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2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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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则那非物质直角是后于公式所包括的直角之部分,而先于任何个别实例所包括的部分。所以问题不能作成简单的答复。可是,灵魂与动物若不是合一而是相异的事物,那么如前所曾述及各个部分中将有些称为先于,有些不称为先于动物。
章十一另一问题可以自然地提出,那一类的部分属于形式,那一类不属于形式而属于综合实体。
假如这问题不先弄明白,事物就难为之定义;因为定义是属于形式而具有普遍性的。倘不明白那一类部分属于物质,那一类不属于物质,事物之定义也不能明白。一个圆可以存在于铜或石或木,凡由各种不
①参看卷M,章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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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材料所表现的事物,其材料如铜,或木石,不是圆的怎是之部分,因为圆的怎是,可以脱离某一材料而在另一材料上表现。倘人们所见的圆都是铜的,铜实际上仍不是形式的部分;然人们便不易将铜在圆的意念中消除。例如人的形式常表现于骨肉以及类此的部分;这些是否人的公式与形式的部分呢?不是的,那些都是物质;然而我们从未由别种物质找到人,因此我们就难分离它们,以取得真确的抽象。
因为抽象被认为可能而常是不很清楚,所以有些人①就提出圆与三角等不能以线与延续体为界说,有如人不能以骨肉,雕象不能以铜或大理石为界说一样;于是他们将一切事物简化为数,而指称线的公式即“二”的公式。而那些提出“意式”这主张的人们中,有些②认为二即“线本”
,有些则认为二是“线的公式”
;因为他们说“通式与通式所示现者同”
,例如“二”与“二的形式”应相同;但他们在线这问题上又不什么说了。
③
跟着将是这样的结论,许多形式不同的事物,却属于一个通式(毕达哥拉斯学派也得面对着这样的结论)
,这也可能建立一个绝对通式以统概一切而否认其它诸通式为尚非真通式;然而这样,一切事物均将归于一体。
我们曾经指出,在定义问题上有些疑难,以及这些疑难
①指毕达哥拉斯学派。
②指柏拉图学派,可能是连柏拉图亦包括在内。
③参看卷H章三第一节。有些人认“线本”即“二”
,有些人认线是“长度上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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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来由。欲将一切是事物简化为通式而消除物质是无益的工作;有些事物确乎是某一特殊形式见于某一特殊物质或某些特殊事物见于某些特殊状态。小苏格拉底①所常引的“动物”
②之例是不健全的;因为这引人离开真理,使人误信,象圆可以脱离铜而存在一样,人也可以脱离其部分〈骨肉〉而存在。但这两件事物是不相似的;动物是具有感觉的,不能摒弃了活动来界说动物,因此也不能不联系到他在某种状态中的各个部分。在任何状态中或在某一个状态中的一只手不能统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只有那只活着的能工作的手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假如是一只死手,那就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
关于数理对象,何以部分公式不能成为全体公式的一部分;例如半圆公式并不包括在圆公式之内?这不能说“因为这些部分是感性事物”
;它们并无感性。
然而这些也许并无关系;因为有些不可见事物还是有物质的,实际上,每一事物,凡不仅为独立的怎是与形式,而却正是一个体,这就总得具有一些物质。于是半圆虽不是一般圆的部分,却如上所曾言及,③正应是个别圆的部分;因为物质有两类,一类吴可感觉的、另一是可理知的。
这是清楚的,灵魂是原始本体,身躯是物质,人或动物是两者的结合而被当作了普遍名词。即便是苏格拉底的灵魂
①小苏格拉底(SocratesJunior)生卒不详。其人屡见于柏拉图诸对话中,盖与色埃德托为弟兄,并非老苏格拉底的亲属。参考柏拉图“色埃德托”147D;“论辩家”218B;“政治家”275C;“埃比诺米”358D。
②参看1036a34—1036b7,所举“人”例,以人为动物之一种。
③见于1035a30—b4。
1035b1的“净圆”即1037a3的“一般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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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被称为苏格拉底,①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应有两个含义,(有些人用这名词来代表灵魂,有些人用这名词代表综合实体;)但“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若单纯地指称某一个别灵魂或某一个别身躯,则综合个体便相似于普遍性的结合。
②
是否在这些本体物质以外只有一级物质,我们可否在这些本体以外另找到一级本体,例如数及类此的事物,这须在后再研究。
③在某一含义上研究可感觉本体原是物学,即第二哲学的工作,我们为了这一问题也得试着为可感觉本体的性质作一决定;自然学家不但应该阐明物质,也该懂得公式所表现的本体,而且应更重视公式。至于公式中诸要素如何成为定义的各部分以及何以定义为一公式,(因为明显地事物合于整一,但这既有各个部分,又如何成为一体?)
关于这问题,必须在后再研究。
④
何为怎是与何以怎是能独立自存,先已作成通例而为之普遍说明。
⑤又,何以有些事物其怎是的公式包含其定义的部分,有些则不包含?我们说过物质部分并不存在本体的公式之中(因为它们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不是那本体公式的部分;但是这里,公式或有或无,以物质论,则物质无定型,就没
①参看1036a16—17,卷H1043b2—4。
②这里的语意是:普遍性的人是普遍性灵魂与身躯之结合、苏格拉底是这个灵魂与这个身躯之结合。
③参看卷M,N。
④见于本卷章十二及卷H章六。
⑤见本卷,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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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形而上学
有公式,以原始本体论就有一本体公式——例如人,有灵魂为公式——因为本体是形式所寄,形式与物质两者就结合为综合实体。
①例如“凹性”就是这类形式之一,凹性与鼻结合就成为一个“凹鼻”
,而见其“凹鼻性”)
;物质部分只存在于综合实体,例如一个凹鼻或加里亚则其中存在有物质。
②我们说过事物本体与其怎是有时是一样的;这在原始本体中确乎是这样,例如在原始曲线上,曲率即曲线的怎是。
(所谓“原始”本体我的意思就指那些不再包含物质为之底层的本体。)
但是,凡具有物质本性的,或其整体包含有物质的事物,则其怎是与它们本身就并不相同;偶然的综合如“苏格拉底”
与“文明的”
,其怎是与他本身也不相同;因为这些只是偶然的会合于同一事物。
③
章十二现在让我们先讨论在“解析”中没有讨论到的有关定义各事项;④其中所列问题⑤对于我们研究本体时是有益的。
我指这问题:——例如人,说以“两脚动物”为其公式,而以“人为两脚动物”作定义,这些从何获致其结合?
“动物”与“两脚的”何以合成为一,而不为多?在“人”与“白”的例,当一词与另一词不相属时,两词是被当作“多”看待的;当它们两相结合,人这主词就具有某一属性;这样就合成为一,
①见此章及前章。
②见本卷,章五。
③见本卷,章六。
④参考“解析后编”卷二,章三——十,十三。
⑤同上,97a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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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们就有了“白人”。另一方面,如“人与两脚”之例,一词与另一词并不互相容受;科属并未被认为已参加于差异(因为科属所由区分的诸差异具有对反的性质,科属参加差异就将是同一事物参加于诸对反中)。
而且即便算作这科属参加于诸差异,同样的辩论还得应用上去,因为人在动物科属中有许多差异,例如,“有足”
、“两脚”
、“无羽”。何以这些不成为多而还归于一。
这不是为了这些统都于一事物身上出现;照这原则,一事物将因所有的属性之归一而成一。这许多项属性必须在定义上归一;因为定义是单独的公式,并是本体的公式,所以这必然是某一个别事物的公式;因为按照我们的主张,本体是“一”
,并是“这个”。
我们必须考察由于分类法所造成的定义。除了基本科属与其差异而外,定义中就再不用别的了。其它诸科属只是那基本科属,次第附加,继续区分出来的诸差异而已,例如其先为“动物”
,其次“两脚动物”
,再次“无羽两脚动物”
;依次类推,可以包括更多的项目。一般说来,包括多项或少项,并没分别,——少项或只两项也无分别;倘为两项,则其一为科属,另一为差异〈品种〉;例如“两脚动物”
,“动物”为科属,“两脚”为差异。
假如科属绝对不能脱离“属内品种”而独立存在,或是它只能作为物质而得其存在(例如声韻是科属,是物质,其差异则为品种,为音注)
,定义就显然是包含了差异的公式。
然而,这还需在差异中再区分出差异;例如“有脚”是动物科属的一个差异,而“有脚动物”还得当作一科属,再进而求其差异。假如要说得真确,我们不能说有脚类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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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有羽毛,另一部分无羽毛(假如我们这样说这就显见缺乏才识)
;我们应该再把脚区分为有蹄与无蹄;因为蹄式之别才是脚式的差异。
这种分类过程继续进行直至无可再分为止。
这样有多少差异就有多少脚种,而有脚动物的分类数目也相等于这种差异的数目。若然如此,最后的差异就该是事物的本体与其定义;我们在定义中说明一事物,所用词语总不可以重复,达到了最后差异就无可添附了。
重复实际是常遇到的;当我们说“动物有脚,而是两脚的”
,也就是说“有脚,有两脚的动物”
,这样跟着分类的进行,我们的说明也一再重复——差异有多少级,重复也就得有多少回。
于是,假如逐级进求差异中的差异,达到了最后一级差异——这就是形式与本体;然而我们若用偶然素质来作区分,例如将有脚类分别为白的与黑的,那么,差异将是跟这样的偶然分别那么繁多了。所以定义是包含诸差异的公式,或者按照真确的分类方法,即是最末一差异。我们倘把这分类法所得定义的次序逐级颠倒过来,就可以明白什么是多余的重复了,例如说人是“一个两脚动物而有脚的”
,这里既说两脚,那么“有脚”便成多余。但在本体中,这就说不上次序,一要素与另一要素彼此间那有先后之别?
关于分类法所制定义,我们在第一次陈述其性质时就此为止。
①
章十三让我们回到原来研究着的本体问题。有如底层与怎是与两者之综合实体原来均称本体,普遍性事物也称为本体。我
①亚斯克来比谓此章订正柏拉图学派于“定义”问题上未尽通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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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已讲过其中之二,怎是①与底层;②关于底层之所以为本体者,其义有二:或为(一)个体,如动物为彼诸属性所凭依之底层,或为(二)物质,即完全实现所凭依的底层。有些人认为普遍性事物的十足含义,也就是原因与原理;因此让我们也将这一点作一番讨论。似乎任何“普遍性名词”皆不可能称为一个本体。每一事物的本体其第一义就在它的个别性,——属于个别事物的就不属于其它事物;而普遍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