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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

兴盛与危机--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定结构 作者:金观涛、刘青峰-第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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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剥削关系有两个层次:领主、教士和农奴(图9)。而中图封建社会由于存在着强大的一体化调节,存在着国家对人身依附关系的控制,于是剥削关系比西欧的多了一个层次,如图所示,它是三层次结构(图9)。

  在中国封建剥削关系中,自耕农向国家交纳田赋、杂税,还要服徭役。佃农不仅要受封建国家的剥削,还要受到地主的剥削,中间层次是地主(它包括贵族、官僚以及一般的中小地主)。最上层是封建国家。这种剥削结构的最大特点是,农民所受剥削量大小的伸缩性很大,它可以相对轻,也可以极重,主要取决于一体化调节力量的大小和无组织力量。而在欧洲封建社会里,领主的剥削多受习惯法约束,其可变度不大。

  在中国封建社会剥削结构中,农民所受的剥削可分为可控部分和不可控部分。先看一下可控部分。这一部分主要由田赋、人头税以及法定的徭役等组成。历代王朝,赋税定额及征收方式不尽相同。但是,田赋和人头税是相对稳定的,相比之下也不那么重。杂税和徭役则是由国家控制的一个可伸缩量。在王朝实行与民休息政策、国库充实时,这个可伸缩量就较小。当无组织力量膨胀、国库亏空或有边患时,这个可伸缩量就会因横征暴敛而扩大。

  西汉时,田赋号称“三十税一”,是相当轻的,但有役重于税的特点。最近,有人对汉代一个五口之家、耕地七十亩(合周制百亩)的农户所受封建国家的剥削作了推算:年收谷共二百一十石,其中田税为七石,占百分之三点三;徭役折合谷六十石,约占百分之二十九;人头税折合谷四石,约为百分之二。也就是说,田税及人头税相加,只占总收获量的百分之五,如加上徭役,剥削率当在百分之三十四左右。我们再看看明代的有关情况。据梁方仲统计,明代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弘治十五年(15O2年),万历六年(1578年),每年平均每亩田征粮额分别为:三点四六升、四点三升、三点八升。他还统计了从明太祖到嘉宗(1381—1626年)近二百五十年内,全国实征粮银按全国人口平均每口的负担量。根据统计,我们可以看到最高额为明七宗朝,为61。06升/人;最低为世宗朝,为36。51升/人;而太祖时为49。27升/人,熹宗时为49。93升/人。二百五十年间人均负担的变动是不大的。这说明,封建国家对农民剥削的可控部分是相对稳定的。

  根据上述数字可算出,明初法定人均负担为50升/人。假定自耕农为百分之六十,国家的全部税收部由这部分人承担,那么自耕农人均负担量就为:

  50升/人/ 60 %   =83升/人

  按洪武时每户平均人口为五点五人计,那么每户自耕农每年平均负担:83 X 5。5=465。5升/户,也即4。6石/户。这个赋额是不高的。可见,在一个王朝初期,仅就封建剥削的可控部分而言,自耕农安剥削较轻。封建国家的财政和农民的生活都可以维持下去。

  佃农的情况又怎样呢?他们除受封建国家剥削外,还要向地主交地租。地租是国家不可控部分,地主对佃农的地租剥削率比国家田赋高得多,《汉书》《食货志》载,“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王莽也说过,在豪民兼并的土地上“实什税五也”。唐代陆贽也说过,国家收田税每亩五升,而他主每亩要收一石,“是二十倍于官税也”。他主张制定全国统一的地租标准,以限制地主对佃农的剥削。历代也曾有过这样的尝试,但并不成功。宋代基本上是私租五五分成。如果租用地主的牛及耕具,则须再加一成,四六分租。地租标准的高低往往和土地兼并程度有关,当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自耕农破产佃农人数急剧增长时,地主往往就会借机抬高地租标准。可见,地主是封建国家与佃农间的一个中间剥削层次。地主只向国家交纳(往往偷税漏税)少量田赋,而以高达百分之五十的剥削率残酷地剥削佃农。这一层次的剥削实际上是不可控的。

  中国封建社会里剥削结构分为可控部分和不可控部分,就造成了农民受剥削和无组织力量大小紧密相关的重要特点。

  当王朝初期无组织力量比较小的时候,自耕农比例较大,所受剥削主要是国家可控部分的田赋、人头税、法定徭役,相对说来剥削是比较轻的。相比之下,西欧领主制经济下农奴所受剥削要重得多。法国到农奴制后期,农奴每星期要为领主取三天强制性劳役,此外,还须向领主纳地租和不定贡献,对教会纳什一税和其他不定期费用,对国王纳土地税、人头税、盐税、二十取一税等等。

  但是,在一个王朝的中后期,政治结构和经济结构中的无组织力量合流以后,加剧了土地兼并,自耕农大量破产,转化为佃农。夹在封建国家与佃农之间的地主阶级,就充当了一个剥削放大器。尤其是官僚地主更是有恃无恐,剥削无度。越到后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佃农人数骤增,地主剥削所占比重也越大。剥削放大器随着无组织力量的增长而增长。其恶性发展,一方面造成农民失去简单再生产的能力,被推到饥饿死亡的边缘,封建统一大国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被瓦解;另一方面,造成封建国家财政枯竭,难以维持庞大的国家开支。唯独这个饱吸农民血汗的中间剥削层次,象肿瘤一样越长越大,最后吸干了国家机体的营养,导致农民铤而走险,国家全面崩溃。

  4。4 剥削放大效应

  在封建国家的剥削中,杂税和徭役是个伸缩量。它给农民带来的负担可能是非常大的。秦、隋两王朝,土地兼并固然是一个问题,但因为王朝短命而没有充分地发展。这两个王朝之所以迅速崩溃,正是这个可伸缩量被封建国家过分扩充的结果。秦始皇“内兴功作,外攘夷狄”,造阿房宫,修骊山墓,筑万里长城,动用劳力二百余万人,另外蒙恬率三十万人击胡,守五岭的还有五十万人。这样全国大约有三百万人被国家征用,占全国人口二千万的百分之十五左右。陈涉、吴广起义的直接导因就是反抗残酷而繁重的徭役。隋炀帝登极之初,修建洛邑,“每月役丁二百万人”,他在位十三年,修运河、筑长城,三次出兵高丽,动用劳力达到六百万之多,占总人口的七分之一,造成举国就役,“丁男不供,始以妇人从役”的可怕局面。  封建王朝在初期和中后期田赋征收总额虽然变化不大。但是,随着皇室日益腐化,挥霍无度,官僚机构日益膨胀,国家开支也会增加。而王朝末期,朝廷上下的腐化糜烂造成的浪费更加惊人。晚唐懿宗的女儿同昌公主出嫁时,仅赐钱就达五百万缗,这一项支出就超过岁额的四倍。号称“节俭”的崇祯皇帝,每年仅宫内脂粉费耗银就达四十万两,鞋料费五万两。为了维持庞大的开支,国家就会在它可控部分之外,采取加派各种杂税的办法来增加剥削收入。唐代,安文之乱以后,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公元780年,全国总税收为一千三百零五万六千零七十贯,每户平均为四贯二百三十文,是贞观时期的六至七倍。又据明代人李春芳说,当时国家年度财政总收入为二百五十余万两银,而一岁支放之数为四百余万(明初为二百至三百万)两银,每年尚少一百五十万两无从筹措。这样,封建政府就只有采取加赋的办法。公元1618年,万历末年,神宗借辽饷之名,先后三次每亩地加派九厘,仅这一项全国就增加了五百二十万两的田赋收入。明末皇帝崇祯时代,加派辽饷额达九百万两,剿饷又增赋三百三十万两,后改为练饷,增赋达七百三十万两。几项加派税相加比原定额增大了十几倍。

  最近有人将清代鼎盛时期1753年和灭亡前夕1908年,两个年度的总税收作了比较分析。1753年总税收折银为七千三百七十九万二千两,其中田赋为五千四百二十一万四千两,占总税收的百分之七十三点五。而19O8年总税收达二亿九千二百万两,其中田赋为一亿零二百四十万两,占总税收比例已降为百分之三十五点一,而其他税收总和大大超过了田赋。1908年的杂税收入比1753年增长了百分之一千二百零三,即十几倍。由此可见,国家剥削中,杂税及各种加派税、徭役这些可伸缩量,越到王朝后期越是成倍地增长。因而从总体上来说,封建国家对农民的剥削是逐步加重的。

  如果把封建国家剥削与地主剥削联系起来看,就会发现这两种剥削是相互加强的,呈现出剥削放大效应。这一放大效应是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而加剧的。开始有部分自耕农破产,出卖土地变为佃农。但国家总收入不能减少。当官的怕失职,便采取“只于见在户中,分外摊配”的办法,保证地方总赋税,其结果是,剩余编户“每年加配,流亡转多”。这种加剧农户逃亡的现象,叫做“摊逃”。同时,地主对农民也趁势扩大剥削。这就又造成了更多的自耕农的破产。往复恶性循环,自耕农经济如雪崩般解体。

  唐代的户口记录,很能反映这一过程。《唐会要》记载,公元754年(天宝十三年)国家掌握的总户数为九百零六万九千一百五十四户,到780年(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时,定天下两税户就仅为三百八十万零五千零七十六户了。813年(元和年间)以后,只剩下二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六十三户。五十多年的时间里,税户数减到原来的三分之一左右。《全唐文》中很清晰地记载着:这种户口减少在很大程度上是摊逃引起的。李渤〈请免淮南摊均逃户赋税疏》中说“臣自出使,力求利病,窃知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四十余户,闵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有一千户。其他州县,大略相似,其弊所自,起自摊逃”。明代中后期,这种放大效应更为明显,如台州共有四县,原有人数为十八万八千余人,经流亡后只剩下原来的三分之一了,但“岁造之数如旧”。山西代州繁峙县,编民原为二千一百六十六户,正统年间“逃亡者俱半”,但田赋摇役未减,致使剩下的农户纷纷破产,变为流民或佃农。山东济南、东昌等三十二个县,逃亡死绝共六万零四百一十九户,欠税粮二十一万二千五百余石,马草二十六万五千零八束,所欠之数又被摊到余下的农户头上。其结果是造成农民更快地破产,佃农数量骤然膨胀,国家收入减少,农民所受剥削的不可控部分越来越大。

  地主阶级的剥削本性使他们总是想方设法偷税。著名考据家马瑞临在《文献通考》里指出,北宋土地的偷税逃税占总额的十分之七、八。随着佃农在农民中占了大部分,封建剥削的不可控部分占了优势。而这部分剥削是没有限度的,很快发展到敲骨吸髓的程度。

  佃农化意味着农业劳动者生产地位的急剧恶化。这对于佃农来说,他们不得不忍受比封建国家重得多的残酷剥削,以出卖劳力维持生活。佃农化程度提高,势必造成同等数量耕地所能吸收的农业劳动力数量减少,大量破产自耕农失去就业机会流窜于社会无安身立业之所,生活陷于赤贫状况。所谓“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就是佃农化的结果。这些巨室大家的膨胀和对社会财富的侵吞,不仅使国家难于支持,而且使百姓无以立家。

  总之,我们在分析剥削放大效应时,可以看到这样一个总趋势:在中国封建剥削关系的三层次中,王朝初期时,封建剥削的可控部分占优势,三层次保持某种平衡,使得封建大国能够支撑并发展。但随着无组织力量增加,不可控部分、特别是地主阶级封建剥削这一中间层次,就会恶性增长,其结果是堵塞了国家的财源,吸干了农民的血汗。这样,平衡破坏了,封建国家丧失了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整个社会的崩溃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4。5农民大起义与社会结构的关系

  封建剥削和压迫加剧的后果只是为农民大起义准备了土壤。任何较大规模的农民起义,都需要相当的组织力量。因此,仅仅只有农民所受剥削压迫深重这一点,而没有把革命力量组织起来的要素,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仍是木可能的。

  稍微具备世界史常识的人都知道,世界中古史中,很少看到中国封建社会那种每隔两、三百年发生一次的全国性的农民大起义,而且这些大起义都发挥了摧垮旧王朝、使新王朝得以重建的巨大历史作用。西欧自公元五世纪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到八世纪才有农民起义的记载,其规模很小,影响不大。直到十四世纪,英国著名的瓦特。泰特起义,捷克的“塔波尔派运动”,不过三、四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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