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0-由"命"而"道"-先秦诸子十讲-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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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假定有像美本身、善本身、大(伟大)本身等等这类东西存在。” 尽管这里是以明确的“假定”说出“美本身”、“善本身”、“大(伟大)本身”的,但如此“假定”却与“水是万物的始基”那样的未以假定的口吻说出的假定不同。对“美本身”、“善本身”、“大(伟大)本身”的“假定”,不过是对明证于每个人心中的“美”、“善”、“大”(“伟大”)的观念向着完满的“美”、“善”、“大”(“伟大”)的提升。这提升是顺着人的心灵的合乎情理的向往的,不是由外在权威对人心的一种独断的强加。“美”、“善”、“大”(“伟大”)是价值观念,“美本身”、“善本身”、“大(伟大)本身”的确立既意味着人在“美”、“善”、“大”(“伟大”)等价值祈向上的自觉,也意味着这些价值祈向上那种形而上的极致状态或理想状态被追求着人生价值的心灵所认可。这种极致状态或理想状态的“美”、“善”、“大”(“伟大”)永远不可能在我们的经验生活中实现出来,但它却是真实的,我称它为“虚灵的真实”。苏格拉底对虚灵而真实的“美本身”、“善本身”、“大本身”的提出是对人生的终极意义或终极价值的指点,它标志着希腊哲学的命意发生了变化,先前是借着万物“始基”的探讨关注“命运”,此后希腊哲学的重心转到了向着“美”、“善”、“大”(“伟大”)作价值追求的“境界”。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忠实弟子,他把他的师长的思想以“理念论”的形态经典化了,经典化了的“美本身”、“善本身”、“大(伟大)本身”被称为“美的理念”、“善的理念”、“大(伟大)的理念”。
第一讲 绪论:中国的“轴心时代”人类文化史上的“轴心时代”(三)
与苏格拉底前后古希腊哲学的主题从“命运”转向“境界”大致相应,耶稣前后的《圣经》“旧约”和“新约”可分别看作是神与人之间的“命运”之约和“境界”之约。比希腊人从“一切是一、一是一切”开始的哲学思维早出很多年,希伯莱人就已经有了把“一切”统摄于“一”的宗教了。编纂于公元前六世纪至公元前二世纪的《旧约》所记希伯莱历史传说、律法宗教信条、先知言行、诗歌等,最早的文献可追溯到公元前十三世纪;这部犹太教经典的问世,标志着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神教的成熟。在《旧约》定型一百多年后,耶稣——这个“神话-历史”或“历史-神话”人物降生到人间,而这时,罗马人取代马其顿人把希伯莱人的故土和希腊各城邦并入一个横跨欧、亚、非的世界帝国已经一个多世纪。耶稣是宗教中的苏格拉底,他在希伯莱宗教变革中的临世正相当于苏格拉底在希腊哲学转机之际的出现。从犹太教到基督教,先前只限于一个种族的一神教被世界化了,不过最重要的还在于,犹太教是“命运”之教,而基督教已经是“境界”之教了,——当然,这“境界”从未脱开过神意所在的“命运”背景。
《旧约》中的上帝(耶和华神)是暴烈而残忍的,人神之约所告知信众的主要是“罪”与“罚”的训诫。神的万能只是更大程度地滋长了这位万能者的戾气,他对他的造物从不曾有过太多的耐心。他看到“人在地上罪恶很大”,就起意“要将所造的人和走兽,并昆虫,以及空中的飞鸟,都从地上除灭” ;当他得知挪亚的子孙要在示拿建造一座城和一座通天的塔时,他顾忌“他们成为一样的人民,都是一样的言语,如今既作起这事来,以后他们所要作的事就没有不成就的了”,于是就“在那里变乱他们的口音,使他们的言语彼此不通” 。他随心所欲地惩罚人间的罪恶,可以让洪水泛滥,使“水势比山高过十五肘,山岭都淹没了” ,也可以从天上降下“硫磺与火”,使那被毁灭的所多玛城和蛾摩拉城“烟气上腾,如同烧窑一般” 。《旧约》中的神要求于人的,只是对他的无条件的敬畏和仰从,与这要求相应,他赐给他的造物的也主要在于口腹之福的实利。约伯在上帝的考验中所权衡的最终不过是切己的利害,而考验约伯的上帝也只是在是否绝对仆从于他的权威的动念中作另一种利害的计较。没有神的超功利的道义感,便不可能有人的超功利的罪恶感,由一个道义感朦胧的上帝对人类的罪恶施以暴力的惩罚,这惩罚与古希腊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德所谓“万物在时间的秩序中不公正,所以受到惩罚”的那种“惩罚”并没有实质性差异,而阿那克西曼德是在由“始基”谈论“命运”时说到惩罚的。
在较晚些时候出现的先知书中,上帝的形象开始发生变化。《旧约》的《阿摩司书》传达了上帝的另一种声音,他说:“我厌恶你们的节期,也不喜悦你们的严肃会。你们虽然向我献燔祭和素祭,我却不悦纳,也不顾你们用肥畜献的平安祭。要使你们歌唱的声音远离我,因为我不听你们弹琴的响声。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同样,在《何西阿书》中,神作了这样的训示:“我喜爱良善,不喜爱祭祀;喜爱认识神,胜于燔祭。” 甚至,差不多同时的《耶利米书》对神人可能重新立约的消息也作了预告,其中写着:“耶和华说:日子将到,我要与以色列家和犹大家另立新约。不像我拉着他们祖宗的手,领他们出埃及地的时候,与他们所立的约。……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恶。” 这一切,都是一种酝酿,它意味着一场不可避免的宗教改革即将发生。
当耶稣作为“神的像”来到世间时,上帝对于人类说来已经是一位“慈悲的父”。先前,神与人是主仆关系;现在,神、人的关系可以相喻为父子。神赐福给尘世,更把他的“道”诲示给能够分辨善恶的生灵。这“道”是虚灵的Good,它涵盖了“智慧、公义、圣洁、救赎” 。神对人的罪孽由惩罚代之以救赎,这时,“救赎”本身即是对被救赎者的一种价值引导。律令并没有就此解除,但“命令的总归就是爱” 。人的因“信”称“义”,是因为神的因“爱”称“义”;有了可称之为“义”的神,也才有了由“信”神而可以“义”相称的人。惩罚还只是在功利的尺度下对世俗的善恶作一种分别,与救赎关联着的爱却超越世俗的善恶之辨,以无对待的“至善”为“道”的慧眼。从《旧约》到《新约》,上帝由全能全知进到全能全知全善,而对上帝信仰的主导内涵也从“命运”期待转向“境界”追求。《旧约》中的神只是“命运”之神,《新约》中的神固然也主宰人的“命运”,但这神也以其至高的“境界”启示他的造物提升自己的“境界”。“境界”笼罩了“命运”,“命运”在这里是以“境界”为转移的——“末日审判”的善恶分辨,意味着万能的神以其“道”的正义使不同的人获得其应有的遭际:他有怎样的“境界”决定了他将有怎样的“命运”。
大约比古希腊出现苏格拉底早一个世纪而比耶稣降生于人间早五百多年,中国古代出现了老子和孔子。正像苏格拉底前后的哲学运思和耶稣前后的宗教信念历经了从“命运”到“境界”的变化,老子、孔子前后古代中国人的终极眷注发生了由“命”而“道”的推移。孔、老不是耶稣那样的教主,他们的学说也不是苏格拉底那样的以“辩证”方式演述的哲学,但他们所确立的被称作儒教或道家之教的“教化”,却起着与典型的宗教和典型的哲学一样的陶染灵魂的作用。不用说,我在这里所作的当然可以说是一种把视野拓展到东西方的文化比较,不过,作这种比较主要是为了开出一条研究中国先秦诸子学说的路径。因此,出于让中心论题更突出的考虑,尽管孔、老前后的古代中国学术仍属于“世界文化史上的‘轴心时代’”,我还是打算为这部分内容另设一个题目。它可以按中国古代的语式称作:
卜“命”与致“道”
第一讲 绪论:中国的“轴心时代”卜“命”与致“道”(一)
如果说对于人生和世界的终极性思考,终究在于从经验的“多”中去领会某种虚灵的“一”,那末,可以断言,这种“一”在中国先民那里很早就开始酝酿了。从甲骨卜辞可知,至少在殷商时期,中国人已经有了相当确定的“帝”崇拜意识。“帝”是当时人们信奉的至上神,“帝”字的写法在甲骨文中也已大体定形。清人吴大澂在他的著述《字说》中,曾这样说“帝”字:帝,“像花蒂之形。……蒂落所而成果,即草木之所由生,枝叶之所由发。生物之始,与天合德,故帝足以配天。” 这是对先民们的“帝”崇拜这一千古之谜的道破。先民们心目中的至上神“帝”由神化花蒂而来,花蒂却又是植物结果、生籽以繁衍后代的生机所在。“帝”崇拜,说到底是对生命的崇拜;在这种崇拜中,寄托了崇拜者对生命的珍爱和对生命的秘密的眷注。花蒂是“一”,由花蒂结果所生出的种子是“多”,这可感的经验作为一种隐喻深藏在初民们的心中,悄悄地催动着那种对事关世界、人生究竟的“一”与“多”的关系的求索。
武王伐纣,周取代殷商而王天下。殷人对至上神“帝”的崇奉被周人继承了下来,但周人也奉“天”为至尊而并称“天”、“帝”,甚至也单独称“天”,以“天”代“帝”。因此,可确信为西周至春秋中叶文献的《诗经》中,就既有“皇矣上帝” 、“明昭上帝” 、“帝命率育” 、“帝命不违” 一类单称“帝”或“上帝”的句子,也有“昊天上帝,则不我遗”、“昊天上帝,则不我虞” 一类“天”、“帝”并称的句子,然而,更多地还有另一类全然以“天”为尊、称“天”而叹的诗句,例如:“明明上天,照临下土” 、“天生烝民,有物有则” 、“维天之命,于穆不已” 、“天命降临,下民有严” 等。不过,无论如何,周人尊“天”依然涵养了殷人崇“帝”的那种生命崇拜意识,这可以从产生于殷周之际的《周易》所贯穿的“生生之谓易” 的幽趣去体会。《周易》把殷人“帝”崇拜意识中关联着生命机运的“一”与“多”的隐喻转换为一种象征,这象征见证着古代中国人在大约三千年前就曾达到怎样的思维深度。
相传《周易》之前曾有更古老的“易”书《连山》和《归藏》,《周礼•;春官宗伯•;太卜》就有太卜“掌三易之法,一曰连山,二曰归藏,三曰周易”的说法。这种传说由来已久,却无从考实,但由《连山》、《归藏》的传说把《周易》从发生到定型理解为一个相对长的过程应该是合于逻辑的。从《易传》所谓“《易》之兴,其于中古乎?”、“《易》之兴也,其当殷之末世,周之盛德邪?” 推测,《周易》的孕育可能在殷商末年,而就它的某些卦爻辞的内容看,它的最后编定可能在西周中期甚至后期。《周易》原是周人用于占筮的,占筮是以一定的规则对数目确定的蓍草作分、合有序的处理,按蓍草数目的变化布出卦象以预测人事的吉凶。这部以占筮为务的典籍由卦象、卦辞、爻辞三部分构成,而真正在整体上起脉络贯通作用的是见于六十四卦卦象变换的所谓“阴”、“阳”消长。《周易》卦辞、爻辞中找不到一个阳字,阴字倒是有一个,不过这个出现在“中孚”卦“九三”爻辞“鸣鹤在阴,其子和之”中的阴字与“荫”相通,并没有什么更普遍的意味。但《周易》中确有两种动势由“ ”和“ ”默示着,它们没有阴、阳之名,却已隐涵了只是在后来才明确起来的“阴”、“阳”两范畴的全部精义和神韵。“ ”、“ ”的出现可能受到明暗、昼夜、暑寒、燥湿……一类两两相反相成的自然境象的启示,然而从中国古人与“帝”崇拜关联着的生命崇拜心理看,它们所体现的那种将事物、情态尽分于二的智慧,可能受动植物的雌雄之分和人的男女之别的诱发更大些。将事物依其自然或本然界限尽分于“二”,曾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依据同一律为事物下定义的方法。它是这样一种“一分为二”:被分成的两个部分尽分那被分者,就是说,除这两部分外,被分的事物不再有所剩余;此外,这被分的两部分决不是随机的,它们一定是极自然的两个“种”。柏拉图举例说:“人”不应该被二分为“雅典人”(其自称“文明人”)和“非雅典人”(被雅典人称做“野蛮人”),“数”不应该被二分为某个极大的数和其余的数。“比较好、比较正确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