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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节

4275-青年不可不知ⅱ-第1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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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人,使其合伙身份归于丧失的事实或行为。退伙有以下4种情况:(1)自愿退伙;(2)法定退伙;(3)当然退伙;(4)除名退伙。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6条、47条、49条、50条、52条和53条分别规定了有关退伙的处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协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合伙人违反法规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注意合伙企业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话,则股东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即有人同意购买股份,将股份转让后才能退出。    
    案例警示:    
    (1)创业需要合作    
    在世界上,个人的力量微不足道,要想有所作为,靠单枪匹马、单打独斗还是不够的。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故此,人们创业也需要学会合作。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块使,容易成功。好的合作伙伴是成功助力器,他们彼此能同舟共济、危困相扶,冲破险阻,迎接曙光。    
    (2)合作需要明确责权利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合作是为了借助众人的智慧与力量,集中优势去抢占市场。为了避免内部分裂,减少内耗,合作成员彼此应依法确定责、权、利的分担与分配。明确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合作旗舰畅行无阻。在合作中,当然不免会有一些变化,要善于依法调整。根据发展的需要,会有新人入伙,也会有成员退出,一切应顺其变化,并依照约定及法定的内容办理。如果没有妥善计划与安排,没有事先的协议和约定,一旦出现问题,将措手不及。所以,合伙人合作之初,一定要依法确立合伙组织,依法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的分担与分配,明确彼此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人需要彼此真心相待与真诚信任,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讲责、权、利的划分。先小人后君子是为了最后谁也不做小人,大家均以君子相待。    
    (3)合作需要团队精神    
    一根筷子易折断,一把筷子折不弯。一颗沙粒微不足道,但亿万颗沙粒却可以聚沙成塔。合作需要的就是团队精神。合作把单个的、分散的力量聚拢起来,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从而提高团队的战斗力、竞争力、凝聚力。


个体经营国家放宽政策发展私营企业

    吴师傅在制鞋厂工作多年,有一手制鞋的好手艺。现在买断工龄离厂回家,他想开办一个自己的制鞋企业,创出自己的品牌,干一番自己的事业。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后,吴师傅非常兴奋,想以此为契机,尽快将自己的计划付诸实践,办起自己的私营企业。    
    法律聚焦: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私营企业分3种:(1)独资企业,即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2)合伙企业,即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即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我国《私营企业暂行管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分别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1)农村村民;(2)城镇待业人员;(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4)辞职、退职人员;(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    
    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0~25条分别规定了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2)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3)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辞退职工;(4)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5)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6)订立合同;(7)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立账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给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依法纳税;(3)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案例警示:    
    (1)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促进经济发展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已从1979年的不足1%,提高到目前的33%左右。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70%以上,是由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的,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70%以上也在非公有制经济就业。可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再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    
    (2)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素质。    
    (3)国家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基于这一点,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强调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加快建立适应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享技术平台,加强科技创新服务;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促进以中小企业积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可见,现在对想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人们来说,真是正逢其时、身处盛世呀!


打工常识求职别入黑中介警惕被骗防洗劫

    春明是农民,有一身力气,能吃苦。春节刚过,他就急着进城找工作。下了火车,他见火车站附近有许多介绍工作的地方,就找到一家职业介绍所求职,交了150元钱后,职业介绍所在半个月时间里也没给他介绍一份工作。春明想把钱要回来,结果却被职业介绍所的人赶了出来。如此三番五次,春明先后找了几家职介所,都是如此境遇,身上的钱所剩无几,吃饭都成了问题。钱被黑中介骗光了,只好蹲在街头,露天揽活。二月的寒风吹在脸上,春明的眼里一片茫然,他不知道自己还能坚持多久。    
    法律聚焦: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是指劳动服务中介机构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满足就业和用人需求的活动。它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运用市场调解手段,通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实现就业的一种形式。    
    职业介绍,必须由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不许单位和个人任意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我国《劳动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目前,我国城乡职业介绍所大量涌现,但其中不乏非法牟利、坑害打工者和用人单位的黑中介。他们扰乱了职业介绍秩序,给大量打工者和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求职者选择职业介绍所时,应看其是不是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合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和设施;(2)有必要的开办资金;(3)有相应的机构章程;(4)有明确的业务范围;(5)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6)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经过了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乡、镇、街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经过了当地县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8)非劳动部门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机构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营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9)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应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案例警示:    
    (1)求职勿入黑中介    
    黑中介往往既无相应的工作设施和设备,又无专职挂牌服务的工作人员。更重要的是没有经劳动部门审批,没有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审批的营业许可证。所以,打工者或求职人员千万别与这样的职业介绍所联系,免得上当受骗。打工者、求职人员应到正规的、合法的职业介绍机构去咨询、了解有关用工信息和情况,寻求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和职业。    
    (2)求职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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