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十三年-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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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大学士张廷玉遵旨议奏:“今日而议复限田,诚无不可行之理,而有不可行之势”,又有何“善策”可依,如 田以何为等差?限以何为多寡?直省风土亘异,贫富长落不时,非清查不知,而查则滋扰。纵使章程既定,券契可凭,而瓜分诡寄、改户移名,即精明之吏亦难按册而稽,将胥吏乘机需索讹诈,而小民震惑,互相告讦,狱讼纷繁。古云治大国如烹小鲜,在毋扰之而已……
至称请收买公田,……宋元明皆有之,……收买时不无长短,催租时不无凌虐,完纳时不无勒索,比之民种民田实有便有不便。'11'
一年之后,漕运总督顾琮奏请实行限田,“以均贫富,与用事大臣动色争于上前,无所挠挫”,'12'八年九月,上谕:“朕深知此事,名虽正而难行”,尔以三十顷为限,……已至三十顷者,分之兄弟子孙,则每人名下不过数顷,未尝不可置买。何损于富户,何益于贫民?况一立限田之法,若不查问,仍属有名无实,必须户户查对,人人审问,其为滋扰,不可胜言。夫果滋扰于一时,而可收功于日后,亦岂可畏难中止。今辗转思维,即使限田之法,地方官勉强奉行,究于贫民无补,是不但无益而且有累也。……此事著停止,并令各督抚知之。'13'
“名虽正而难行”一语,正道出了皇上的矛盾心情。于是也就像其他的众多问题一样,把它搁置、留给了后人。'14'
十月,河东盐政吉庆具奏,一再言及皇上“既深知其不可行,犹冀望其或能行”之苦心。'15'此后几乎就不见有关修改田制的议论了。
日后,《御批纲鉴》于汉代董仲舒“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条下批曰:
限田之制,其名似美,实不可行。且一州一邑中,田满三十顷者本不多见,即分其所余,何以与贫民,亦且势难遍给,徒使富者诡名寄户,贫者讦告纷争而已。是岂达治体者之所为?
又就治河一事批曰:
居今之世,虽大禹复生,吾知其无善策,亦不过补偏救弊耳。
儒家既认为人世的理想社会自“三代”以后已一去不可复返,这,大约也就从根本上注定了乾隆初年“回向三代”努力的不能成功。《御批纲鉴》(卷84):
时非三古,而谈井田封建,皆拘儒不达世变之说。
又曰(卷101):
古称“井田善政,行于乱之后,是求治,行于治之时,是求乱”,其说诚不可易。
其后湖南巡抚杨锡绂谈到这一问题时说,米贵民贫,原因之一在“田归富民”,为求解决则“非均田不可”,但均田“行之开创之初,尚虞纷扰,今累叶承平之时,更难施行”。'16'表明清人仍把均田作为一种“理想”,也表明当日争论的核心,并不是“当”与不“当”,而是“能”与不“能”,不是其本身的“是”或“非”,而是在操作层面即如何实施的问题(也终因难度太大而予放弃)。从此清代田制的讨论也就转移到了其他一些方面,如租佃制度等。
有了新的眼光,我们不难发现,发起“均田”、“限田”建议的官员,特别是那些“铁杆派”,大多都是满人。如不肯与同僚“会稿画题”的都统兼刑部左侍郎盛安,“与用事大臣动色争于上前”的漕运总督顾琮,皆为满洲镶黄旗人,河东盐政吉庆,亦非汉人。而采取反对意见的,则汉人为多。联想到清代初年的“改衣冠”,以及在华北的“圈地”,对汉人小地主(土地所有者)肆无忌惮的剥夺,可以说,满人对汉人的那套东西,是很“不以为然”的。经常按照自己的某种利益(或“理想”),“不尊重”,甚至“践踏”它。在这里,说清朝统治者是什么“(地主)阶级”的代表,恐怕并不妥当。他们自有自己的一套,我们不能再视而不见。对此,与其说这是一种“阶级”或“民族”行为,不如说是“政治”行为,甚至可以说接近一种“准政党”行为,可能更为妥帖。
清政府对于改变土地制度的主要设想,出于种种原因,最终未能实行。同时,清人也正是通过这一轮讨论,才确立了当时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而不再打算将其变更。清代的这些制度,——包括土地占有在内的财产私有权,土地租佃制度,小农家庭经营,农民选择生产项目和行业的相对自由,市场组织和市集活动的存在,——都在当日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到二十世纪,又重新引起了巨大的争论。
* * *
'1' “三代以前,诸侯分有土地,天子不得而私,故以封建为公。秦汉之后,土地属之天子。一封建便多私心,故以郡县为公。……而陆生楠云以郡县之故,至于今害深祸烈,不可胜言。试问今日之祸害何在,陆生楠能明指之乎?大凡叛逆之人,如吕留良、曾静、陆生楠之流,皆以宜复封建为言”,雍正七年七月丙午谕,《世宗实录》卷八十三。袁枚《书柳子<封建论 >后》:“夫封建,非势也,圣人意也;郡县,非圣人意也,势也”。“然则封建可行乎?曰:道可,势不可。……且不特无其势,并无其道”,《小仓山房文集》卷二十三。
'2'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二》,李塨:《存治编书后》等,见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页456—458、541—545。
'3' 如天命六年七月十四日,通告各村说:“你们的尼堪国,富人多占土地,雇人耕种,吃不完的粮食就卖。穷人因为没有土地,也没有粮,……乞食而生。富人积粮腐烂,聚集财物收藏无用,不如养那样乞食身无一物的穷人为好。……我今计田,一男种粮的田五晌,种棉的田一晌,公平地分给。……从此,先前讨饭的人,不再讨饭了”,辽宁大学历史学:清初史料丛刊第一种,重译《满文老档》,太祖朝,第二分册,1979,页41。
'4' 乾隆二年二月三日,《乾隆嘉庆两朝奏议》。
'5' 乾隆二年二月甲子,《高宗实录》卷36。
'6' 《正蓝旗满洲都统盛安为请行限田之法事奏折》,载《历史档案》,1993年3期,《乾隆初年议奏限田史料》。
'7' 《直隶总督高斌为限田之法窒碍难行应无庸议事奏折》,载《历史档案》,1993年3期,《乾隆初年议奏限田史料》。
'8' 黄中坚:“限田论”(《皇朝经世文编》卷31):“天下之人如此其众也,其不能有智而无愚,有强而无弱者,势也。智者强者常有余,愚者弱者常不足,亦其势然也。夫既已不能无有余不足之分,则智者不必其欺愚,而愚者自为智所役。强者不必其凌弱,而弱者自不得不折而入于强。此虽圣人复起,岂能使之均平若一哉。”王夫之亦以为,郡县天下法度之根本精神为不平等,限田以均公为目的,断然不能与之相合、勉强行之,且为民害。均田倘行,不免夺人以予人,甚至为聚敛之借口(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页585)。
'9' 《御批纲鉴》(卷97):“吏弊固当惩治,然欲一切铲除之,则已甚矣”。
'10' 《御批纲鉴》卷39。
'11' 《澄怀园文存》,卷三,《罢限田议》。
'12' 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卷1。
'13' 乾隆八年九月丙申,《高宗实录》卷201。
'14' 此后直到乾隆四十年代,又有梁畅善、刘天成等请行均田。高宗谕:三代井田之法,岂非王政之善?“此亦宜于古而不宜今。近世人情日薄,谁肯先公后私”?均田亦称善政,而“无论夺富以益贫万万不可,即使裒多益寡,而富人之有余,亦终不能补贫人之不足,势必致贫者未能富,而富者先贫。”刘天成此奏,“若以为嘉奏疏则可,若以为目今治世只良法,则未然”,陈振汉等编《清实录经济史资料》农业编第一分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页312—313;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乙酉,上谕:“若如经生迂腐之见,拘执古制,均其田亩,限其服制,必至贫者未富而富者先贫,扰累纷纷,适以酿乱”,《高宗实录》卷1370,参见《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社会卷》,辽海出版社,1999,页66…67。
'15' 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0611…035,巡视河东盐政吉庆:“奏请禁止官商收买盐田之例以清积弊事”,《历史档案》,1993年第3期,《乾隆初年议奏限田史料》。
'16' 杨锡绂:“陈明米贵之由疏”,乾隆十三年,《皇朝经世文编》卷39;另见晏斯盛三疏,乾隆元年至十年,其怀古、承古之意甚明,《皇朝经世文编》卷40。
12。劝减田租
在土地制度上的无作为,迫使政府不能不从新面对现行的土地租佃问题。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壬午,乾隆皇帝谕:“治天下之道,莫先于爱民。爱民之道,以减赋蠲租为首务,惟是蠲免之典,业户邀恩者居多”,该如何使贫民亦被恩泽?
若欲照所蠲之数,履亩除租,绳以官法,则势有不能,徒滋纷扰。然业户受朕惠者,十苟捐其五,以分惠佃户,亦未为不可。近闻江南已有向义乐输之业户,情愿蠲免佃户之租者,闾阎兴仁让之风,朕实嘉悦。
最好的办法,是劝谕业户减租,而非硬性规定,绳以官法,其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户,酌量减彼佃户之租,不必限定分数。……其不愿者听之,亦不得勉强从事。……朕视天下业户、佃户,皆吾赤子,恩欲其均也。
乾隆四年六月,翰林叶一栋进呈经史,内称田价日贵,收租之额日增而日浮,应使所在有司劝教之,务令租价平允。下大学士议奏,寻覆奏:
秋成计亩收租,原有定额,大约业户得四,佃户得六,如遇歉年,则佃户所交即减其数。业户与佃户休戚相关,亦不能不为通融体恤,此南北业户、佃户之大概情形也。
查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奉有素封之业户能加惠佃户者,令有司酌量奖赏之谕旨,即使业户鲜能加惠佃户,若另造租解租戥,甚至以子女代偿租额,佃户亦断不能受业户如此之刻剥也。
至民间典买田亩虽价值有加,而佃户所交租额从无增添之理。叶一栋所称高曾以上目睹佃户之苦如此,大约系百年以前为前明江西绅衿、富户之恶习,臣等细加访问,现在并无其事。'1'
八月,两江总督那苏图遵旨复奏,曰:
查两江各属业户收租,……所用租斛、租秤、租戥,皆就各城乡镇集,相沿行使之斗斛秤戥置用。……收租之家不能于市斛、市戥之外另为加增,亦不肯于市斛、市戥之内故为减少,……其租额之多寡,系各视其田之肥瘠及彼处斛、秤之大小斟酌而定,亦属历来相沿之旧额。虽更换业主,佃户总照旧额,立约输纳,其额亦人所共知。故田价虽昔贱今贵,而租额不能增加,昔贵今贱,而租额不能减少,此征租原有定额,从无租随价增之事……
且江南民例,凡十分收成之年,则照额完租,九分收成者,只完九分八分之租,其余以次递减。其间刁黠佃户,即十分收成之年,亦止完八九分之租,此外又有拖欠悬挂、抗不交租者。是定额之内,往往不能照额取盈,何能于定额之外滥有浮加?
朱批:所见甚属公正。知道了。'2'
但租佃关系似已日渐成为一个令人头痛的社会问题,而不断被提上议事日程。遇到这类问题时,无论是更多的眷顾业主,还是偏向佃户一边,可以说都不合政体。如那苏图所说:
总之,业主佃户各有淳顽,有业主恃势欺凌佃户者,有佃户逞刁抗拒业主者,原自不一,……惟在地方官随时劝导,随事惩儆,庶可潜移默化。
虽说传统时代近于一种“人情社会”,尽管存在着地主的“情让”、“义让”,存在租额下调和地租实收率下降的事实,但此刻在主佃双方之间已出现许多问题,远非理想时代可比。
乾隆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提督永常请恤佃户,令地主按蠲免之数扣除地租,大学士等议覆:
业户之与佃户,本休戚相关,租额虽有一定,原视岁之丰歉,以为多寡,彼此通融体恤,各省皆然。至于歉岁,国家正供,尚蒙格外加恩,民间地租,业主即欲按额起租,佃户断不肯如数交纳。
今永常奏请令租地之佃户,将应交地主租息悉照应行蠲免之官租原数扣除,地主无许多索,如敢阳奉阴违,许该佃赴有司控告。若如所请,是绳以官法,徒滋纷扰,且恐启顽佃抗租之渐,事属难行。'3'
得旨:“依议”。
五年六月戊寅,河南巡抚雅尔图奏请定交租之例,以恤贫民:
豫省佃户,均系贫苦之人,而地主苛刻者多,宽厚者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