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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节

剑桥中国隋唐史-第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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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曾公开下令,所有以地方为基地的士兵应直接置于当地文官的管辖之下, 
  唐代则与此不同,它把府作为单独的军事单位,不过士兵们也要在平民户口 
  中注籍。但唐代也有继承隋代政策的方面,即把这些地方部队直接置于京师 
  控制之下。为了保证对他们的控制,唐王朝下令,府应该轮流派送兵士去长 
  安服兵役。公元636年,这些地方部队又改名为折冲府。到了这个时候,中 
  央政府已经牢牢地控制了全中国,它能信赖这些自给自足的地方部队,因为 
  任何单个的府都很小,已不能对朝廷构成威胁,但却又是能召之即来的可靠 
  的人力来源。① 

                      树立财政权威和形成偿付能力的努力 

       唐王朝草创之际最紧迫的问题之一,是征集资财以供军需和支付日益增 
  多的官僚的俸禄,因为唐朝的行政控制已遍及全国。最初,唐军掳掠的战利 
  品和从隋王朝的金库及仓廒中所猎取的财物成为唐高祖收入的主要来源,但 
  是很显然,政府的财政收入得有比这更持久的措施才行。 
       公元618年,皇帝制定了一个制度,使京城或各州的官署能拥有一定数 
  量的资金,以便投放于贸易或放贷取利。这些钱交由通常是商人出身的特殊 
  的“吏胥”掌握,由此取得的利益用于政府支付官吏的俸金。也就在这一年, 
  皇帝又开始为京城和各地方的官署设置职分田,使其地租成为它们现任官吏 
  的薪水的一部分;又设置了公廨田以提供官署的管理经费。这种以田地作特 

① 据 《新唐书》(卷50 第1325 页)说有261 个府; 《唐会要》(卷72 第1298 页)说有361 个府。 
② 《新唐书》,卷50 第1324 页。 
① 见杜洽:《唐代府兵考》,载《史学年报》,3。1 (1939 年),第9—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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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殊基金来支付官吏薪俸和办公经费的办法是取法于南朝的经验。                  ② 
       作为获致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方法,在公元619年和624年的法律中, 
  唐高祖恢复了由国家控制土地使用和土地分配的均田制度,这是在北魏时期 
  建立的一种制度,后来在北朝和隋代都一直沿用。这个制度的细节将在本书 
  下一章予以讨论,建立这个制度的用意是要根据成年男性纳税人的年龄和社 
  会身份保证给他们一定数量的土地,并限制个人手中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和他 
                                    ① 
  们自由处理土地财产的权利。与此同时,政府还建立了一种直接税制,即租 
  一庸一调制,它规定每一个登记在籍的纳税人都得支付一定数量的谷物、布 
  匹,并定期服劳役。可是在唐高祖时期,租庸调制在全国的实施程度和贯彻 
  这一税制的阶段尚未充分弄清楚。但应该注意,唐高祖的基本财政政策是严 
  格模仿北朝的,因而不太重视非农业部门的经济。在中国南方已司空见惯的 
  货币税,也没有起多大的作用。这整个制度对所有纳税人的税务负担采取一 
  刀切的办法,而不管他们的实际处境和他们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如何。② 
        自从汉代灭亡以来,隋代第一次试图给中国北方提供一个可行的货币制 
  度,但事实证明,它是很不够的;在隋朝后期随着公共秩序的瓦解,伪造货 
  币之风十分猖撅。其结果是,人民使用各种商品以取代钱币。公元621年, 
  皇帝开始铸造其大小、轻重和成色都划一的新铸币。新币取名为开元通宝; 
  终唐之世它都是法定货币。③ 
       虽然在8世纪以前唐代并未对商业课税做过系统的努力,但从唐王朝建 
  立之初它即对贸易实行严格的控制,特别对首都和各州城这些大市场更是如 
  此。除了从隋代传下来的长安的三大都会市场以外,皇帝还命令各州及都督 
  府自设官办市场。为管理京师和地方大城镇市场所设的官被称为市令;市令 
  负责维持秩序,登记所有商店,监督度量衡,决定批准的价格表,保证出售 
  货物的质量。④ 
       唐高祖也继续实行隋朝的发展水利和运河体系的政策。公元624年在陕 
  西建成了一套给水系统,它引黄河水浇地八万多英亩,次年在陕西建造了一 
  条漕运运河,它有助于京城的物资供应。① 

                                      法典的编定 

        当唐高祖最初起兵太原时,他颁布了一系列宽厚法令以缓和隋炀帝那一 
  套严刑峻罚;而在公元617年攻取了大兴城以后,由于他想赢得城内人民的 
  忠顺,他迅速公布了一套只有12条条款的很简易的法令,大约是仿汉高祖的 
  约法三章,作为其新王朝开始的一种宽厚姿态。这些法令减少了处死的罪行, 
                                                        ② 
  只限于凶杀、暴力抢劫、开小差和叛逆等行为。公元618年正式建国,他立 
  即增加了53条法令,它们都是取自隋文帝的开皇行政法与刑法,取代了后来 

② 见菊池英夫:《关于南朝田制的一个考察》,载《山梨大学教育部纪要》,4 (1969 年),第1—44 页。 
① 关于这个土地制度,可看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2 版 (牛津,1970 年),第1 — 6页。关于 

这个问题的大量文献材料,见该书所开列的书目。 
② 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24—28 页。 
③ 同上书,第66—70 页。 
① 《唐会要》,卷89 第1619 页;《册府元龟》,卷497 第7 页。 
② 《旧唐书》,卷50 第2133 页;《资治通鉴》,卷184 第576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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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隋炀帝的严苛而繁杂的法律。隋律是公元581年“新法”(完成于583年) 
  的修订版,它的渊源很多,分别来自北魏、晋、北齐和梁朝的法律。也是在 
  618年,皇帝任命了一个高级委员会来编纂唐王朝的大型刑法和行政法法 
  典。它于公元624年阴历三月呈上御览,四月份颁行天下,被称为新武德律; 
  它极像开皇律,也包含有500条款。因此这部初唐律令大致上是经过隋代合 
  理化处理三国南北朝时期的法律的成果,并无多少新内容。不过,这个委员 
  会不仅包括隋代大理寺的原来正卿,也至少包括两位显赫的南方人,因此它 
  也做了一些努力来吸收南方行政实践中的特点。④ 
        除新武德律以外,呈交给皇帝的还有一套行政法——即30卷令;还有行 
  政细则——即14卷式,它使高祖建立起来的新型政府和制度有了法律效力和 
  一个标准的法典形式。正如皇帝在颁行它的诏书中所说,“永垂宪则,贻范 
            ① 
  后昆”。在这一点上唐高祖确实是成功的:由他的委员会所起草的唐律,除 
  了略有修订外,一直到14世纪都具有权威性,而且为越南、朝鲜和日本等国 
  的第一部法典提供了样板。至于在中国本身,根据定期修订的法律精心制定 
  行政法律程序的活动一直是唐代在下一个世纪所关注的大事。 

                              考试制度和学科制度的建立 

        唐高祖究于何时重新推行隋朝的科举制度,这个问题尚不清楚,但是到 
                                                                      ② 
  了公元621年,竞争各种功名的士子已云集于京城应试。可是,如果认为科 
  举考试在唐朝初年有很大影响,那就错了。第一,那时中式的士子与唐朝全 
  部官吏的数目相比为数极少。第二,虽然唐高祖时代有几位高官曾在隋代中 
  过举,但那些在唐代中举的人当时还很年轻,在他们的宦途中开始时尚处于 
  下僚。高祖时代的顶层官僚之所以取得这样的位望,通常是由于他们要么与 
  皇室沾亲带故,要么在建立唐王朝的过程中曾建功立业。如果他们也有人有 
  了功名,那纯然是巧合。最后,贵族的权势还十分强大,许多官员是靠祖荫 
  得的官。 
        为了满足那些想应科考的人,唐高祖在长安重开了隋代的三种学校,即 
  国子学、太学和四门学;所有这些学校都着重教授经书。它们最后都受公元 
  627年开办的国子监的管理。公元626年,它们总共只有学生342名,他们 
  几乎都是皇室、贵族和品级最高的官员的子弟。只有最低级的四门学才除外, 
                ①                                                            ② 
  略有放松。公元624年,唐高祖下令在各州县一律设立学校。 

                                管理宗教集团的有力措施 

③ 《旧唐书》,卷50 第2133—2134 页。 
④ 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东京,1933),第12—13 页。 
① 《唐大诏令集》,卷82 第470 页。 
② 《新唐书》,卷44 第1163 页;《唐摭言》(《丛书集成》版),卷15 第159 页。见福岛繁次郎:《唐 

代的贡举制》,载 《中国南北朝史研究》(东京,1962 年),第58—65 页;戴何都:《〈新唐书〉选举 
志译注》 (巴黎,1932 年),第160 页。 
① 《唐会要》,卷66 第1157 页;《资治通鉴》,卷185 第5792 页。 
② 《新唐书》,卷49 下第1314 页;《资治通鉴》,卷185 第5792 页;《唐大诏令集》,卷105 第537 页; 

 《全唐文》,卷3 第1 —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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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三国南北朝大分裂时期,道、释二教变成了颓废官吏阶层哲学的和宗 
  教的主要寄托。这种宗教也在平民百姓中广有徒众,而且创立了道士、僧尼 
  的巨大宗教社团。它们对历代的中央政权构成了日益严重的挑战,是由于以 
  下几点:它们拥有巨大的物质财富、土地、寺院和庙宇,拥有珍贵金属所制 
  造的圣物;宗教社团的成员实际上宣布不承担对国家、自己的家庭和社会的 
  一切责任,因而使国家蒙受大量的人力损失;在寺院土地上作为农奴劳动的 
  依附家庭和依附男女数目庞大。 
       随着隋代的重新统一中国,特别是在唐代,儒家思想又变成了官吏们关 
  心的大事,因为他们现在正全力巩固他们在这新建立的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权 
  内的权力。释、道、儒为了取悦知识分子精英人物而展开了尖锐的争夺人心 
  之战;在唐朝初年,这三方的代表人物经常在朝廷上展开激烈的辩论,由皇 
  帝亲自主持其事。 
       公元621年和624年,太史令、中国的保守派代言人傅奕在奏疏中攻击 
  佛教为外来的和有害的宗教,因为它把数以万计的男女都诱入不参加正常社 
                                                        ③ 
  会活动的歧途,因此他请皇帝在中国废除佛法。唐高祖自然不愿对如此声势 
  浩大的佛教进行干预,不过佛教和道教拥有日益增长的经济势力,这不能不 
  使他像前人那样产生忧虑和担心。 
       直到公元626年阴历五月,皇帝才采取有效措施反对佛教,同时他也设 
  法对道教组织实行了更大程度的国家控制。他限定了京城和各州的佛寺和道 
  观的数目;在京城,他把佛寺的数目从120个减到3个;道观从10个减到1 
  个。各州只许各设一座佛寺和道观。凡不真正属于宗教组织之僧尼,均应着 
             ① 
  令还俗。这些指示几乎没有来得及付诸实行,因为它们在三个月以后撤消, 
  那时李世民攘夺了政府的权力。有这样的可能性,即唐高祖的丧失权力可能 
  同他对佛教和道教采取高压措施有关。我们至少知道,李世民的随从人员在 
  他掌权以前就曾在文字和口头上为佛教辩护,所以这足以表明,李世民及其 
  一伙当时正在争取全国佛教信徒的支持。② 

③ 《唐会要》,卷47 第835 页;《资治通鉴》,卷191 第6001—6002 页。见芮沃寿:《傅奕与对佛教的 

抵制》,载 《思想史杂志》,12  (1951 年),第33—47 页。 
① 《唐会要》,卷47 第836 页;《旧唐书》,卷1 第16—17 页;《记古今佛道论衡》,载《大正新修大 

藏经》,卷52 第381 页。 
② 见芮沃寿:《唐太宗和佛教》,载芮沃寿与崔瑞德编:《对唐代的透视》,第245—24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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