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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节

逻辑学 下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4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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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被规定为非有。完成了的善虽然是一个绝对的设准absoIutes Postulat,
但也不过是一个设准,即带有主观规定性的绝对的东西而已。这就还有两一
个在对立中的肚界,一个是在透明的思想的纯粹空间的主观王国,另一个是
在外在杂多现实原素中的客观王国,这个现实是一个还未启明的黑暗王国。
这种现实的限制与那个绝对目的不可克服地对立着,其不曾解决的矛盾的完
全的完成,已在《精神现象学》中详细考察过了。②由于理念自身包含完全规
定性的环节,所以概念在理念中自身相关的另一概念,在它的主观性中,同
时也是一个客体的环节;理念因此在这里进入自我意识的形态,并按照这一
方面而与自我意识的表现相会合。

① 参看第230 页。

② 参看第230 页。

① 参看第231 页。

② 哲学丛书114 卷388 页以下。——原编者注

但是实践理念所还缺少的东西,就是原来意识本身的环节,即外在之有
的规定在自为的概念中所达到的现实性的环节。——这种缺少也可以这样来
看,即实践的理念还缺少理论的理念的环节。③在后者中,站在主观的、将被
概念在自身中直观的概念方面,就只有普遍性的规定;④认识只知道自身作为
把握,作为概念就本身说不曾规定的自身同一;充实,即自在自为的自身规
定的客观性,对于理论的理念说来,是一个已给予的、享有的东西,是不依
赖主观建立而呈现的现实。对于实践理念来说,却恰恰相反,这个作为不可
克服的限制与它对立着的现实,同时又作为自在自为的虚无的东西,这个虚
无的东西要通过善的目的才取得它自己真的规定和唯一的价值。因此,意志
本身成为达到自己目标路上的障喝:只是由于意志与认识分离了,而且外在
的现实对于意志说来,并未取得真有的形式;因此,善之理念唯有在真之理
念中才能找到它的补充。

③ 参看第231 页。

④ 参看第232 页。

①但善之理念是由自身造成这种过渡的。在行动的推论中,一个前提是善
的目的对现实的直接关系,目的占取这个现实,并在第二个前提中把(它〕
作为手段来反对外在的现实。善,对于主观概念说,是客观的东西;只有当
现实还具有直接实有的规定、而不具有按照自在自为之有的意义那样一个客
观的东西的规定的,这个在其实有中的现实,才作为不可克服的限制而与善
对立;它不如说或者是恶,或者漠不相关,仅仅是自身不具有价值的可规定
的东西。但是,在第二前提中与善对立的这个抽象的有,本身已经放弃了实
践的理念。实践理念的行动的第一个前提,是概念的直接客观性,按照这方
面说,目的没有遇到任何违抗,就把自己传达给现实,并且和它处于单纯的、
同一性的关系之中。在这种情况下,须要集合的,只是它的两个前提的思想。
对于那在第一前提中已经由客观概念直接完成的东西,在第二前提中只须再
加上这样的东西,即通过中介、为目的而建立的东西。正如在一般目的关系
中,实现了的目的固然又仅仅是手段,但反过来手段也是实现了的目的,所
以在善的推论中,第二个前提同样也已经在第一个前提里自在的直接呈现
了;不过这种直接性是不够的,并且第二前提将会已经为第一前提而假定了;
——①善的实现就是中介,这是和其他与之对立的现实相反的,对于善的直接
关系和实现来说,这个中介本质上是必然的。因为它仅仅是第一个否定或说
是概念的他有,是一个客观性,它可以说是概念沉没到外在性中去了;第二
个否定是放弃这个他有,通过这种放弃,目的的直接实现才将是那作为自为
之有的概念那样的善的现实;因为概念在那里是与自身而不是与一个他物同
一,从而单独被建立为自由的概念。②假如善的目的这样仍然没有实现,那未,
这就会是概念退回到在它的活动以前所具有的立场,——即现实披规定为虚
无,但又作为实在的前提那种立场,——退回到坏的无限进展中去,并且唯
一地以下面一点为根据,即在上述抽象实在的扬弃中,这种扬弃也立刻被忘
记了,或者说忘记了这种实在倒是已经事先建立为自在自为的自身虚无的、
非客观的现实。重复未实现目的的前提,是按照目的的现实实现这样来规定
自身,即:使概念的主观态度永久重生,从而就善的内容及形式来说,善的
有限性便显现为长留的真理,而其实现也绝对永远仅仅显现为个别的行为,
而不是普遍的行为。——事实上,这种规定性在善的实现中便已把自身扬弃
了;还在给客观概念划界线的东西,就是善对自身的观点,通过对善的实现
自在地是什么的反思,这种观点便消失了;个别行为本身由于这种观点,只
是成为自己路上的障碍,它在那里不是反对一个外在的现实,而是反对自己。

① 参看第233 页。

① 参看第234 页。

② 参看第234 页。

第二个前提中的活动,即仅仅带来片面的自为之有的活动,团此其产物
也显现为主观的和个别的,从而在那里也就是第一前提的重复,——这种活
动实质上正是客观概念和直接现实自在之有的同一之建立。直接现实同前提
规定仅仅具有现象的实在,就自在自为说,是虚无的,并且绝对可由概念规
定的。①当外在现实由于客观概念的活动而变化,从而它的规定也被扬弃时,
它恰恰因此便失去了仅仅是现象的实在、外在的可规定性和虚无性,于是它
也就被建立为自在自为之有的。②在那里,前提,即作为仅仅是主观的,按其
内容说是有限制的目的那样的善的规定,通过主观活动才使同的得以实在他
的那种必然性以及这种活动本身,统统扬弃了。在结果中,中介扬弃了自身;
这结果不是一个恢复前提的,反倒是一个扬弃了前提的直接性。因此,自在
自为地披规定的概念的理念建立起来了,它不再仅仅在活动的主体中,而且
也同样作为直接的现实,并且反过来,这种现实,正如它在认识中那样,作
为真有的客观性。主体由于它的前提而粘附着的个别性,业随前提而一起消
失了;于是现在主体当知道自身被规定为自在自为的概念时,它便是作为自
由的、普遍的自身同一;对于这个同一说来,概念的客观性同样是一个已给
予的、直接对主体是现成的客观性。③从而在这个结果中,认识再树立起来了,
并且与实践理念联合了;现成的现实同时被规定为实现了的绝对目的;但是
并不象在探索的认识中那样,仅仅作为没有概念主观性的客观世界,而是作
为其内在根据和现实的长存就是概念那样的客观世界。这就是绝对理念。

① 参看第234 页。

② 参看第235 页。

③ 参看第235 页。


24…21
逻辑学(下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目录:第二部 主观逻辑 第三编 概念论
位置:第三部分 理 念  第三章 绝对理念


第三章 绝对理念


①绝对理念,本来就是理论理念和实践理念的同一,两者每一个就其自身
说,都还是片面的,理念在自身中把自己仅仅作为一个被寻求的彼岸和达不
到的目标,——因此,每一个都是一种趋向的综合,自身中既具有理念,又
不具有理念,从一个思想过渡到另一个思想,但并不使两个思想融会在一起,
而仍然停留在其矛盾之中。理性的概念,在其实在中,只与自身融合;绝对
理念,作为理性的概念,由于此概念的客观同一的直接性的缘故,一方面回
到生命;但它②又同样扬弃了它的直接性形式,而在自身中具有最高度的对
立。概念不仅是灵魂,而且是自由的、主观的概念,它是自为的,并且因此
具有人格,——实践的、被规定为自在自为的客观概念,它作为个人,是不
可侵入的、原子式的主观性,——但它又同样不是进行排除的个别性,而就
其自身说,是普遍性和认识,并且在它的他物中以它自己的客观性为对象。
一切其余的东西都是错误、矇矓、意见、趋向、任意和可消逝性;唯有绝对
理念是有,是不消逝的生命,自知的真理并且是全部真理。

① 参看第236 页。

② “它”指绝对理念。——译者

它是哲学的唯一对象和内容。因为它自身包含全部规定性,并且它的本
质就在于通过它的自身规定或说特殊化而回归到自身,所以它具有不同的形
态,哲学的事业也就是要从这些形态中去认识它。一般说来,自然和精神是
表现其实有的相区别的方式,艺术和宗教是它了解自身的不同方式,并且给
予一个适合于它自身的实有;哲学具有和艺术与宗教相同的内容和相同的目
的;但它是了解绝对理念最高的方式,因为它的方式是最高的,是概念。因
此,它在肉身中把握了实在的和观念的有限性以及无限性和神圣性的形态,
并且理解它们和自己本身。这些特殊方式的演绎和认识,是以后特殊的哲学
的科学的事业。绝对理念的逻辑的东西,也可以称为这些方式中的一种方式;
但当方式标识着一个特殊的样式,一个形式的规定性时,而逻辑的东西则与
此相反,是普遍的方式,在这个方式中,一切特殊的东西都扬弃了,并且包
盖起来了。逻辑的理念是在其纯粹本质中的理念本身,正如它被包括在其概
念中的单纯同一里面,还没有进入到一个形式规定性中的映现里那样。因此,
逻辑把绝对理念的向身运动,仅仅表现为原始语言那样;这种语言是一种吉
说,但却是这样的言说,即当有言说时,作为说出来的东西便立即消失了;
所以理念仅仅是在这种自身规定中检索自身;它是在纯思想中,区别在那里
还不是他有,而是,并且继续是完全自身透明的。——逻辑的理念,于是作
为无限的形式,便以自身为其内容,——形式,当它构成与内容的对立,而
内容又是进入自身并在同一中被扬弃的形式规定时,那么,这个具体的同一
便与那作为发展了的形式相对立;内容具有一个他物和已给予的形态与形式
对立,形式本身则绝对在关系中,其规定性同时又被建立为映象。——更确
切些说,绝对理念只具有如下内容,即形式规定就是它自己的完成了的总体,
即纯概念。理念的规定性和这个规定性的全过程,现在就构成了逻辑科学的
对象,绝对理念自为地从这个过程出现了;但它又自为地显露出自身是这样
的,即规定性并不具有一个内容的形态,而是绝对地作为形式即理念按照这
一情况说,是绝对地作为普遍的理念。①这里还待考察的,已不是内容本身,
而是其形式的普遍的东西,——即方法。

① 参看第236 页。

方法可以首先表现为仅仅是认识的样式,事实上它也具有这样的性质。
但样式作为方法,就不仅是一个被规定为自在自为之有的样式,而且被建立
为认识的样式,作为由概念所规定并且作为形式,因为它是全部客观性的灵
魂,并且一切其他被规定的内容都唯有在形式中才具有其真理。假如内容对
于方法来说,重又被认为是已给予的和具有特别性质的,那未,方法也和一
般在这样的规定中的逻辑的东西一样,仅仅是一个外在的形式。但这里的情
况却相反,不仅能诉之于逻辑的东西的基本概念,而且概念的全过程也显露
出一个已给予的内容和客体在过程中的一形态之过渡和不真,并且代替了可
以成为基础那样的一个已给予的客体;绝对的形式把那样的基础只作为外在
的和偶然的规定来对待,而表明了自身却是绝对的基础和最后的真理。由此
便出现了作为自知的、作为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绝对的东西而以自身为对
象那样的概念,从而又作为与概念及其实在纯粹相应的东西,作为概念本身
就是那样的存在,这就是方法。

所以这里所要考察的作为方法的东西,只是概念本身的运动,对于这种
运动的本性,已经认识过了,但是第一,现在却具有以下的重要性,即,全
部概念及其运动是普遍的、绝对的活动,是自身规定和本身实在化的运动。
所以应该承认方法是没有限制的、普遍 的、内在的和外在的方式,并且是绝
对无限的力;假如客体呈现为外在的、远隔理性而又不依存理性的客体,那
未,就没有任何客体能够对抗上述的力,以一种特殊的本性来与它对立,并
且不被它穿透。所以它是灵魂和实体;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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