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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逻辑学 下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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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对于一般的概念,大多数人所了解的,也只是这种无概念的概念,而知
栓则指这样的概念的能力。当证明在概念里,即是说仅仅在规定里进行时,
证明就属于这种知性。因此,在概念里这样进行超不出有限性和必然之上;
其最高的东西就是否定的无限的东西,是最高的本质①的抽象,这个最高的本
质本身就是无规定性的规定性。即使绝对的实体诚然不是这种空洞的抽象,
就内容说,倒是总体,但因为它是没有绝对形式的,它的最内在的真理并不
构成概念,所以它是抽象的;尽管它是普遍与特殊或思维与相互外任②的同
一,而这个同一并不是概念的规定性;倒是在概念的规定性之外,有一个知
性,而且正因为这个知性在上述规定性之外,它当然是一个偶然的知性;在
这个知性中,对这个知性说来,绝对实体就是在各种属性和样式之中了③。
此外,抽象并不像普通所说的那样空洞;它是被规定的概念;它以某一
规定性为内容;如以前提到过的,即使是最高的本质这个纯粹抽象,也具有
无规定性的规定性;但是,一个规定性,因为它应该与规定的东西对立,便
是无规定性。但是,当人们说出它①是什么时,它应该是的那个东西②就扬弃
了自身,它被说出是与规定性合而为一,并以这种方式用抽象来造成概念和
它③的真理。但是,每一被规定的概念,当它不包含总体而只包含片面规定性
时,它就总之是空洞的。即使它也另有具体内容,例如人、国家、动物等,
当它的规定性不是它的区别的原则时,那么,它就仍然是空洞的;原则包含
了概念发展及实在化的开端和本质;而任何另一种的概念规定性都是无结果
的。假如概念因此而总是被斥责为空洞,那么,概念的绝对规定性就被误解
了,这种规定性就是概念的区别和概念因素中唯一真的内容。

① “最高的本质”即指神。——译者

② 这里的“相互外在”,即指物质或存在,但黑格尔在自己体系中极力避免使用带有物质意味的术语,加
以前不用“事物”而用“事情”亦同此类。——译者

③ 以上对绝对实体的批评,是指斯宾诺莎。——译者

① “它”指“无规定性的规定性”。——译者

② “应该是的那个东西”指“无规定性”。——译者

③ “它”指“无规定性的规定性”。——译者

这里要提到一种情况,知性就由于这种情况近来受到轻视,比理性靠后
多了,这就是知性分给规定性从而也分给有限性的那种僵硬。这种僵硬就在
于上述抽象普遍性的形式,规定性由于这种形式就成为不变的了。因为质的
规定性以及反思规定,在本质上都是有界限的,并且由于限制而具有对他物
的关系,从而具有过渡和消逝的必然性。但它们在知性中所具有的普遍性,
给予它们以自身反思的形式,它们因此被剥去对他物的关系,变成不消逝的
了。假如在纯概念中,这种永恒乃是属于它的本质,那么,它的抽象规定也
只就其形式说,是永恒的本质性而已;但其内容则不适合这个形式;因此,
那些抽象规定不是真理,也不是不消逝的。它们的内容不适合于形式,因为
这个内容不是规定性本身作为普遍的,即不是作为概念区别的总体,或说并
非本身就是整个形式;有限制的知性的形式,因此本身就是不完备的、即抽
象的普遍性。——但是再进一步,就必须重视知性的无穷力量,它把具体物
分离为抽象的规定性,掌握了区别的深度,同时,它也是使各规定性过渡的
唯一的威力。直观的具体物也是总体,但却是感性的总体,——一个实在的
材料,它在空间和时间中相互外在地、漠不相关地长存;具体物在这样杂多
而无统一之中,就是直观的内容;这种杂多而无统一,当然不应该算作是具
体物的功绩和对可了解之物的优点。具体物在直观中所表明的可变性,已经
暗示了普遍的东西。从普遍的东西那里来到直观中的,只是另一个同样可变
的东西,即只是同样的东西;进入它的位置并显现的,并不是普遍的东西,
几何、数学等科学的材料,把直观的东西一齐带来,但最不应该把这个直观
的东西算作对那些科学有功绩,也不应该设想那些科学的命题由此而有了根
据。那些科学的材料倒是因此而性质较低;对形象和数字的直观,无助于它
们的科学,只有对它们的思维,才能够产生一门这样的科学。——但是,直
观#不单纯被了解为感性的东西,而已也被了解为客观的总体,在这种情况
下,它就是知性的直观,即它并不以那在其外在存在中的实有为对象,而以
在实有中不消逝的实在和真理那样的东西为对象,——实在,只是当它本质
上在概念中并为概念所规定时,才是理念①,其更详细的性质将在以后看到。
直观本身在概念以前就应该先有的东西,是外在的实在,无概念的东西,耍
通过概念才会获得价值。

① 理念,即指上文知性直观的对象中的真理。——译者

因此,由于知性展示了无穷的力量,它规定普遍的东西,或换句话说,
它通过普遍性形式,分给本身立足不牢的规定性以僵硬的长在,所以,假如
现在没有更往前进,那并不是知性的过错。放任那些规定性如以上的状态,
不能够通过与抽象普遍性对立的辩证力量、即通过那些规定性自己特有的本
性、也就是通过它们的概念,把它们归结为统一:这乃是理性的主观的无力。
知性诚然通过抽象普遍性形式,给予它们这样一个姑且说是有的坚硬,为它
们在质的领域和反思领域里所不具有的;但是知性通过这一单纯化,同时使
它们有了精神并磨砺它们,以致它们恰恰是在这一顶点上才获得消解自己并
过渡为它们的对立物的那种能力。任何事物所能达到的最高成熟状态或阶
段,就是它在其中开始没落的那个状态或阶段。知性对规定性的僵硬,似乎
碰了壁,但这种僵硬,或说不会消逝的形式,就是自身相关的普遍性。但这
普遍性却是属于概念所特有的;因此,有限物的消解就明显处在消解本身之
中和在无限的邻近之中。这种普遍性直接与有限物的规定性争辩,并且表示
有限物与它不适合。——或者说,有限物的适合倒是已经呈现了;抽象的被
规定的东西被建立为与普遍性合而为一;因此恰恰不是作为自身,而只是作
为它和普遍性的统一、即作为概念,假如作为自身,它就会仅仅是被规定的
东西。

因此,把知性和理性分开,像通常所实行的那样,从任何方面看,都必
须加以谴责。假如概念被当作是无理性的,那么,倒不如说必须把理性看作
是没有能力在概念中去认识自己。被规定的和抽象的概念是条件,或不如说
是理性的本质的环节;有限物在普遍性中与自身相关,概念是有了精神的形
式,有限物通过普遍性在这一形式中把自己燃烧着了,辩证地建立起来,从
而是理性现象的开始。

以上所说,展示了在其真理中的被规定的概念,剩下来的就只是要指出
概念已经以此而被建立为什么了。——区别是概念的本质的环节,但在纯粹
的普遍的东西中还没有建立为概念,它在被规定的概念中获得了自己的权
利。在普遍性形式中,与普遍性结合而成为单一的东西;这个被规定的普遍
的东西是自身相关的规定性;被规定的规定性或绝对否定性自为地建立起来
了。但自身相关的规定性就是个别性。正如普遍性已经自在自力地直接是特
殊性,特殊性也同样自在自为地直接是个别性,在后者坚持与前两者对立的
情形下,它就是概念的第三个环节,但却又被看作是概念的绝对回归到自身
中去,同时也作为建立起来的概念本身的丧失。

注释

假如要对概念计数,那么,按照以上所说,普遍、特殊和个别就是三个
被规定的概念。前已指出耍把握概念规定,数是一个不适当的形式,而对于
概念本身,就更加顶不适当;数既然以一为根本,它就使被计数者成为完全
隔离、完全彼此漠不相关的东西。从以上所说就发生这样情况:各种不同的
被规定的概念,与其说是各自分散于数中,不如说只是一个和同一个概念。
在其他普通逻辑书中,出现了好多的分类和种。说:“按照质、量等等,
有下列概念”,这样来介绍属,其支离抵牾是一目了然的。这个“有”所表
示的道理,不外是:找到了这些属,它们按照经验来表明自己。以这种方式,
使得到一门经验的逻辑,——一门古怪的科学,一种对理性的东西非理性的
认识。逻辑从这里对于遵守自己的学说,给了一个很坏的榜样;它容许为了
自己,可以去干与它 颁布的“概念必须演绎,科学命题(有这许多、那许多
种概念,这一命题也是)必须证明”这一规则相反的事。——康德哲学在这
里还犯了更大的支离抵梧的毛病,它为先验逻辑从主观逻辑借来范畴,作为
所谓根本概念,这些范畴是从经验上被纳入主观逻辑的。康德哲学既然承认
上述一点,所以就看不出为什么先验逻辑决定耍这样的科学去借而本身不立
即从经验上着手。

这里试引几点,如概念首先是就明白状况分类的,即分为明白与晦涩,
清楚与不清楚,充分与不充分,这里也可以采用完全的、多余的以及其他等
类废话。——关于按明白状况的分类,很快就表明了这个观点及其有关的区
别,是从心理的、不是从逻辑的规定取来的。所谓明白的概念,应该使一个
对象区别于另一对象;这样一个东西还不能叫作概念,它不过是主观的表象。
一个晦涩的概念是什么,始终必须靠自己,否则它就会不晦涩,变成一个清
楚的概念了。——清楚的概念应该是一个这样的概念,即从它可以举出若干
标志。就此而论,它原本是被规定的概念。标志,假如了解到其中的正确的
东西,就不外是规定性,或者当概念与普遍性形式相区别时,它就是概念的
单纯的内容。但标志最初并不恰巧具有这种更确切的意义,而一般地只是一
个第三者借以把一个对象或概念标识出来的规定;因此,它只是一个很偶然
的状况。总之,它并没有把规定的内在和本质性表示出来,而是表示了规定
与一个外在的知性的关系。假如那个外在的知性真是一个知性,那么,它就
面临着概念,而且唯有用在概念中的东西来标识概念。假如标志与这里的概
念相区别,那么,它就是一个记号或别的什么属于事情表象而不属于其概念
那样的规定。——不清楚的概念是什么,可以作为多余而省略过去。
但充分的概念却是较高的东西;在那里原本浮现着概念与实在的一致,
这样的东西不是概念本身而是理念。

假如清楚的概念的标志,确实应该是概念规定本身,那么,逻辑遇到按
另一分类而与复合的概念对立的那些单纯的概念,就会陷于困境。因为,假
如从单纯概念举出一个真的、即内在的标志,那么,就不是要把它看作单纯
概念,但假如从它举不出标志,那么,它就不是清楚的概念。于是,明白的
概念就来帮忙。统一、实在之类的规定应该是单纯概念,其理由当然不过是
逻辑家无法找到那些概念的规定,因此只好满足于一个仅仅明白的概念,也
就是说毫无概念。对于定义,即对于概念的说明,一般都要求举出类和属差。
因此,定义所给的概念,不是作为什么单纯的东西,而是在数得出来的两个
组成部分之中。但这样的概念毕竟不应因此而是一个复合的概念。——在单
纯概念那里,似乎浮现着抽象的单纯性——种统一,它自身不包含区别和规
定性,因此它也不是属于概念的那种规定性。只要一个对象是在表象中,尤
其是在记忆中,或者甚至是抽象的思想规定,它就可以是完全单纯的。即使
本身最丰富的对象,例如精神、自然、世界、甚至上帝,完全无概念地用精
神、自然、世界、上帝等单纯名词的同样单纯的表象去把握,当然就是某种
单纯的东西;意识可以停留在那里,不更去突出特殊的规定或标志;但意识
对象不应当始终是这些单纯规定和表象或抽象的。思想规定,而是应该形成
概念,即它们的单纯性应该以它们的内在区别来规定。——但复合的概念却
不比一块木头的铁更好一点。对于某个复合的东西,当然可以有一个概念,
但一个复合的概念却是比唯物论还更糟糕的东西,唯物论只是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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