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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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收到的其他收入金额。
5、本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 行政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核拨给部门和单位用于单位经费支出的预算外资金。
2、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核拨的行政事业支出。
5、本科目应按拨付款项的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502号科目 专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给部门和单位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等专项支出。
2、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并按资金用途进行明细核算。
第503号科目 基本建设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的用于部门和单位基本建设的支出。
2、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核拨的基本建设支出。
5、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并按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11号科目 乡统筹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中核拨的用于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支出。
2、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到“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借记“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核拨的乡统筹资金支出。
5、本科目应按支出类种设置明细科目。
第521号科目 政府调剂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经批准从一般预算外资金中统筹安排的款项,包括调入财政预算内部分。
2、统筹调剂拨出财政专户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
科”科目,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调剂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数额。
5、本科目应按调剂用途进行明细核算。
第531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除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乡统筹资金支出和政府调剂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经批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费用等。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等科目,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发生的其他支出。
5、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章 会计结算 清算与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应定期、及时地进行会计结账,结算期限为每月一次。结账的具体方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第十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应当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要在年度终了前,核对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财政专户会计应将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总计划执行数与部门和单位上缴财政专户实际数核对清楚。
二、清理本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属本年度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年终前必须如数缴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会计对部门和单位的各项拨款支出,应与部门和单位的收入进行核对。由于部门和单位支出预算编制大,而造成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户本年资金大量沉淀的,应在清算期内收回。收回的资金相应冲减本年预算外资金支出。
三、与开户银行进行对账。年度终了后,及时与各有关开户银行对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清理往来款项。财政专户的暂收、暂付等各种往来款项,要在年度终了前认真清理结算。应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入本年有关收支账户。
第十八条 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账后,即可办理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两上环节,依次作账。
一、结清旧账。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帐户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账。
二、记入新账。将各账户上年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总账和明细帐各账户预留空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决算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批准数与上报的预算外资金决算数有差额时,在本年有关账户中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专户会计报表是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情况表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项目表。
第二十条 财政专户会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财政专户会计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方法填列报表。需要汇总报表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汇编范围汇总,防止漏报。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应定期编制和汇总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年报,反映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和年度收支计划的结果。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在财政部门首长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决算草案编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应将汇总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及时报本级政府审定,并将经本级政府审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上级财政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应严格遵守和执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总会计的规则和规定,做好财政专户会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中凡与本制度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关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
财办库'2002'36号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方便对账和统计分析,现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预算外财政专户资产类增设“已结报收入”(编号106)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支付局会计核算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数;在负债类增设“代收款”(编号204)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缴入国库前暂存在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预算内资金,本科目下参照预算收入科目设置明细科目。
二、国库支付局会计在收到代理银行报来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及所附缴款信息后,根据缴款内容分别记账。
属于预算外的收入,
借:已结报收入
贷: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属于预算内的收入,
借:已结报收入
贷:代收款;
属于尚不能确认的收入,
借:已结报收入
贷:暂存款;
年终,将已结报收入与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代收款等对冲。即
借: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或代收款
贷:已结报收入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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