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近代中期经济史-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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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曾规定,“凡民间房产,有为满洲圈占兑换他处者,俱视其田产美恶,速
①
行补给,务令均平” 。但实际上,这样的政令是行不通的。其结果是,膏腴
②
民地被兑换成“原系免粮”的“老荒和不毛之薄碱地”,或甚至地处数百里
之外。
据一些《县志》记载,玉田县原额民地5216顷88亩,圈地后只剩民地
617顷11亩;雄县,明代民地4400余顷,圈地后只剩884顷;武清县,“旗
圈已去八九,止存一二”。据估计,到康熙五年(1666年)为止,共圈占田
地166838顷,加上河南、陕西、山西、宁夏等省驻防旗人所占土地6万顷,
① 《清世祖实录》卷一二。
① 《清世祖实录》卷十四。
② 《清世祖实录》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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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总共为226838顷,占清初全国耕地面积500余万顷的1/20以上 。
清初,圈占土地也被用作笼络汉族降臣的手段。如顺治十四年 (1657
年),因吴三桂和耿精忠平定广东有功,清政府于南海和番禺二县正圈民税
100顷30亩,赐给两藩收掌,以供日用蔬菜之用。后来在圈占过程中,又溢
圈160顷75亩。
由于大量圈地的结果,被圈占土地的农民只有三条出路:一是在新授的
土地上艰难地重建家园;二是离乡南窜,成为流民;三是投充旗下,成为满
洲贵族田庄的农奴。最后那部分人,据估计,仅直隶一省,就有男丁约 66
④
万余人 。
几乎与此同时,清政府在东南沿海实施了“迁海”令。顺治十八年(1661
年),政府派员去各省“立界”,修筑垣墙,派兵戍守,以防沿海人民支持
郑成功的抗清斗争。当时规定,山东沿海居民内徙40里,福建沿海居民迁离
30里,广东滨海居民徙内地50里。迁海政策的推行,造成大批界外耕地抛
荒。据时人记载,广东省广州、惠州、潮州、肇庆、高州、雷州、廉州等 7
府所属27州县,抛荒耕田达31692顷。福建省福州、兴化、泉州、漳州4
①
府和福宁一州所属19州县,也有抛荒耕田25904顷 。被迫迁徙的农民,初
时还带有银米,及至日久囊空,往往就沦落到“谋生无策,丐食无门,卖身
②
无所,展转待毙”的悲惨境地 。广东的情况也是一样,“其丁壮者去为兵,
老弱者展转沟壑,或合家饮毒,或帑尽投河”,以致“八郡之民死者以数十
③
万计” 。“迁海”所造成的结果与圈地并无二致。
清初的圈地,从客观上说,是新的统治阶级在其心脏地区对被征服民族
土地占有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圈地对农业生产的消极影响是巨大的,由于
被圈田地主要是作为贵族庄田和旗地,庄园内所实施的奴隶劳动,常迫使农
民纷纷逃亡,旗地因官兵出征而无人耕种。由此出现的土地大量抛荒,加重
了清初农业生产的萎缩。
②顺治时期的土地和赋役制度。顺治时期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按土地所
有权,可分为官田地与民田地两种。官田地即国家土地封建所有制,包括庄
田、屯田、旗地、牧地、学田以及籍田等。民田地,清初有封建地主土地所
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清代初期,民田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80%。
官田地中,庄田和屯田是主要部分。庄田又可分为皇庄、王庄、八旗庄
田。屯田分为军屯和民屯。皇庄,又称内务府官庄,是皇室私产,主要分布
在畿辅和盛京地区,总田地面积为130余万亩,建庄600余所。这些皇庄,
按地租形成可分为粮庄和银庄两种。清初皇庄的经营普遍采用庄头监督下的
农奴劳动,这类农奴称作“壮丁”,壮丁来源是随军迁入的旧有奴隶和新投
充的汉族农民。皇庄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由官家提供,庄头负责监督生产和向
壮丁征收地租。顺治初,盛京皇庄每庄耕地120晌,纳粮360仓石,计每亩
纳粮为5斗,此外,还要上贡猪、禽、蛋、草。货币地租,顺治年间每亩缴
租银3—5分不等。此外,壮丁还须负担内务府指派的繁重徭役。
③ 《清圣祖实录》卷二○。
④ 李久治;《论清代前期的土地占有关系》,《历史研究》1963 年第5 期。
① 清杜臻: 《粤闽巡视纪略》。
② 清陈鸿: 《清初蒲变小乘》。
③ 清屈大均: 《广东新语》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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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庄,是宗室勋戚的庄田。由于庄田面积随所赐庄丁配给,故又称壮丁
地。王庄包括旧有封地和入关后所圈占的土地,主要分布在畿辅和奉天两省。
在畿辅,总田地面积约130余万亩,建庄2200余所。王庄的经营和皇庄相似。
八旗庄田,又称官员庄田,是八旗官员和部分上层“旗兵”所占有的土
地。它包括按品级爵秩授予的土地和入关后按“计丁授田”制(每名壮丁授
田30亩)分给的圈地。官员庄田上的壮丁来源,除旧有奴仆和投充者外,还
有皇帝赐给的战俘。壮丁须自备工具,耕种收获,几乎全归主人所有。
以上三种庄田为世袭田产,各级封建主享有免税特权。
屯田中的军屯,是一种以屯粮代饷,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措施,故被
视为“养兵裕国之本”。清初的军屯大致有三种情况:八旗兵和绿营兵军屯;
明降军军屯;漕运军军屯。顺治元年,对山东绿营兵屯田规定,每兵给田50
亩,轮班屯种,以达到逐步减饷目的。顺治二年,顺天府实行“计兵授田法”,
八旗守兵每兵给予可耕田10亩,牛具和种籽由官府提供,免征粮税。绿营兵
和八旗屯田不久即推行到云南、直隶、山东、江南、山西等省。明降军军屯
的做法是,顺治三年投降的明卫所军经改编后改称屯丁,全部拨往屯田。顺
治六年 (1649年),制定卫所屯田租例,水田苇地、果树菜畦,每亩概科1
斗,麦地6升,杂粮地4升5合。但从顺治七年起,又开始裁汰卫军,屯田
改归州县管辖,屯粮照民田起科。漕运军军屯相当于明代的“屯田济运”法。
一种是屯田由运丁自己耕种(或出佃收租),另一种是由不出运的屯丁耕种,
每亩出银5分给运丁。除以上三种军屯之外,属军屯范围的还有八旗子弟成
丁者的屯田,以及充军罪囚屯田等。
清代民屯,是指由政府直接派员主持的国家屯垦事业,它不同于一般农
民垦荒。顺治元年,各省设立了专理屯政的兴屯道厅,组织流民屯垦。屯民
一般由政府贷给屯本,也可自备屯本。据当时陕西西安和凤翔府规定,民屯
“每顷给牛具银五两,每亩谷种七合,计银一分四厘,每顷人工四名,给银
①
八钱八分”。民屯租税采取分成制或定额制。顺治初年,直省屯田规定,“官
助牛、种者,所收籽粒三分取一;民自备者,当年十分取一,二、三年三分
②
取一” 。采取定额制的,如山东规定:上地征谷1斗,中地谷7升,下地谷
5升。由于有些地区租税比民赋田高出一倍以上,顺治十年后,出现了屯户
逃亡,熟地又复抛荒现象。顺治末至康熙初,清政府撤销了兴屯道厅建置,
改由地方管理。从此,民屯田与民赋田的区别逐渐消失。
关于官田地中的旗地,是八旗兵丁按计丁授田制所分得的圈地,故亦称
份地。旗地和八旗庄田在圈地中所占比重最大,它们的总面积约为1400余万
亩。旗地虽然在经营上基本自由,但由于八旗军的兵马器械皆从份地摊派,
加之战事连绵和灾害,大部分人生活艰难,在顺治年间已开始出现了旗地抛
荒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清政府采取了退地办法,对退出份地的贫困户酌
量给予钱粮月米补贴。
其他的牧地、学田、籍田数量不大。顺治六年(1649年)养马的马场地
有顺义、清河、漷县及沙河、芦沟桥5处,占荒地1468顷40亩。学田是历
朝都有的为供学内贫生学米而置备的田地。籍田即历史上所谓天子亲耕之
地,实际上是周围坛户耕种的田亩。这两项土地不过是历来统治者的点缀品。
① 《清史稿》卷一二○。
② 《清史稿》卷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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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民田大部为地主阶级所占有。明末在经过大规模农民起义后,地主
阶级,特别是缙绅地主,在经济和政治上都遭到严重打击。但满清入主中原
后,封建的经济关系基本上仍保持下来。清政府对逃亡归来的地主实行保护
政策,承认和保护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在地主的反攻倒算下,广大农民所瓜
占的土地,重又回到地主手中。这一时期,民间土地关系,除个别经营地主
外,大多数仍采取封建租佃制,以实物分成制为主。各地农民交纳的地租,
大致占农产收获的一半。定额制因土地肥瘠而有所不同,大致每亩1石较为
普遍。
民田的一小部分属于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清初自耕农的数量,由于垦
荒政策的推行而有所上升,其中也有一部分因地主死绝而自动转化为自耕
农。
顺治时期,清政府为了恢复农业生产,扭转田赋收入锐减的局面,曾大
力鼓励垦荒。顺治六年的命令规定,“地方无主荒地,州县官给予印信执照,
① ②
开垦耕种,永准为业” 。对于有主荒地,“令原主开垦,官给牛、种”。
顺治八年(1651年)福临亲政后,对有主荒地又作了新的规定,如果原主不
开垦,地方官可另行招人耕种,给予印照,“永远承业”。顺治十四年,为
解除垦荒者后顾之忧,重申了这一规定,并将“永远承业”改为“永为己业”
①。此外,为保证招民劝耕政策的推行,还实行了以垦荒多寡考核官员的制度。
由于措施得力,自顺治十年(1653年)至顺治十八年(1661年),各地垦田
累计面积达14880769亩。其中尤以河南省垦田最多,顺治十五年河南“开垦
②
荒地共九万余顷,每岁约增赋银四十万八十余两”。与确认土地所有权相结
合的招民劝耕政策调动了农民垦种的积极性,自耕农数量相对增加,政府增
加田赋收入的目的也初步达到。
关于顺治时期的赋役制度,由于满清进入北京时,明代的赋役册籍大多
已经散失,只有万历年间的旧册还存在,于是就“稽核钱粮原额”并采用万
历年间的一条鞭法来征收赋役,也就是把府州县一年中“夏税秋粮存留、起
③
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之额,通为一条,总征而均支之” 。
这种方法,在清初也是可行的,但按照万历年间的旧额(钱粮原额)来征收,
则是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因为明末清初田地抛荒、人丁逃亡的现象相当严重,
按旧额征收的结果,势必使现有农民分担“荒地之粮和亡丁之银”。所以在
顺治十一年后,重新编制了鱼鳞册 (丈量册)和黄册(户口簿),作为征收
田赋的根据。
在征收手续上,在每年开征的一个月之前,先发给纳粮民户“易知由单”,
即征收田赋的通知单。“由单”内列有该户丁、地等则和应纳税项等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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