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百科全书-第1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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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人的身分、地位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战国以前,社会上的自由民为贵族与农民,非自由民为臣妾或仆圉。各个社会阶层的地位比较稳定,当时所谓“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贵族和农民都是代代相传的,身分低贱的奴仆等人当然也不例外。战国时期则不然,由于井田制的瓦解,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封邑制为俸禄制所取代,宗法贵族随之而没落下去,其中的一部分人转变为依靠军事、政治、文化等方面专长而去谋求仕宦出路的游士;农民从井田制的束缚下脱身出来而成为小自耕农;出现了具有独立经济地位的手工业者和商人。这些士、农、工、商,即当时所谓的“四民”,成为社会上活跃的因素,职业也不再世袭相传。如农民接受文化教育后可以上升为士,也可以弃本而逐末;士通过仕宦可以取卿相之位而飞黄腾达,或如范蠡,子贡因经商而致富,或陷于穷途末路而变成农夫。以往只有贵族才能凭其身分和政治权力而获得大量的财富,而战国时各种不同身分的人都可凭借才能或机缘发财致富。象庶人本属于最贫穷的阶层,但战国时往往“庶人之富者巨万”,这是前所未有的新现象。不过,在对财利的追逐中,既有获胜者,也有失败者。特别是一些小生产者,他们破产后境遇悲惨,甚至卖妻鬻子。这在当时并不少见。贫富分化的加剧,使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尖锐。但彼此的角逐竞争,又成为当时历史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
四民之中以农民人数为最多。他们是当时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之一。小自耕农是国家租税、徭役、兵役的承当者,故各国为了富国强兵,都致力于推行和贯彻有利于小农的政策和方针。如魏国用平籴法,“行之魏国,国以富强”;秦商鞅变法(见商鞅),也因重视农业和农民而能“倾邻国而雄诸侯”。
据《孟子》所说,当时的小自耕农,有五亩之宅,百亩之田,还饲养着“鸡、豚、狗、彘之畜”,如果没有横征暴敛,“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老者还可衣帛食肉。当时魏国的情况是,“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他们为了生活稍能好一点,无不奋力耕作。国家为了多收租税,用赏罚的办法迫使农民多收粮食。如《周礼》中规定,“凡宅不毛者有田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另外象商鞅变法令中也申明,“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国家强令农民多收粮食,实际上也是为本身利益而着想,如《管子》就说:“民事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这里道出了国家的富足必须建立在农业发达的基础上。
小农对社会虽然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当时有些君主对农民“厚刀布之敛以夺之财,重田野之税以夺之食”。所以不少农民“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农民为摆脱困境,或弃本逐末,即弃农经商或去从事小手工业;或出卖劳力,成为别人的雇工。当时所说的“庸”,就是指雇庸劳动。庸也称为庸夫、庸客。在农耕、水利、手工业方面都可以使用雇庸劳力。当时有所谓“市庸”者,大约有的庸工聚集在市中,以等待受人雇用。国家遇灾荒时,对有些农民实行以工代赈,这类农民也称为庸。据《韩非子》记载,雇主一般付给庸工一定数量的钱币作为酬金,故主人雇工常称为“买庸”,雇庸制是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产物。
战国时奴隶较多,当时称为臣妾,或僮、虏、仆妾、舆隶、厮舆、胥靡、隶臣、白徒、臧获等。即使在一些平民家中,也常拥有一两名奴隶,改变了过去只有卿大夫等较大贵族才能占有奴隶的旧传统。
奴隶来源有几种,一是战争中的俘虏,《墨子》说战争中得到的战俘或敌国臣民,男子为胥靡,女子为舂米、酿酒的奴隶。秦律也规定,凡敌军之降者,一律入于隶臣。胥靡、隶臣皆为官府奴隶;二为自由民沦落为奴者,特别是农民因破产而“嫁妻卖子”,这在战国较为常见。
主人一般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而获得奴隶。一是国家之赏赐。如秦对立军功者则赐虏若干名,秦法还规定,能为破大案提供重要线索者,官府则赐臣妾二人。二是从市场上所买得。在商品货币关系的影响下,奴隶和牛马一样地出现在市场上。《周礼·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人民”即指奴隶。云梦秦墓中所出的秦《日书》,其中多处提到“出入人民、马牛、禾粟”,“入臣徒、马牛它牲”。“出入”即买卖之意。可见买卖奴隶和买卖牲畜、谷物一样频繁。从秦律得知,官府可以把部分官奴出卖给民间,百姓也可以信用官府之幼奴,或卖私奴于官府,官私奴隶通过一定的渠道可以相互转化。
奴隶劳动除了用于家务劳动外,还广泛地用于各种生产方面。《荀子》、《韩非子》中所提到的臧获,就属于使用于农田耕作的奴隶,秦律中也有关于臣从事于田作的记载。官府的奴隶除负担诸如筑城、修路之类的苦役外,还用于耕作、矿冶、舂米、酿酒和洒扫等方面。
三晋、齐、秦等国还有一种和奴隶身分相近的赘婿。贾谊说秦的习俗是,“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
赘”。则赘婿多从贫家子弟转变而来,实际上成为富家的奴仆。云梦秦墓中所出的魏《户律》,其中即有不准把田地授与赘婿的规定。其地位低于平民是显而易见的。
官僚贵族也剥削一般的平民,如秦国的军将或士卒,得敌人甲首者即可“隶五家”,即从国家的编户之民得到五家以供其役使的权利。还有是官吏或军将以“士卒为弟子”,或者是“臣士卒”。有的农民因租税徭役过重而自动投靠到官吏贵族那里以求庇护。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剥削关系,即平民也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剥削的对象。
各国的变法和新的君主集权制
魏、楚、齐、韩的政治改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政治上层建筑势必有所调整。从战国初年起,各国的变法运动,正是为顺应经济变化所作出的努力。
魏进行变法最早,开始于文侯时。文侯礼贤下士,师事儒门弟子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人,又任用李悝、吴起、西门豹等人,这些出身于小贵族或平民的士开始在政治、军事方面发挥其作用,标志着旧的世族政治的终结。
李悝是魏文侯、武侯时进行政治改革的重要人物之一。他曾兼采各国成文法而作《法经》,《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盗篇》中规定大盗要戍边为守卒,重者则处以死刑。甚至道路拾遗也是有“盗心”的表现,犯者要受刖刑。可见《法经》采用严酷的手段以保护私有权。“贼”指杀人、伤人。“杀人者诛”,其家属则没于官,李悝以为《盗》、《贼》两篇最重要,故刊于《法经》之首。《法经》对人民群众的反抗活动则予以严厉的镇压,如规定一人越城者要处死,“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以上则判死刑”;对于盗窃符、玺者要处重刑;又禁止人民议论法令,违者处死。以上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王权和加强专制主义。
李悝又作《尽地力之教》。他认为农民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即要农民增强劳动强度和发挥种田积极性,以保证国库收入。李悝又作”平籴法”,即在丰年时向农民多征粮食以作为储备,供荒年时调剂之用,农民便不致因饥馑而破产或流散。这样既缓和了社会矛盾,又使国家不会失去大量的劳动人手,李悝实行这种保护小农的措施,是魏国能够富强的重要因素。
楚在悼王时,魏吴起奔楚,悼王用吴起进行变法。当时楚“大臣太重”,“封君太众”,吴起下令宣布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废公族疏远者”,把一部分贵族流放到边远之地,以此来摧毁和削弱强大的旧世族势力。又“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以贯彻用人唯才的方针策略。
楚简(部分) 湖北江陵望山出土
楚经过初步的改革,国家收入增多,吴起用来扩充武备,国力开始强盛起来。但进行改革仅一年,悼王死,旧贵族攻杀吴起于悼王之棺旁。肃王即位,以伤害王尸的罪名严惩了这些不法分子,“夷宗死者七十余家”。吴起改革虽受挫折,但楚的旧贵族力量因遭到了严重的打击而有所削弱。
战国初年,齐的大权在田氏手中。后田和得到周王承认而成为齐君。田和之孙威王针对卿大夫专权,国力不强之弊,着手整顿吏治,如即墨大夫治即墨,“田野辟,民人给”,而阿大夫治阿,则“田野不辟,民贫苦”。威王诛阿大夫而重赏即墨大夫。威王又用邹忌为相,邹忌颇注意“谨修法律而督奸吏”。由于齐在官吏中明赏罚,故“齐国以治”,到威王末年,“齐最强于诸侯”。
韩在七雄中疆土小而国弱。昭侯时,申不害学术以干昭侯,昭侯用不害为相,申不害的“术”是要求君主“因任以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即君主应有一套控御臣下的策略,以提高官吏的行政效率。故申不害治韩也收到一定的成果,史称申不害“修术行道,国内以治”。
秦商鞅变法 秦在战国初年,旧贵族势力较强,阻碍了历史的前进。到孝公时,秦还是“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受到魏、楚两国的侵迫。秦在各国中地位不高,不能参与中原各国的盟会,各国常以“夷狄遇之”。在内外的压力下,秦孝公迫切地要求变法图强。
卫人公孙鞅,听说秦正下令求贤,遂入秦,“说孝公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孝公立即用他开始变法。后来秦封公孙鞅于商,故又号为商鞅。
公元前356年,商鞅下变法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罚”。通过残酷的连坐法以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凡民有两子以上不分家者,“倍其赋”,即把大家庭拆散,以便于小农能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租税和力役。农民“致粟帛多者”,可免除其徭役或租税,不努力耕作或弃本逐末,其全家都要被罚作奴隶;人民立军功者可得爵,私斗者则受罚;宗室无军功者,便不能获得贵族身分;新的军功贵族按爵位高低来决定他们占有田地、奴隶多少和服装的等次。
商鞅的变法令触犯了旧贵族的利益,新法才实行了一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当时太子也违法。商鞅严惩太子的师傅以儆众,从此无人再敢公开反对新法令。
公元前350年,秦从雍(今陕西凤翔)迁都咸阳,商鞅又下第二次变法令:为使父子、男女有别,禁止家人“同室内息”。统一度量衡,“平斗桶、权衡、丈尺”。将全国的小都、乡、邑集合成四十一县,县置令、丞,以新的县制取代旧的封邑制;废井田,“开阡陌封疆”,改变了对田地的分配和使用的办法。
变法后五年,秦国富强起来,并开始向东发展。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子惠王即位,商鞅被杀。但变法的成果沿袭不变,终于使秦走上日益强大的道路。当时各国都进行变法,以秦取得的成果为最突出,为秦后来翦灭群雄奠定了基础。
官制、兵制和法律
官制 战国各国都吸收春秋时君权下替的历史教训,建立新的官僚体制以纠过去宗法贵族把持国家大权之失。
战国时中央最高的官吏为相邦。相邦是百官之长,治理朝中百事,对大小官吏有赏罚之权。各国都置此官,但名称上略有歧异,有些国家借用太宰、冢宰、令尹之类的旧名。有的国家称为宰相,秦有时不置相邦,而设左、右丞相。
较相邦为低并分掌各种具体职务的官吏,有主管民政、军事和工程事务的司徒、司马和司空(见三有事),有管理刑罚和辞讼的司寇或司理。还有专管农业、手工业、山林资源的司田、工师、虞师等官。
地方上一般都分成若干县,以替代过去贵族的封邑,秦商鞅变法后,全国共设四十一县,《战国策》说魏有百县。县也称都,古书中常将县都连称。在县以下有乡、里。有的国家在乡、里之间还有州。里之下又分成若干个什、伍,伍是五家,什是十家。县的主管官吏为令,秦或三晋,也称县令为大啬夫。在令之下有丞、尉、御史以及县司空、县司马等官。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