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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节

剑桥中国隋唐史-第9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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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刺史。此外,由于他还负责朝廷和州县之间的通讯联络工作,他在下达朝 
  廷的指令时使他能借此夹杂自己的命令。他有权考核自己治下官员的政绩, 
  这显然又助长了这些官员个人听命于他。最后,州支持藩镇的机构和军队的 
  义务使它在财政上依附于藩镇。由于藩镇一般负责接受和处理地方岁入中本 
  镇和中央政府的收入部分,州的财政依附关系几乎是完全彻底的。 
       对自己的行政人员 (使府)和军官,节度使实际上拥有任命全权。这意 
  味着这类人员取得官职的途径不同于和独立于中央吏部任用的人员。各镇和 
  吏部吸收人员的来源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但是,吏部重视出身,有相当 
  明确的界限,即靠贵族门第、荫庇、科举中式或从胥吏工作提升而取得当官 
  资格,而在各镇任职的人员来源的界限则远为不清和多样化。这类人包括未 
  中举或者虽中举但未得到职事官的文人(韩愈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例)、转搞 
  行政专业的军人和社会出身低贱但有一定程度的文才足以胜任一般行政工作 
  的人。事实上,在这些藩镇当局下的晋升在王朝后半期成为社会人才流动的 
  最重要的途径,因为这时许多以前没有当官机会的人能取得官员的地位而升 
  入各级行政机构之中。这样,在地方上,州县组织和藩镇的行政组织这两类 
  平行机构不但在它们基本的政治和行政归属方面,而且在总的社会成分方面 
  都有明显的不同。当然,如果节度使在州县职位上安插了自己任命的人,这 
  种不同就趋于消失。根据中央政府的观点,那些通过藩镇非正式任用而进入 
  仕途的人不全是正式官员,按理说依然是属于“流外”官。结果,它对他们 
  的提升和任期作了种种限制,并试图在他们和有正式资格的官员之间保持一 
  条严格的界线。实际上除了武官外,他们中没有人获准在中央政府任职。可 
  是正如中央政府中的正式官员白居易指出的那样,与正式的地方官员相比, 
  在藩镇机构中任职的官员人数更多,待遇更高,由此可以想象地方当局掌握 
  的财政资源有多少了。① 
       因此,在朝廷基本控制的藩镇中,节度使享有对自己藩镇的指挥系统的 
  直接权威,并能对其所属的州县官员施加强烈的影响。在本文讨论的时期内, 
  大部分节度使能比较自由地行动,特别是那些多年在一个职位上留任的人更 

① 陈寅恪:《从唐诗中看官员的俸禄》,载孙任以都和J·德·弗朗西斯合编:《中国社会史》(华盛顿, 1956 

年),第192—195 页。 

… Page 313…

  是如此。不过其中的大部分人根据他们的意愿,或是在自己的地盘中巩固和 
  扩大个人权势,如剑南西川的韦皋,或是大发其财,如曾在几个镇任职而变 
  成巨富的王锷。从这些例子或其他例子可以看出,这不一定在节度使和朝廷 
  之间造成对抗的关系。 
       但如前面所述,一个官员一旦在一个相当大的、或是富饶的、或是地处 
  战略要冲的藩镇牢固地树立了领导的地位,他的行为就变得比较反复无常 
  了。甚至在正常的情况下,由于藩镇和州的职权范围没有被适当地划分,中 
  央和镇当局一直明争暗夺地力图对州进行控制,这样,中央和藩镇之间就存 
  在着一种明显的紧张关系。直到9世纪初期,除了德宗登基的最初几年,紧 
  张关系的加剧主要是藩镇当局的行动所造成。但从805至820年,由于中央 
  采取了重新集权的新的有力行动,它加剧了这种紧张关系。 
       在自治的镇,问题的表现形式完全不同,因为在这些地方权力的体系已 
  经合而为一。与藩镇的武官和幕僚一样,刺史和县令都是由节度使任命的, 
  他们取得负责的职位正是因为他们是他的坚定的追随者。可以这么说,在这 
  些藩镇,朝廷不能通过他们的刺史插手藩镇的内部事务,因此只能通过节度 
  使及其官署。但是如果节度使在这些镇内的控制更加臻于完善,那么控制问 
  题又比其他独立程度较小的藩镇要严重得多。权力赤裸裸地以武力为基础, 
  节度使单独地负责,由他有效地任用人员。由于他将自己的地盘置于朝廷的 
  控制之外,如果他的政体失败,就不能指望得到朝廷的支持。他们所受的惩 
  处或是遇刺,或是被驱赶下台。结果这些藩镇的节度使采用了一种精心设想 
  的控制体系,812年李绛给皇帝的一份奏议对此部分地作了阐述。“臣窃观 
  两河藩镇之跋扈者,皆分兵以隶诸将,不使专在一人,恐其权任太重,乘间 
  而谋己故也。诸将势均力敌,莫能相制,欲广相连结,则众心不同,其谋必 
  泄;欲独起为变,则兵少力微,势必不成。加以购赏既重,刑诛又峻,是以 
  诸将互相顾忌,莫敢先发,跋扈者持此以为长策。”① 
       此外,这些节度使还采用人质制以防止变节或叛乱,同时深深地依靠家 
  属,因为可以放心地让他们担任关键的职务。提升的诺言和赏赐的不时颁发 
  也能积极地鼓励忠诚。这类行动也能在朝廷控制的藩镇中见到。但它们与朝 
  廷的关系是,节度使严格地要向朝廷述职,而在困难时也保证能得到朝廷的 
  支持,所以在朝廷控制的藩镇中,这种关系与其他的藩镇有本质的不同。 
       在财政方面,两类藩镇之间也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与其说表现在特 
  定的财源方面 (因为岁入基础不论政治秩序如何变动,基本上保持不变), 
  不如说在它的处理方面。两类材料都很少,但朝廷控制的藩镇的财源的处理 
  显然要复杂得多。自治的藩镇不论它们是否名义上上报朝廷,它们只是单纯 
  地征税并截留归己。中央政府从它们那里收到的唯一收入就是“贡”品,如 
  果进贡,也是不定期的,时间和数量都取决于节度使。有些忠于朝廷的藩镇 
  的情况也基本如此,如剑南西川的韦皋就享有完全的财政自主权,不过这可 
  能是合理的,因为那里亟需防止南诏和吐蕃对四川的入侵。但大部分藩镇事 
  实上仍然需要向中央当局上报。 
       藩镇当局应收的岁入为所辖各州所交的“送使”部分,另外还有镇所在 
  州的全部收入。如果节度使及其僚属想超过这些法定的限额,他们必须谨慎 
  从事。一个额外增加岁入的常用办法是另立户籍而不向中央政府上报,它们 

① 《资治通鉴》,卷238 第7692—7693 页。 

… Page 314…

  的税赋专作本镇的收入。另一种做法为“应避”,也称“应庇”。地方上的 
  富户通常将其土地名义上交给有官员地位的可以免税的个人,另外付以钱财 
  作为他们土地得到免税的报酬。 
       征税权给个人创造了很大的获益可能性。有些其他权力分属 

  于藩镇的各级官员,但这些财权只操在节度使一人手中,因为他是境内最高 
  级的财政官员,只有他有权征税。他把持的与朝廷联系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只有他及其心腹助手才能决定哪些课税已得到中央的认可,哪些则没 
  有。非法的附加税 (有不同的名称,如配率、加配、加征)之采用有两种方 
  法:第一种,在规定征课的基础上简单地增加税率;第二种,不管是否打算 
  作为正式的税,以巧立的新名目开征。两税法的推行旨在结束当时存在的这 
  些名目繁多的特殊课税,但中央权力的衰落使这一希望变成了泡影。 
       藩镇的官员还利用8世纪后期和9世纪商业发展的机会自行在境内设关 
  卡税,它与19世纪推行的厘金税很相似。地处交通要道的藩镇则机会更多。 
  例如,宣武和武宁肆无忌惮地利用它们位于汴渠的地位。长期任宣武节度使 
  的韩弘到819年退隐时积聚的财富达数百万 (以钱、丝帛、粮食和珍贵物品 
         ① 
  计)。藩镇当局还明目张胆地自己经营商业,尽管这类活动有明文禁止。最 
  后节度使及其下属有时干脆从百姓那里攫取钱财,虽然一般都有具体的借 
  口。文献记载中最清楚的例子是9世纪初年剑南东川的节度使严砺的事例。 
  严砺以约88户的家属成员与叛乱者勾结为理由,查抄了122起地产和住房(内 
                                                                     ② 
  有各种财产),而完全无视皇帝已对所有这类个人的宽恕。但这种行径不能 
  反复使用,所以很可能只是罕见的。 
       最难从文献中了解的藩镇的行政特征是藩镇当局与当地人民的确切的关 
  系,以及在它们的辖区得到多少人民的支持。新的藩镇机构和人员无疑会被 
  接受为正常的行政秩序的组成部分。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在军队方面,大部 
  分行政的和军事的中、低级分支机构一定由本地人充任员工,与地方利益有 
  密切关系。但这种情况——再加上其他因素——是否会产生地区情绪煽动起 
  来的要求割据一方的压力?我们对此只能推测。我们从廷议的政策中的确知 
                                                                        ① 
  道,自治藩镇的民众紧跟当地领袖的情况曾被认真地考虑过。尽管上层有斗 
  争,但由于藩镇领导集团的组成有高度的延续性,这种情况助长了牢固的地 
  方纽带的发展。自治藩镇的节度使对朝廷不负有任何物质义务,这可能使他 
  们能够比其他忠于王朝的藩镇对一般的纳税人采取更加有利的税收政策。 
       这种民间的支持在一个藩镇内需经过一段时期才能发展起来,所以不能 
  解释为自治政体出现的首要原因。类似的可能性在帝国的许多其他地方也存 
  在,那里也有许多产生高度割据的办法,但实际上出现的自治程度则没有那 
  么高。事实上,割据称雄的局面之所以没有普遍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一定是 
  由于全国的精英继续把自己与他们所知道的既存体制——唐皇室主持的朝廷 
  ——视为一体。这种一致性不但是物质上的,而且也是文化和道德上的。对 
  王朝的这种依附性也可能普遍存在于平民的情绪之中,其程度比人们所了解 

① 《旧唐书》,卷156 第4135 页;《新唐书》,卷158 第4945 页。 
② 彼得森:《元稹在四川巡视时对贪污腐化的揭露》,载《大亚细亚》,18 (1973 年),特别是第43—45 

页。 
① 《资治通鉴》,卷237 第7659 页;卷238 第7664 页;《全唐文》,卷646 第2 —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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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更为强烈。 

… Page 316…

                 宪宗 (805—820年在位)与藩镇问题 

       从安禄山之乱以后到宪宗在805年登基的年代中,藩镇的结构没有发生 
  基本的变化,尽管其间发生了几件大事。同样,由于宪宗的改革,经过变动 
  过的藩镇结构几乎原封不动地维持到9世纪第三个25年唐朝崩溃时为止。于 
  是,他的统治在755年以后中央和藩镇之间的关系方面突出地成了第二个形 
  成时期。① 
       在身患重病的顺宗退位后不久,他的儿子宪宗于805年5月登基。事实 
  证明,宪宗是一位重实干的坚强的君主,他抓住时机采取了干预的政策。但 
  在一开始情况似乎并不显得对他有利。在顺宗时期出现的不和以后,朝廷尚 
  需恢复和谐关系,而地方政府广泛的行动回旋余地已成为全帝国被人接受的 
  准则。宪宗对迅速恢复中央权力的可能性不抱幻想,所以行动很谨慎,只是 
  设法见机行事,而不是强制推行自己作主的全面计划。 
       可是宪宗顽强地坚持他的基本目标,即恢复对搞自治的藩镇的控制,并 
  要使所有藩镇当局完全听命于中央的指令。他几乎不可能希望深入进行下 
  去:对各藩镇高级当局的需要,排除了恢复安禄山之乱前那种中央集权的可 
  能,而且它们的军事编制既庞大,又根深蒂固,以致不容许作任何重大的军 
  事复员。宪宗的又一个特点是,他没有从纯军事角度去看待藩镇的问题。他 
  认识到,要削弱诸镇独立行动的能力,同样需要作出制度的改变。的确,他 
  的改革旨在增强中央的权力而不是改善人民的生活。但直到9世纪的最后25 
  年,除了河北几部分外,这些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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