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现象学上卷〔德〕黑格尔-第6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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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这种知道,在比较一种内容时只比较它与它自身,在考察一种内容时只看它是否是一个同语反复。法律或规律现在不再是被制定,而仅只是被审核;对于审核的意识而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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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审核法律的理性53
律是已经制定了的;审核的意识只按照其本来的简单状态把法律的内容接受下来,不象我们以前所做的那样去考察那与实际内容相结合着的个别性和偶然性,相反,审核意识的审核工作,止于诫律本身,它对待这种诫律的态度是简单的,正如诫律之简单地即是它自己的尺度那样。
但这样一来,这种审核工作就不能深入下去,因为审核的尺度既然是同语反复,既然与内容漠不相干,那么它就不仅适用于某一正面的内容,也同样能适用于反面的内容。——假定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财产私有制应该不应该。。。。。
无条件地成为法律呢?这里所谓无条件地,意思是说,不管。。。。
它对其他目的有用与否;其实伦理的本质性正是说,伦理规律只与其自身同一,并因此以自己的本质为根据而不以他物为条件。我们看,财产私有制本身并不自相矛盾;它是一个孤立的规定性,或者说,它是一个被设定为仅与自身等同的规定性。财产非私有制,财产无主制或财产公有制,也同样完全不自相矛盾。因为说某种东西不属任何人所有,或说属于任何使用它的人,或说按照需要或平均分配的原则而属于一切人,这都是一种简单的规定性,一种形式的思想,正如。。。。。。
它的对立面财产私有制那样。——但如果我们真正把这种无主的事物理解为生活必需品那样的东西,那么这无主之物就。。。。。。。。。。
一定要成为某一个个人的所有物;因而如果要想把这样的东西的自由〔或无主〕建立为规律,那就会是矛盾的。所谓事物的无主,当然也不是说绝对的无主,它还是应该按照个别人的需要而归人所有,只是归人所有并非为了保存起来,而。。。。。。
是为了直接被使用罢了。
但是,这样完全偶然地满足需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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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
与这里所讨论的这种有意识的存在的本性又是互相矛盾的,因为有意识的存在必然把它的需要想象为普遍性的需要,必。。。
然关心它的整个生存,它所争取的必然是一种持久的财产。
而这样一来,认为一个事物将按照需要偶然地被分配给最需要它的那个有自我意识的生物所有的那种想法,也是自相矛盾的。——在财产公有制之下,各人的需要应该是以普遍和持。。。。。
久的方式来满足,各人的配给额,应该不是按照各人的需要,就是按照平均原则;可是如果按需要分配,那么这种不平均。。。。
性就与那以个人平等为原则的意识在本质上互相矛盾;而如果按后一原则平均分配,那么配给额就与需要不发生关系,而配给额这一概念却恰好是建立在它与需要的关系上的。
不过,如果说照这样看来,非私有财产显然是自相矛盾的,那么它所以自相矛盾,完全是因为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
的规定性。私有财产,如果我们把它分解为环节,它也是同。
样是自相矛盾的。
比如说,某一个别的东西是我的私有财物,既然说是我的私有财物,这就表示它具有一种普遍的、固定。。。。。
的、持存的东西的价值,而这就与它的本性相矛盾,因为就。。。。
其本性来说,它是一种要被使用掉的、自行消逝的东西。同。。。。
时,我的东西也是自相矛盾的。说属于我的,这表示一切别。。。。
人都承认是我的,它排除了一切别人,是别人所不得染指的东西。但是,在我被别人所承认这一事实里也就包含着我与一切别人的同一性,而同一则是排除的反面。——我所占有的东西总是一个事物,事物是一种一般地为他的存在,因而。。
它只是完全一般地无规定地是为我的存在;因此,说我占有一个事物,这就与事物的一般事物性发生矛盾。所以私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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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和非私有财产,从一切方面看都同样是自相矛盾的,它们在自身中都具有个别性和普遍性这两个互相反对互相矛盾的环节。
但是私有财产和非私有财产,如果简单地予以表象,只。。。
当成两个规定性而不进一步发展,则它们两者同样是简单的。。。
规定性,都不自相矛盾。——因此,理性自身所有的那种用以审核规律的尺度,就同样适合于任何规律,因而事实上等于不是尺度了。——同语反复,矛盾律,对于理论的真理的知识来说,既然已被认为是一种纯粹形式的标准,即是说,一种对真理与非真理完全不相干的东西,那么如果有人说它对于实践的真理的知识还会是比形式标准更多点价值的什么东。。。。。。。。。。。。。
西,那将也是一件希奇的事情。。在上面所讨论的、填充本来空虚的精神本质的那两个环节里,那种想在伦理实体中建立直接规定性的企图,以及想知道究竟这些规定性是不是规律的企图,都已扬弃了自己。
因此,结果似乎是,既不能产生一定的规律或法律,也不能得到关于法律的知识。然而伦理实体是自知其为绝对本质性的。。。
那种自我意识,因而它既不能舍弃本质性里的差别,也不能。。。。
舍弃其对于差别的知识。法律的创立与法律的审核,都已扬。。
弃了自身,这件事实意味着,这两个环节个别地和孤立地说来都仅只是一种捉摸不定的伦理意识,而两者赖以呈现其自。。
身的这个运动过程,则具有形式的意义,因为通过这个运动过程,伦理实体已表明其自身为意识。
如果这两个环节是事情自身的意识的两个比较确切的规。。。。
定性,那我们就可以把它们视为是诚实性的两个形式;诚实。。。
性以前总是悉心从事于它的形式环节,现在,则竭力寻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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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
据说是善良而公正的内容环节,并对这样的固定真理进行审核,它以为伦理诫律的力量和效力就在健康的理性和理智的洞见之中。
但没有这种诚实性,法律就不成其为意识的本质,法律。。。。。
的审核也不成其为意识内部的行动;而且毋宁就出现这样的。。。
情况:当这两个环节各自直接地出现而为现实时,其一所表。。
示的是实际法律的一种无效力的存在,其另一所表示的是实际法律的一种同样无效力的自由或解脱。法律,作为一定的法律,总有一个偶然的内容,——这话的意思是说,它总是根据对一个任意的内容所生的一个个别意识而制成的法律。
因此,直接出现的立法,乃是一种武断的胡作非为,它把任意武断当成为规律,把伦理道德说成为对那些仅只是法律而不同时是伦理诫律的规律的一种服从。
同样,第二个环节,亦即法律的审核,如果它孤立地出现,则是好象认为不能动的东西在运动那样的一种武断的认识,这种武断的认识,硬说自己已摆脱了绝对规律,并把绝对规律都当作与它自己毫无关涉的外来的一种任意武断。
在这两种形式下,这两个环节都是对于伦理实体或者说对于真实的精神本质的一种否定关系;换句话说,在这两种形式下,伦理实体还没有取得它的实在性,它还只包含在意识自身的直接性里,它还刚才是这个个体的一种意志和意识,。。。。
或者说,它还刚才是一个不现实的诫命里的应当和对形式的。。
普遍性的一个知道而已。但是,既然现在这些方式都已被扬弃了,那么意识就返归于普遍而那些对立也就消失了。精神本质所以是现实的实体,正是因为这些方式已经不再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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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的个别的方式而只是已被扬弃的方式了,这些方式都只作为环节而属于一个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就是意识的自我:意识的自我于是在精神本质里被建立了起来,使精神本质成为现实的、充实了的、和有自我意识的东西。
这样一来,首先,精神本质对自我意识来说是一种自在。。
地存在着的规律;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那种形式的、并非自在。。。
地存在着的普遍性,已经被扬弃了。其次,精神本质又是一。
个永恒的规律,永恒规律不以某一特定的个体的意志为基础,。。。。。。。。。。
它独立自存,具有直接存在的形式,是一切个体所共有的绝对的纯粹意志。
而这种绝对的纯粹的意志又不是一种诫律,因。。。。
为诫律仅只应当存在,它则实际存在着并且具有实际效力;它。。。。。。。。。。。
是范畴的普遍的自我,普遍的自我直接就是一个现实,并且世界也仅只就是这个现实。但既然这种存在着的规律是绝对。。。。。。
有效的,那么自我意识对此规律的遵从也就算不得是对于一个主人的服役,——因为如果是服从主人的命令,则在主人任意武断的命令中自我意识就认识不出自己来。
恰恰相反,这些规律乃是自我意识自己的绝对意识本身所直接具有的一些。。
思想。
自我意识并不相信它们,因为信仰不免也要直观本质,。。
但被直观的总是一种外来的本质。伦理的自我意识,由于它。。
的自我的普遍性的缘故,是直接与本质合而为一的;而信仰。。。。。。。
则从个别的意识开始,它是个别意识永远趋赴于这个统一而。。。
又永远达不到它自己的本质的那个运动过程。——但这样的个别意识,已经由它自己扬弃掉了,这种合而为一的中介已经完成了,而且只因为已经完成了这种中介,个别意识才成为伦理实体的直接的自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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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
因此,自我意识与本质之间的差别是一种完全透明的差别。而这样一来,本质自身中的差别也就不是些偶然的规定。。。。
性,相反,由于本质与自我意识(这里是唯一也许有可能发生不同一性的地方)的统一,它们就都是从那个被它们自己。。
的生命渗透了的统一体中划分出来的集团(Masen)
,都是些自身清彻的未曾破裂的精灵,都是些毫无瑕疵的天上的形象,这些形象在它们的差别中包含着它们的本质的纯洁无辜与和谐一致。——不仅本质如此,自我意识也同样是对这些差别〔不同的法律〕的一种简单的清彻透明的关系。它们存在着,就只是存在着,——这就是自我意识就它自己与它们的关系。。。
所具有的意识。
所以索夫克勒①所写的《安提贡》把它们当作神立的、虽不成文而明确可靠的法律。。。。。。。。。
可以说,它不是今天和昨天,而是从来和永远生活在那里,没有人知道,它是从何时开始出现。
它们存在着。如果我追问它们的发生并把它们限制于它们的。。。
起源上,那么我自己,则已经在那里超越了它们,因为此时我是普遍的,而它们则是被制约的和有限制的东西。如果说它们应该得到我的意见的赞同,这就等于说我已经动摇了它们的坚定不移的自在存在,并把它们视为一种对于我也许真也许不真的东西。而伦理的思想,正在于毫不动摇地坚持于正确的对的东西,而避免对合法的对的东西作任何变动、动摇和变更。——让我们假定,由我代人保管一项存款。这项存款是别人的所有物,〔或者说,它作为别人的所有物存在。。。
①索夫克勒(Sophokles)的悲剧《安提贡》(Antigone)中第456,457两句。——黑格尔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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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而我所以承认它是别人的所有物,因为它是如此存在着,。。。。。。。
并且我毫不动摇地保持着我与存款的这种关系。可是如果我把这代人保存的款项据为己有,那么按照我的审核原则、同语反复来说,我也丝毫不发生什么矛盾;因为到这时候我已经不再把它视为一个别人的所有物了;把我并不视之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