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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节

[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第2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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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放弃一元论以后,在我的哲学的发展过程中,我始终保留了一些基本的信条(虽
也有一些改变),这些信条我虽然不晓得如何论证,我却无法使我自己加以怀疑。其中
的第一个信条是非常明显的,若不是因为还有人主张与之相反的意见,我真不好意思把
它说出来。这第一个信条就是,“真理”是有赖于对“事实”的某种关系。第二个信条
是,世界是由许多相关的事物所构成。第三个信条是,造句法,也就是说,句子的构造,
必是和事物的构造有些关系,造句法的那些不可避免的方面,(而非这一种或那一种语
言所特有的),必定是如此。最后,有一条原理我不是那么确信无疑,但是我愿意坚持,
除非有极其强有力的理由使我不得不背弃这个原理。
    这条原理就是,说明一个复合体所包含的部分以及各部分间彼此的关系,而不提到
那个复合体,也就等于说明了那个复合体。
    在《数学原理》一书中符号的使用是暗含以上所说那些假定的。这本书里使用的符
号是假定有“物”,这些“物”有其属性,而也与别的“物”有关系。最初在句子构造
上我所使用的符号有两种是基本的,第一种表示,一“物”是一类中的一项,第二种表
示,一个“物”和另一个“物”有某种关系。我用小写的拉丁文字母来表示“物”,用
小写的希腊文字母表示类,用大写拉丁文字母表示关系。但是类渐渐为属性所代替,最
后,除非是为符号上的方便,就完全不见了。
    我的符号逻辑所包含的形而上学上的信仰,我是在《数学的原理》一书的第四章中
第一次企图把它说明的,那一章的标题是“专名,形容词与动词”。大致说来,我那时
的思想是和变项所指定的值有关的。我用小写拉丁字母代替变项,这些变项所可能有的
值是些有属性或关系的实体。一个希腊字母是指一个属性,或具有那个属性的一类事物。
大写拉丁字母是指关系。那时我认为,给一个小写拉丁字母定一个值就是用一个专名来
代替这个变项。举例来说,我们若是知道,不管X是什么,如果X是一个人,X是不免
于死的,我们可以用“苏格拉底”来代替“X”。同样,我们可以用一个属性来代替一
个希腊字母;用一种关系来代替一个大写拉丁字母。这种用一个常项来代替一个变项就
是应用逻辑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在逻辑的范围以外的,因为就逻辑学家本身而论,他是
不知道苏格拉底或任何其他东西的存在的。
    那个时候我的意见具有清晨般的那股率真的精神。这种朝气经过白天的辛苦和炎热
却消失了。那时我以为,如果一个字对于一句话的意义起作用,那个字必定是有所指。
关于这一点,我愿意引《数学的原理》第四十七节中的话:
    有些区别在哲学中是司空见惯的,这些区别差不多都是一样的;我是指主语与谓语、
实体与形容词、这个与什么之间的区别。
    关于这些性质相同的区别我现在要把我所见到的真理指出来。这是一个重要问题,
因为一元论与单子论,观念论与经验论,之间的争论,以及主张与反对真理是与存在有
关的那些人之间的争论,都完全或部分以我们对于这个问题所采取的学说为转移。但是
我们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只是因为这个问题对于数的学说或变项的性质的学说是紧要
的。这个问题之与一般哲学的关系虽然不是不重要,我却完全不加讨论。凡可以做思想
的对象的,凡出现在一个真或伪命题的,凡可以算做·一·个的东西,我统名之曰一个
项。这是在哲学辞汇里最广泛的一个字。我还用一些字与项这个字同义,就是,单位、
个体、实体。这三个之中的前两个是强调每项是单个,第三个是由于每项有其存在,那
就是说,在某种主义上说是·实·存的。一个人,一瞬间,一个数目,一个类,一种关
系,一个怪物,以及凡可以谈到的东西,当然都是一项。不承认某某事物是一项,必定
永远是错误的。
    也许有人认为用得这样极其广泛的字不会有什么多大用处。
    但是这种意见,其发生是由一些流传很广的哲学学说来的,是不正确的。事实上,
凡名词所具有的属性,项是都具备的。首先,每一项是一个逻辑上的主辞,举例来说,
每一项是一个命题的主辞,那个命题本身也是一项。不但如此,每项都是不变的,不能
毁灭的。一个项是什么就是什么,设想其中有什么变化必是损坏其同一性,使之成为另
一项。项的另一个特征是与自身数目上的同一,与别的项数目上的不同。数目的相同与
歧异是一与多的来源。所以承认有许多项就破斥了一元论。这似乎是不容否认的:每一
命题的每一成分都可以算做一个成分,每个命题最少包含两个成分。所以项是一个有用
的字,因为它表明对各种哲学都持异议。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许多陈述之中,我们
要谈到任一项或某项。
    在这一段里,有许多我后来认为是错误的。我改变了我的意见是由于叙述学说和类
型学说。叙述学说使我相信,一个字可以在一句话的意义上有所贡献,在孤立的时候却
可以没有任何意义。例如,我从前以为“这”这个字是指一种希奇的东西,这种东西是
善良的逻辑学家可以希望在柏拉图的天国里遇到的。叙述学说使我放弃了这种希望。类
型学说也使我放弃了《数学的原理》里那种天真单纯的想法。从前我觉得有些字若被别
的字所代替,必完全失掉了意义。我注意到动名词和动词的意义相同,但是可以用做一
句话的主语,例如,在“杀死非谋杀”这句话里,“杀死”就是如此。后来我以为,这
一类的句子,若不是没有意义,是一些缩短的句子,这些句子里的动词是真正的动词,
而不是一个名词。例如,“杀死非谋杀”这句话可以扩充为“如果甲杀死了乙,不一定
是甲谋杀了乙”。如果这样翻译是不可能的,那句话就是毫无意义的。“苏格拉底和杀
死是两个”这句话,按类型学说来说,就是一个不合法的句子;“苏格拉底和杀死是一
个”也是如此。
    还有一类困难是和反对实体论有力的学说有关。我用小写拉丁字母所代表的特殊事
项好象在造句的意义上是实体,虽然不一定有一惯认为实体所具的不灭那种属性。如果
“x有某某属性”这句话总是具有意义的、不能分析的,好象我们因此就可以说,x是
一件与它所有的属性之总合不同的东西,而且也一定是不同于另一个特殊事项y,二者
之不同完全是从数目方面来讲的。所以x和y这两个特殊事项的一切属性是为二者所共
有,这在逻辑上讲应该是可能的。当然我们无法知道它们是两个,因为那需要知道x是
不同于y(y并不是这样),事实上x就要变成一个不可知的基体,也可以说是变成一
个悬挂属性的看不见的木钉子,好象火腿挂在农家的屋梁上一样。有此诸点,“殊相”
这个概念就有了困难,我们就不得不寻求一个避免困难的方法。
    关于特殊问题,我对付以上所说的困难第一次所做的努力是一九一一年在亚里士多
德协会里宣读的一篇文章,题目是“论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当时有柏格森出席,使这
个会增光不少。他觉得很诧异,说我好象是认为所需要证明的是特殊的存在,不是普遍
的存在。在这篇文章里我分析了一个假设,并且以为那个假设不能成立(自那时以后直
到现在,我却以为是可以采用的)。这个假设是说,用不着特殊来做属性所依附的主位。
按这一个假设来说,一团一团的属性能够代替了特殊。那时我之所以摈斥了这个假设是
由于数的杂多问题,以及它与时、空的关系。那个时候我相信精神现象不外是主体和客
体之间的关系,主体是极细微的特殊,这是主体的特征。我先是根据时、空位置的相对
性,主张在感觉界不能不有特殊,紧接一步,关于两个人之间的差异,我有与以上所说
的很相似的主张。我说:
    从知觉的空间我们推寻出数的杂多来。数的杂多这种论证由于一个与之类似的论证
而得到加强,那就是关于各国人的心理内容的论证。至少在理论上这是可能的:如果两
个人都相信二加二等于四,则二、加二、等于、四这几个字的意义在这两个人的心中是
一样的,所以,就他们二人相信的对象而论,实在无法把二者加以分别。虽然如此,却
显而易见是有两个实在,一是这一个人之所信,一是另一个人之所信。一个特殊的信仰
是一个复合体,这个复合体中有一个要素,我们不妨称这个要素为主体。就我们所举的
例来说,是不相同的主体产生出不同的信仰来。但是这些主体绝不仅仅是一束一束的一
般属性。假定这两个人之中有一个人具有仁爱、愚笨和好说双关语的特点,若说“仁爱,
愚笨,和好说双关语相信二加二等于四”是不正确的。即使再增加很多的一般属性,这
样说也不会是正确的。不但如此,无论我们增加多少属性,仍然有可能别的主体也有这
些属性;因此,主体之所以不同,不是由于属性。两个不同的主体必须差异之点是在于
它们对特殊的关系。例如,一个主体与另一个主体的关系是它与它自己之间所没有的。
但是有一点在逻辑上讲并不是不可能的,就是,和一个主体有关的一切事物,(这些事
物在别的方面只和普遍有关),也许可以应用于另一个主体。所以,即使有以上所说的
差异出现,两个主体之所以不同,并不是由于这些差异。因此,必须把主体看成是特殊,
主体是和主体所可能有的一般属性之集合绝不相同的。
    到后来我认为这些论证是不能成立的。关于感觉世界,一加思索,显然经验空间里
的位置,正和物理学的空间里的位置一样,并不是相对的。在我的片刻间的视域里,位
置是由一些性质所规定。在视域中心有一种性质,这种性质我们可以称为“中心性”,
在这片刻之间我所看见的一切别的东西有不同程度的两种性质:上下与左右。但是这不
是最重要之点,使我放弃那篇论文里的意见。最重要之点是和时空关系的逻辑属性有关。
我认为这种关系是可以产生连续的。为简明起见,我们只讲时间,甚至只讲一个人的经
验里的时间。我们认为,如果是A在B之前,A和B必然是不同的。我们认为,如果A
是在B之前,B是在C之前,则A是在C之前。如果对于时间关系的这些特点有所怀疑,
就不容易明瞭时间连续如何能够构成。在一九一一年,我觉得时间连续和几何学的空间
若不用具有时空位置的材料是无法构成的,我觉得如果不承认殊相,这种材料是找不到
的。
    点——瞬的构成问题在一九一一年就已经很在我的心中盘桓了。不久怀特海开始研
究这个问题。我在《我们关于外界的知识》一书中对于这个问题有所发挥。我那时好象
已经见到,用以构成时一空的特殊(如果有特殊存在)其本身的性质不应该是属于点的,
而应该是有一定的广袤好象物理学所需要的那种点的性质只是属于一束一束的特殊,其
中每一个单独的特殊是有一个有限定的广袤。但是在那个时候,我确实觉得如果在两个
地方有两块红,就是有两个特殊的红。我们之不得不把它们认做是两个是和位置的相对
性有关系的。
    那时我认为这两块红只是位置上的不同,而且因为位置不是一种性质(也可以说我
认为不是),位置必须先有杂多以为条件,不能构成杂多。承认感觉空间的位置是绝对
的,情形就不同了。在我右方的两个红块可以是红和右两个性质的复合体;在我左方的
两个红块可以是红和左两个性质的复合体。左与右以及上与下都有几何学所需要的各种
程度的逻辑特性,同时看见的两个红块之为复数是由左右和某一性质(如红)结合而成。
我把与此类似的理由应用于时间的次序上。假定一个人的经验里有一种性质发生两次,
例如钟报时刻。使你认得敲两下是两下,而不是一件事的重复,究竟原因何在呢?我所
得的结论是:有些认识是有赖于一种性质,我们不妨称之为“主观的过去”。我的心理
的内容,就其与经验的事件有关而论,可以排成一个系列,这个系列自感觉开始,继之
以平衡感觉,然后是极近的记忆,其次是和现在的感觉稍有距离的记忆。这样就产生了
一个主观的时间系列,其中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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