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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节

形而上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1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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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但是,(乙)

    假定了我们承认综合实体之外另有抽象事物,这还难决定,那些事物可有,那些没有,因为明显地,这不会一切事物都可有抽象存在;我们不能说在若干幢个别房屋以外,另有一幢房屋。

    此外,所有个体,例如全人类中的各个人,是否只有一

    ①此句末一短语原文与全句开始时“假如”子句的辞旨不符。

    ②这里所提是普罗塔哥垃学说(柏拉图“色埃德托”152E—153A)。

    ③99b5—15一节可参看“物学”卷六章五。

 61

    形而上学。

    95。

    个怎是?这也是悖解的,因为一切事物,如其怎是相同,它们将成为一。

    那么该有许多的怎是么?

    这也不合理。

    此外,物质怎样成为每个个体?综合客体又怎样能并包〈物质与通式〉两个要素?

    ①

    (八)再者,关于第一原理,人们可以提出以下一问题。

    如果诸原理只于种类为一则其数便不得为一,虽是本一与本是也不得为一。在全系列的诸个体中,若全没有一些共通的事物,这将怎样认识?

    然而若说有一个共通要素,在数量上为一;诸原理也各自为一,不象可见事物那样,相异事物各有相异原理(例如一个音节在种类上到处都是一样,拼成这个音节的字母在种类上也是到处一样;但在各个书卷中音节与字母的数量就不同了)

    ,若说原理在数量上为一,不是在种类上为一,则诸要素以外就再没有别的原理(因为在数量上成为一与我们所称个体的意义正相同,而我们所称“普遍”则用为诸个体的共通云谓)。那么原理倘如拼音字母一样,为数有定限;世上的言语将被限于,因为同种类的更多的字母与音节是不能W X S有的。

    ②

    (九)

    有一个与其它任何问题一样重大的疑难常为古今哲学家所忽视,——可灭坏事物与不可灭坏事物原理相同或有

    ①99a24—b24,参看1060a3—27,b23—28。其答案见于卷z章八,十三,十四;卷A章六至八;卷M章十。

    ②99b24—10a4,参看1060b28—30。其答案见于卷Z章十四;卷A章四,五;卷M章十。此节末,特来屯尼克(Tredenick)英译本添入如下一句,“其它现存事物与其原理也将如此。”

 62

    。

    06。形而上学

    异?若说相同,何以有些事物归于灭坏,有些则否,其故何在?希萧特学派和一切神学家的思想颇有自得之意,而未必切中我们的疑难。

    他们将第一原理寄之于诸神,诞衍于诸神,他们说,万物初创时,凡得饮神酒,尝神膏①者,均得长生不死;他们所用的言语在他们神学家之间诚已互相娴习,默契于心,可是如欲凭彼等所递传之神话为我们阐述宇宙因果,我们总难聆会其旨。

    倘诸神欢欣鼓舞而酣饮取食于神酒神膏,酒食之供应固非诸神所由得其生存之源,若诸神还须靠酒食以维持其生存,则这样的神祇何得谓之永生?对于神话学家的机智我们无须认真加以研究。可是对于那些用实证来讲话的人,就必须加以严格考查而最后提出这样的询问,何以由同样要素组成的事物,有些灭坏,有些却得到永存的性质。

    这些思想家于此既未能有所说明,照他们所说,也无以解释事物的常理;万物的原理与原因显然不全相同。虽是大家公认为说得最周到的恩培多克勒,也不免于此误;他主张毁灭的原因在于斗,然而“斗”

    ,除了不能产生“一”以外,似乎也能产生任何事物;除主神而外所有事物都从斗发生。至少他说过:——一切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万物都从此始②。——由以孕育了男女,和开花的草树,

    ①αραιηαμβρσια,“涅克泰”为神酒,“安勃洛西”为神食。

    G H K F E J G H I J G I H I②此节亚氏所云宇宙原始之“一”

    ()与“神”

    (θ)在恩培多克勒为E F H I E H I“球”

    (σψαιρα)。

    亚斯克来比旧注谓恩培多克勒诗句含混,亚里士多德固执而说之,I未必悉如原旨。

 63

    形而上学。

    16。

    以及鸟兽和水中的鱼,还有长生的神祇。①

    即便在字里行间,道理也很明白;照他说来,“斗”若不见于事物,事物便归一致;事物正在结集,斗就站到外边。

    ②

    跟着他的理论说来,最有福的神还当是较不聪明的;他不曾尽知所有要素;他自身没有斗;而知识却是同类事物的感应。

    ③他说:因为我们具有土,所以能见土,因水见水,因清明的气见气,因火而见炽烈的火,因爱见爱,因阴暗的斗也见到了斗。

    ④

    但——这就算是我们的起点——照他所说,斗争是分裂而毁灭的原因,同样也是生存的原因。相似地,友爱也并不专是生存的原因;因为将事物结集于元一,这也毁灭其它一切事物。同时,恩培多克勒没提到动变自身的原因,他只说过事物的所以如此,出于自然。

    然而当斗争最后在斯法位〈球〉的肢体中长大了。

    他站起来要求应得的光荣,时间已经来到,这曾由一个严肃的誓言,规定了他轮值的次序。

    ⑤

    这诗末行暗示了动变是必然的;但他没有说出所以必然

    ①“残篇”9—12,21,23。

    ②“残篇”36。

    ③同声相应同气相感意,可参看柏拉图“蒂迈欧”。又恩比里可“反数学”

    (SextusEmpiricus,ContraMathmatica)第113章。

    ④“残篇”109。

    ⑤“残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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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形而上学

    动变的原因。可是,在这里只有他说得最周到了;因为他并不说有些事物可灭坏,有些事物永不灭坏,他只说除了元素以外,其它一切事物均可灭坏。

    ①而我们现在的疑难则是,事物苟由同一原理支配,何以有些可灭坏,有些不灭坏。关于可灭坏与不灭坏事物必须有两种不同原理,我们的说明暂止于此。

    但若说原理真是两别,问题又来了,灭坏原理也跟着事物灭坏,不灭坏原理也跟着不灭坏?

    假如它们是可灭坏的,它们仍还是由元素组成的事物,因为一切事物之灭坏就是那物体解消而复归于组成它们的各个元素;这样说来,在这些可灭坏原理之先必然还另有其它原理。但这又是不可能的。是否这样的追溯将以达到某一定限为止,抑将是进行至于无穷?

    又,可灭坏原理若归消失,则可灭坏事物如何还能存在?若说原理永不灭坏,何以有些依此原理组成的事物却仍归灭坏,反之依别的原理组成的事物却并不灭坏?这些或不尽然,但是其然或不然,总得费很大的劲来进行证明。实际并没有人真的坚持“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出于各别的原理”这样的主张;大家都认为同样的原理可以应用于一切事物。

    他们将我们上面所提的②疑难当作一些碎屑,囫囵咽了下去。

    ③

    (十)最难解而又是最需要研究的真理还在“是与一”是

    ①参看第尔士编“先苏格拉底”第三版,卷一,209,1—21。

    ②见于10a5—b21。

    ③10a5—101a3参看1060a27—36。其答案见于卷Z章七至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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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而上学。

    36。

    否即事物的本体,是否各极其本,一为一,是为是,而并无别义,抑或“一与是”另还涵有其它相依的性质。有些主于前说,有些主于后说。柏拉图与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是与一”并无别义,这就是它们的本性,它们就只是“是与一”而已。

    但自然哲学家们引向另一线的思绪;例如恩培多克勒——似乎他是想使人们对于“一”

    更易明了——或问一是什么?

    他答复说一是友〈爱〉:一切事物只是为了友〈爱〉的原因才合成为一。其他的人又说一切事物所由以组成的这个“一与是”为火①,另有些人说是气②。还有那些人说明元素不止一种;这些人的观点仍还相似,亦即说“一与是”恰真与他们所说的诸原理相符。

    (甲)如果我们不以“元一与实是”为本体,其它普遍将没有一个是本体;因为两者都是一切普遍中最普遍的。若无“本一”与“本是”则在其它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有脱离个体的任何事物了。又,“一”若非本体,“数”也显然不能作为具有独立性质的事物;因为数是若干单位,“单位”就是某种类的“一”。

    (乙)

    若承认有本一与本是,则元一与实是必然为它们的本体;因为普遍地说明事物之所以成是与成一者,不是别的,就是元一与实是。但假定有了一个“本是”与“本一”以后,要提出其它的种种事物又有很大的困难。——事物之为数怎么又能超过一。照巴门尼德的论点,万物皆一,一即天下之

    ①谓希巴索与赫拉克利特。

    ②谓阿那克西米及第欧根尼。

 66

    。

    46。形而上学

    实是,因此事物之异于实是,亦即异于一者,不会存在。

    这两论点都有谬误。无论说元一不是一个本体,或者说确有所谓“本一”

    ,数总归不是一个本体。

    假定元一不是本体,应有的结论,我们已经说过;①若说是本体,则与实是论上相同的困难又将引起。

    ②“本一”之外将何来“另一”?

    这必然是一个“非一”了;但一切事物只能是“一”或“多”

    ,而“多”却是积“一”所成,〈不是“非一”

    〉。

    又,照芝诺的定理,③本一若为不可分、则将成为无是。

    他认为凡增之而不加大,损之而不减小的事物,均非实是,这样,他所谓实是显然都得有量度。如有量度,这又将是物体;实是之具有物体者,具有各个量向〈长短,阔狭,深浅〉;其它数学对象,例如一个面或一条线则在某两个或某一个量向可以增损,在其它量向是不能增损的;④而一个点或一个单位则是全没有量向的。

    但他的理论不算健全,(不可分的事物相并时,虽不增益其量度,却可增益其数)。而且不可分物这样的存在就在否定他的理论,——一个量度怎能由这样一个或多个不可分物来组成?

    这就象是说一条线是由点制成的一样。

    即便作出这样的假定,依照有些人的说法,数出于“本一”与“另个非一的某物”

    ,我们还得提出这样的疑问:如这

    ①101a24—27。

    ②101a31—101b1。

    ③参看第尔士编“先苏格拉底”第三版卷一,170,16—38。埃利亚人芝诺(Zeno,约公元前461)

    ,巴门尼德弟子。

    ④例如线与线相接则其线引长;然线与线相并则并不加阔。

 67

    形而上学。

    56。

    “非一”就是“不等”

    ,①与“本一”同为数和量度之原理,何以“本一与不等”之产物,有时为数,有时又为量度。这可不明白,怎么量度可以由“一”与“这个原理”得来,也可以由某些“数与这个”原理得来。

    ②

    章 五(十三)与此相联的一个问题是“数”与“体与面与点”

    是否为本体一类。若说不是,这使我们迷惑于事物的本体究是什么,实是又是什么。演变,运动,关系,趋向,比例似都不足以指示任何事物的本体;因为这些都可为主词的说明,却都不是“这个”

    〈事物之所成为实是者〉。事物之最能指示本体者宜莫过于水与火与地与气了,四者万物之所由组成,而热与冷以及类此者则是它们的演变,不是它们的本体;只有那在如此演变着的物体才是一些常存而实在的事物,也就是本体。但在另一方面来说,体较之于面,面较之于线,线较之于点与单位确然更逊于本体,因为体由面来包持,无面不能成体,而无体时面却还自成立,〈面于线,线于点亦然〉。

    所以大多数哲学家,其中尤以早期诸先哲为甚,认为本体与实是应即为事物之实体而其它只是实体的演变,因此实是的基本原理就是物体的基本原理;而较近代,也是一般认为较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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